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鉴别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票据鉴别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21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716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34833.8
申请日:2014-12-26
复审请求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宁馨
合议组组长:王立石
参审员:王玥
国际分类号:G07D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其他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4833.8,名称为“票据鉴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0月0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208004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1751713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待鉴别的票据的图像,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红外透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其中,所述非粘贴区域为所述图像中除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粘贴区域为所述票据的图像中粘贴有粘单的区域; 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以及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其中,利用所述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中粘贴区域与非粘贴区域的灰度显著变化、粘贴区域位于图像边缘的特点,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使用红外光照射所述票据,得到所述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和/或红外反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包括:从所述红外光透射图像和/或所述红外反射图像中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或者,获取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使用紫外光照射所述票据,得到所述票据的紫外透射图像和/或紫外反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包括:从所述紫外光透射图像和/或所述紫外反射图像中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包括:在所述图像的预定区域内从所述图像的一侧开始依次获取所述图像的各列像素的黑像素数量;分别判断各列的黑像素数量是否大于预设数量阈值;将黑像素数量大于所述预设数量阈值的列确定为粘贴列,其中,所述粘贴列为所述粘贴区域所在的像素列;以及由所述粘贴列确定所述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将所述图像中除所述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确定为所述非粘贴区域。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包括:查找用于鉴别所述票据真伪的标准图像;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进行匹配计算,获取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之后,所述票据鉴别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对所述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其中,根据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对所述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包括:判断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是否均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相匹配;如果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均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相匹配,则确定所述票据符合要求;以及如果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中存在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不匹配的关键特征,则确定所述票据不符合要求。
6.一种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图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待鉴别的票据的图像,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红外透射图像;非粘贴区域提取单元,用于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其中,所述非粘贴区域为所述图像中除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粘贴区域为所述票据的图像中粘贴有粘单的区域;关键特征提取单元,用于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以及关键特征匹配计算单元,用于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其中,利用所述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中粘贴区域与非粘贴区域的灰度显著变化、粘贴区域位于图像边缘的特点,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获取单元用于使用红外光照射所述票据,得到所述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和/或红外反射图像,所述非粘贴区域提取单元用于从所述红外光透射图像和/或所述红外反射图像中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或者,所述图像获取单元用于使用紫外光照射所述票据,得到所述票据的紫外透射图像和/或紫外反射图像,所述非粘贴区域提取单元用于从所述紫外光透射图像和/或所述紫外反射图像中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粘贴区域提取单元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在所述图像的预定区域内从所述图像的一侧开始依次获取所述图像的各列像素的黑像素数量;分别判断各列的黑像素数量是否大于预设数量阈值;将黑像素数量大于所述预设数量阈值的列确定为粘贴列,其中,所述粘贴列为所述粘贴区域所在的像素列;以及由所述粘贴列确定所述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将所述图像中除所述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确定为所述非粘贴区域。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键特征匹配计算单元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查找用于鉴别所述票据真伪的标准图像;以及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进行匹配计算,获取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键特征匹配计算单元用于通过以下方式根据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对所述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判断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是否均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相匹配;如果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均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相 匹配,则确定所述票据符合要求;以及如果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中存在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不匹配的关键特征,则确定所述票据不符合要求。”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票据鉴别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票据鉴别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红外透射图像;2)信息区域是非粘贴区域,其中,所述非粘贴区域为所述图像中除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粘贴区域为所述票据的图像中粘贴有粘单的区域;3)其中,利用所述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中粘贴区域与非粘贴区域的灰度显著变化、粘贴区域位于图像边缘的特点,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获取图像,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区域是票据分割线的位置、字符区域、印章区域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定义为非粘贴区域,原理上是一致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3),在图像处理技术领域中,使用灰度特点和边缘特点识别特定区域时常用的方法,属于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4、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在前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红外透射图像”修改为“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可见光图像、红外透射图像”;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利用所述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中粘贴区域与非粘贴区域的灰度显著变化、粘贴区域位于图像边缘的特点,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修改为“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根据由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获得的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确定所述可见光图像中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以下区别特征:1)、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2)、根据由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获得的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确定所述可见光图像中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准确确定票据的各种图像中粘贴区域和非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从而提高具有粘单的票据的识别率。通过快速准确的确定票据的各种图像的粘贴区域和非粘贴区域,才能准确识别票据的各种图像中非粘贴区域中关键特征,最终判定票据的真伪,解决了对具有粘单的汇票进行鉴伪时容易出现识别率下降的问题,达到了提高票据鉴伪准确性的效果。对比文件1是票据信息区域自动识别和提取方法,对比文件2是采用多光谱分析方法鉴别银行票据真伪,均没有涉及关于票据的沾有胶水的粘贴区,因此对比文件1-2均没有对于具有粘单汇票进行鉴伪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针对区别特征“信息区域为非粘贴区域,其中,所述非粘贴区域为所述图像中除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粘贴区域为所述票据的图像中粘贴有粘单的区域”,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仅是信息区域,并没有涉及到对“粘贴区域和非粘贴区域的划分”,也不会存在由于对汇票背面粘贴粘单后,所存在的具有粘单的汇票进行鉴伪时容易出现识别率下降的问题。即在现有技术中仅知晓通过票据的信息区域中的特征信息对票据进行鉴别,并未涉及票据在粘贴粘单后,由于粘贴区域的厚度以及胶水,对获取票据真伪特征的不利影响,导致容易出现识别率下降的问题。本申请将图像划分为粘贴区域和非粘贴区域,其中粘贴区域为存在票据厚度发生变化和胶水的区域,利用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判定票据的真伪,解决了上述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票据厚度和胶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根据粘贴有粘单的票据进行划分,本申请的划分方法与审查员指出的“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区域是票据分割线的位置、字符区域、印章区域等”定义为非粘贴区域,在原理上是完全不同的,同时上述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针对区别特征“获取待鉴别的票据的图像,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可见光图像、红外透射图像”,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仅知晓通过摄像头采集待检测票据的图像,并不涉及获取票据的可见光图像、红外透射图像;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可以显示彩色图像和红外图像,并不能获知可以获取待鉴别的票据的可见光图像、红外透射图像;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问题是识别或鉴定技术容易出现误差甚至出现错误辨别,与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对具有粘单汇票进行鉴伪时容易出现识别率下降的问题不同,进而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自然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类似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在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待鉴别的票据的图像,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可见光图像、红外透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其中,所述非粘贴区域为所述图像中除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粘贴区域为所述票据的图像中粘贴有粘单的区域;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以及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其中,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根据由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获得的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确定所述可见光图像中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使用红外光照射所述票据,得到所述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和/或红外反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包括:从所述红外光透射图像和/或所述红外反射图像中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或者,获取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使用紫外光照射所述票据,得到所述票据的紫外透射图像和/或紫外反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包括:从所述紫外光透射图像和/或所述紫外反射图像中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包括:在所述图像的预定区域内从所述图像的一侧开始依次获取所述图像的各列像素的黑像素数量;分别判断各列的黑像素数量是否大于预设数量阈值;将黑像素数量大于所述预设数量阈值的列确定为粘贴列,其中,所述粘贴列为所述粘贴区域所在的像素列;以及由所述粘贴列确定所述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将所述图像中除所述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确定为所述非粘贴区域。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包括:查找用于鉴别所述票据真伪的标准图像;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进行匹配计算,获取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之后,所述票据鉴别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对所述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其中,根据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对所述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包括:判断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是否均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相匹配;如果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均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相匹配,则确定所述票据符合要求;以及如果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中存在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不匹配的关键特征,则确定所述票据不符合要求。
6.一种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图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待鉴别的票据的图像,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可见光图像、红外透射图像;非粘贴区域提取单元,用于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其中,所述非粘贴区域为所述图像中除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粘贴区域为所述票据的图像中粘贴有粘单的区域;关键特征提取单元,用于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以及关键特征匹配计算单元,用于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其中,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根据由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获得的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确定所述可见光图像中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获取单元用于使用红外光照射所述票据,得到所述票据的红外透射 图像和/或红外反射图像,所述非粘贴区域提取单元用于从所述红外光透射图像和/或所述红外反射图像中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或者,所述图像获取单元用于使用紫外光照射所述票据,得到所述票据的紫外透射图像和/或紫外反射图像,所述非粘贴区域提取单元用于从所述紫外光透射图像和/或所述紫外反射图像中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粘贴区域提取单元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在所述图像的预定区域内从所述图像的一侧开始依次获取所述图像的各列像素的黑像素数量;分别判断各列的黑像素数量是否大于预设数量阈值;将黑像素数量大于所述预设数量阈值的列确定为粘贴列,其中,所述粘贴列为所述粘贴区域所在的像素列;以及由所述粘贴列确定所述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将所述图像中除所述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确定为所述非粘贴区域。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键特征匹配计算单元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查找用于鉴别所述票据真伪的标准图像;以及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进行匹配计算,获取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票据鉴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键特征匹配计算单元用于通过以下方式根据所述关键特征的匹配度对所述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判断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是否均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相匹配;如果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均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相匹配,则确定所述票据符合要求;以及 如果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多个关键特征中存在与所述标准图像中对应的关键特征不匹配的关键特征,则确定所述票据不符合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其他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票据鉴别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票据信息区域自动识别和提取方法及设备(相当于一种票据鉴别方法),其针对多种多样的票据格式,无法自动地识别和提取多类票据中感兴趣的区域信息,造成准确率、处理效率低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包括票据图像预处理、信息区域识别、边界和底纹处理、字符区域增强处理及信息区域提取步骤的票据信息区域自动识别和提取方法及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6]段,附图1-7):其中票据图像预处理包括对例如从扫描仪等装置输入的票据图像进行去黑边、去噪点、纠偏以及灰度化处理(相当于获取待鉴别的票据的图像,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可见光图像);在信息区域识别步骤中,利用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进行票据信息区域识别的过程可以包括:通过SIFT/SURF特征点算法获得经过预处理的票据图像的SIFT/SURF特征向量,将其与所述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中的SIFT/SURF特征向量进行比对,以排查没有任何待识别的例如字符区域、印章区域等不同信息区域的票据;利用所述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中的级联分类器特征值对该票据图像进行窗口搜索,找到匹配的信息区域;根据所述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中的相对票据分割线位置,判断匹配的信息区域的合理性,以去掉不合理的匹配信息区域;从所述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中获取合理的匹配信息区域的区域信息;边界和底纹处理包括对所识别的信息区域进行重叠区域合并、去除底纹干扰、突出字符颜色以及二值化处理;字符区域增强处理包括对经过边界和底纹处理的信息区域中的字符区域进行字符区域分割和膨胀腐蚀处理;最后,经过字符区域增强处理的各个信息区域被提取。
可见,对比文件1的信息区域识别步骤包括获得经过预处理的票据图像的SIFT/SURF特征向量并与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中的SIFT/SURF特征向量的比对、基于级联分类器特征值的窗口搜索、根据相对票据分割线位置剔除不合理的匹配信息区域以及从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中获取合理的匹配信息区域的区域信息共计四个子步骤,由此可以确定,获得预处理的票据图像的SIFT/SURF特征向量并与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中的SIFT/SURF特征向量的比对仅是信息区域识别步骤中的一步,其与本申请的在图像中确定票据的信息区域、提取信息区域的关键特征以及将信息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对比的先后顺序不同,并且获得预处理的票据图像的SIFT/SURF特征向量并与信息区域特征数据库中的SIFT/SURF特征向量进行比对的作用是排查没有任何待识别的信息区域的票据,而本申请中确定票据的信息区域、提取信息区域的关键特征以及将信息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对比的作用是利用票据图像的信息区域的关键特征对票据进行鉴别,可见二者的作用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区域、提取所述区域的关键特征以及将所述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对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票据的图像包括红外透射图像;(2)在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票据的非粘贴区域,其中,所述非粘贴区域为所述图像中除粘贴区域之外的区域,所述粘贴区域为所述票据的图像中粘贴有粘单的区域;提取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以及将所述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与预设关键特征进行比对;(3)其中,从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边界区域检测粘贴区域,并最终确定粘贴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和尺寸;根据由所述红外透射图像获得的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确定所述可见光图像中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采集红外光源下的票据透射图像以用于区分票据的粘贴区域和非粘贴区域;(2)利用具有粘单的票据的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进行鉴别,提高此类票据鉴别的识别率和准确性;(3)快速、准确确定具有粘单的票据的可见光图像和红外透射图像中粘贴区域和非粘贴区域的位置和尺寸,从而提高识别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光谱影像分析的银行票据鉴伪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8]段,附图1):硬件系统组成为:光源系统:包括红外光源、紫外光源、可见光波段光源、特殊激光源和多波段滤色片组合。可见,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光源系统包括红外光源,并未公开基于透射原理采集票据图像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红外透射图像。然而基于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中所呈现出的特征对其进行鉴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采集红外透射图像的票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法,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对比文件2公开了把被检测票据放入到硬件系统中,硬件系统中的摄像头对待检测票据进行图像采集,在采集图像时,使用静态多幅平均的办法,此时采集到的图像包括票据和载物台,再从中提取票据的图像,并进而获得票据的尺寸,经过图像校正后最后进行图像识别;将识别后的数据与标准图像数据库中的相应数据进行比较,对待检验票据的种类、金额、版本、真伪等信息进行判断;只有全面符合所有特征的票据才是真票据(出处同上)。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3)。另外对比文件2是对票据连同载物台一起采集图像,再从中提取出票据图像后获得票据的尺寸,进而经过图像校正后最终进行图像识别,即其识别的对象是整张校正后的票据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启示对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以及可见光图像进行粘贴区域和非粘贴区域的进一步划分,并利用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进行票据的鉴别比对,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票据鉴别方法。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3)所描述的对票据的红外透射图像以及可见光图像进行粘贴区域和非粘贴区域的划分,并利用非粘贴区域的关键特征进行票据的鉴别比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提高对有粘单的票据进行有效、准确鉴别的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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