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回射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39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8070
优先权日:2013-05-22
申请(专利)号:201410146045.X
申请日:2014-04-11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琪
合议组组长:张瑜
参审员:陈亚娟
国际分类号:G02B5/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或者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46045.X,发明名称为“回射加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波音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4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四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960203 A ,公开日期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2:US 4303144 A,公开日期为:1981年12月01日;
对比文件3:US 4082414 A,公开日期为:1978年04月04日;
对比文件4:CN 202228854 U,公告日期为:2012年05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20B,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包括覆盖物(40)的设备,所述覆盖物具有多个回射元件,所述回射元件被配置为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沿着波束接收路径(45)从目标(10)接收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50)朝着所述目标反射回所述电磁波束,并且其中,所述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480),其中,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所述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所述第二侧未涂覆,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回射元件,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声波波长在约17mm至约17米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回射主要在约700nm到约0.5mm之间的范围或其子范围内的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被配置为回射主要在大约8微米到12微米之间的波长的电磁波束的回射元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140,280,315)。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315)包括具有三角形开口以接收所述电磁波束的隅角立方反射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280)包括具有六边形开口以接收所述电磁波束的隅角立方反射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具有反射面(230,235)的多个槽(220),其中,各个槽包括第一反射面和第二反射面,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反射面和所述第二反射面相对于彼此按照约90°的角度布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所述设备还包括与所述多个槽(220)中的至少一个槽相邻地布置的至少一个反射壁(265)。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波束接收路径(45)和相应的波束反 射路径(50)的倾斜角基本上相同,并且所述波束接收路径和相应的波束反射路径的方位角基本上相同。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元件(140)包括有效孔径大小与下式对应的隅角立方反射器元件:
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元件(140)包括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用于散射可听声波波长的隅角立方反射器元件,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
13. 一种朝着或远离目标(10)引导热红外能的方法(100),所述方法包括:
将具有多个回射元件的覆盖物(40)相对于所述目标置于(125)在平均距离Δx处;以及
从所述覆盖物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其中,所述覆盖物沿着波束接收路径(45)从所述目标接收所述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50)将所述电磁波束反射回所述目标,其中,各个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480),其中,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所述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所述第二侧未涂覆,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回射元件,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覆盖物的设备,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该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该第二侧未涂覆;2)该多个回射元件包括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回射元件,该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柔性隔热覆盖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反射可听声波的回射元件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容易获得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7、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者为本领域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8、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朝着或远离目标引导红外能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该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该第二侧未涂覆;2)该多个回射元件包括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回射元件,该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如前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柔性隔热覆盖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反射可听声波的回射元件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容易获得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波音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回射元件”修改为“所述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并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所述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并且其中并且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还在独立权利要求13删除“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回射元件,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并在权利要求13中新增加技术特征“以及散射而非回射来自所述覆盖物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所述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 长的声能,并且其中并且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未对其它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3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13内容如下:
“1. 一种包括覆盖物(40)的设备,所述覆盖物具有多个回射元件,所述回射元件被配置为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沿着波束接收路径(45)从目标(10)接收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50)朝着所述目标反射回所述电磁波束,并且其中,所述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480),其中,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所述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所述第二侧未涂覆,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所述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并且
其中并且
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
13. 一种朝着或远离目标(10)引导热红外能的方法(100),所述方法包括:
将具有多个回射元件的覆盖物(40)相对于所述目标置于(125)在平均距离Δx处;
从所述覆盖物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其中,所述覆盖物沿着波束接收路径(45)从所述目标接收所述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50)将所述电磁波束反射回所述目标,其中,各个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以及
散射而非回射来自所述覆盖物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480),其中,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所述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所述第二侧未涂覆,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所述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 长的声能,并且
其中并且
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每一个回射元件的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为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的声能这两个功能,每个回射元件根据波长来反射或散射,不需要两个不同的部件来分别反射和散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隅角反射器分别用来反射和散射,都没有教导将隅角反射器设计为上述两个功能,对比文件2依赖于声波的回射来控制不希望的声音,而不是反射到任何地方,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将隅角反射器配置为权利要求1中的有效孔径大小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4没有教导有效孔径大小满足并且。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13新增技术特征“所述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所述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并且其中并且”。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只适用于隅角立方反射元件,并未记载其适用于回射反射器,且与是分别适用于说明书的不同实施例,将其结合获得技术方案超出了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13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2)“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引用四篇专利文献作为佐证,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回射元件孔径尺寸λ与回射元件至热回收装置的距离D以及热回收装置的开口宽度L相关,由于不同波长热红外电磁波数具有不同的穿透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热红外电磁波数的波长λ、覆盖物与目标之间的平均距离Δx以及目标的平均宽度WT设置隅角立方反射器元件的有效孔径WR,将而WR设置为满足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对于权利要求1、13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所述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并且其中并且,”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虽然记载了作为下位概念的隅角立方反射器满足和作为上位概念的回射元件满足但并未记载回射元件同时满足和,因此权利要求1、13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1、12中的“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元件(140)”修改为“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140)”,将说明书中发明名称由“回射加热器”修改为“引导热红外能的方法和包括覆盖物的设备”,在说明书摘要中增加“引导热红外能的方法和包括覆盖物的设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3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包括覆盖物(40)的设备,所述覆盖物具有多个回射元件,所述回射元件被配置为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沿着波束接收路径(45)从目标(10)接收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50)朝着所述目标反射回所述电磁波束,并且其中,所述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480),其中,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所述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所述第二侧未涂覆,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所述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并且
其中并且
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声波波长在约17mm至约17米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回射主要在约700nm到约0.5mm之间的范围或其子范围内的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被配置为回射主要在大约8微米到12微米之间的波长的电磁波束的回射元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140,280,315)。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315)包括具有三角形开口以接收所述电磁波束的隅角立方反射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280)包括具有 六边形开口以接收所述电磁波束的隅角立方反射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具有反射面(230,235)的多个槽(220),其中,各个槽包括第一反射面和第二反射面,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反射面和所述第二反射面相对于彼此按照约90°的角度布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所述设备还包括与所述多个槽(220)中的至少一个槽相邻地布置的至少一个反射壁(265)。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波束接收路径(45)和相应的波束反射路径(50)的倾斜角基本上相同,并且所述波束接收路径和相应的波束反射路径的方位角基本上相同。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140)包括有效孔径大小与下式对应的隅角立方反射器元件:
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140)包括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用于散射可听声波波长的隅角立方反射器元件,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
13. 一种朝着或远离目标(10)引导热红外能的方法(100),所述方法包括:
将具有多个回射元件的覆盖物(40)相对于所述目标置于(125)在平均距离Δx处;
从所述覆盖物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其中,所述覆盖物沿着波束接收路径(45)从所述目标接收所述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50)将所述电磁波束反射回所述目标,其中,各个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以及
散射而非回射来自所述覆盖物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其中,所述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480),其中,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所述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所述第二侧未涂覆,
其中,所述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所述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 长的声能,并且
其中并且
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
原说明书记载了“在图18A和18B所示的示例中,覆盖物40形成为红外透明回射球体或猫眼反射 器430的层,其通过粘合剂440附着到面板/基底435上。反射器430可在其后表面 445上包括红外反射涂层。在这些示例中,按照倾斜角和方位角二者发生回射,其中通过各个球体或猫眼反射器430的前表面450处的折射和后表面445处的反射的组合实现回射。通过以上针对隅角立方反射器所描述的相同限制来管理这些回射器430 的孔径”。根据该记载确定作为上位概念的回射元件同时满足其中并且。因此权利要求1和13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另外,发明名称修改为“引导热红外能的方法和包括覆盖物的设备”,与独立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说明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和说明书摘要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0001]-[0141]段、说明书摘要,于申请日2014年04月1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B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或者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根据原说明书第[0075]-[0078]段以及原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6、13的记载,隅角立方反射器的有效孔径满足,原说明书第[0098]-[0099]段还记载了回射元件的有效孔径满足,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作为下位概念的隅角立方反射器满足和作为上位概念的回射元件满足,而且原说明书第[0113]段记载了“在图18A和18B所示的示例中,覆盖物40形成为红外透明回射球体或猫眼反射器430的层,其通过粘合剂440附着到面板/基底435上。反射器430可在其后表面 445上包括红外反射涂层。在这些示例中,按照倾斜角和方位角二者发生回射,其中通过各个球体或猫眼反射器430的前表面450处的折射和后表面445处的反射的组合实现回射。通过以上针对隅角立方反射器所描述的相同限制来管理这些回射器430 的孔径”,其中记载了可以将对隅角立方反射器有效孔径的限定用来限制回射器430的孔径,因此可以确定回射器430的孔径在满足对回射器有效孔径的一般限制的同时,还满足,虽然原说明书记载的回射器430为红外透明回射球体或猫眼反射器,但是对回射元件有效孔径的上述限制的表达式仅仅与红外衍射波波长、回射体与目标的相对距离以及目标的平均大小有关,并不涉及回射器的具体结构,而且,本申请已经明确记载为避免回射声波λbad回射而限定回射元件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无论何种回射元件,都可通过限定回射元件的有效孔径满足来增加返回到目标的波长为λ的红外能的量。即,回射元件同时满足和,因此权利要求1、13的上述修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毫无疑义的确定,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合议组还注意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说明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涉及文字表达,对说明书的修改是根据原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对原说明书发明名称的修改,这些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三)有关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本申请涉及一种包括覆盖物的设备和一种朝着或远离目标引导红外能的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同时解决温度保持和声音控制的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提供一种包括覆盖物的设备,将覆盖物的多个回射元件配置为回射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其中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沿着波束接收路径从目标接收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朝着目标反射回电磁波束,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各个纤维的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第二侧未涂覆;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有效孔径同时满足和,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覆盖物与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目标的平均宽度。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保持温度从而提高温度稳定性,同时降低回声干扰从而便于语言交流。
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覆盖物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用于经由隅角反射器进行热能转换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42]段,附图1-11),该系统包含使用红外回射表面,即一个或一个以上隅角反射器阵列,隅角反射器阵列提供红外能量带中的高反射率,进而引起个人的热能弹回到个人,且使其感到比其仅经受周围环境温度的情况下更温暖,隅角反射器阵列可包含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可将隅角反射器阵列紧固到内部住宅的墙壁以使得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背对墙壁(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1]段),隅角立方反射器10由多个全立方隅角反射器构成,隅角立方反射器阵列可涵盖三角形隅角反射器(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隅角立方反射器包括三个相互垂直的、相交的平坦表面,其将电磁波(包含热辐射)反射回到源(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图1描绘隅角反射器的工作原理,根据图1可以确定隅角反射器沿着波束接收路径从目标接收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器路径朝着目标反射回电磁波束,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中:对比文件1的紧固到内部住宅墙壁的隅角反射器阵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包括覆盖物的设备,覆盖物具有多个回射元件;对比文件1的隅角立方反射器将电磁波(包含热辐射)反射回到源,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回射元件被配置为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对比文件1公开的隅角反射器的工作原理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沿着波束接收路径从目标接收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朝着目标反射回电磁波束,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
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480),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第二侧未涂覆;2)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其中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并且其中,并且,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保温效果、如何使用同一个回射元件同时解决温度保持和声音控制的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隔热结构,并具体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7-39段以及图1-2):从图1-2可见,该隔热结构包括由羊毛等红外透明纤维交织组成的粗纤维层105和细纤维层103,粗纤维层105或者细纤维层103的一侧涂覆有红外辐射反射材料以实现对红外辐射的反射作用,从而使得该隔热结构具有相应的保温功能。在对比文件4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提高保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覆盖物的多个回射元件设置成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并在各个纤维的第一侧涂覆红外反射涂层,而该各个纤维的第二侧不涂覆红外反射涂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热回收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2,说明书第1栏第1行至第9栏第32行以及附图1-11),热回收器可将从开口发出的辐射能量返回到该开口(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0行),热回收器对从大立体角内的任何方向入射的辐射束反射大致180°的角度,以使辐射束返回到辐射源,该热回收器包括多个反射单元(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1-50行),每个反射单元或单元具有多个用于将入射光束基本上返回到源的反射表面(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7-54行),在热回收反射器的设计中控制反射辐射是重要的,反射器16和开口18之间的距离D为反射器16的孔径λ的很多倍,并且反射器16的孔径λ比开口18小得多(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8行-第6栏第16行),通过对反射器的表面12、14朝向辐射端开口18之间的角度θ、开口18与反射器间的距离D、以及反射器单元的孔径λ进行选择,从辐射平面任一点p来的辐射可以如图3所示的被返回到源(具体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7-43行),还记载了图5中开口长度L约为100英寸,对于极长的开口18,大部分的辐射无论如何都将返回到开口18(具体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3-46行)。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声音回射控制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2行至第6栏第68行以及图1-8):其中声音的回射是将声波沿入射路径反射回声源,由此控制不需要的声音,其通过反射器阵列实现上述声音的回射控制,反射器阵列覆盖于墙壁上。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回射元件被设计成回射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以及每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且这种回射与反射器表面夹角θ、开口与反射器间的距离D、目标宽度L、回射元件孔径λ有关。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获知影响回射效果各因素的具体相互关系表达式从而准确控制回射,即从对比文件3的记载无法确定回射元件回射热红外电磁波长的条件为回射元件的有效孔径满足与波长、距离、目标宽度之间的具体表达式关系,而且对比文件3也不涉及回射元件对可听声波波长的散射而非回射,更未公开回射元件的有效孔径的大小同时满足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将回射元件设置成回射可听声波从而控制不需要的声音,不涉及将回射元件设置成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此外,虽然使用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且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由此控制声音,是用以控制声音的常规技术手段,但这并不涉及采用同一回射元件在保持温度的同时控制声音回射,也未涉及回射元件孔径尺寸的具体关系表达式。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将各回射元件设置成回射热红外电磁波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并且回射元件有效孔径与波长、距离、目标平均宽度之间同时满足关系表达式和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均不涉及将各回射元件设置成回射热红外电磁波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也没有公开回射元件有效孔径与波长、距离、目标平均宽度之间同时满足关系表达式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在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将每个回射元件改进成在回射热红外波长电磁波束的同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并且每一个回射元件的有效孔径满足并且即这样的改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存在技术障碍。
综上所述,尽管对比文件1-4所属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并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但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且权利要求1通过设计每个回射元件有效孔径大小与红外波长/可听声波波长、目标距离、目标平均宽度之间的具体关系,将回射元件配置为同时回射热辐射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从而同时解决保温和控制声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提高温度稳定性同时降低回声干扰、便于语言交流。并且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这种设计每个回射元件有效孔径大小与波长、目标距离、目标平均宽度之间的具体关系,从而将回射元件配置为同时回射热辐射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的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通过设计每个回射元件有效孔径大小与波长、目标距离、目标平均宽度之间的具体关系为并且从而将回射元件配置为同时回射热辐射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并且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也无法证明上述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任意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前置审查中的意见,
合议组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已在前面评述中进行了详述;对于前置审查中关于创造性意见中的有关公知常识证据的四篇专利文献,合议组认为其仅能证明使用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且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是一种控制声音的常用技术手段,但由该常用技术手段并不能获得使回射元件在回射热红外波长电磁波束的同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技术启示,也无法获得回射元件有效孔径大小与波长、目标平均距离以及目标平均宽度之间的具体关系表达式;对于前置审查中关于创造性意见中对比文件3的内容,合议组认为仅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回射元件孔径尺寸与距离以及开口宽度有关,以及不同波长红外电磁波束的不同穿透能力,并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中回射元件有效孔径的表达式。
2、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朝着或远离目标引导热红外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用于经由隅角反射器进行热能转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42]段,附图1-11),该方法中使用红外回射表面,即一个或一个以上隅角反射器阵列,隅角反射器阵列提供红外能量带中的高反射率,进而引起个人的热能弹回到个人,且使其感到比其仅经受周围环境温度的情况下更温暖,隅角反射器阵列可包含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可将隅角反射器阵列紧固到内部住宅的墙壁以使得多个隅角立方反射器背对墙壁(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1]段),隅角立方反射器10由多个全立方隅角反射器构成,隅角立方反射器阵列可涵盖三角形隅角反射器(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隅角立方反射器包括三个相互垂直的、相交的平坦表面,其将电磁波(包含热辐射)反射回到源(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图1描绘隅角反射器的工作原理,根据图1可以确定隅角反射器沿着波束接收路径从目标接收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器路径朝着目标反射回电磁波束,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预期在正常生活环境温度下以距人和物体某一距离来使用回射器阵列(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比,其中:对比文件1的用于经由隅角反射器进行热能转换的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3的朝着或远离目标引导热红外能的方法;对比文件1的紧固到内部住宅墙壁的隅角反射器阵列,相当于权利要求13的具有多个回射元件的覆盖物;对比文件1的预期在正常生活环境温度下以距人和物体某一距离来使用回射器阵列,相应于权利要求13的将具有多个回射器元件的覆盖物相对于目标置于平均距离Δx处;对比文件1的隅角立方反射器将电磁波(包含热辐射)反射回到源,相应于权利要求13的从覆盖物回射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对比文件1公开的隅角反射器的工作原理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覆盖物沿着波束接收路径从目标接收电磁波束,并沿着波束反射路径朝着目标反射回电磁波束,各个波束反射路径具有与其相应的波束接收路径基本相同的倾斜角和/或方位角。
可见,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多个回射元件包括多个红外透明纤维(480),各个纤维包括第一侧和第二侧,第一侧用红外反射涂层涂覆,第二侧未涂覆;2)多个回射元件被配置为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其中散射是漫射或镜面反射中的一种,多个回射元件中的每一个回射元件具有有效孔径大小WR,有效孔径大小被设计成回射主要在热红外波长的电磁波束并且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波长的声能,并且其中并且其中λ是电磁波束的红外波长,λbad对应于可听声波的波长,Δx对应于所述覆盖物(40)与所述目标(10)之间的平均距离,WT对应于所述目标的平均宽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同时解决温度保持和声音控制的技术问题。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相同。
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通过设计每个回射元件有效孔径大小与波长、目标距离、目标平均宽度之间的具体关系为并且从而将回射元件配置为同时回射热辐射并散射而非回射可听声波,并且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也无法证明上述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任意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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