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推送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4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451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29313.9
申请日:2016-01-15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铎
合议组组长:董刚
参审员:武晓冬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9313.9,名称为“信息推送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候选推送信息;
基于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基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以及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生成待推送信息;
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
其中,所述基于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包括:
确认所述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
搜索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
将所述特征信息导入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
获取根据所述信息标识模型确定出的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将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信息包括所述网站的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项:服务器数量信息、域名年龄信息、排名信息、关键词排名信息、跳出率信息、外链数信息、流量信息、权重信息、网站的主办单位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建立信息标识模型的步骤,包括:
获取训练所述模型所需的样本数据,其中,所述样本数据包括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以及已确定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基于初始模型对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进行预测,获取初始模型预测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其中,所述初始模型是以下模型之一:支持向量机模型、决策树模型、朴素贝叶斯模型,逻辑回归模型;
判断初始模型预测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与已确定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是否一致;
如果否,则将所述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以及已确定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作为所述初始模型的训练数据,并且,基于所述训练数据修改所述初始模型的参数,以获得所述信息标识模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信息包括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以及,
所述基于预先训练的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包括:
基于搜索到的所述网站的备案信息中是否包括预先设置的关键词,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中选择一个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或,基于获取的用户举报信息集合中是否包括所述网站的信息,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中选择一个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5.一种信息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单元,配置用于获取候选推送信息;
确定单元,配置用于基于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生成单元,配置用于基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以及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生成待推送信息;
推送单元,配置用于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网站确认子单元,用于确认所述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
特征信息搜索子单元,用于搜索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
特征信息导入子单元,用于将所述特征信息导入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
标识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根据所述信息标识模型确定出的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将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信息包括所述网站的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项:服务器数量信息、域名年龄信息、排名信息、关键词排名信息、跳出率信息、外链数信息、流量信息、权重信息、网站的主办单位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信息标识模型建立单元,包括:
样本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训练所述模型所需的样本数据,其中,所述样本数据包括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以及已确定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预测标识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基于初始模型对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进行预测,获取初始模型预测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其中,所述初始模型是以下模型之一:支持向量机模型、决策树模型、朴素贝叶斯模型,逻辑回归模型;
预测标识信息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初始模型预测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与已确定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是否一致;
参数修改子单元,用于在预测标识信息判断子单元判断初始模型预测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与已确定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将所述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以及已确定的样本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作为所述初始模型的训练数据,并且,基于所述训练数据修改所述初始模型的参数,以获得所述信息标识模型。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信息包括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以及,
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第一选择子单元,用于基于搜索到的所述网站的备案信息中是否包括预先设置的关键词,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中选择一个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或,第二选择子单元,用于基于获取的用户举报信息集合中是否包括所述网站的信息,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中选择一个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059818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4735074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于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确定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包括:确认所述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搜索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将所述特征信息导入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获取根据所述信息标识模型确定出的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将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通过搜索到的网站的特征信息,以及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是区别于包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在内的现有技术的。在机器学习领域,分类模型都会得到标识信息,而在何种情形下使用模型、如何选择以及获取与输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输入信息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网站的特征信息,以及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网站的特征信息是搜到得到的以及信息标识模型是预先训练的,然而这些区别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后,如果标识信息处存在悬停或点击操作,显示部分或全部的特征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推送待推送信息后,如果标识信息处存在悬停或点击操作,显示部分或全部的特征信息;(2)将网站的特征信息导入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以确定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3)通过搜索获取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的特征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扩大可确定其标识信息的网站的范围以及如何向用户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披露,因此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向用户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和(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扩大可确定其标识信息的网站的范围的技术问题时,只能想到扩大人工认证的网站范围或增加数据表中的字段的条目数的技术手段,并不会想到通过搜索得到信息来源网站的特征信息,结合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来确定标识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超出了现有技术的水平。因此,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候选推送信息;
基于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基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以及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生成待推送信息;
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
其中,所述基于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包括:
确认所述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
搜索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
将所述特征信息导入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
获取根据所述信息标识模型确定出的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将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其中,所述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后,如果标识信息处存在悬停或点击操作,显示部分或全部的特征信息。”
“5.一种信息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单元,配置用于获取候选推送信息;
确定单元,配置用于基于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生成单元,配置用于基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以及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生成待推送信息;
推送单元,配置用于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网站确认子单元,用于确认所述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
特征信息搜索子单元,用于搜索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
特征信息导入子单元,用于将所述特征信息导入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
标识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根据所述信息标识模型确定出的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将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其中,所述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后,如果标识信息处存在悬停或点击操作,显示部分或全部的特征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059818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强搜索引擎结果安全性的方法,其输出搜索引擎结果的过程相当于一种信息推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第4页第13行,附图1):对搜索结果项作安全性分级(分级前必然已获取搜索结果,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获取候选推送信息;对搜索结果项作安全性分级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于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据此在结果展现中引入新元素:安全指数(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以及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生成待推送信息;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结果分级的依据是系统后台收集的各类数据集合,比如黑白名单、网页安全等级、网站声誉、历史记录、用户反馈、权威资料、第三方评定等;数据的主要采集方法有:人工采集、程序运算、第三方提供等途径。其中,涉及安全性分级的步骤包括检索强化步骤和安全过滤步骤,检索强化步骤包括:在实际搜索的后台检索处理过程中,除了获取搜索引擎的常规信息外,同时获取网页安全等级这个新字段。然后根据此字段对搜索结果做安全分级,形成安全指数值。比如本例中,将0~30等级的网页赋予安全指数“低”,31~80等级的为“中”,“81~100”等级的为高;安全过滤步骤包括:以结果项的域名为关键字依次检索1、2中形成的黑白名单数据。如果它出现在1的白名单集合中,则将安全指数设为“高”,并在结果信息中附加一个通过最高基本认证的信息。如果它出现在2的黑名单中,则将安全指数设为“低”,并且结果信息中附加一个通过危险认证的信息(安全性分级过程中获取的网页安全等级和结果项的域名均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确认所述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获得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网页安全等级与安全指数值的对应关系、黑白名单中域名与安全指数的对应关系均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标识模型。因此,无论是检索强化步骤还是安全过滤步骤均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基于信息标识模型确定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包括:确认所述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获得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将所述特征信息导入信息标识模型;获取根据所述信息标识模型确定出的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将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搜索网站的特征信息;推送所述待推送信息后,如果标识信息处存在悬停或点击操作,显示部分或全部的特征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何种信息标识模型、如何获得网站的特征信息以及如何显示提示/标注信息。然而,预先训练的模型是本领域的公知模型,而通过搜索获得所需网站的特征信息也是本领域获取信息的惯用手段,至于在对象/标签处根据鼠标悬停或点击操作事件显示与对象/标签对应的提示/标注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公开了网站名称、域名、简介等,以及黑白名单、网页安全等级、网站声誉、历史记录、用户反馈、权威资料、第三方评定等网站特征信息和与网站相关的特征信息。而根据需要和侧重点不同将服务器数量信息、域名年龄信息、排名信息、关键词排名信息、跳出率信息、外链数信息、流量信息、权重信息、网站的主办单位信息等公知的与网站运营相关的信息作为网站的特征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机器学习领域使用公知步骤训练公知模型以获得训练后模型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公开了包括“高”和“低”的安全指数标识信息,并以结果项的域名为关键字依次检索预先形成的黑白名单数据,分别将出现在白名单和黑名单中的结果项的安全指数设为“高”和“低”。其中,确定黑名单的信息来源包括通过举报网页、邮箱、论坛、电话等途径得到的用户反馈信息(相当于所述标识信息包括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以及,基于获取的用户举报信息集合中是否包括所述网站的信息,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中选择一个作为与所述候选推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而其余特征是使用影响网站运营特性的公知关键因素判断网站内容性质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分别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照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针对对象上的鼠标悬停/点击事件显示与对象对应的提示/标注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在Windows 7 系统的桌面图标上就有类似的鼠标悬停显示信息的效果。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上述特征中的“获取候选推送信息所来源的网站的特征信息,将网站的特征信息导入信息标识模型,以确定与所述网站的特征信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区别仅在于在本申请中,网站的特征信息是搜索得到的以及信息标识模型是预先训练的。然而,使用搜索手段获得所需信息是本领域获取信息的惯用手段,对模型进行预先训练以使其输出正确的结果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搜索信息来源网站的特征信息”和“预先训练的信息标识模型”分别作为机器检索手段和机器学习过程的成果,能够高效地获取和处理外来数据,并按照训练得到的标识模型对新到数据打标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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