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弹幕媒体的信息提供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212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02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49405.5
申请日:2014-12-09
复审请求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原野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李劲娴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49405.5,名称为“用于弹幕媒体的信息提供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 101957834 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弹幕媒体的信息提供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收集弹幕媒体的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或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
对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
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
对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数量超过预定阈值的用户属性条件组合,获取与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相应的推荐数据,并且根据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向相应的客户端提供所述推荐数据;
其中,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包括对多个用户属性的值的限定条件,
在所述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的处理中,将符合任一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中全部限定条件的第一观看用户选取为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其标识作为所述第二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包括IP地址、cookie信息或注册的用户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属性数据包括至少一个以下信息:用户的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地域和搜索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的处理包括至少一个以下处理: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获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和搜索词;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注册的用户标识获取其注册的用户信息,并且从所述用户信息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提取其用户模型数据,并且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荐数据是文 字、图片、视频或音频。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所述推荐数据的处理包括以下处理之一:
发送用于在弹幕视频中的特定位置展示文字内容的消息,
发送用于指示以贴片、悬浮或FLASH形式播放视频内容的消息,
发送用于插播视频内容的消息,
发送附有视频内容的视频片段,
发送音频内容。
7. 一种用于弹幕媒体的信息提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信息收集单元,用于收集弹幕媒体的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或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
用户属性数据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
第二信息统计单元,用于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
推荐数据获取单元,用于对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数量超过预定阈值的用户属性条件组合,获取与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相应的推荐数据,并且根据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向相应的客户端提供所述推荐数据;
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包括对多个用户属性的值的限定条件,第二信息统计单元用于将符合任一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中全部限定条件的第一观看用户选取为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其标识作为所述第二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包括IP地址、cookie信息或注册的用户标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属性数据包括至少一个以下信息:用户的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地域和搜索词。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属性数据 获取单元用于执行至少一个以下处理: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获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和搜索词;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注册的用户标识获取其注册的用户信息,并且从所述用户信息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提取其用户模型数据,并且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荐数据是文字、图片、视频或音频。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荐数据获取单元用于执行以下处理之一:
发送用于在弹幕视频中的特定位置展示文字内容的消息,
发送用于指示以贴片、悬浮或FLASH形式播放视频内容的消息,
发送用于插播视频内容的消息,
发送附有视频内容的视频片段,
发送音频内容。”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针对弹幕媒体的观看用户,获取相关用户信息并进行数据推荐;且第一信息包括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或用户对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2)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包括对多个用户属性的值的限定条件,在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的处理中,将符合任一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中全部限定条件的第一观看用户选取为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其标识作为所述第二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收集弹幕媒体的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或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b.对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c.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将符合任一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中全部限定条件的第一观看用户选取为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其标识作为所述第二信息;d. 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包括对多个用户属性的值的限定条件;e.对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数量超过预定阈值的用户属性条件组合,获取与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相应的推荐数据,并且根据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向相应的客户端提供所述推荐数据。
本申请针对弹幕媒体收集用户行为信息,对比文件1没有限定是针对弹幕媒体;基于本申请“提取用户属性进行数据挖掘”,对比文件1只是笼统地提及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并没有具体公开如何获取用户属性及如何进行挖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用户访问行为,是通过键盘、鼠标实现的,可以是针对视频、音频等多媒体资源的评论行为,即与弹幕媒体相关的访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访问行为,对用户进行分类处理,以获得一个或多个用户群,例如,根据用户访问行为提取用户设备的终端类型、用户所在的位置地域、用户访问的应用服务、用户访问的时间段等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对这些用户进行分类,得到一个或多个用户群,并进行数据挖掘;对用户群内的用户的访问行为进行统计研究分析,例如,发现超过一定比例阈值的用户对于某项信息资源感兴趣,发现在一个地域用户群内由超过一半用户在使用点评网等,通过对用户群的数据挖掘获得适合该用户群的信息资源”,以上内容公开了提取用户属性进行数据挖掘的过程。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针对弹幕媒体的观看用户,获取相关用户信息并进行数据推荐;且第一信息包括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或用户对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2)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为预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易于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权利要求1-6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8项。其中,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原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原独立权利要求7中增加了原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3-4、9-10,并修改相应的权利要求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收集弹幕媒体的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b.所述用户属性数据包括至少一个以下信息:用户的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地域和搜索词,所述对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的处理包括: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获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和搜索词;以及至少一个以下处理: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注册的用户标识获取其注册的用户信息,并且从所述用户信息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提取其用户模型数据,并且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c.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的处理中,将符合任一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中全部限定条件的第一观看用户选取为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其标识作为所述第二信息,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包括对多个用户属性的值的限定条件;d.对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数量超过预定阈值的用户属性条件组合,获取与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相应的推荐数据,并且根据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向相应的客户端提供所述推荐数据。
应将包括区别技术特征a-d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考虑。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中,采集的用户访问行为是发散、开放式的,对用户分类也没有针对具体访问内容的特点来进行分类。而本申请是针对媒体弹幕这种特殊的呈现方式进行用户属性分析。
首先,包括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和评论信息的第一信息是针对某个弹幕媒体收集的(根据区别技术特征a的限定),因此涉及的用户群体具有内在的共同特点并且评论信息也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此外,由于弹幕评论通常为短文本,其包含的信息相对较少。无法全面反映用户的各种属性,因此需要从其他方面尽可能地进行分析获得用户的尽可能多的属性数据。相应地,根据区别技术特征b的限定,本申请针对弹幕媒体的特点,同时结合弹幕评论信息和用户标识来提取用户属性数据,从而获得更多维度、更全面的用户属性数据,以尽可能反映用户全貌。而对比文件1无法针对具体的内容和数据形式来进行多种方式的用户画像勾画,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教导启示。
其次,根据区别技术特征c-d的限定,能够精准地向相应的弹幕媒体用户推送推荐内容。而对比文件1仅基于泛泛的用户网络访问行为数据进行聚类,从中找到某个用户群匹配的信息资源,并且推荐给该用户群,该处理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而无法实现精确的内容推荐,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教导/启示。
综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涉及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弹幕媒体的信息提供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收集弹幕媒体的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
对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
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
对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数量超过预定阈值的用户属性条件组合,获取与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相应的推荐数据,并且根据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向相应的客户端提供所述推荐数据;
其中,所述用户属性数据包括至少一个以下信息:用户的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地域和搜索词,
所述对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的处理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获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和搜索词;
以及至少一个以下处理: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注册的用户标识获取其注册的用户信息,并且从所述用户信息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
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提取其用户模型数据,并且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
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包括对多个用户属性的值的限定条件,
在所述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的处理中,将符合任一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中全部限定条件的第一观看用户选取为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其标识作为所述第二信息。”
“5. 一种用于弹幕媒体的信息提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信息收集单元,用于收集弹幕媒体的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
用户属性数据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
第二信息统计单元,用于根据获取的用户属性数据,分别统计符合预定的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
推荐数据获取单元,用于对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数量超过预定阈值的用户属性条件组合,获取与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相应的推荐数据,并且根据统计的第二观看用户的第二信息向相应的客户端提供所述推荐数据;
其中,所述用户属性数据包括至少一个以下信息:用户的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地域和搜索词,
所述用户属性数据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获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和搜索词;并且还用于执行至少一个以下处理: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注册的用户标识获取其注册的用户信息,并且从所述用户信息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提取其用户模型数据,并且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
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包括对多个用户属性的值的限定条件,第二信息统计单元用于将符合任一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中全部限定条件的第一观看用户选取为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其标识作为所述第二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01957834 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弹幕媒体的信息提供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用户特征进行内容推荐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1-60段):“网络设备获取用户自用户设备的用户访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键盘、鼠标、遥控器、触摸板、手写设备即时通信等操作(相当于收集第一用户的第一信息);根据用户访问行为,对用户进行分类处理,以获得一个或多个用户群,例如,根据用户访问行为提取用户设备的终端类型、用户所在的位置地域、用户访问的应用服务、用户访问的时间段等信息(相当于对第一用户的第一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取用户属性数据),根据这些信息对这些用户进行分类,得到一个或多个用户群,网络设备还对用户群进行聚类处理,组合成新的群,例如聚类特征为“红酒”的“上海徐家汇用户群”(相当于多种属性条件组合,所述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包括对多个用户属性的值的限定条件,相当于将符合任一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中全部限定条件的第一观看用户选取为用户属性条件组合的第二观看用户,其标识作为所述第二信息),并进行数据挖掘;对用户群内的用户的访问行为进行统计研究分析,例如,发现超过一定比例阈值的用户对于某项信息资源感兴趣,从而将此项信息资源确定为与该用户群相匹配的信息资源,例如一个地域用户群内有超过一半用户在使用点评网,那么推知该群的其他用户对点评网也是感兴趣的(相当于对第二用户的数量超过预定阈值的用户属性条件组合,获取相应的推荐数据);根据前述获得的信息资源向用户群中至少一位用户的用户设备推荐信息资源(相当于根据统计的第二用户的向相应的客户端提供推荐数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针对弹幕媒体的观看用户,获取相关用户信息并进行数据推荐;且第一信息包括用户的标识信息和/或用户对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2)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为预定的;(3)所述用户属性数据包括至少一个以下信息:用户的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地域和搜索词,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对所述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获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和搜索词;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注册的用户标识获取其注册的用户信息,并且从所述用户信息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根据所述第一观看用户的标识信息提取其用户模型数据,并且提取其性别、年龄、兴趣、偏好和/或地域。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弹幕媒体用户的行为数据进行相关信息推荐;如何规定多个用户属性条件组合;提取哪些用户属性以及如何提取相应的用户属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可知,用户访问行为,可以是通过键盘、鼠标实现的针对视频、音频等多媒体资源的评论行为,在涉及弹幕媒体相关的应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与弹幕媒体相关的访问行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可用于弹幕媒体的观看用户,相应地易于想到,第一信息包括用户对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此外,收集用户的标识信息以用于进一步的分析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访问行为提取用户设备的终端类型、用户所在的位置地域、用户访问的应用服务、用户访问的时间段等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对这些用户进行分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定的用户属性条件),还公开了对用户群进行聚类处理,组合成新的群,例如聚类特征为“红酒”的“上海徐家汇用户群”(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属性条件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使用户属性条件组合也是预定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信息包括用户的兴趣(“红酒”)、偏好(“使用点评网”)和地域(“上海徐家汇”),而用户的性别、年龄和搜索词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用户属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的。此外,根据评论信息获取用户属性、根据注册的用户标识获取其注册的用户信息并从所述用户信息中提取用户属性,以及根据用户的标识信息提取用户模型数据进而提取用户属性,上述用户属性提取方法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进一步限定。而IP地址、cookie信息、注册标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标识信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做出进一步限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群,即第二用户,推荐相关信息,该推荐信息可以是音频、视频、图片、文字等形式,且推送方式可以采用特定位置展示、flash播放、悬浮窗口等方法,这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是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
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可知,用户访问行为,可以是通过键盘、鼠标实现的针对视频、音频等多媒体资源的评论行为,在涉及弹幕媒体相关的应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与弹幕媒体相关的访问行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可用于弹幕媒体的观看用户,相应地易于想到,第一信息包括用户对弹幕媒体的评论信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访问行为提取用户设备的终端类型、用户所在的位置地域、用户访问的应用服务、用户访问的时间段等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对这些用户进行分类,还公开了对用户群进行聚类处理,组合成新的群,例如聚类特征为“红酒”的“上海徐家汇用户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属性条件组合,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从多个方面尽可能地进行分析获得用户的尽可能多的属性数据,从而尽可能更多维度、更全面地反映用户的各种属性及用户全貌的技术启示
其次,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c-d所限定的用户属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信息包括用户的兴趣(“红酒”)、偏好(“使用点评网”)和地域(“上海徐家汇”),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能够精准地确定具有相应属性的用户。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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