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髓内钉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股骨髓内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69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80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17609.2
申请日:2015-11-23
复审请求人:赵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晓佳
合议组组长:杨冀川
参审员:刘梅
国际分类号:A61B17/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17609.2,名称为“股骨髓内钉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申请人为赵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379417U,公开日期为201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2:US5498265A,公开日期为1996年03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即2015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髓内钉主钉、拉力螺钉、防旋螺钉和远端锁钉;
所述髓内钉主钉包括中空圆柱型的钉杆,所述钉杆上设有至少一个钉孔,所述钉孔与拉力螺钉及防旋螺钉相配合;所述钉杆上还设有至少一个螺孔,所述螺孔贯穿有远端锁钉;
所述拉力螺钉能实现长度变化且能实现自锁定,同时形成持续确定的滑动加压作用;
所述螺孔包括锁定孔和加压孔,且锁定孔与加压孔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所述锁定孔设有内螺纹;
所述螺孔为三个以上,等间距排列在所述钉杆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钉杆的一端为主钉钉尾,所述主钉钉尾设置有尾帽;所述钉杆的中部设有两个斜向的钉孔,所述钉孔贯穿钉杆,所述钉杆的另一端设置有与远端锁钉相配合的螺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力螺钉包括螺旋刀头、拉力螺钉钉杆及外套筒;所述螺旋刀头连接拉力螺钉钉杆,所述拉力螺钉钉杆的尾部为内六角钉尾,所述拉力螺钉钉杆设有外螺纹;所述外套筒为中空的圆柱形,所述外套筒的尾部为内六角凹槽,所述外套筒的内部设有内螺纹,与所述拉力螺钉钉杆的外螺纹相配合形成自锁螺纹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旋螺钉包括依次相连的防旋螺钉钉头、防旋螺钉钉杆和防旋螺钉钉尾,所述防旋螺钉钉头为螺旋刀头,所述防旋螺钉钉尾为内六角钉尾。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端锁钉包括远端锁钉钉尾、远端锁定钉杆和远端锁钉钉头,所述远端锁钉钉尾为内六角凹槽,所述远端锁钉的钉尾外侧设有外螺纹,与所述锁定孔紧密配合,所述远端锁钉钉头为自攻螺钉,所述远端锁钉钉杆设有外螺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钉杆的外形为符合股骨髓腔解剖角度的形状。”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拉力螺钉能实现长度变化且能实现自锁定,同时形成持续确定的滑动加压作用;螺孔包括锁定孔和加压孔,且锁定孔与加压孔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锁定孔设有内螺纹;螺孔为三个以上,等间距排列在钉杆上。关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通过前端螺纹产生的拉力对骨折断裂部分产生加压效果的螺钉植入物20,其相当于拉力螺钉,能实现长度变化且能实现自锁定,同时形成持续确定的滑动加压作用。采用有锁定孔与加压孔部分重叠构成的8字形螺孔来对骨折部分进行加压、螺孔数目以及等间距排列属于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赵文(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髓内钉主钉、拉力螺钉、防旋螺钉和远端锁钉;
所述髓内钉主钉包括中空圆柱型的钉杆,所述钉杆上设有至少一个钉孔,所述钉孔与拉力螺钉及防旋螺钉相配合;所述钉杆上还设有至少一个螺孔,所述螺孔贯穿有远端锁钉;
所述拉力螺钉能实现长度变化且能实现自锁定,同时形成持续确定的滑动加压作用;
所述螺孔包括锁定孔和加压孔,且锁定孔与加压孔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所述锁定孔设有内螺纹;
所述螺孔为三个以上,等间距排列在所述钉杆上;
所述拉力螺钉包括螺旋刀头、拉力螺钉钉杆及外套筒;所述螺旋刀头连接拉力螺钉钉杆,所述拉力螺钉钉杆的尾部为内六角钉尾,所述拉力螺钉钉杆设有外螺纹;所述外套筒为中空的圆柱形,所述外套筒的尾部为内六角凹槽,所述外套筒的内部设有内螺纹,与所述拉力螺钉钉杆的外螺纹相配合形成自锁螺纹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钉杆的一端为主钉钉尾,所述主钉钉尾设置有尾帽;所述钉杆的中部设有两个斜向的钉孔,所述钉孔贯穿钉杆,所述钉杆的另一端设置有与远端锁钉相配合的螺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旋螺钉包括依次相连的防旋螺钉钉头、防旋螺钉钉杆和防旋螺钉钉尾,所述防旋螺钉钉头为螺旋刀头,所述防旋螺钉钉尾为内六角钉尾。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端锁钉包括远端锁钉钉尾、远端锁定钉杆和远端锁钉钉头,所述远端锁钉钉尾为内六角凹槽,所述远端锁钉的钉尾外侧设有外螺纹,与所述锁定孔紧密配合,所述远端锁钉钉头为自攻螺钉,所述远端锁钉钉杆设有外螺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髓内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钉杆的外形为符合股骨髓腔解剖角度的形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空心加压锁定螺钉与旋转刀片螺钉形成三角稳定结构,因此空心加压锁定螺钉与旋转刀片螺钉不可能采用相同的入钉角度,不可能达到轴向滑动加压目的。根据给出的调节角度范围认定两者角度相同,存在轴向滑动加压的可能,申请人认为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尽管对比文件1存在动力加压的需求,但由于空心加压锁定螺钉与主钉的结合是螺纹结合,因此其并不具有万向动力加压效果,另外空心加压锁定螺钉不具备持续滑动的可能,因而没有持续动力加压的可能。而本申请的拉力螺钉作为主要支撑结构出现,并不是简单的防旋辅助结构,还保证了滑动的流畅性,更加有利于整体力学结构的协调和骨折稳定性。(2)本申请的拉力螺钉与防旋螺钉在同一平面内平行,滑动方向一致。采用本申请的拉力螺钉结构,不但能实现精细长度变化调节且能实现自锁定,从而减少手术测量钉长难度,同时与主钉形成持续确定、稳定的滑动加压作用。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钉结构,但是因对比文件1公开三角形稳定结构而未公开任何滑动加压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螺钉来取代对比文件1中的空心加压锁定螺钉。(3)在现有的髓内钉钉杆上通常都是设置一个加压孔或锁定孔,而本申请在所述钉杆上等间距排列三个以上的螺孔,可根据手术的需要,选用钉杆上不同的螺孔进行定位固定,本申请将螺孔设计为8字型,锁定孔与加压孔部分重叠,可以实现加压及锁定支撑两种固定方式,申请人认为这不是本领域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双头钉配置由拉力螺钉和防旋螺钉构成,而对比文件1的双头钉配置由旋转刀片2和空心加压锁定螺钉3构成;权利要求1的拉力螺钉能实现长度变化且能实现自锁定,同时形成持续确定的滑动加压作用,其拉力螺钉螺旋刀头连接拉力螺钉钉杆,拉力螺钉钉杆的尾部为内六角钉尾,拉力螺钉钉杆设有外螺纹,外套筒为中空的圆柱形,外套筒的尾部为内六角凹槽,外套筒的内部设有内螺纹,与拉力螺钉钉杆的外螺纹相配合形成自锁螺纹副;②螺孔包括锁定孔和加压孔,且锁定孔与加压孔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锁定孔设有内螺纹,螺孔为三个以上,等间距排列在所述钉杆上。关于区别①,临床上常用的股骨髓内钉如PFN钉采用双头钉配置,两个头钉分别是拉力螺钉和防旋螺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双头钉配置更换为以拉力螺钉和防旋螺钉构成的双头钉配置。而对于拉力螺钉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骨螺钉植入物及其结构特征,该骨螺钉植入物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拉力螺钉,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由对比文件2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其公开的骨螺钉植入物作为拉力螺钉结构。关于区别②,在骨折固定装置上采用包括锁定孔和加压孔且这两者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的螺孔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另外,为了使得髓内钉适应于不同长度的股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髓内钉钉杆上的螺孔设置为多个,如三个以上,等距离排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充分回应。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股骨近端骨折手术的要点与图解》,张文贤 等主编,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证据2:《四肢骨折锁定钢板内固定手术技术》,张长青 等主编,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1年01月31日。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再次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强调整体结构的手术中和手术后滑动加压。对比文件1强调整体结构的三角形稳定,从结构自身特点来说不存在滑动加压可能。证据1虽然与本申请相比两种结构都为双头钉的配置,但双头钉自身各自的结构特点、自锁方式、长度精确控制方式等完全不同。动力髋螺钉(DHS)、股骨重建钉、Gamma钉、股骨近端髓内钉(PFN)头钉确实均采用滑动加压结构,甚至股骨重建钉、Gamma钉、股骨近端髓内钉(PFN)的头钉结构完全相似,但由于其组合后整体结构的差异性,导致其力学性能、手术效果、生物力学基础的不同。股骨近端髓内钉(PFN)、股骨重建钉尽管具备双头钉平行滑动结构,由于头钉无法自锁定,因而在手术中无法形成稳定的滑动加压,手术后不但不能形成稳定的滑动加压,同时由于易出现“Z”字退钉,导致严重并发症,已逐渐被临床淘汰。动力髋螺钉(DHS)、Gamma钉术中术后均不能有效防旋。正由于采用本申请的结构,主钉、拉力螺钉、防旋螺钉和远端锁钉的整体配合结构,实现了本申请的手术中和手术后均可达到持续的动力加压效果,保证了整体力学结构的协调和骨折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可能仅仅以共同使用了一种通用滑动加压技术,从而想到本申请的整体结构及技术效果。另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在对比文件1和证据1公开的内容来看,无法得到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2)骨折固定装置上采用包括锁定孔和加压孔且这两者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的螺孔结构,在目前所有的骨折固定装置中只使用于钢板固定方面,未见用于髓内钉主钉中的锁定固定结构设计中,并且本申请保护的是髓内钉主钉的圆柱形的双面“8”字型复合锁定结构,不是钢板结构单面“8”字形的螺孔结构,与证据2中的结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证据2公开的内容,无法获得本申请的锁定孔与加压孔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的圆柱形空心髓内钉双面“8”字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即2015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股骨髓内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万向动力加压型加强防旋髓内钉,属于股骨近端骨折内固定装置,包含主钉1、旋转刀片2、空心加压锁定螺钉3、交锁钉5。主钉1呈空心不等径管状结构,前端有交锁螺钉入孔9,与交锁钉5通过螺旋拧入方式固定;主钉1后端有一个旋转刀片入孔11,与旋转刀片2套筒外形吻合;主钉1后端有万向锁定加压螺钉入孔10。螺旋刀片为不规则椭圆形,直径为8mm与9.6mm,前端为径向螺旋状刀片结构,分为刀头、干部,套筒及尾帽四个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10-13段,图1-2)。
对比文件1的交锁钉5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远端锁钉。对比文件1的主钉1呈空心不等径管状结构,其后端有旋转刀片入孔11和万向锁定加压螺钉入孔10,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髓内钉主钉包括中空圆柱型的钉杆,所述钉杆上设有至少一个钉孔,所述钉孔与拉力螺钉及防旋螺钉相配合”。对比文件1的主钉1前端有交锁螺钉入孔9,与交锁钉5通过螺旋拧入方式固定,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钉杆上还设有至少一个螺孔,所述螺孔贯穿有远端锁钉”。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股骨髓内钉的旋转刀片2和空心加压锁定螺钉3均用于置入股骨颈,即其为双头钉配置的股骨髓内钉。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双头钉配置由拉力螺钉和防旋螺钉构成,而对比文件1的双头钉配置由旋转刀片2和空心加压锁定螺钉3构成;权利要求1的拉力螺钉能实现长度变化且能实现自锁定,同时形成持续确定的滑动加压作用,其拉力螺钉螺旋刀头连接拉力螺钉钉杆,拉力螺钉钉杆的尾部为内六角钉尾,拉力螺钉钉杆设有外螺纹,外套筒为中空的圆柱形,外套筒的尾部为内六角凹槽,外套筒的内部设有内螺纹,与拉力螺钉钉杆的外螺纹相配合形成自锁螺纹副;②螺孔包括锁定孔和加压孔,且锁定孔与加压孔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锁定孔设有内螺纹,螺孔为三个以上,等间距排列在所述钉杆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拉力螺钉长度的调整和自锁定,以及同时提供两种螺钉固定方式。
关于区别①,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PFN钉是临床上常用的股骨髓内钉,其采用双头钉配置,两个头钉分别是拉力螺钉和防旋螺钉,参见证据1(《股骨近端骨折手术的要点与图解》,张文贤 等主编,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证据1披露了:PFN钉即股骨近端髓内钉,其为拉力螺钉附加抗旋钉的双头钉系统(参见证据1第194、199页,图4-24)。证据1还披露了PFN钉原图照片及其植入骨内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双头钉配置更换为以拉力螺钉和防旋螺钉构成的双头钉配置,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进一步的,对于拉力螺钉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骨螺钉植入物,其是长度可变的,具体地,植入物20包括螺纹杆部分22和套筒42,螺纹杆部分22包括近端螺纹杆部分24和远端螺纹杆部分26,在近端螺纹杆部分24的近端部36具有切口38,该切口38作为驱动该螺纹杆部分22旋入的手段,套筒42具有内螺纹48,其与近端螺纹杆部分24的螺纹25配合和螺接。套筒42具有基本上光滑的外表面50。在套筒42的近端部具有头部52,头部52具有凹部56,该凹部可以是六角形的,头部52的外径54大于骨折近部钻出的孔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30-45行,第3栏第54行至第4栏第49行,第5栏第25-67行,图1-3、9-13)。从对比文件2附图9-13可见,该骨螺钉植入物20用于将骨折断裂的两部分拉合到一起,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骨螺钉植入物2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拉力螺钉,对比文件2中的远端螺纹杆部分26、近端螺纹杆部分24、套筒42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拉力螺钉螺旋刀头、拉力螺钉钉杆、外套筒。对比文件2中的骨螺钉植入物20能实现长度变化且通过螺纹杆部分22和套筒42的螺接配合而实现自锁定,对比文件2的股螺钉植入物套筒42外表面50光滑,套筒42具有头部52,该头部52的外径54大于骨上钻孔的孔径,因此该骨螺钉植入物20能够形成持续确定的滑动加压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拉力螺钉及其结构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通过钉杆和外套筒的螺接配合来实现拉力螺钉长度的调整和自锁定。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由对比文件2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骨螺钉植入物作为拉力螺钉结构。另外,对比文件2在近端螺纹杆部分24的近端部36(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拉力螺钉钉杆的尾部)设置切口38作为驱动该螺纹杆部分22旋入的手段,而内六角钉尾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用于驱动螺钉旋入的结构。
关于区别②,在骨折固定装置上采用包括锁定孔和加压孔且这两者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的钉孔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参见证据2(《四肢骨折锁定钢板内固定手术技术》,张长青 等主编,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1年01月31日)。证据2披露了:自2003年起,大量文献报道了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LCP)的生物力学测试结果和临床初步使用结果,LCP系统的特征是动力加压孔和圆锥形锁定螺纹孔的巧妙结合(参见证据2第3页)。证据2还披露了LCP系统的照片,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见,钉孔包括动力加压孔和锁定螺纹孔,动力加压孔和锁定螺纹孔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锁定螺纹孔设有内螺纹。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改进对比文件1钉杆上的交锁螺钉入孔,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动力加压孔和锁定螺纹孔以8字形相结合的设计。另外,众所周知人的股骨长度有一定的差异,为了使得髓内钉适应于不同长度的股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髓内钉钉杆上的螺孔设置为多个(如三个以上),等距离排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主钉的钉尾尾帽、斜向钉孔、螺孔等结构特征。从对比文件1的图1可见:主钉尾部设有尾帽8,两个头钉的钉孔都是斜向,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主钉前端有交锁螺钉入孔9,与交锁钉5通过螺旋拧入方式固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防旋螺钉的结构特征。然而,防旋螺钉的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披露了拉力螺钉附加抗旋钉的双头钉系统,从其披露的双头钉系统图片可见,防旋螺钉具有带螺旋刀头的钉头、钉杆、钉尾。而骨钉钉尾设置内六角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远端锁钉的结构特征。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见,其交锁钉5包括钉尾、钉杆和钉头,钉杆设有外螺纹。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将骨钉钉头设置为自攻螺钉以便于钻入骨组织以及钉尾设置内六角凹槽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钉尾外侧设置与锁定螺纹孔紧密配合的外螺纹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主钉外形特征。然而,股骨髓内钉的钉杆外形应为符合股骨髓腔解剖角度的形状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证据1披露了:主钉设计与髓腔解剖形态达到最佳匹配(参见证据1第194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结合现有技术整体来评判,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提到滑动加压,然而在股骨内固定装置上采用滑动加压结构并非申请人首创,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晓的常规选择,例如,用于股骨内固定的动力髋螺钉(DHS)、股骨重建钉、Gamma钉、股骨近端髓内钉(PFN)头钉均采用滑动加压结构。相关佐证参见证据1:动力髋螺钉DHS为滑动和加压结构;股骨重建钉的近端两枚螺钉有防旋、拉力、滑动加压三重作用;Gamma钉是DHS与带锁髓内钉结合的产物;股骨近端髓内钉PFN继承了Gamma钉滑动加压的优点,同时还增加了防旋螺钉,使股骨颈内双钉承载,增强了骨折端的防旋、抗拉及抗压能力(参见证据1第98、100、140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股骨近端髓内钉(PFN)等确实均采用滑动加压结构,……,由于头钉无法自锁定,因而在手术中无法形成稳定的滑动加压”。第一,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例如一方面认可目前公知的多种股骨髓内钉均采用滑动加压结构,另一方面又认为其在手术中无法形成稳定的滑动加压。第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所谓的滑动加压通常指的是:骨钉远端有与骨块啮合的螺纹,而近端外表面光滑没有螺纹,因此该骨钉仅远端与骨块螺接,而近端与其接合物是滑动配合的,目前公知的多种股骨髓内钉正是这种结构。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效果是“主钉、拉力螺钉、防旋螺钉和远端锁钉的整体配合结构”带来的,然而,根据公知常识可知PFN正是由主钉、拉力螺钉、防旋螺钉和远端锁钉整体配合而成的一种公知的股骨髓内钉,且其拉力螺钉采用滑动加压结构。由此可见,本申请的拉力螺钉与公知的股骨近端髓内钉(PFN)拉力螺钉的区别不在于手术中形成稳定的滑动加压,而在于“能实现长度变化且能实现自锁定”,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骨螺钉植入物20,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拉力螺钉,骨螺钉植入物20能实现长度变化且通过螺纹杆部分22和套筒42的螺接配合而实现自锁定,股螺钉植入物套筒42外表面50光滑,套筒42具有头部52,该头部52的外径54大于骨上钻孔的孔径,因此该骨螺钉植入物20既能形成持续确定的滑动加压作用,又能实现长度变化且能实现自锁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拉力螺钉及其结构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通过钉杆和外套筒的螺接配合来实现拉力螺钉长度的调整和自锁定。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头钉股骨髓内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将其双头钉更换为公知的具备滑动加压效果的股骨髓内钉双头钉,即拉力螺钉加防旋螺钉,进而,由对比文件2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改进拉力螺钉结构,将其替换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以远端螺纹杆部分26(对应于拉力螺钉螺旋刀头)、近端螺纹杆部分24(对应于拉力螺钉钉杆)、套筒42(外套筒)构成的拉力螺钉结构,从而实现拉力螺钉长度的调整和自锁定。
(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保护的是髓内钉主钉的圆柱形的双面“8”字型复合锁定结构”,然而,一方面,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双面8字型复合锁定结构”并未限定于权利要求中,因此不能作为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证据2佐证了以下公知常识: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LCP)的钉孔包括动力加压孔和锁定螺纹孔,动力加压孔和锁定螺纹孔部分重叠形成8字形,锁定螺纹孔设有内螺纹的结构。虽然在证据2中,8字形钉孔是开设于接骨板上,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普通技术知识即可知晓,这种同时包括动力加压孔和锁定螺纹孔的8字形钉孔的形成以及其发挥的作用并不依赖于钢板这种特定的内固定器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证据2的文字内容和图1-1-1至图1-1-2的图示,将常规的其他内固定器主体(如圆柱体)上的锁钉钉孔改进为动力加压孔和锁定螺纹孔部分重叠的8字形钉孔,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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