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装置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59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6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83146.6
申请日:2014-09-19
复审请求人:西安凯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崇举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徐小岭
国际分类号:G06F21/62,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实际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83146.6,名称为“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安凯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CN103927470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的区别在于:(i)采用光学防抖动虹膜摄像头,采集的虹膜图像信息为双眼虹膜图像信息;(ii)虹膜管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将密钥存储在主控芯片模块的密钥池中。区别特征(i)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ii)中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2185694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i)产生密钥: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虹膜管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算法产生密钥,并将密钥存储在主控芯片模块密钥池中;选择电子文档: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电子文档类型;授权访问者点击电子文档加密功能图标的标识,主控芯片模块弹出对话框提示采集虹膜;(ii)虹膜管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将密钥存储在主控芯片模块的密钥池中;(iii)采集的虹膜图像信息为双眼虹膜图像信息。区别特征(i)和(iii)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ii)中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申请日2014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装置,包括虹膜摄像头和主控芯片模块,其中,
所述的虹膜摄像头,采用光学防抖动虹膜摄像头,用于采集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图像信息;
所述的主控芯片模块,包括注册识别服务单元、虹膜管理单元、加密解密单元;所述的注册识别服务单元用于与虹膜摄像头进行通信,从所采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图像中提取虹膜特征值,将预先注册的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判断预先注册的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所述的虹膜管理单元用于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将密钥存储在主控芯片模块的密钥池中;所述的加密解密单元用于选择电子文档,提示采集虹膜图像,从主控芯片模块密钥池中取出加密或解密密钥,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或解密,完成电子文档的虹膜加密或解密。
2. 一种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产生密钥:
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虹膜管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将密钥存储在主控芯片模块密钥池中;
(2)选择电子文档:
(2a)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电子文档类型;
(2b)授权访问者点击电子文档加密功能图标的标识,主控芯片模块弹出对话框提示采集虹膜;
(3)采集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图像:
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图像信息;
(4)提取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特征值:
注册识别服务单元,从所采集的双眼虹膜图像信息中提取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
(5)虹膜特征值比对:
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将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
(6)判断双眼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
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判断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若是,则执行步骤(7),否则,则执行步骤(2);
(7)提取加密密钥:
加密解密单元,从主控芯片模块密钥池中提取加密密钥;
(8)电子文档加密:
加密解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完成电子文档的加密步骤;
(9)选择电子文档:
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已加密的电子文档,点击电子文档解密,主控芯片模块弹出对话框,提示采集虹膜图像;
(10)采集双眼虹膜图像:
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双眼虹膜图像;
(11)提取双眼虹膜特征值:
注册识别服务单元,从所采集的虹膜图像中提取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
(12)双眼虹膜特征值比对:
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将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双眼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
(13)判断双眼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
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判断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输入的双眼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若匹配,则执行步骤(14),若不匹配,则返回步骤(9);
(14)取出解密密钥:
加密解密单元,从密钥池中取出解密密钥;
(15)电子文档解密:
加密解密单元,调用虹膜解密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解密,完成对加密电子文档的解密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中所述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是指,在电子文档的虹膜加密之前,对授权访问电子文档的双眼虹膜特征值进行如下注册:
第一步,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虹膜管理单元,录入授权访问者姓名、身份的基本信息,主控芯片模块提示授权访问者进行虹膜注册;
第二步,虹膜摄像头,采集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图像信息;
第三步,注册识别服务单元,提取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
第四步,虹膜管理单元,将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进行存储,完成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注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3,以原独立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该权利要求中增加、删除了部分技术特征,同时对部分技术特征重新限定。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加密解密算法和密钥生成创新是加密解密技术创新的关键特质;本申请的密钥生成方式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申请的加密解密方法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方法,该方法是在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装置上实现的,具体步骤包括如下:
(1)产生密钥:
(1a)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虹膜图像信息,生成虹膜特征值;
(1b)主控芯片模块中的加密解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解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保存至密钥池中,作为加解密唯一静态密钥;
(2)电子文档加密:
(2a)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待加密的电子文档;
(2b)授权访问者点击电子文档加密功能图标的标识,主控芯片模块弹出对话框提示采集虹膜;
(2c)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图像信息;
(2d)注册识别服务单元从所采集的双眼虹膜图像信息中提取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
(2e)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将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
(2f)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判断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若匹配正确,则执行步骤(2g),否则,则执行步骤(1);
(2g)加密解密单元,从主控芯片模块密钥池中提取加密密钥;
(2h)加密解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完成电子文档的加密步骤;
(3)电子文档解密:
(3a)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已加 密的电子文档,点击电子文档解密,主控芯片模块弹出对话框,提示采集虹膜图像;
(3b)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双眼虹膜图像;
(3c)注册识别服务单元从所采集的虹膜图像中提取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
(3d)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将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双眼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
(3e)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判断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输入的双眼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若匹配,则执行步骤(3f),若不匹配,则返回步骤(3a);
(3f)加密解密单元从密钥池中取出解密密钥;
(3g)加密解密单元调用虹膜解密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解密,完成对加密电子文档的解密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生物识别领域,对于指纹、人脸、虹膜等生物特征,人和人之间不同,但对于同一个人在不同次采集所得到的特征值是相同的,这也是该领域使用生物特征值进行加解密的基础。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静态密钥”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为虹膜特征值转换的普通密钥。(2)虽然对比文件1的虹膜特征值仅用于身份验证,使用虹膜识别设备自身硬件识别号作为种子实时产生密钥对电子文件加解密,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指纹特征生成密钥对电子文件进行加解密;在此基础上,虹膜和指纹是类似的生物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使用该密钥对电子文件加解密;同时,预先注册和存储密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4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虹膜注册识别单元采集注册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数据的同时,虹膜管理单元调用虹膜加解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数据生成静态密钥,保存至密钥池中;解密时,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注册识别单元身份认证后,加密解密单元判断密文加密者与授权访问者匹配一致,则从密钥池中查询取出密钥,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完成解密操作”,将步骤(3f)中“加密解密单元从密钥池中取出解密密钥”修改为“加解密单元判断识别通过人员如果是密文对应加密者,则身份验证成功,则从密钥池中取出解密密钥,执行步骤(3g);如果识别通过人员不是密文对应加密者,则解密失败”。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虹膜特征值的使用方式不一致,密钥的产生和密钥池管理方式不一致,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人一密、任意工作区域加密;本申请真正实现了虹膜生成密钥、静态密钥的定义特征;授权访问者将一直使用这一密钥,保持不变;本申请的难点在于如何将动态可变的虹膜特征值编码生成密钥、如何选择密钥管理策略满足功能实现需要、如何选择加解密算法等;具体技术细节包括虹膜特征数据图像编码算法、密钥生成算法、加密信息摘要数据结构等。(2)本申请与已有技术相比,技术理念先进,密钥生成便捷,安全性很高,应用范围广,取得积极社会效果,针对生物特征识别值提取过程中的动态不可控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可参照的生物特征与加解密融合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方法,该方法是在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装置上实现的,其特征在于:虹膜注册识别单元采集注册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数据的同时,虹膜管理单元调用虹膜加解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数据生成静态密钥,保存至密钥池中;解密时,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注册识别单元身份认证后,加密解密单元判断密文加密者与授权访问者匹配一致,则从密钥池中查询取出密钥,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完成解密操作;该方法的具体步骤包括如下:
(1)产生密钥:
(1a)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虹膜图像信息,生成虹膜特征值;
(1b)主控芯片模块中的加密解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解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保存至密钥池中,作为加解密唯一静态密钥;
(2)电子文档加密:
(2a)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待加密的电子文档;
(2b)授权访问者点击电子文档加密功能图标的标识,主控芯片模块弹出对话框提示采集虹膜;
(2c)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图像信息;
(2d)注册识别服务单元从所采集的双眼虹膜图像信息中提取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
(2e)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将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
(2f)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判断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授权访问者双眼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若匹配正确,则执行步骤(2g),否则,则执行步骤(1);
(2g)加密解密单元,从主控芯片模块密钥池中提取加密密钥;
(2h)加密解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完成电子文档的加密步骤;
(3)电子文档解密:
(3a)授权访问者通过点击程序图标的标识,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已加密的电子文档,点击电子文档解密,主控芯片模块弹出对话框,提示采集虹膜图像;
(3b)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双眼虹膜图像;
(3c)注册识别服务单元从所采集的虹膜图像中提取授权访问者的双眼虹膜特征值;
(3d)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将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双眼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
(3e)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判断预先注册的双眼虹膜特征值与当前输入的双眼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若匹配,则执行步骤(3f),若不匹配,则返回步骤(3a);
(3f)加解密单元判断识别通过人员如果是密文对应加密者,则身份验证成功,则从密钥池中取出解密密钥,执行步骤(3g);如果识别通过人员不是密文对应加密者,则解密失败;
(3g)加密解密单元调用虹膜解密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解密,完成对加密电子文档的解密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认真阅卷和充分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4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实际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3927470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02185694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虹膜识别的电子文档加密解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虹膜识别的文件加密解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9段)如下技术特征:用户通过虹膜识别设备进行身份注册;首先利用虹膜识别设备采集用户的虹膜图像;采集虹膜特征信息;虹膜特征信息以虹膜模板的形成保存在虹膜识别设备中(相当于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虹膜图像信息,生成虹膜特征值);用户选择所需要加解密的文件,利用虹膜识别设备进行个人身份验证;首先,利用虹膜识别设备采集用户的虹膜图像;采集图像,得到虹膜图像,形成虹膜模板;与用户已经注册的虹膜模板进行比对;若不满足比对条件,返回继续采集图像;若满足比对条件,针对虹膜生物特征进行图像分析;如果虹膜生物特征信息一致,则注册用户和验证用户是同一个人,此时,用户身份验证通过,允许用户进行文件加解密操作(相当于解密时,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注册识别单元身份认证后,加密解密单元判断密文加密者与授权访问者匹配一致,则完成解密操作);用户在通过身份验证后,完成后续的文件加解密操作;在文件加解密操作中,用户首先通过文件加解密管理客户端选定加密/解密的文件;选定文件后,使用虹膜识别设备进行个人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文件加解密管理客户端利用虹膜识别设备发送的密钥对文件进行加密/解密操作(相当于电子文档加密和电子文档解密;电子文档加密:授权访问者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待加密的电子文档;主控芯片模块采集虹膜;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图像信息;注册识别服务单元从所采集的虹膜图像信息中提取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将预先注册的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授权访问者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判断预先注册的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授权访问者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若匹配正确,则加密解密单元提取加密密钥;否则返回;加密解密单元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完成电子文档的加密步骤;电子文档解密:授权访问者启动加密解密单元,选择已加密的电子文档,采集虹膜图像;授权访问者通过虹膜摄像头采集虹膜图像;注册识别服务单元从所采集的虹膜图像中提取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将预先注册的虹膜特征值与当前采集的虹膜特征值进行对比;注册识别服务单元判断预先注册的虹膜特征值与当前输入的虹膜特征值是否匹配,若匹配则加密解密单元从密钥池中取出解密密钥;若不匹配则返回;加密解密单元对电子文档进行解密,完成对加密电子文档的解密步骤;加解密单元判断识别通过人员如果是密文对应加密者,则身份验证成功,完成解密步骤;如果识别通过人员不是密文对应加密者,则解密失败);可以将虹膜识别设备制作成便携式终端,可以直接与智能手机合二为一,由于用户验证是基于不能仿照的虹膜图像实现,虹膜识别设备又将其本身所含硬件的唯一序列号作为种子产生加密密钥,并将该密钥发给文件加密解密管理客户端,因此客户端的相关操作得到了双重加密支持,安全性极高。
由上述对比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虹膜注册识别单元采集注册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数据的同时,虹膜管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解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保存至密钥池中作为加解密唯一静态密钥;在对电子文档加密、解密时判断匹配正确后从密钥池中提取加密密钥;(2)启动加密解密单元的方式为点击程序图标,采集虹膜前弹出对话框进行提示;(3)采集的虹膜图像信息和提取的虹膜特征值是双眼的信息和特征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产生密钥的时间和方式;(2)选择具体的计算机操作方式;(3)提高虹膜识别精确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文件加解密方法,在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首先需要进行指纹注册,把指纹信息实现存储到指纹数据库中,因此该方法的指纹信息本质上只是用于对用户的身份验证;其次该方法需要建立指纹-密钥信息库,攻击者可以通过获取指纹-密钥库中的信息直接获取文件的解密密钥,并对文件进行解密操作,这样就可以绕过文件解密时的身份验证。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看,其中公开了采用用户注册时的指纹生成密钥作为加解密唯一静态密钥,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技术方案中也起到产生密钥的时间和方式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在用户注册时利用采集到的生物特征生成密钥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虹膜是本领域熟知的一种可用于加解密的生物特征,在众多的文件加解密技术中,例如虹膜、指纹、人脸识别等技术中,虹膜识别的安全度和精确度更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想到在用户注册时利用采集的虹膜生成密钥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虹膜注册识别单元采集注册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数据的同时,虹膜管理单元调用虹膜加密解密算法将授权访问者的虹膜特征值转换为密钥并保存至密钥池中作为加解密唯一静态密钥,并在后续对电子文档加密或解密时判断匹配正确后从密钥池中提取加密密钥也是显而易见的。
而点击图标启动某个程序,在进行某项操作前弹出对话框进行提示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技术常识,因此启动加密解密单元的方式为点击程序图标,采集虹膜前弹出对话框进行提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虹膜识别的安全性和精确度高,而双眼虹膜同时识别的安全性和精确度更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知识,在对安全性和精确性要求更高的加解密方法中采用同时采集双眼虹膜图像并提取其特征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采集的虹膜图像信息和提取的虹膜特征值是双眼的信息和特征值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实现虹膜特征值加密、实现一人一密、实现工作区域加密:(1)关于实现虹膜特征值加密:虹膜是本领域熟知的一种可用于加解密的生物特征,在众多的文件加解密技术中,例如虹膜、指纹、人脸识别等技术中,虹膜识别的安全度和精确度更高。实际上,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也公开了采用虹膜特征值生成密钥(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利用虹膜生成密钥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用户的手机作为虹膜识别设备,以该设备的硬件唯一序列号生成密钥(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由于每个用户的手机唯一,其中硬件唯一,因此此种方式也可实现一人一密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不同的安全层次扩展到多个用户,超级管理员有权限添加从属用户;也可以将多个用户设置为同一个工作小组,允许工作小组内所有用户打开相应权限文件(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任意工作区域加密。
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有关本申请的难点和具体技术细节,由于上述难点和技术细节既没有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也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因此在创造性评判时不予评述。
再次,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相关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虹膜识别进行身份验证后对文件加解密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也可以实现密钥生成便捷,安全性很高,应用范围广,取得积极社会效果等。
最后,实际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本申请在用户进行身份验证之前生成密钥,也就是在注册时即生成密钥;本申请利用虹膜生成密钥。然而,对比文件2在其背景技术部分的技术方案中公开了在用户注册时生成密钥,同时公开了利用指纹信息生成密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在用户注册时生成密钥的技术启示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虹膜识别和指纹识别、人脸识别作为本领域常见的生物特征识别方式,其在文件加解密中已经得到大量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指纹信息生成密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想到采用虹膜信息生成密钥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针对201410483146.6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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