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超声数据可视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34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7560
优先权日:2012-10-18
申请(专利)号:201380054326.6
申请日:2013-09-12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其蔚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赵雯典
国际分类号:A61B8/00,A61B8/08,A61B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复审请求人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相关权利要求予以删除,则认为经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已经消除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相关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4326.6,名称为“超声数据可视化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为由,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2018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2. 一种用于在包括目标影响阶段、目标影响前阶段以及目标影响后阶段的介入程序期间将示出目标的超声数据可视化的超声数据可视化方法,在所述目标影响阶段期间,通过使用能量施加元件(11)将能量施加于所述目标而在所述目标上的位置处影响所述目标,所述超声数据可视化方法包括:
-由超声图像提供单元(12、20、21、22)来提供所述目标的时间依赖性的超声图像,
-由当前图像确定单元(23)基于所述时间依赖性的超声图像的对应于当前时间间隔的部分来确定所述目标的当前图像,
-由参考图像确定单元(36)基于所述时间依赖性的超声图像的对应于参考时间间隔的部分来确定所述目标的参考图像,其中,所述参考时间间隔和所述当前时间间隔对应于所述介入程序的不同阶段,
-由显示器(42)同时显示所述参考图像和所述当前图像,
其中,所述参考时间间隔和所述当前时间间隔对应于所述介入程序的不同阶段,并且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开始时间,在所述开始时间处,所述目标影响阶段开始;并且取决于所提供的开始时间来确定所述参考时间间隔;并且基于所述时间依赖性的超声图像的对应于所确定的参考时间间隔的所述部分来确定所述参考图像。”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包括目标影响阶段、 目标影响前阶段以及目标影响后阶段的介入程序期间将示出目标的超声数据可视化的超声数据可视化方法,在该方法中用于有生命的人体的介入程序期间,且对所述介入程序的目标影响阶段进一步限定,包括“在所述目标影响阶段期间,通过使用能量施加元件(11)将能量施加于所述目标而在所述目标上的位置处影响所述目标”,该步骤涉及对有生命的人体实施介入性治疗;而且该超声数据可视化方法还包括同时显示所述参考图像和所述当前图像的步骤,根据说明书第57-62、66-67段记载,参考图像和当前图像对应于消融程序的不同阶段,使得能够观察消融前后的目标图像,且在参考图像保持恒定时当前图像是能够连续更新的,显然,上述可视化也是对消融过程中目标图像的可视化,即包括能量施加过程的介入程序是方法实施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该方法涉及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仅涉及以下步骤:提供时间依赖性的超声数据、确定当前图像、确定参考图像、同时显示参考图像和当前图像、提供开始时间并确定参考时间间隔,权利要求12仅涉及在例如存储器中的不同图像中确定出当前图像和参考图像并将其显示,不涉及在不同时间采集不同图像,并且能够在一个时间点进行。此外,尽管说明书记载了在整个介入过程中,当前图像能够被动态更新,然而权利要求12仅发生在介入过程中的一个时间点处,而非涉及整个介入过程,仅涉及针对一个时间点确定当前图像,而与更新当前图像无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3月06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包括目标影响阶段、目标影响前阶段以及目标影响后阶段的介入程序期间将示出目标的超声数据可视化的超声数据可视化方法,该方法用于有生命的人体的介入程序期间,与介入程序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因此属于介入程序的一部分。所述介入程序包括目标影响阶段,并且进一步限定“在所述目标影响阶段期间,通过使用能量施加元件(11)将能量施加于所述目标而在所述目标上的位置处影响所述目标”,该步骤涉及对有生命的人体实施介入性治疗,由此可见所述介入程序涉及对有生命的人体实施的治疗方法。上述超声数据可视化方法是所述介入程序中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该方法涉及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2。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期间,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如果复审请求人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相关权利要求予以删除,则认为经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已经消除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相关缺陷。
具体到本案: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2涉及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涉及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权利要求12,从而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上述缺陷。鉴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2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的缺陷已被消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可以撤销驳回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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