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扫描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安全扫描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72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83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80001096.0
申请日:2016-09-30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宇希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明媚
国际分类号:G06F2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1096.0,名称为“安全扫描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30日,2016年10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CN105718800A,公开为2016年06月29日。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置安全扫描是对前置扫描项进行的。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子设备中使用存储器来存执可执行指令,使用处理器来执行存储在存储器中的可执行指令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安全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在所述系统中对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
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系统中对前置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包括:
检测到与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触发与所述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系统中对前置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包括:
检测到与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调用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接口,触发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扫描结果中对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
基于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计算用于表示当前安全状态的安全评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触发所述安全软件设置的即时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得到第二扫描结果;
基于所述第一扫描结果和所述第二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6. 一种安全扫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扫描模块,被配置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在所述系统中对前置扫描 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所述第一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获取模块获取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包括:
第一扫描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到与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触发与所述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包括:
第二扫描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到与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调用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接口,触发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第一扫描结果中对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
计算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计算用于表示当前安全状态的安全评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扫描模块,被配置为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触发所述安全软件设置的即时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得到第二扫描结果;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和所述第二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二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1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在所述系统中对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
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应用场景、执行主体不同。权利要求1的目的在于电子设备根据前置扫描项对应的第一扫描结果,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即,权利要求1的应用场景是在安全软件开始即时扫描前,可以根据事先获得的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执行主体为电子设备,不限定是安装在电子设备上的安全软件。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在于安全软件进行全文件扫描时,确定待扫描文件是否记录在文档数据库中,以提高对全盘文件进行病毒扫描和查杀的速度,应用于安全软件进行病毒扫描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为病毒查杀客户端。对比文件2中仅有“查询文档数据库,确定待检测文件是否记录在文档数据库中”与本申请存在关联,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不恰当的。(2)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第一扫描结果,根据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对比文件2中文档数据库是否记录了针对待扫描文件的扫描结果还不确定,但权利要求1中第一扫描结果肯定是存在的,两者不能等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安全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其中,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所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者升级;
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包括:
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触发与所述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包括:
检测到与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调用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接口,触发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扫描结果中对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
基于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计算用于表示当前安全状态的安全评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触发所述安全软件设置的即时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得到第二扫描结果;
基于所述第一扫描结果和所述第二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6. 一种安全扫描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于电子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扫描模块,被配置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其中,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所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者升级;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所述第一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获取模块获取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包括:
第一扫描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到与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触发与所述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包括:
第二扫描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到与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调用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接口,触发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第一扫描结果中对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
计算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计算用于表示当前安全状态的安全评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扫描模块,被配置为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触发所述安全软件设置的即时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得到第二扫描结果;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和所述第二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二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1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其中,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所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者升级;
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申请人声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步骤S101,查询文档数据库,确定待扫描文件是否记录在所述文档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文档数据库记录本地已扫描文件的扫描结果,所述扫描结果包括文件信息和安全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对比文件2扫描各种文件,而应用程序属于系统中常见的文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待扫描文件发成变化时,才进行扫描;在应用程序进行安装或升级后,属于常见的文件发生变化情况,此时进行安全扫描,以保证安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的目的也是根据扫描结果,确定安全状态;虽然对比文件2的杀病毒软件进行病毒扫描,也可以进行指定文件的查杀病毒,不一定必须进行全面扫描,且杀毒软件安装于机器上,相当于主体也是电子设备来控制杀毒软件进行操作;(3)对比文件2公开查询文档数据库,如果没有扫描结果的记录,则执行扫描查杀程序,并加扫描结果录入文档数据库,因此,在后续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第一扫描结果是肯定存在的;进行病毒扫描时只对发生变化的文件进行扫描,过滤掉不发生变化的文件,进而提高扫描查杀速度。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其中,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所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者升级。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其中,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所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者升级。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都是减少安全软件进行安全扫描的内容,缩短扫描时间,对比文件2的执行主体也是具有病毒查杀客户端的电子设备,通过安全软件或者前置扫描项对应的前置扫描程序对前置扫描性进行扫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自行选择的,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利用的是系统空闲状态下扫描本地磁盘上文件所获得的扫描结果,而权利要求1利用的是系统运行过程中前置扫描项的安全扫描结果。一方面,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对计算机进行实时防护拦截对计算机构成的潜在威胁,包括监控程序及文档的执行、写入,当发现病毒时由杀毒软件自动处理病毒并将原始文件在隔离区备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计算机工具软件使用教程》,李振华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年09月,第38-25页,图3.9)。由于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是常用的程序执行写入方式,因此当应用程序安装或升级时,触发对应的扫描程序自动扫描对应的文件并记录扫描结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病毒扫描查杀过程中,根据文档数据库中的扫描记录避免对已扫描并且未发生变化的文档进行重复扫描查杀,提高扫描查杀速度,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文件扫描结果是在机器处于空闲状态下扫描获得的,但是根据需要利用系统运行过程中获得的扫描记录以避免重复扫描提高扫描查杀速度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5]段)“当文档数据库有扫描文件的记录(相当于第一扫描结果)时:判断所述待扫描文件是否发生变化;若扫描文件未发生变化,且病毒库没有升级标记,将文档数据库中已记录的文件的安全状态反馈给用户”。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第一扫描结果,根据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安全扫描的执行主体包括操作系统自带的安全扫描组件以及安装在电子设备中的安全扫描客户端即安全软件,两者是彼此独立运行的安全扫描程序。而对比文件2中,病毒查杀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杀毒软件。(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前置扫描项是预先设置的特定项,至少包括应用程序操作系统检测到前置扫描项的状态发生变化时,利用操作系统自带的安全扫描程序对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而对比文件2中前置扫描项是随机确定的,并不是预先设置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前置安全扫描的触发条件至少包括检测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但是对比文件2中不涉及前置安全扫描的触发。(3)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是电子设备中设置有两个相互独立的安全扫描程序,一个是操作系统自带的安全扫描程序,一个是安装在电子设备中安全扫描客户端,二者属于彼此独立运行的安全扫描程序。操作系统在运行时可以启动自带的安全扫描程序或者在安全软件不启动的情况下通过预设接口调用安全软件中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对预设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获得第一扫描结果。当安全软件被启动进行安全扫描时,可以首先通过安全软件与操作系统之间的接口,从操作系统获取第一扫描结果,并结合自身的扫描结果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而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是计算机中安装有一款病毒查杀客户端,可以将已扫描文件的扫描结果记录在文档数据库中,在后续该病毒查杀客户端被触发对待扫描文件执行病毒扫描查杀时,首先判断文档数据库中是否记录有上述待扫描文件的历史扫描结果,再确定历史扫描结果对应的文档信息和病毒库信息与当前的文档信息和病毒库信息均未发生变化时,可以不再对待扫描文件执行病毒扫描查杀,提高扫描查杀速度。两者并不相同。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安全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通过所述安全软件与所述操作系统之间的接口,从所述操作系统处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
所述前置扫描项至少包括:应用程序;
其中,当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时,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包括:
检测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安装或升级的应用程序进行病毒扫描和应用签名扫描,得到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包括:
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触发与所述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包括:
检测到与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调用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接口,触发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扫描结果中对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
基于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计算用于表示当前安全状态的安全评 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触发所述安全软件设置的即时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得到第二扫描结果;
基于所述第一扫描结果和所述第二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6. 一种安全扫描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于电子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扫描模块,被配置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其中,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所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者升级;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通过所述安全软件与所述操作系统之间的接口,从所述操作系统处获取所述第一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获取模块获取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
所述前置扫描项至少包括:应用程序;
其中,当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时,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包括:
检测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安装或升级的应用程序进行病毒扫描和应用签名扫描,得到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包括:
第一扫描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到与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时,触发与所述第一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包括:
第二扫描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到与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操作 时,调用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接口,触发安全软件与所述第二预设前置扫描项相对应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第一扫描结果中对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
计算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前置扫描项各自的评分,计算用于表示当前安全状态的安全评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扫描模块,被配置为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触发所述安全软件设置的即时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得到第二扫描结果;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扫描结果和所述第二扫描模块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二扫描结果确定当前的安全状态。
1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其中,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所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者升级;
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通过所述安全软件与所述操作系统之间的接口,从所述操作系统处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根据所述第一扫描结果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
所述前置扫描项至少包括:应用程序;
其中,当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时,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 描结果,包括:
检测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安装或升级的应用程序进行病毒扫描和应用签名扫描,得到所述第一扫描结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10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5718800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安全扫描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快速病毒扫描查杀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51]段,图1):步骤S101,查询文档数据库,确定待扫描文件是否记录在所述文档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文档数据库记录本地已扫描文件的扫描结果,所述扫描结果包括文件信息和安全状态;步骤S102,若没有记录,则对所述待扫描文件执行扫描查杀程序,并将扫描结果录入所述文档数据库;若有记录(相当于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第一扫描结果),则:判断所述待扫描文件是否发生变化;步骤S103,在判断出所述待扫描文件发生变化后,执行所述扫描查杀程序,并将扫描结果录入所述文档数据库;若扫描文件未发生变化,且病毒库没有升级标记,将文档数据库中已记录的文件的安全状态反馈给用户(相当于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所述病毒扫描查杀方法在扫描待扫描文件时,不直接对其进行扫描,而是通过查询文档数据库判断该待扫描文件是否被扫描过;若未扫描过,则对其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结果记录存档;反之,则判断待扫描文件是否发生变化,若变化则还需要进行扫描并录入扫描结果;通过上述方案,避免了在病毒扫描查杀过程中,对已扫描并且未发生变化的文档进行重复扫描查杀,不占用大量系统资源,并且提高了扫描查杀速度;在一些可选的实施例中,在确定待扫描文件是否记录在所述文档数据库前,还包括:建立所述文档数据库;该操作具体包括:检测机器是否处于空闲状态;在检测到处于空闲状态后,扫描本地磁盘上所有文件,获取各文件的扫描结果;生成文档数据库,并将扫描后的各文件的扫描结果记录于所述文档数据库中。尽管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执行主体必然是具有病毒查杀客户端的电子设备,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用于电子设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通过所述安全软件与所述操作系统之间的接口,从所述操作系统处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所述前置扫描项至少包括:应用程序; 其中,当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时,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包括: 检测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安装或升级的应用程序进行病毒扫描和应用签名扫描,得到所述第一扫描结果。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特定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计算机进行实时防护拦截对计算机构成的潜在威胁,包括监控程序及文档的执行、写入,当发现病毒时由杀毒软件自动处理病毒并将原始文件在隔离区备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计算机工具软件使用教程》,李振华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年09月,第38-25页,图3.9)。由于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是常用的程序执行写入方式,因此当应用程序安装或升级时,触发对应的扫描程序自动扫描对应的文件并记录扫描结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文件扫描结果是由扫描查杀程序扫描获得的,但是采用多个的扫描主体进行相同或不同项目的扫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病毒扫描查杀过程中,根据文档数据库中的扫描记录避免对已扫描并且未发生变化的文档进行重复扫描查杀,提高扫描查杀速度。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重复扫描查杀,不同的扫描主体共享扫描结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想到通过操作系统检测应用程序的升级或安装,并通过操作系统和安全软件之间的接口将扫描结果共享给安全软件,避免了在病毒扫描查杀过程中,对已扫描并且未发生变化的项目进行重复扫描查杀,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检测到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触发预设的扫描程序或者通过调用接口触发安全软件中对应的前置扫描程序对前置扫描项进行扫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各前置扫描项的扫描结果获得对应的评分,并根据这些评分获得系统的安全状态是安全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前置扫描项的扫描结果以及安全软件的即时扫描结果获得系统的安全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快速病毒扫描查杀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51]段,图1):步骤S101,查询文档数据库,确定待扫描文件是否记录在所述文档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文档数据库记录本地已扫描文件的扫描结果,所述扫描结果包括文件信息和安全状态;步骤S102,若没有记录,则对所述待扫描文件执行扫描查杀程序,并将扫描结果录入所述文档数据库;若有记录(相当于当安全软件启动安全扫描时,获取第一扫描结果),则:判断所述待扫描文件是否发生变化;步骤S103,在判断出所述待扫描文件发生变化后,执行所述扫描查杀程序,并将扫描结果录入所述文档数据库;若扫描文件未发生变化,且病毒库没有升级标记,将文档数据库中已记录的文件的安全状态反馈给用户(相当于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所述病毒扫描查杀方法在扫描待扫描文件时,不直接对其进行扫描,而是通过查询文档数据库判断该待扫描文件是否被扫描过;若未扫描过,则对其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结果记录存档;反之,则判断待扫描文件是否发生变化,若变化则还需要进行扫描并录入扫描结果;-通过上述方案,避免了在病毒扫描查杀过程中,对已扫描并且未发生变化的文档进行重复扫描查杀,不占用大量系统资源,并且提高了扫描查杀速度;在一些可选的实施例中,在确定待扫描文件是否记录在所述文档数据库前,还包括:建立所述文档数据库;该操作具体包括:检测机器是否处于空闲状态;在检测到处于空闲状态后,扫描本地磁盘上所有文件,获取各文件的扫描结果;生成文档数据库,并将扫描后的各文件的扫描结果记录于所述文档数据库中。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隐含公开用于电子设备,并且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和存储指令的存储器。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通过所述安全软件与所述操作系统之间的接口,从所述操作系统处获取所述第一扫描结果;所述前置扫描项至少包括:应用程序; 其中,当所述前置扫描项为应用程序时,所述检测到与前置扫描项对应的操作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得到第一扫描结果,包括: 检测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时,通过操作系统对所述安装或升级的应用程序进行病毒扫描和应用签名扫描,得到所述第一扫描结果。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特定扫描项进行安全扫描。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计算机进行实时防护拦截对计算机构成的潜在威胁,包括监控程序及文档的执行、写入,当发现病毒时由杀毒软件自动处理病毒并将原始文件在隔离区备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计算机工具软件使用教程》,李振华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年09月,第38-25页,图3.9)。由于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是常用的程序执行写入方式,因此当应用程序安装或升级时,触发对应的扫描程序自动扫描对应的文件并记录扫描结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文件扫描结果是由扫描查杀程序扫描获得的,但是采用多个的扫描主体进行相同或不同项目的扫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病毒扫描查杀过程中,根据文档数据库中的扫描记录避免对已扫描并且未发生变化的文档进行重复扫描查杀,提高扫描查杀速度。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重复扫描查杀,不同的扫描主体共享扫描结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想到通过操作系统检测应用程序的升级或安装,并通过操作系统和安全软件之间的接口将扫描结果共享给安全软件,避免了在病毒扫描查杀过程中,对已扫描并且未发生变化的项目进行重复扫描查杀,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安全扫描的执行主体包括操作系统自带的安全扫描组件以及安装在电子设备中的安全扫描客户端即安全软件,两者是彼此独立运行的安全扫描程序。而对比文件2中,病毒查杀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杀毒软件。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前置扫描项是预先设置的特定项,至少包括应用程序操作系统检测到前置扫描项的状态发生变化时,利用操作系统自带的安全扫描程序对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而对比文件2中前置扫描项是随机确定的,并不是预先设置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前置安全扫描的触发条件至少包括检测到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但是对比文件2中不涉及前置安全扫描的触发。
(3)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是电子设备中设置有两个相互独立的安全扫描程序,一个是操作系统自带的安全扫描程序,一个是安装在电子设备中安全扫描客户端,二者属于彼此独立运行的安全扫描程序。操作系统在运行时可以启动自带的安全扫描程序或者在安全软件不启动的情况下通过预设接口调用安全软件中的预设前置扫描程序,对预设前置扫描项进行前置安全扫描,获得第一扫描结果。当安全软件被启动进行安全扫描时,可以首先通过安全软件与操作系统之间的接口,从操作系统获取第一扫描结果,并结合自身的扫描结果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安全状态。而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是计算机中安装有一款病毒查杀客户端,可以将已扫描文件的扫描结果记录在文档数据库中,在后续该病毒查杀客户端被触发对待扫描文件执行病毒扫描查杀时,首先判断文档数据库中是否记录有上述待扫描文件的历史扫描结果,再确定历史扫描结果对应的文档信息和病毒库信息与当前的文档信息和病毒库信息均未发生变化时,可以不再对待扫描文件执行病毒扫描查杀,提高扫描查杀速度。两者并不相同。
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文件扫描结果是由扫描查杀程序扫描获得的,但是采用多个的扫描主体进行相同或不同项目的扫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病毒扫描查杀过程中,根据文档数据库中的扫描记录避免对已扫描并且未发生变化的文档进行重复扫描查杀,提高扫描查杀速度。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重复扫描查杀,不同的扫描主体共享扫描结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2)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前置扫描项。但是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计算机进行实时防护拦截对计算机构成的潜在威胁,包括监控程序及文档的执行、写入,当发现病毒时由杀毒软件自动处理病毒并将原始文件在隔离区备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计算机工具软件使用教程》,李振华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第38-25页,图3.9)。由于应用程序的安装或升级是常用的程序执行写入方式,因此当应用程序安装或升级(即前置扫描项)时,触发对应的扫描程序自动扫描对应的文件并记录扫描结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3)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均是利用已有的扫描结果,避免重复扫描,提高扫描查杀速度。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执行主体和触发方式。如前述(1)和(2),这些区别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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