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润滑剂添加剂及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8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46499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3285.0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特灵国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思
合议组组长:李翔
参审员:李素燕
国际分类号:C10M1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其他部分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3285.0,名称为“润滑剂添加剂及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20161065A1,公开日为2012年6月28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处理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润滑剂组合物的方法,包括:
将功能性组合物加入到HVAC系统的包括润滑剂的制冷剂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为所述润滑剂重量的约5至10%,
其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羟基羧酸酯和约为润滑剂重量的0.001%至10%的苯并三唑;以及
基础油润滑剂,所述基础油润滑剂为不同于正在处理的润滑剂,且选自以下组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组包括:烷基苯、烷基化脂环烃、聚烷二醇、聚乙烯基醚、聚α烯烃、矿物油、多元醇酯;以及
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括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功能的化合物:
干扰金属羧酸盐在承载表面上的形成;
涂覆所述承载表面以减少金属羧酸盐在所述承载表面上的沉积;
减少所述金属羧酸盐的催化作用;以及
涂覆所述HVAC系统的膨胀装置或传热表面以防止所述润滑剂分解物的沉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组合物的所述羟基羧酸酯是羟基羧酸经醇酯化的产物。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醇包括甲醇、乙醇、己醇、辛醇、2-乙基己基醇、癸醇、月桂醇、异十三烷醇、肉豆蔻醇、鲸蜡醇、棕榈油醇、硬脂醇、异硬脂醇、油醇、反油醇、岩芹醇、亚油醇、亚麻醇、桐油醇、花生醇、二十碳烯醇、山俞醇、瓢儿菜醇、巴惟醇中的一种或多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按重 量计约1%至约60%的羟基羧酸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按重量计约5%至约40%的羟基羧酸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按重量计约10%至约20%的羟基羧酸酯。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包括羟基二羧酸、羟基双羧酸、羟基多羧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包括羟基羧酸蓖麻油酸(RA)、羟基硬脂酸、羟基月桂酸、羟基癸酸、羟基花生酸、羟基棕榈酸、羟基芥子酸、羟基亚油酸、羟基花生四烯酸、柠檬酸、苹果酸、以及酒石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包括环结构,其中所述环结构包括芳族、同素环和杂环中的一种或多种。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包括水杨酸和二羟基苯甲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酯由羟基羧酸和脂肪酸形成。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脂肪酸包括戊酸、己酸、庚酸、辛酸、壬酸、癸酸、十一烷酸、十二烷酸、十三烷酸、十四烷酸、十五烷酸、十六烷酸、十七烷酸、十八烷酸、十九烷酸、二十烷酸、油酸、以及2-乙基己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第二羟基羧酸酯。
14. 一种保养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方法,包括:
将功能性组合物加入到HVAC系统的包括润滑剂的制冷剂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为HVAC系统中所述润滑剂重量的约5至10%,
其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
羟基羧酸酯和约为润滑剂重量的0.001%至10%的苯并三唑;以及
基础油润滑剂,所述基础油润滑剂为不同于所述HVAC系统的润滑剂,且选自以下组中的至少一个,所述组包括:烷基苯、烷基化脂环烃、聚烷二醇、聚乙烯基醚、聚α烯烃、矿物油、以及多元醇酯。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HVAC系统包含氢氟烃(HFC)制冷剂。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HVAC系统包含氢氟烃(HFC)制冷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权利要求书(共3页13项),修改的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和11中对羟基羧酸酯和苯并三唑的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实施例I的对比测试证明了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该10%-20%的添加量的羟基羧酸酯的功能性组合物能够表现出显著地减少孔口上材料沉积的效果。(2)本申请实施例证明了苯并三唑表现出能够减小孔口上的沉积材料,同时苯并三唑的使用浓度相对较低,这有助于减少与使用功能性组合物相关的成本,其数值范围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轻易地想到运用在对比文件1中的冷冻油组合物中以有效减少沉淀沉积。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处理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润滑剂组合物的方法,包括:
将功能性组合物加入到HVAC系统的包括润滑剂的制冷剂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为所述润滑剂重量的约5至10%,
其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按重量计约10%至约20%的羟基羧酸酯和按润滑剂重量计约0.001%至约0.1%的苯并三唑;以及
基础油润滑剂,所述基础油润滑剂为不同于正在处理的润滑剂,且选自以下组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组包括:烷基苯、烷基化脂环烃、聚烷二醇、聚乙烯基醚、聚α烯烃、矿物油、多元醇酯;以及
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括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功能的化合物:
干扰金属羧酸盐在承载表面上的形成;
涂覆所述承载表面以减少金属羧酸盐在所述承载表面上的沉积;
减少所述金属羧酸盐的催化作用;以及
涂覆所述HVAC系统的膨胀装置或传热表面以防止所述润滑剂分解物的沉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组合物的所述羟基羧酸酯是羟基羧酸经醇酯化的产物。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醇包括甲醇、乙醇、己醇、辛醇、2-乙基己基醇、癸醇、月桂醇、异十三烷醇、肉豆蔻醇、鲸蜡醇、棕榈油醇、硬脂醇、异硬脂醇、油醇、反油醇、岩芹醇、亚油醇、亚麻醇、桐油醇、花生醇、二十碳烯醇、山俞醇、瓢儿菜醇、巴惟醇中的一种或多种。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包括羟基二羧 酸、羟基双羧酸、羟基多羧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包括羟基羧酸蓖麻油酸(RA)、羟基硬脂酸、羟基月桂酸、羟基癸酸、羟基花生酸、羟基棕榈酸、羟基芥子酸、羟基亚油酸、羟基花生四烯酸、柠檬酸、苹果酸、以及酒石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包括环结构,其中所述环结构包括芳族、同素环和杂环中的一种或多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包括水杨酸和二羟基苯甲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羟基羧酸酯由羟基羧酸和脂肪酸形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脂肪酸包括戊酸、己酸、庚酸、辛酸、壬酸、癸酸、十一烷酸、十二烷酸、十三烷酸、十四烷酸、十五烷酸、十六烷酸、十七烷酸、十八烷酸、十九烷酸、二十烷酸、油酸、以及2-乙基己酸中的一种或多种。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第二羟基羧酸酯。
11. 一种保养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方法,包括:
将功能性组合物加入到HVAC系统的包括润滑剂的制冷剂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为HVAC系统中所述润滑剂重量的约5至10%,
其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
按重量计约10%至约20%的羟基羧酸酯和按润滑剂重量计约0.001%至约0.1%的苯并三唑;以及
基础油润滑剂,所述基础油润滑剂为不同于所述HVAC系统的润滑剂, 且选自以下组中的至少一个,所述组包括:烷基苯、烷基化脂环烃、聚烷二醇、聚乙烯基醚、聚α烯烃、矿物油、以及多元醇酯。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HVAC系统包含氢氟烃(HFC)制冷剂。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HVAC系统包含氢氟烃(HFC)制冷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26日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羟基羧酸酯的含量(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0022]段)羟基羧酸酯优选约10重量%至约20重量%,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实现本申请相应的技术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苯并三唑具有抗氧化保护金属腐蚀的作用,是所属领域常用的抗氧防腐蚀剂、金属表面钝化剂,可用于防止金属氧化产生沉积,因此苯并三唑的添加可减小孔口沉积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至于其具体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物抗沉积的性能要求以及成本的要求可显而易见的选择调整得到的,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含量限定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13项),修改的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和11中“0.001%至约0.1%的苯并三唑”修改为“0.001%至约0.05%的苯并三唑”。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1如下:
“1. 一种处理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润滑剂组合物的方法,包括:
将功能性组合物加入到HVAC系统的包括润滑剂的制冷剂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为所述润滑剂重量的约5至10%,
其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按重量计约10%至约20%的羟基羧酸酯和按润滑剂重量计约0.001%至约0.05%的苯并三唑;以及
基础油润滑剂,所述基础油润滑剂为不同于正在处理的润滑剂,且选自以下组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组包括:烷基苯、烷基化脂环烃、聚烷二醇、聚乙烯基醚、聚α烯烃、矿物油、多元醇酯;以及
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括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功能的化合物:
干扰金属羧酸盐在承载表面上的形成;
涂覆所述承载表面以减少金属羧酸盐在所述承载表面上的沉积;
减少所述金属羧酸盐的催化作用;以及
涂覆所述HVAC系统的膨胀装置或传热表面以防止所述润滑剂分解物的沉积。
11. 一种保养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方法,包括:
将功能性组合物加入到HVAC系统的包括润滑剂的制冷剂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为HVAC系统中所述润滑剂重量的约5至10%,
其中所述功能性组合物包含:
按重量计约10%至约20%的羟基羧酸酯和按润滑剂重量计约0.001%至约0.05%的苯并三唑;以及
基础油润滑剂,所述基础油润滑剂为不同于所述HVAC系统的润滑剂, 且选自以下组中的至少一个,所述组包括:烷基苯、烷基化脂环烃、聚烷二醇、聚乙烯基醚、聚α烯烃、矿物油、以及多元醇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苯并三唑。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添加剂仅用于暗示这些成分可能存在于该冷冻机油中,并没有暗示这些冷冻机油将会/能够解决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所要解决的同样的问题,本申请的普通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选取苯并三唑作为添加剂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苯并三唑的含量,本申请记载的相关测试结果表明加入权利要求限定含量的苯并三唑能够增强功能性组合物的性能,从而低成本而又有效地防止或减少沉淀物生成或材料沉积于HVAC系统膨胀装置或换热面上,具有意料不到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13项)。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9月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摘要,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其他部分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处理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润滑剂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HFC的合成冷冻机油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实施例1-2):由蓖麻油酸和丁醇酯化制备酯,按照10%含量的酯(即权利要求1的羟基羧酸酯)加入POE基础油(即权利要求1的基础油润滑剂)中,再按照HFC(134a)制冷剂:油(即权利要求1的功能性组合物)为90:10的比例混合得到制冷组合物(结合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7和说明书[0022]段对于重量含量的限定以及本领域配制润滑油组合物的常识,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上述含量为以重量计的含量),该混合物(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组合物)在-40℃通过了流动性测试。由于制备的制冷组合物在A/C系统中进行油迁移试验(实施例3),可知制冷组合物为处理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润滑剂组合物。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还包含一定量的苯并三唑;(2)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还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功能的化合物:具有干扰金属羧酸盐在承载表面上的形成,涂覆所述承载表面以减少金属羧酸盐在所述承载表面上的沉积,减少所述金属羧酸盐的催化作用、以及涂覆所述HVAC系统的膨胀装置或传热表面以防止所述润滑剂分解物的沉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处理HVAC系统润滑剂组合物的沉积问题。
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苯并三唑具有抗氧化保护金属腐蚀的作用,是所属领域常用的抗氧防腐蚀剂、金属表面钝化剂,可用于防止金属氧化产生沉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金属腐蚀沉积,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加入苯并三唑,而其具体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调整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0026]-[0027]段),该制冷组合物包括至少一种添加剂组分,添加剂组分可以是本领域已知的用于增强润滑性和/或系统稳定性的任何常用的制冷系统添加剂,具体实例包括抗磨剂、极圧剂、抗氧化防腐蚀剂、金属表面钝化剂、自由基清除剂、发泡和消泡剂、泄露检测剂等,添加量为0.1-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添加剂可以防止金属腐蚀,减少沉积,因此有动机根据组合物的性能要求进一步选择适宜的添加剂来实现相应的功能,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的选择区别(2)限定功能的添加剂。
同时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基础油选自除多元醇酯以外的其它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0017]段),基础油选自:烷基苯、烷基化环烷烃、聚烷撑二醇、聚乙烯醚、聚α烯烃、矿物油、多元醇酯及其组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选择上述物质作为基础油。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0,12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7]- [0021]段):组合物包含羟基羧酸酯的混合物,羟基羧酸酯是羟基羧酸与醇的酯化产物;羟基羧酸是单羟基脂肪酸。可被酯化的羟基羧酸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蓖麻醇酸(RA),羟基硬脂酸,羟基月桂酸,羟基癸酸,羟基花生酸,羟基棕榈酸,羟基芥酸,羟基亚油酸,羟基花生四烯酸,及其组合。在某些实施方案中,羟基羧酸包括超过一个的分开的羟基。在一个实施方案中,羟基羧酸包括超过一个的羧酸基团,诸如羟基二羧酸。羟基多羧酸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枸橼酸(即柠檬酸),苹果酸,酒石酸,及其组合。在又一个实施方案中,羟基羧酸包含环状结构,该环状结构可以是芳香的、碳环的、杂环的等。这种羟基羧酸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水杨酸,二羟基苯甲酸,及其组合。例如,该组合物可包括羟基羧酸的酯和脂肪酸的酯,可使用任何的脂肪酸,包括但不限于:戊酸,己酸,庚酸,辛酸,壬酸,癸酸,十一烷酸,十二烷酸,十三烷酸,十四烷酸,十五烷酸,十六烷酸,十七烷酸,十八烷酸,十九烷酸,二十烷酸,油酸,2-乙基己酸,及其组合。在其它实施方案中,该组合物可优选包括超过一种的羟基羧酸的酯。每种酯可由不同的羟基羧酸产生。所述醇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甲醇、乙醇、己醇、辛醇、2-乙基己醇、癸醇、月桂醇、异十三烷醇、肉豆蔻醇、鲸蜡醇、棕榈油醇、硬脂醇、异硬脂醇、油醇、反油醇、岩芹醇、亚油醇、亚麻醇、桐油醇、花生醇、二十碳烯醇、山俞醇、瓢儿菜醇、巴惟醇或其组合。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保养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组合物用途隐含公开了其为一种保养加热、通风以及空调(HVAC)系统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苯并三唑,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0026]-[0027]段)该制冷组合物包括至少一种添加剂组分,添加剂组分可以是本领域已知的用于增强润滑性和/或系统稳定性的任何常用的制冷系统添加剂,具体实例包括抗磨剂、极圧剂、抗氧化防腐蚀剂、金属表面钝化剂、自由基清除剂、发泡和消泡剂、泄露检测剂等。可见对比文件1关注通过加入防腐蚀剂和金属表面钝化剂来避免润滑剂发生金属腐蚀沉积,保持润滑剂体系的稳定性,至于具体添加剂的类型则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性能要求来进行选择,而苯并三唑具有抗氧化保护金属腐蚀的作用,是所属领域常用的抗氧防腐蚀剂、金属表面钝化剂,可用于防止金属氧化产生沉积,因此选择苯并三唑作为润滑剂体系防腐蚀添加剂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存在技术障碍。(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润滑剂组合物的防止沉积的相关性能要求并结合有限试验来选择苯并三唑适宜的含量,基于苯并三唑具有抗氧化保护金属腐蚀的作用,并能够产生防止金属氧化产生沉积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加入适量苯并三唑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基于苯并三唑是有害物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容易爆炸,就产生对其适量的使用的技术障碍。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