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匹配方法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广告匹配方法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41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446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4569.1
申请日:2016-02-25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李福永
参审员:张雯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4569.1,名称为“广告匹配方法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部分评述了权利要求2-5、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广告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方法包括:
接收广告请求,所述广告请求包括广告需求参数,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数目N;
依据所述广告请求获取原始广告集合,并获得所述原始广告集合中的每个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
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
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a和广告长度H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b和广告长度Hb,所述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的步骤包括:
计算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
筛选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在第一预设区间范围内的原始广告,并获取初步筛选结果集;
计算所述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的长宽比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长宽比的比例(Wa/Ha)/(Wb/Hb);
将所述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按照abs((Wa/Ha)/(Wb/Hb)-1)升序排序,并获取广告结果集;
依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从所述广告结果集中选中前N个原始广告;
发送所述选中的N个原始广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类别S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类别Sb,所述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的步骤包括:
筛选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类别Sb一致的原始广告的广告类别Sa。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方法还包括在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的步骤前执行:
将所述原始广告集合缓存到一服务端的本地数据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广告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方法还包括在将所述原始广告集合缓存到一服务端的本地数据库的步骤后执行:
从所述本地数据库中查询未过期的广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广告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方法还包括在发送所述至少一个原始广告的步骤后执行:
定时删除过期的广告。
6. 一种广告匹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装置包括:
广告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广告请求,所述广告请求包括广告需求参数,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数目N;
原始广告获得单元,用于依据所述广告请求获取原始广告集合,并获得所述原始广告集合中的每个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
筛选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
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a和广告长度H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b和广告长度Hb,所述筛选单元包括:
第一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
初步筛选子单元,用于筛选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在第一预设区间范围内的原始广告,并获取初步筛选广告集;
第二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初步筛选广告集中的原始广告的所述实际参数的长宽比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长宽比的比例(Wa/Ha)/(Wb/Hb);
排序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初步筛选广告集中的原始广告按照abs((Wa/Ha)/(Wb/Hb)-1)升序排序,并获取广告结果集;
所述选中单元用于依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从所述广告结果集中选中前N个原始广告;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发送选中的前N个原始广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匹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类别S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类别Sb,
所述筛选单元,用于筛选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类别Sb一致的原始广告的广告类别Sa,并获取广告结果集。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匹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原始广告获得单元还用于将所述原始广告集合缓存到一服务端的本地数据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匹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装置还包括:
查询单元,用于从所述本地数据库中查询未过期的广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广告匹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装置还包括:
删除单元,用于定时删除过期的广告。
11. 一种广告匹配方法,应用于相互之间通信连接的服务端和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方法包括:
所述客户端设置广告需求参数,并向所述服务端发送广告请求,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数目N;
所述服务端依据广告请求获取原始广告集合,并获得所述原始广告集合中的每个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
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
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a和广告长度H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b和广告长度Hb,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的步骤包括:
所述服务端计算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
所述服务端筛选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在第一预设区间范围内的原始广告,并获取初步筛选结果集;
所述服务端计算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的长宽比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长宽比的比例(Wa/Ha)/(Wb/Hb);
所述服务端将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按照abs((Wa/Ha)/(Wb/Hb)-1)升序排序,并获取广告结果集;
所述服务端依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从所述广告结果集中选中前N个原始广告;
所述服务端将选中的N个原始广告反馈至所述客户端。”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593331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294656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4:CN104992356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独立权利要求1、6、1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第一预设区间范围为[0.5,2]”。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6、11内容如下:
“1. 一种广告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方法包括:
接收广告请求,所述广告请求包括广告需求参数,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数目N;
依据所述广告请求获取原始广告集合,并获得所述原始广告集合中的每个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
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
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a和广告长度H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b和广告长度Hb,所述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的步骤包括:
计算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
筛选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在第一预设区间范围内的原始广告,并获取初步筛选结果集,其中,第一预设区间范围为[0.5,2];
计算所述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的长宽比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长宽比的比例(Wa/Ha)/(Wb/Hb);
将所述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按照abs((Wa/Ha)/(Wb/Hb)-1)升序排序,并获取广告结果集;
依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从所述广告结果集中选中前N个原始广告;
发送所述选中的N个原始广告。”
“6. 一种广告匹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装置包括:
广告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广告请求,所述广告请求包括广告需求参数,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数目N;
原始广告获得单元,用于依据所述广告请求获取原始广告集合,并获得所述原始广告集合中的每个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
筛选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
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a和广告长度H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b和广告长度Hb,所述筛选单元包括:
第一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
初步筛选子单元,用于筛选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在第一预设区间范围内的原始广告,并获取初步筛选广告集,其中,第一预设区间范围为[0.5,2];
第二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初步筛选广告集中的原始广告的所述实际参数的长宽比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长宽比的比例(Wa/Ha)/(Wb/Hb);
排序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初步筛选广告集中的原始广告按照abs((Wa/Ha)/(Wb/Hb)-1)升序排序,并获取广告结果集;
所述选中单元用于依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从所述广告结果集中选中前N个原始广告;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发送选中的前N个原始广告。”
“11. 一种广告匹配方法,应用于相互之间通信连接的服务端和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匹配方法包括:
所述客户端设置广告需求参数,并向所述服务端发送广告请求,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数目N;
所述服务端依据广告请求获取原始广告集合,并获得所述原始广告集合中的每个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
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
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a和广告长度H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b和广告长度Hb,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的步骤包括:
所述服务端计算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
所述服务端筛选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在第一预设区间范围内的原始广告,并获取初步筛选结果集,其中,第一预设区间范围为[0.5,2];
所述服务端计算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的长宽比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长宽比的比例(Wa/Ha)/(Wb/Hb);
所述服务端将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按照abs((Wa/Ha)/(Wb/Hb)-1)升序排序,并获取广告结果集;
所述服务端依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从所述广告结果集中选中前N个原始广告;
所述服务端将选中的N个原始广告反馈至所述客户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技术方案,以实现拥有一个用户标识或应用标识的广告可以具备多个版本的广告描述信息,提高广告后续被选中以及展示给用户的机会,其并未提及任何有关实现广告的尺寸匹配效率与精确度更高,从而防止拉伸或缩小失真的问题,因此不存在对其进行改进的动机。(2)对比文件1中的广告请求参数包括用户标识/应用标识、广告内容、广告版本;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需求参数是指广告宽度Wb和广告长度Hb,二者被赋予的实际意义完全不同,进而执行后续步骤筛选出的前N个原始广告为需求的广告的形状匹配度很高的N个原始广告,因此二者选出的广告结果也是完全不一样的。(3)对比文件4中,选择的广告屏尺寸必须大于等于所要求的尺寸,当屏幕的尺寸小于所要求的尺寸时,不在被选择的范围以内;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当屏幕的尺寸小于所要求的尺寸时,若屏幕宽高比与所需求的广告宽高比匹配,则可以通过缩小广告尺寸来对广告进行播放,不会出现广告拉伸失真的问题。可见对比文件4的限制条件与本申请存在矛盾,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业务服务器21发送的广告请求中所携带的广告请求参数可以包括广告特征,而广告的尺寸信息是本领域常见的广告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广告请求参数可以包括广告的尺寸信息,以使业务服务器21可以向广告服务器22请求尺寸符合条件的广告。进一步的,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匹配广告和广告屏时考虑屏幕的宽高比与广告的宽高比之间是否符合要求,能够防止广告拉伸失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将广告的宽度、高度比例作为具体的广告尺寸信息进行匹配。(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数目、广告宽度以及广告长度,对比文件1中,广告请求参数包括请求广告的数量、广告特征。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广告数目。而对于广告宽度及长度,根据前述审查意见可知,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广告请求参数包括“广告特征”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可见对比文件1的广告请求参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广告需求参数并没有本质的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时,可以有选择地结合其公开的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两个限制条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影响广告呈现效果的前提下,为了获得更多选择结果,可以仅判断宽高比是否符合订单要求,使得在屏幕尺寸小于订单要求尺寸时也可以被选择,进而通过缩小广告尺寸来对广告进行播放,且不会出现拉伸失真。这种选择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容易实现的,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并不矛盾,不会阻碍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广告请求参数与广告描述信息之间的匹配问题,该广告描述信息并没有包括广告宽度及长度,说明书中也未提及关于广告尺寸或广告宽度或长高长度的字眼,进而广告请求参数也不包括广告宽度及长度。因此仅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广告请求参数包括“广告特征”的基础上,并不容易想到在广告请求参数中包括广告宽度及广告长度。(2)本申请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是用于筛选“原始广告”,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广告选屏方法,其尺寸以及宽高数值实际上是用于选出符合订单要求的“广告屏”,而不是用于筛选“原始广告”,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不同,没有给出在广告请求中携带广告宽度和高度信息进而选出宽高比例符合要求的广告的技术启示。实际上,对比文件4只需根据广告商用户提交的订单提取选屏条件,根据选屏条件中的广告屏尺寸以及宽高比选择对应的广告屏,并不涉及广告匹配的过程,即便选择了符合订单要求的尺寸大小以及宽高比的广告屏,也还是会存在广告拉伸失真的问题,并非复审通知书中认为的“在匹配广告和广告屏时,考虑屏幕的宽高比与广告的宽高比之间是否符合要求”。另外,第一预设范围[0.5,2]并非本领域的经验值,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593331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294656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4:CN104992356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匹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告内容的选择方法、系统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至第8页第1段):业务服务器21,用于发送广告请求,该广告请求携带广告请求参数,广告请求携带的广告请求参数可以包括:用户标识/应用标识、请求广告的数量(相当于广告数目N)、广告特征和应用上下文中的一种或几种。广告服务器22,用于接收业务服务器21发送的广告请求(相当于接收广告请求,所述广告请求包括广告需求参数,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数目N),将该广告请求携带的广告请求参数与广告服务器22保存的广告描述信息进行匹配,该广告描述信息包括版本字段(必然要先获取广告集合,再从中获得广告描述信息,可见特征“依据所述广告请求获取原始广告集合,并获得所述原始广告集合中的每个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是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并将匹配的广告描述信息、该广告描述信息中匹配的版本字段、该匹配的广告描述信息对应的广告内容返回业务服务器21(相当于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a和广告长度Ha,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包括广告宽度Wb和广告长度Hb,所述根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和每个所述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筛选出广告结果集的步骤包括:计算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筛选所述原始广告的广告宽度Wa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宽度Wb的比例Wa/Wb在第一预设区间范围内的原始广告,并获取初步筛选结果集,其中,第一预设区间范围为[0.5,2];计算所述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的实际参数的长宽比与所述广告需求参数的长宽比的比例(Wa/Ha)/(Wb/Hb);将所述初步筛选结果集中的原始广告按照abs((Wa/Ha)/(Wb/Hb)-1)升序排序,并获取广告结果集;依据所述广告需求参数从所述广告结果集中选中前N个原始广告;发送所述选中的N个原始广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广告拉伸失真,使广告与终端适配。
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多维标签的数字标牌广告选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67]、[0079]段,权利要求1):数字标牌广告选屏是广告投放系统根据广告主在订单中给出的、针对广告屏的地理位置约束条件和屏幕尺寸约束条件等进行选屏,最终给出满足条件的屏集合和屏位集合。D4.根据订单要求的广告屏尺寸选屏算法,具体实现如下:D4.1判断屏幕大小尺寸是否大于等于订单所要求尺寸;D4.2判断屏幕的宽高比是否符合订单所要求的宽高数值;D4.3当上述两步骤的值都为真时,则可以选择此广告屏。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为广告选择广告屏时,基于订单中规定的宽高尺寸选择合适大小的广告屏以使得广告能够在广告屏上呈现更好的视觉效果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当需要让广告在屏幕上呈现更好的视觉效果时,除了选择大小合适的屏幕,还可以选择大小合适的广告,这是容易想到的。基于此,结合上述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广告请求中携带广告的宽度和高度信息,选择出宽度、高度比例符合要求的广告,以更好地播放广告。而具体的比例要求数值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的。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广告请求参数可以包括请求广告的数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匹配得到多个广告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长度、宽度比例的匹配程度对广告进行排序,依次选取所需数量的广告并返回,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第14页最后一段):广告数据结构还包括一条或多条广告描述信息,每条广告描述信息中均包括类型(type)字段(相当于广告类别)。视频业务客户端23向广告客户端42请求一个60s的快餐类视频广告,由于广告客户端42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广告存在,于是广告客户端42向广告服务器22转发此广告请求,广告服务器22将此广告请求携带的广告请求参数与广告描述库222中的广告描述信息进行匹配,选择出广告ID为00001的版本1的广告(相当于筛选与广告需求参数的广告类别一致的原始广告的广告类别)。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缓冲视频广告自动更新的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所述广告管理模块为所述P2P下载模块提供需要下载的缓冲视频广告的存储地址;所述广告管理模块为所述广告更新模块提供已缓存到客户端本地的缓冲视频广告信息(相当于将原始广告集合缓存到本地数据库)。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广告缓存到本地数据库的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广告查询和播放的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将广告保存在广告服务器22的本地数据库中。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广告描述信息中包括到期时间(expiry_data_time)字段(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匹配广告时从本地数据库中查询未过期的广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所述广告管理模块能够删除所述客户端本地中的已经过期的缓冲视频广告(相当于删除过期的广告)。而定期执行删除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对比文件3中的广告管理模块定期删除已经过期的缓冲视频广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广告匹配装置,其分别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匹配方法。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业务服务器21向广告服务器22请求广告,广告服务器22将符合要求的广告返回业务服务器21(参见同上),可见广告服务器22和业务服务器21相当于相互之间通信连接的服务端和客户端。其次,权利要求11中客户端和服务端执行的操作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的各步骤相对应。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业务服务器21发送的广告请求中所携带的广告请求参数可以包括“广告特征”,且广告的尺寸信息是本领域常见的广告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广告请求参数可以包括广告的尺寸信息,以使业务服务器21可以向广告服务器22请求尺寸符合条件的广告。
(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在使用广告屏播放广告时,减少对广告的拉伸或缩放,减少广告尺寸与广告屏尺寸的匹配误差,使得广告能够在广告屏上呈现更好的视觉效果,通常既可以通过选择合适尺寸的广告来实现,也可以通过选择合适尺寸的广告屏来实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即分别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实现了广告能够在广告屏上呈现更好的视觉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基于订单中规定的宽高尺寸选择合适大小的广告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使得广告能够在广告屏上呈现更好的视觉效果,也可以选择宽高尺寸符合要求的广告。而Wa/Wb在[0.5,2]的第一预设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而选取到的,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