发明创造名称:脑事件相关电位多功能实验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0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74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4726.9
申请日:2015-09-15
复审请求人:开滦总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芃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杨蔚蔚
国际分类号:A61B5/04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4726.9、发明名称为“脑事件相关电位多功能实验舱”、申请人为开滦总医院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5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4634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对比文件2:《ERPs实验教程(修订版)》,赵仑,第27页,东南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0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脑事件相关电位多功能实验舱,其特征在于:包括实验舱和与其相邻设置的实验室,所述实验舱为常规电磁屏蔽实验舱,实验舱内部安装或放置有回风装置、独立地线和电源装置、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负离子氧供装置、实验桌椅;所述实验室内设置有操作控制台,分别控制所述的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所述实验舱的一个舱体侧壁即为所述实验室的一面墙体,该舱体侧壁上装有与实验室连通的舱门并安装有隔音屏闭窗;所述实验舱内,安装有所述隔音屏闭窗的能够完全隔光的深色电动控制窗帘,电动控制窗帘的控制开关安装在实验室内的操作控制台周围;所述负离子氧供装置放置于实验舱内被试者坐椅后面的一侧舱壁角落处;实验舱为全封闭式长方体结构,舱体侧壁及舱体顶板由金属内板和外板及填充在内、外板之间的屏蔽材料、隔音材料而构成多层复合型舱体壁;所述的回风装置安装在实验舱的舱体顶部,回风装置的回风口位于被试者坐椅后面的实验舱内顶部位置;所述实验舱内设置有可移动实验桌,实验桌上放置有供被试者实验操作用的电脑键盘、鼠标和纸、笔;所述实验室内的操作控制台为组合式工作台,台柜数量按实验室房间大小和实验舱的总体功能而定;所述实验室内设置有洗头装置,洗头装置包括热水器、洗水池。”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脑事件相关电位多功能实验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触觉的量化分析系统,能够在电刺激下对脑电信号进行采集分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具体公开了脑事件相关电位多功能实验舱的舱体的结构与材料,且还公开了与实验舱相邻设置的实验室,以及实验舱内部安装或放置有回风装置、独立地线、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负离子氧供装置以及所述实验室内设置有操作控制台,分别控制所述的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屏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可移动实验桌上的物品设置以及实验室内洗头装置的具体组成,并对实验舱的设计及其内部布置作了进一步限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I.多功能实验舱包括实验舱和与实验舱相邻的实验室,为全封闭式长方体结构,实验舱的一个舱体侧壁即为实验室的一面墙体,该舱体侧壁上装有与实验室连通的舱门并安装有隔音屏闭窗,所述实验室内设置有操作控制台,分别控制实验舱内的多种装置;II. 实验舱还包括回风装置、独立地线、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照明装置。(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首先,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ERP实验室最好分隔为被试间和主试间两间,但是对比文件2在进行ERP实验室设计的前提是实验室宽敞。而本申请是在实验环境有限的情况下,即在常规电磁屏蔽舱室的基础上,对电磁屏蔽舱室进行改造,实现了占用空间小,实验流程紧凑,实验环境更加安全和人性化,实验过程受环境因素干扰小,获取到的ERP信号更加准确、真实、可靠的目的。因此,在不满足实验室足够宽敞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将ERP实验室分隔为被试间和主试间两间的启示,并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其次,即使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将ERP实验室分隔为被试间和主试间两间的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限定的实验舱的具体结构,该具体结构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也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2)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I:首先,该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回风装置能保持恒定的微回风量以维持实验舱内良好的通风环境和适宜的环境温度;独立地线确保在进行ERP实验时避免受到交流电信号的干扰;背景音乐播放装置使被试者得到放松,避免被试者产生急躁等情绪反应,使其以较好的精神状态完成ERP实验;其次,设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以便及时了解其实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化,视频监控对象还可以及时了解实验过程中显示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以便在不影响被试者实验状态的前提下,随时了解不同实验阶段被试者的状态和显示器显示的刺激模式内容是否正常;实验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实现了实验过程中工作人员与被试者进行沟通和发布实验程序指令,同时工作人员可联合视频监控指导被试者进行实验任务操作;再次,完全隔光的深色电动控制窗帘不但可使被试者在实验过程中不因实验舱外光线、环境变化对被试者产生视觉刺激,而影响实验结果,也能够使工作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提升窗帘,观察实验舱内的情况;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既能满足工作人员在实验前为被试者安放电极操作时需要的光线明亮状态,又符合被试者在较长的实验过程中能够处于使精神放松的柔和光线环境中的要求。最后,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ERP实验室的隔声条件、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以及接地条件所提出的要求,但是本申请在不具备对比文件2建设ERP实验室的建筑面积的情况下,仅在常规电磁屏蔽舱室的基础上,解决舱体内ERP实验所需的特定的通风、湿度、供氧和声、光、电学环境问题,达到了准确获取ERP实验测定结果的目的,相较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此外,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ERP实验室的隔声条件、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以及接地条件所提出的要求,且并未给出在实验面积和操作空间均受限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对比文件2所提出的隔声条件、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以及接地条件等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相应的解决特定的通风、湿度、供氧和声、光、电学环境问题的方法,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脑事件相关电位多功能实验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触觉的量化分析系统,能够在电刺激下对脑电信号进行采集分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多功能脑事件相关电位实验舱,还包括与实验舱相邻设置的实验室,实验舱内部安装或放置有回风装置、独立地线、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负离子氧供装置;实验室内设置有操作控制台,分别控制所述的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所述实验舱的一个舱体侧壁即为所述实验室的一面墙体,该舱体侧壁上装有与实验室连通的舱门并安装有隔音屏闭窗;所述实验舱内,安装有所述隔音屏闭窗的能够完全隔光的深色电动控制窗帘,电动控制窗帘的控制开关安装在实验室内的操作控制台周围;所述负离子氧供装置放置于实验舱内被试者坐椅后面的一侧舱壁角落处;所述的回风装置安装在实验舱的舱体顶部,回风装置的回风口位于被试者坐椅后面的实验舱内顶部位置;所述实验室内的操作控制台为组合式工作台,台柜数量按实验室房间大小和实验舱的总体功能而定;所述实验室内设置有洗头装置,洗头装置包括热水器、洗水池;(2)实验舱为全封闭式长方体结构,舱体侧壁及舱体顶板由金属内板和外板及填充在内、外板之间的屏蔽材料、隔音材料而构成多层复合型舱体壁;实验桌可移动,实验桌上放置有供被试者实验操作用的鼠标和纸、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脑事件相关电位多功能实验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触觉的量化分析系统,能够在电刺激下对脑电信号进行采集分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 [0052]-[0082]段、附图1):该系统包括脑电信号采集装置、电刺激装置、人机交互装置以及控制系统,其中脑电信号采集装置包括屏蔽室1(相当于实验舱),用于屏蔽外部的声音和电磁干扰;屏蔽室内设有电源8和人机交互装置,人机交互装置的显示器10主要用于显示实验的步骤,同时保证受试者在实验过程中能够集中注意力,键盘12主要用于受试者的反馈信息,能够测量受试者感受到的刺激类型和反应时间;控制系统用于控制脑电信号采集装置、电刺激装置以及人机交互装置;由图1可知屏蔽室1内还放置有实验桌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多功能脑事件相关电位实验舱,还包括与实验舱相邻设置的实验室,实验舱内部安装或放置有回风装置、独立地线、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负离子氧供装置;实验室内设置有操作控制台,分别控制所述的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所述实验舱的一个舱体侧壁即为所述实验室的一面墙体,该舱体侧壁上装有与实验室连通的舱门并安装有隔音屏闭窗;所述实验舱内,安装有所述隔音屏闭窗的能够完全隔光的深色电动控制窗帘,电动控制窗帘的控制开关安装在实验室内的操作控制台周围;所述负离子氧供装置放置于实验舱内被试者坐椅后面的一侧舱壁角落处;所述的回风装置安装在实验舱的舱体顶部,回风装置的回风口位于被试者坐椅后面的实验舱内顶部位置;所述实验室内的操作控制台为组合式工作台,台柜数量按实验室房间大小和实验舱的总体功能而定;所述实验室内设置有洗头装置,洗头装置包括热水器、洗水池;(2)实验舱为全封闭式长方体结构,舱体侧壁及舱体顶板由金属内板和外板及填充在内、外板之间的屏蔽材料、隔音材料而构成多层复合型舱体壁;实验桌可移动,实验桌上放置有供被试者实验操作用的鼠标和纸、笔。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行脑研究以及如何设置实验舱以实现进行脑事件相关电位的多功能实验所需的环境;(2)如何设置实验舱结构及确定舱体侧壁和顶板的选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功能ERP实验室(相当于脑事件相关电位实验舱),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7页):ERP实验室的选址、建筑、设备与陈设布置都应精心设计,以保证既能获得满意的记录,又使受试者感到舒服。实验室的建立需要具备以下特点:实验室应该宽敞,最好分隔为被试间(相当于实验舱)和主试间(相当于实验室)两间,应尽量远离电动设备、高频辐射源;实验室环境应保持安静,必要时可加用隔声设备和材料,如隔声板、双层玻璃窗、吸声门帘等;实验室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并能够调节控制,一般只能安装几盏照度不同的灯,还要有一定的遮光设备,通常情况下,光线以暗淡柔和或半暗背景照明较为适宜,以利于被试者精神放松,肌肉松弛;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且实验室空气要保持干燥;受试者洗头设备最好放置于主试间,被试间主要用于被试进行作业任务,以使被试感觉舒适为宜,可安装闭路电视监视被实验过程,以及时观察和指导;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接地,以减少干扰信号对脑电记录的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进行脑研究以及设置实验舱以实现进行脑事件相关电位的多功能实验所需的环境,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验舱中设置相应装置以满足ERP实验环境的需要,而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对ERP实验室的隔声条件、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以及接地条件提出了要求,为此,在实验舱内部安装或放置回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设置独立地线以确保在进行ERP实验时避免受到交流电信号的干扰以及设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便于调节合适的照明条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通常情况下,回风装置都安装在室内顶部,由于回风装置在工作时回风口会产生力的作用,受试者若位于其垂直下方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了避免该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回风装置的回风口设置为被试者座椅后面的实验舱内顶部位置,这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范围;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在进行ERP实验时应该使受试者感到舒适,为了使受试者在进行测试时心情放松,通常会利用音乐对受试者进行调节,因此,在实验舱中设置背景音乐播放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2中公开利用闭路电视观察和指导实验,同样利用红外线视屏监控装置对实验进行监测和利用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便于实验指导人员对受试者进行指导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还具体公开实验室需要一定的遮光设备,这是因为光线等视觉刺激都会影响脑电信号,为了减少此类干扰,在窗内侧设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EPR实验中,一般要求受试者主动参与,因而受试者的觉醒状态、注意力是否集中都可影响测试结果,此外受试者需要利用电脑对实验进行反馈等,电脑的主机与显示器会对人产生电磁辐射,影响测试结果,而负离子氧能使人大脑皮层和脑活动加强,精力充沛,并且能在主机、显示器与人之间形成一种保护膜,消除电磁辐射,因此,在实验舱中设置负离子氧供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利用控制系统对实验各个功能模块进行控制的基础上,为了方便主试人员能够控制实验舱中的各个装置,在实验室内设置操作控制台分别对背景音乐播放装置、红外线视屏监控装置、舱内外语音对讲装置、窗帘电动控制装置、实验舱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为了方便观察和操作实验,通常被试间的一个侧壁即为主试间的一面墙体,例如医院中在进行X光拍摄时,医护人员操作室的侧壁就是X光拍摄室的一面墙体,因此将被试间的一个侧壁作为主试间的一面墙体的这种结构是一种常规的结构设置,此外,为了联通两个空间,且减少外界声刺激对ERP实验的干扰,在舱体侧壁上设置与实验连通的舱门并安装隔音屏蔽窗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为了减少外界视觉刺激对ERP实验的干扰,安装有隔音屏蔽窗的能够完全隔光的深色电动控制窗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便于实验操作人员对电动控制窗帘的操作(例如实验开始时开启电动控制窗帘,实验结束后关闭的操作),将电动控制窗帘的控制开关安装在实验室内的操作控制台周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使舱内各个设备不互相干扰,且便于对实验舱内空间进行合理安排,将负离子氧供装置设置为被试者坐椅后面的一侧舱壁角落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简化操作控制台内部电路设置,将操作台设置为组合式工作台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将台柜数量按实验室房间大小和实验舱的总体功能而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受试者洗头设备最好放置于主试间(相当于实验室),而热水器和洗水池属于洗头装置中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屏蔽室可以屏蔽外部的声音和电磁干扰,而将舱体侧壁及顶板设置为由金属内板和外板及在内、外板之间填充屏蔽材料、隔音材料而构成的多层复合型舱体壁以实现屏蔽外部声音和电磁干扰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避免外界干扰,将实验舱设置为全封闭式结构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长方体的实验舱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在屏蔽舱内设置有实验桌椅,实验桌上放置有供被试者实验操作用的人机交互装置,包括了显示器及键盘,同时为了满足受试者实验需要而在实验桌上放置鼠标和纸、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实验桌的位置而将其设置为可移动实验桌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实验舱包括背景音乐播放装置,通过在实验舱的顶部安装内置的背景音乐播放装置,在实验准备阶段可以播放各种优美的轻音乐,从而使被试者得到放松,使其以较好的精神状态完成ERP实验。对比文件2公开了ERP实验室的实验要求,包括“使受试者感到舒适”,然而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通过音乐使人达到舒适,这是因为ERP实验对不必要的一切声音高度敏感。音乐既可以刺激人体精神状态使其亢奋,也可以通过轻音乐使人放松,其必然对脑部神经活动产生影响。本申请在正是实验开始前对脑部进行了音乐刺激,必然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实验数据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为不同环境状态下对脑部相关功能电位的研究。
(2)本申请的实验舱还包括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和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与闭路电视不是一个概念,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包括对身体的红外温度成像功能,而闭路电视不一定包括这一功能,且本申请的红外线视频监控探头设置2个,分别监控被试者与电脑显示器屏幕,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相关具体内容,此外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配合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测试效果更佳。以上细节在本申请和对比实验2的应用场景下至关重要。首先,红外线视频监控探头携带的温度成像功能可以观测被试者对各种屏幕刺激的反应情况,基于本申请的ERP实验必然在脑部和周身产生大量可观测的电位与温度变化,通过红外线视频监控探头对相关生理反应机理进行观察,必然提高对脑部电位变化的认识且一定程度提高了研究数据的精确性。其次,本申请的监控探头设置2个,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并非简单的数量叠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研究的是脑部电位变化问题,对细节的精确度要求极高,即不断通过切换监控视频,可随时调整ERP实验的进程或对新发现的刺激信号及时反复重复实验等。而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详细的实验步骤,无法依据对比文件2必然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再次,随ERP实验的进行,需要适时调整光线的变化,一般的闭路电视无法在光线较暗环境下清晰确认相关实验节点和数据,而本申请的红外线视频监控探头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充分保证实验效果。
(3)本申请公开的实验舱还包括负离子氧供装置。负离子供氧装置保证实验舱内空气湿度与含氧量,对比文件2揭示的ERP实验应尽量远离或消除辐射源,基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教导,在实验舱中设置辐射源(电脑与显示器)是不适宜的,但是本申请通过设置负离子供氧装置,既配合通风系统保证空气湿度与含氧量,又对辐射起到了一定的隔离作用,降低了辐射对实验的影响。
(4)实验室内设置有操作控制台,分别控制实验舱内的多种装置。基于上述各种设备的综合运用,本申请的实验室控制台分别控制实验舱内的多种装置,其精密程度是对比文件2不能比拟的,作为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也不应简单拆分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基于上述分析,本申请相较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至少包括:1)在常规电磁屏蔽舱室的基础上,解决了舱体内ERP实验所需的特定的通风、湿度、供氧、声、光、电学环境问题;2)同步监控被试者和实验舱中的全部实验系统的状态,能够根据实验要求对于所有实验设备进行方便、快捷、有效的综合控制;3)实验过程受环境因素干扰小,获取到ERP信号更加准确;4)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在实验舱外的操作控制台完成对于ERP实验和舱内实验环境的调控工作,实现仅占用较小的空间场所,通过多功能专用实验舱技术,准确获取ERP实验测定结果的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也认为:“音乐既可以刺激人体精神状态使其亢奋,也可以通过轻音乐使人放松是众所周知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ERP实验室的实验要求包括使受试者感到舒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ERP实验室增加满足实验要求同时又使受试者感到舒适放松的设备。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会通过听一些轻音乐来达到放松和舒缓,如压力大紧张时用于解压,失眠时用于放松催眠,并且进行心理咨询时也经常会放一些轻音乐使咨询者放松平静。基于日常的生活经验和应用,同时考虑到轻音乐不属于ERP实验室需要屏蔽的噪音,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想到在ERP实验室增加背景音乐播放装置,利用音乐使受试者放松平静下来,从而更有利于ERP实验的顺利进行。
(2)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闭路电视观察和指导实验。而目前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因其具有对温度敏感,可根据温度成像以及不需要可见光、在夜晚图像清晰度高等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ERP实验中选择常用的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应用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后所带来的技术效果都是基于红外线视频监控装置所固有的特点可预期的技术效果。并且,设置内外双控制照明装置便于调节合适的照明条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红外线视频监控探头设置2个”并没有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因此在评述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3)在EPR实验中,一般要求受试者主动参与,因而受试者的觉醒状态、注意力是否集中都可影响测试结果,此外受试者需要利用电脑对实验进行反馈等,电脑的主机与显示器会对人产生电磁辐射,影响测试结果,而本领域均知负离子氧能使人大脑皮层和脑活动加强,精力充沛,并且能在主机、显示器与人之间形成一种保护膜,消除电磁辐射,因此,基于ERP实验的上述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实验舱中设置负离子氧供装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4)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利用控制系统对实验各个功能模块进行控制的基础上,为了方便主试人员能够控制实验舱中的各个装置,在实验室内设置操作控制台分别对实验舱中的各个装置进行控制显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分析,同时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同样能达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