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即时通讯中的信息显示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即时通讯中的信息显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31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03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18557.6
申请日:2014-12-24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韩燕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18557.6,名称为“一种即时通讯中的信息显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7、10-14、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8、9、15、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CN103634198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公开了权利要求1-5、7、10-14、16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技术领域相同,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7、10-14、1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9、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3428073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公开,则权利要求6、9、15、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8、17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8项、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0001]-[0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至图3-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即时通讯中的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到用户的信息显示指令后,基于选取策略选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所述选取策略是可更改的,单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为一即时通讯组传输的即时通讯信息的集合;
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多个窗口显示在信息显示界面中划分得到的多个显示区域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信息显示指令,以便基于该信息显示指令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信息显示指令,包括:
接收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或
接收运行即时通讯应用的过程中接收的特定指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预先对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以获得多个显示区域,每个显示区域对应显示一用于显示单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窗口,以便于获取对应数量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并分别显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先对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以获得多个显示区域,具体包括:
根据用户输入的划分策略对所述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得到显示区域;或
根据获得的显示屏幕信息确定划分策略,并根据划分策略对所述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得到显示区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包括:
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包括:
获取当前一段时间内活跃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下述步骤中的一个或多个:
调整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显示位置;
隐藏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对显示有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窗口进行放大显示;
对显示有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窗口进行缩小显示。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利用接收到的即时通讯信息,对窗口中显示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进行更新;或
改变特定窗口所在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特定窗口包括:未读即时通讯信息对应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所在的窗口;或
对在窗口中在中显示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进行操作。
10. 一种即时通讯中的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信息单元,用于接收到用户的信息显示指令后,基于选取策略选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所述选取策略是可更改的,单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为一即时通讯组传输的即时通讯信息的集合;
显示信息单元,用于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多个窗口显示在信息显示界面中划分得到的多个显示区域中。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接收指令单元,用于:在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之前,
接收信息显示指令,以便基于该信息显示指令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接收指令单元,用于:
接收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或
接收运行即时通讯应用的过程中接收的特定指令。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显示信息单元,还用于:
预先对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以获得多个显示区域,每个显示区域对应显示一用于显示单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窗口,以便于获取对应数量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并分别显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显示信息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用户输入的划分策略对所述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得到显示区域;或
根据获得的显示屏幕信息确定划分策略,并根据划分策略对所述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得到显示区域。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获取信息单元,用于:
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获取信息单元,用于:
获取当前一段时间内活跃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17.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显示信息单元,用于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之后,还用于执行下述步骤中的一个或多个:
调整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显示位置;
隐藏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对显示有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窗口进行放大显示;
对显示有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窗口进行缩小显示。
18.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显示信息单元,还用于: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之后,
利用接收到的即时通讯信息,对窗口中显示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进行更新; 或
改变特定窗口所在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特定窗口包括:未读即时通讯信息对应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所在的窗口;或
对在窗口中在中显示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进行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增加了特征“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数目基于划分得到的所述多个显示区域的数目而确定;当接收到一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未读即时通讯信息时,改变所述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15,并依次调整了权利要求的次序。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数目基于划分得到的所述多个显示区域的数目而确定”。(2)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当接收到一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未读即时通讯信息时,改变所述即时通讯信息集合时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对比文件2对子窗口的改变是一种对子窗口内容和显示的改变,并未涉及到对子窗口的位置的改变。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即时通讯中的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接收到用户的信息显示指令后,基于选取策略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所述选取策略是可更改的,单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为一即时通讯组传输的即时通讯信息的集合;
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多个窗口显示在信息显示界面中划分得到的多个显示区域中,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数目基于划分得到的所述多个显示区域的数目而确定;
当接收到一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未读即时通讯信息时,改变所述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
9. 一种即时通讯中的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信息单元,用于接收到用户的信息显示指令后,基于选取策略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所述选取策略是可更改的,单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为一即时通讯组传输的即时通讯信息的集合;
显示信息单元,用于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多个窗口显示在信息显示界面中划分得到的多个显示区域中,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数目基于划分得到的所述多个显示区域的数目而确定;
所述显示信息单元,还用于当接收到一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未读即时通讯 信息时,改变所述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来说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3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增加特征“所述信息显示指令包括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复审请求人认为:(一)对比文件1中的更新指令不能等同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显示指令”,并且,在相关技术中并没有在启动即时通讯应用时就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范例, 因为相关技术均是在启动及时通讯应用时获取全部的及时通讯信息。(二)对比文件2只是涉及到了接收未读消息以及通过提取所选择的未读消息加载在子窗口中来改变子窗口。对比文件2中对子窗口的改变是一种对子窗口内容和显示的改变,并未涉及到对子窗口的位置的改变。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当接收到一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未读即时通讯信息时,改变所述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并且,因为公知常识只在调整窗口位置时是针对普通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而不会是针对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即时通讯信息结合,则不能结合公知常识得到区别技术特征3)。(三)对比文件1中聊天区域的数目是基于联系人的数目而确定的,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划分的显示区域的数目确定即时通信信息集合的数目,是截然不同的。在某种程度上,这两种方式是互斥的,即一旦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式,则不可能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方式,则对比文件1不容易与区别技术特征2)相结合。(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解决在有限数目的显示区域中如何显示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这个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是基于联系人数目确定聊天窗口数目(窗口数目相对于联系人数目是充足的),因而对比文件1不会涉及到这个技术问题,自然不会存在解决这个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0001]至[0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至图3-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634198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3428073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即时通讯中的信息显示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即时通信软件的界面显示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2]-[0051]段,图1-7),获取单元,获取所述即时通信软件的N个联系人,N个联系人可以为系统默认的即时通信软件用户的全部联系人或者部分联系人,也可以为用户预设的该用户在即时通信软件上的全部联系人或者部分联系人,可以根据与联系人的通信时间对N个联系人进行排序之后生成N个聊天区域,更新指令可以由用户输入的更新启动命令触发,也可以根据配置的更新时限自动触发。还可以通过统计用户与其所有联系人的通信次数来获取到该用户与其每个联系人的通信频率,并根据通信频率的高低来自上而下排列N个聊天区域,也可以首先考虑每个联系人的通信频率,当通信频率相同时,按照每个联系人的最近通信时间在界面中自上而下排列N个聊天区域(用户设置N个联系人属于对选取策略的更改,则上述内容相当于在接收到用户的更新启动指令后,基于选取策略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所述选取策略是可更改的;改变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在即时通信软件的界面显示过程中,可以将联系人的信息和用户与该联系人的所有历史消息记录统一存储在本地文件中,所述N为大于1的整数;生成单元,在所述界面上生成N个聊天区域,每个所述聊天区域对应一个所述联系人,所述聊天区域包括消息发送框和/或历史消息显示框(则“单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为一即时通讯组传输的即时通讯信息的集合”、“在多个窗口中分别对应显示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其中多个窗口显示在信息显示界面中划分得到的多个显示区域中”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接收到的指令为信息显示指令,包括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数目基于划分得到的所述多个显示区域的数目而确定;(2)基于选取策略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当接收到一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未读即时通讯信息时,改变所述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数目以及如何控制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显示,从而方便用户查看。
关于区别(1),本领域中,接收到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通常需要更新信息,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从而生成即时通信软件界面,这是即时通信软件界面显示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时通讯应用启动的时候。例如QQ、微信这些即时通信应用,都是在接收到启动指令时,更新显示信息,也能获取包括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集合。由此可见,接收到的指令为信息显示指令,包括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是先获取联系人的数目,然后再生成相应数目的聊天区域,每个聊天区域对应一个联系人;另外,在本领域中信息显示界面的显示区域是有限的,为了更合理地安排界面上的区域,从而使得信息显示界面整洁美观,预先对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得到特定数量的显示区域,每个显示区域对应显示一个窗口,获取对应特定数量的集合,分别在每个窗口显示单个集合,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1)来确定获取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数目。
关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2]段、图1-图7):基于用户界面的即时通信,在用户界面上设置多区域的窗口,其中的导航区域用于导航消息区域所显示的会话窗口,在会话窗口间切换;消息区域用于显示会话窗口,在用户界面上设置多区域的窗口。设置未读消息提示区域,获知有未读消息及更新用户界面层时,消息链还设置有通知模块,对应未读消息提示区域提示给用户,用户可以在用户界面层通过控制多窗口切换控件选择未读消息,进而提取所选择的未读消息加载在子窗口中提示给用户。未读消息提示区域对应的消息处理模块注册在路由中心上,设置为消息链;当用户需要读取未读消息时,就点击消息链该未读消息的激活标签,激活加载该未读消息的通知的子窗口,对应的加载该未读消息的会话窗口就显示未读消息给用户(由此可见,该会话窗口中的消息相当于“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控制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显示,方便用户查看。另外,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选取策略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根据联系人的通信频率或最近通信时间,来改变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显示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通常来说,联系人的通信频率、最近通信时间、未读即时通讯信息,都是用于表示该联系人对应的聊天区域重要性的参数,是本领域对聊天区域进行排序的常用依据,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2)限定的手段来控制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显示,从而方便用户查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图3-图4、说明书第[0022]-[0047]段):可以根据与联系人的通信时间对N个联系人进行排序之后生成N个聊天区域,更新指令可以由用户输入的更新启动命令触发(相当于“接收运行即时通讯应用的过程中接收的特定指令”);N个联系人可以为系统默认的即时通信软件用户的全部联系人或者部分联系人,也可以为用户预设的该用户在即时通信软件上的全部联系人或者部分联系人(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收指令,以便基于该指令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另外,本领域中,接收到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通常需要更新信息,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从而生成即时通信软件界面,这是即时通信软件界面显示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时通讯应用启动的时候。例如QQ、微信这些即时通信应用,都是在接收到启动指令时,更新显示信息,也能获取包括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集合。由此可见,接收到的指令为信息显示指令,包括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图1、说明书第[0022]-[0029]段):获取即时通信软件的N个联系人,其中,N为大于1的整数;即时通信软件的一个界面中生成N个聊天区域,每个聊天区域与一个联系人对应(相当于“获得多个显示区域,每个显示区域对应显示一用于显示单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窗口”);N个联系人可以为系统默认的即时通信软件用户的全部联系人或者部分联系人,也可以为用户预设的该用户在即时通信软件上的全部联系人或者部分联系人。另外,在本领域中信息显示界面的显示区域是有限的,为了更合理地安排界面上的区域,从而使得信息显示界面整洁美观,通常根据划分策略预先对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以便于获取对应数量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并分别显示,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根据用户输入确定划分策略、根据获得的显示屏幕信息确定划分策略,都是本领域确定划分策略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图6、说明书第[0033]-[0047]段):还可以通过统计用户与其所有联系人的通信次数来获取到该用户与其每个联系人的通信频率,并根据通信频率的高低来自上而下排列N个聊天区域,也可以首先考虑每个联系人的通信频率,当通信频率相同时,按照每个联系人的最近通信时间在界面中自上而下排列N个聊天区域;获取每个联系人的最近通讯时间,根据最近通讯时间排列聊天区域。最近通讯时间可通过最近一段时间内记录用户与其所有联系人的通信时间获取。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更新聊天区域的排列次序(相当于“调整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显示位置”)。而隐藏、放大以及缩小对话框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用户界面控制手段,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7]段):可以首先考虑每个联系人的通信频率,当通信频率相同时,按照每个联系人的最近通信时间在界面中自上而下排列N个聊天区域。更新指令可以由用户输入的更新启动命令触发,也可以根据配置的更新时限自动触发。用户可以预先配置N个聊天区域排列次序的更新时限,例如配置为每日、每周或者每10天更新一次等,系统监测更新时限,在更新时限到时,自动地获取相关数据,以更新聊天区域的排列次序(相当于“利用接收到的即时通讯信息,对窗口中显示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进行更新”,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改变窗口所在的显示区域)。聊天区域包括消息发送框和/或历史消息显示框。当检测到用户对聊天区域的转换指令时,即将聊天区域当前的历史消息显示框转换为消息发送框;聊天区域包括消息发送框,当用户对聊天区域输入发送指令时,将用户在该消息发送框中输入信息进行发送(相当于“对在窗口中在中显示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进行操作”)。
另外,对比文件2(CN103428073A)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2]段、图1-图7):基于用户界面的即时通信,在用户界面上设置多区域的窗口,其中的导航区域用于导航消息区域所显示的会话窗口,在会话窗口间切换;消息区域用于显示会话窗口,在用户界面上设置多区域的窗口。设置未读消息提示区域,获知有未读消息及更新用户界面层时,消息链还设置有通知模块,对应未读消息提示区域提示给用户,用户可以在用户界面层通过控制多窗口切换控件选择未读消息,进而提取所选择的未读消息加载在子窗口中提示给用户(则“所述特定窗口包括:未读即时通讯信息对应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所在的窗口”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且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改变窗口所在的显示区域,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改变特定窗口所在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特定窗口包括:未读即时通讯信息对应的即时通讯信息集合所在的窗口,从而来控制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显示,方便用户查看。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1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且装置的各功能单元与方法步骤对应,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针对第(一)点意见,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信息显示指令包括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但是本领域中,接收到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通常需要更新信息,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从而生成即时通信软件界面,这是即时通信软件界面显示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时通讯应用启动的时候。例如QQ、微信这些即时通信应用,都是在接收到启动指令时,更新显示信息,也能获取包括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集合。由此可见,接收到的指令为信息显示指令,包括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另外,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收到更新指令后,基于选取策略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并且即时通讯应用的启动指令是本领域常见的更新指令,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则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启动即时通讯应用时,获取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
(2)针对第(二)点意见,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已有相应的回应。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选取策略获取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根据联系人的通信频率或最近通信时间,来改变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显示当前具有未读即时通讯信息的多个即时通讯信息集合,通常来说,联系人的通信频率、最近通信时间、未读即时通讯信息,都是用于表示该联系人对应的聊天区域重要性的参数,是本领域对聊天区域进行排序的常用依据,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接收到一即时通讯信息集合的未读即时通讯信息时,改变所述即时通讯信息集合对应的所在窗口在所述信息显示界面中的显示位置,从而使得更方便查看未读即时通讯信息。
(3)针对第(三)点意见,虽然对比文件1中聊天区域的数目是基于联系人的数目而确定的,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划分的显示区域的数目确定即时通信信息集合的数目,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但是它们是本领域中显示即时通讯消息的两种常见方式,在本领域中信息显示界面的显示区域是有限的,为了更合理地安排界面上的区域,从而使得信息显示界面整洁美观,预先对信息显示界面进行划分,得到特定数量的显示区域,每个显示区域对应显示一个窗口,获取对应特定数量的集合,分别在每个窗口显示单个集合,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方式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方式,从而来显示即时通讯信息。也就是说,并不是在一个技术方案中同时采用对比文件1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方式。
(4)针对第(四)点意见,对比文件1中虽然是基于联系人数目确定聊天窗口数目,但是并不能表示窗口数目相对于联系人数目是充足的。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段还记载了:“图2所示的聊天区域能够更加节省界面的有效空间,使得一个界面同时显示更多联系人的聊天区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区域也是有限的,对比文件1也会涉及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