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21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18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98419.2
申请日:2014-05-12
复审请求人:宝时得机械(张家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晓唤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游国忠
国际分类号:B62B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未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而且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98419.2,名称为“一种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宝时得机械(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TW201323268A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978264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包括具有储物空间的车架(1)、设置在所述车架下方的车轮(3),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架(1)上设置有除雪装置,所述除雪装置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
所述除雪装置包括铲雪板(21)、与所述铲雪板(21)通过螺栓相固定连接的支架(22),所述支架(22)通过方颈螺钉(23)连接在所述车架(1)的前方;
所述除雪装置还包括用于与所述车架(1)连接的辅助连接装置,所述辅助连接装置包括连接件(24)、压簧(25),所述支架(22)上设置有通孔,所述连接件(24)的一端部设置有挡块,所述连接件(24)穿过所述压簧(25)与通孔且所述挡块与所述压簧(25)的一端相配合,所述连接件(24)的另一端部设置为用于连接所述支架(22)与车架(1)的弯钩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除雪板(21)的下端部水平设置且所述除雪板(21)的下端部上覆盖有金属板,所述除雪铲(21)的形状为弧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并且也安装有车轮(3)的推车架(2)、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手柄(20),所述推车架(2)上设置有用于安装所述推车手柄(20)的插接架(19)。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架(1)上设置有连接销(4)、可移动的滑销(5),所述推车架(2)上开设有与所述连接销(4)相配合并且可脱离地相插接的U形槽(6)、与所述滑销(5)相配合并且可脱离地相连接的滑销孔(7)。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滑销(5)通过设置在车架(1)上的凸轮机构带动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机构包括固定连接在所述车架(1)上并具有第一螺旋面(11)的第一凸轮(10)、与所述第一凸轮(10)相转动连接并具有与所述第一螺旋面(11)相配合的第二螺旋面(13)的第二凸轮(12),所述第二凸轮(12)与滑销(5)相固定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架(1)上开设有连接孔(8),所述推车架(2)上固定连接有与所述连接孔(8)相配合并且可脱离地插接的插销(9)。”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使用方颈螺钉将支架固定在车架的前方,除雪装置还包括用于与所述车架连接的辅助连接装置,辅助连接装置包括压簧,所述连接件穿过所述压簧与通孔且挡块与压簧的一端相配合,连接件的另一端部设置为用于连接支架与车架的弯钩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除雪装置与车架可靠地连接在一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所述支架包括尾部及自尾部的两端向前水平延伸的第一连接部及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与第二连接部分别与铲雪板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支架包括尾部及自尾部的两端向前水平延伸的第一连接部及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与第二连接部分别与铲雪板固定,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本申请的支架与铲雪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封闭结构,其结构强度更好且不易变形,解决了铲雪装置稳定性差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铲雪装置结构稳定性差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将对比文件1中的支架做成闭环结构会与车轮产生干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所声称的有益效果并非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发明点;其次,对比文件1铲雪板中支架的U型结构(即开环结构)相较于闭环结构,其结构稳定性尤其侧向抗扭能力较差是显而易见的,利用闭环结构来替换开环结构,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在开口侧增加一个横向的加强筋进而形成闭环结构来增加结构整体稳定性尤其侧向抗扭强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为了增加侧向结构强度而对支架进行一定的常规改进,即在其开口端增加一根横向结构或者整体上设计成一体延伸的四边形方框结构,同时根据实际限制对支架安装位置的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的将连接位置提前避开车架与车轮的干涉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6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手推车还包括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架(2)、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手柄(20)”以及根据说明书附图得出的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车架下方的一个车轴以及设置在所述车轴两侧的车轮,所述推车架具有一个车轴以及设置在所述车轴两侧的车轮,所述手推车至少包括两种模式,第一模式,将所述除雪装置安装于所述车架上,推动所述推车手柄所述手推车可作铲雪车;第二模式,将所述除雪装置及所述推车手柄从所述车架上拆卸然后将所述推车架安装于所述车架上,所述手推车可作双车轴手推车”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与所述车架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手柄;(2)所述车架上设置有除雪装置,所述除雪装置与所述车架可拆卸地连接,所述手推车还包括与所述车架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架,所述推车架具有一个车轴以及设置在所述车轴两侧的车轮;(3)所述手推车至少包括两种模式:第一模式,将所述除雪装置安装于所述车架上,所述手推车可作铲雪车;第二模式,将所述除雪装置从所述车架上拆卸然后将所述推车架安装于所述车架上,所述手推车可作双车轴手推车。本申请通过手推车与不同附件装置配合使用,实现用户根据需求选择单车轴手推车、单车轴铲雪车和双车轴手推车之间的切换,且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解决了现有手推车结构复杂操作繁琐或功能单一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现有手推车结构复杂操作繁琐或者功能单一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包括具有储物空间的车架(1)、设置在所述车架下方的一个车轴以及设置在所述车轴两侧的车轮(3),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手柄(20),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架(1)上设置有除雪装置,所述除雪装置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所述手推车还包括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架(2),所述推车架具有一个车轴以及设置在所述车轴两侧的车轮,所述手推车至少包括两种模式:第一模式,将所述除雪装置安装于所述车架上,推动所述推车手柄所述手推车可作铲雪车;第二模式,将所述除雪装置及所述推车手柄从所述车架上拆卸然后将所述推车架安装于所述车架上,所述手推车可作双车轴手推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除雪装置包括铲雪板(21)、与所述铲雪板(21)通过螺栓相固定连接的支架(22),所述支架(22)通过方颈螺钉(23)连接在所述车架(1)的前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除雪板(21)的下端部水平设置且所述除雪板(21)的下端部上覆盖有金属板,所述除雪铲(21)的形状为弧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辅助连接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连接装置包括连接件(24)、压簧(25),所述支架(22)上设置有通孔,所述连接件(24)的一端部设置有挡块,所述连接件(24)穿过所述压簧(25)与通孔且所述挡块与所述压簧(25)的一端相配合,所述连接件(24)的另一端部设置为用于连接所述支架(22)与车架(1)的弯钩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车架(2)上设置有插接架(19),所述插接架上安装有推车架手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架(1)上设置有连接销(4)、可移动的滑销(5),所述推车架(2)上开设有与所述连接销(4)相配合并且可脱离地相插接的U形槽(6)、与所述滑销(5)相配合并且可脱离地相连接的滑销孔(7)。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滑销(5)通过设置在车架(1)上的凸轮机构带动移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机构包括固定连接在所述车架(1)上并具有第一螺旋面(11)的第一凸轮(10)、与所述第一凸轮(10)相转动连接并具有与所述第一螺旋面(11)相配合的第二螺旋面(13)的第二凸轮(12),所述第二凸轮(12)与滑销(5)相固定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架(1)上开设有连接孔(8),所述推车架(2)上固定连接有与所述连接孔(8)相配合并且可脱离地插接的插销(9)。”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合议组对对比文件的理解
对比文件1(TW201323268A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6日)公开了一种具有铲雪功能的手推车,包括具有盛物斗2的车架1、固定设置在车架1下部的前车轴和后车轴,以及设置在前车轴上的前车轮12和设置在后车轴上的后车轮13,车架1显然包括一个由金属杆体制成的一体式架体11,该架体11具有手推杆113(对应于本申请的推车手柄),车架1上设置有铲雪装置3,铲雪装置3与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该手推车具有多种模式:将铲雪装置3安装于车架1上,推动手推杆113,手推车可作图1所示的铲雪车;向上提起挂杆35使铲雪板331的底缘离地,如图6所示使手推车可以轻松移动;还可以将铲雪装置3从车架1上拆离,并单独作为载运重物的器具,从而构成双车轴手推车。
显然,对比文件1中的手推车无论作为铲雪车还是单独作为载运重物的器具,都是一种具有一体式架体11的双车轴手推车。因此,在作为铲雪车使用时,铲雪前需要事先通过向上提起挂杆35调整好铲雪板331的底缘的离地间隙,以及通过将定插杆342插设在其中一个插孔334中来调整好铲雪板331的铲雪方向,由此在铲雪时不能随着情况的变化适时方便的改变铲雪板331的铲雪方向和底缘的离地间隙。
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的上述理解见对比文件1全文,特别是说明书的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6。
对比文件2(CN1978264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3日)公开了一种童车,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童车操作者可根据需要将童车组装成单人童车或双人童车,技术方案是童车包括主推车架1,包括主前轮支架、主后轮支架、主座位机构和主座位;附推车架2,包括附轮支架11、附轮组件7、附座位机构和附座位,附推车架2的前部与主推车架1的后部可拆卸的连接,使得附推车架2与主推车架1具有相分离的第一工作状态,以及附推车架2与主推车架1具有相连接的第二工作状态,其中在第一工作状态构成单人童车,在第二工作状态构成双人童车。
合议组对对比文件2的上述理解见对比文件2全文,特别是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5段,第13页第1-5段及附图12-13。
2.2合议组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理解
从本申请说明书可知,本申请认为,现有技术中的手推车,一般包括具有储物空间的车架、设置在车架下方的车轮组件,只具有装载杂物的作用,功能单一,而目前常见的铲雪工具大的有铲车,小的有铁锹,铲车成本高,无法普及,铁锹铲雪量小,很难长距离运输,劳动强度高且使用不便,为此,本申请的目的是提出一种能够现有技术不足的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
为实现该目的,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车,即:
“一种具有除雪功能的手推车,包括具有储物空间的车架(1)、设置在所述车架下方的一个车轴以及设置在所述车轴两侧的车轮(3),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手柄(20),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架(1)上设置有除雪装置,所述除雪装置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所述手推车还包括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地连接的推车架(2),所述推车架具有一个车轴以及设置在所述车轴两侧的车轮,所述手推车至少包括两种模式:第一模式,将所述除雪装置安装于所述车架上,推动所述推车手柄所述手推车可作铲雪车;第二模式,将所述除雪装置及所述推车手柄从所述车架上拆卸然后将所述推车架安装于所述车架上,所述手推车可作双车轴手推车。”
按照合议组理解,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手推车的要点在于:a.该车可以用于除雪场合(在此,根据本申请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合议组认为将“除雪”进一步理解为“铲雪”更符合说明书背景技术的本意);b.所述车架(1)可以与推车架(2)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构成双车轴手推车的车架,并由此构成所述双车轴手推车;c.当需要用作单车轴手推车时,可拆下推车架(2),由此构成只具有所述车架(1)的单车轴手推车;d.当需要铲雪时,可在单车轴手推车的基础上将所述除雪装置安装在所述车架(1)的前端,由此构成一单车轴铲雪车。
合议组认为,基于所述要点d所构成的单车轴铲雪车,车架(1)显然可以以单车轴为枢轴转动支点,当抬起或落下安装在所述车架(1)后端的推车手柄(20)时,其安装在车架(1)前端的除雪装置也就相应地落下或抬起,从而可以方便地改变除雪装置底缘的离地间隙以及铲雪方向。
2.3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手推车与对比文件1的手推车相比,主要区别显然在于:在对比文件1中,手推车只能是双车轴手推车,因此在作为铲雪车使用时,铲雪前需要事先通过向上提起挂杆35调整好铲雪板331的底缘的离地间隙,以及通过将定插杆342插设在其中一个插孔334中来调整好铲雪板331的铲雪方向,不能随着情况的变化适时方便的改变铲雪板331的底缘的离地间隙以及铲雪方向;相反,按照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手推车,当其构成铲雪车时是单车轴铲雪车,因此可以以单车轴为枢轴转动支点,当抬起或落下安装在所述车架(1)后端的推车手柄(20)时,其安装在车架(1)前端的除雪装置也就相应地落下或抬起,从而可以方便地改变除雪装置底缘的离地间隙以及铲雪方向,从而可以更方便的进行铲雪,关于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具有启发和借鉴作用的任何内容。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童车具有一个可与主推车架1拆卸连接的附推车架2,该附推车架2也具有单车轴,但是它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手推车应用场合(即领域)是不同的。众所周知,铲雪与扫雪不同,铲雪一般用于雪量较大的场合,铲雪器具需要承受很大的外力,工作环境也较为恶劣,一般需要有较高的强度。相反,像对比文件2这样的童车一般用于运送婴幼儿,并且还需要易于搬运收藏,一般要求需要有尽可能的轻的重量,这样的童车的结构件强度不需要很高。因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见到对比文件2中具有单车轴的附推车架2和对比文件1中的手推车,也很难产生联想而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单车轴铲雪车。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