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备包含酰亚胺基团的聚合物泡沫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备包含酰亚胺基团的聚合物泡沫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30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37696
优先权日:2012-08-09
申请(专利)号:201380042203.0
申请日:2013-08-08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荫
合议组组长:崔海云
参审员:刘雅婷
国际分类号:C08G18/34,C08G18/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2203.0,名称为“制备包含酰亚胺基团的聚合物泡沫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09日,在中国的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3日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2月0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页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聚合物泡沫的方法,其包含使组分A至C在组分D和任选地E的存在下反应,或使组分A和B的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与组分C在组分D和任选地E的存在下反应,所述组分总量为100重量%,
(A)35至65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组分A,其中10至100重量%的组分A为由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组分和至少一种每个分子具有至少3个COOH基团的多元羧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B)5至50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元醇组分B,
(C)1至59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元羧酸组分C,以及
(D)0.01至3重量%的至少一种路易斯碱组分D,
(E)0至5重量%的至少一种泡沫稳定剂组分E,
其中所述反应进行时伴随有二氧化碳的释放。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元醇组分B具有在200g/mol至6000g/mol范围内的平均分子量。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泡沫为硬质聚合物泡沫。
4.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分B具有在10mg KOH/g至1000mg KOH/g范围内的OH值。
5.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泡沫具有在8g/l至200g/l范围内的泡沫密度。
6.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路易斯碱组分D选自N-甲基咪唑、三聚氰胺、胍、氰尿酸、双氰胺以及其衍生物或其混合物。
7.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在包含硅氧烷共聚物的泡沫稳定剂组分E的存在下进行。
8.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元醇组分B为聚醚多元醇或聚酯多元醇。
9.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反应中将组分C溶解于组分B中使用。
10. 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获得的聚合物泡沫。
11. 一种聚合物泡沫,其衍生自
多异氰酸酯,包含至少10重量%的由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和至少一 种每个分子具有至少3个COOH基团的多元羧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含有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多元醇
或其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
以及多元羧酸
作为单体,所述聚合物泡沫在聚合物主链中包含氨基甲酸酯基团、酰亚胺基团和酰胺基团。
12. 多异氰酸酯用于制备硬质聚合物泡沫的用途,所述多异氰酸酯包含至少10重量%的由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和至少一种每个分子具有至少3个COOH基团的多元羧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13. 权利要求10或11的聚合物泡沫用于隔热或用作工程材料的用途。
14. 权利要求13的用途,用于制备制冷或冷冻设备、或热水制备或存储的设备或其部件,或用于建筑、车辆或设备的隔热。
15. 权利要求13的用途,用作夹层复合材料的泡沫芯。”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3562189A,公开日为1971年02月09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异氰酸酯组分中存在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即部分或全部异氰酸酯预先与酸酐反应形成的含聚酰亚胺基团的产物作为组分A),而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异氰酸酯组分A、多元醇组分B、多元羧酸组分C、路易斯碱组分D以及泡沫稳定剂组分E的具体组合及其数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类似的制备聚合物泡沫的方法。上述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0和11所述的聚合物泡沫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4)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2-15限定的聚合物泡沫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15也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1)对比文件1公开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和至少一种多元羧酸由一步法进行反应,其中所有的组分混合在一起,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预先由多异氰酸酯和多元羧酸制备的缩合产物与其它组分反应的启示。本申请中制备了基于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和至少一种每个分子具有至少3个COOH基团的多元羧酸或其酸酐的预聚物;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一个区别在于使用了1至59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元羧酸成分C,对比文件1的混合物不含多元羧酸;3)本申请实施例1显示了本申请获得的技术效果,并以对比例1和2进行对比说明至少一种多元羧酸对于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没有羧酸的存在不能获得泡沫或者仅能获得不稳定的泡沫。驳回决定认为:1)一步法和预聚法是聚氨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二者获得的聚合物的确在结构上存在差异,但是它们对聚合物规整性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多元羧酸酐与多异氰酸酯反应形成包含酰亚胺的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其链段的分布,容易想到多元羧酸酐与多异氰酸酯先反应,然后加入相应的助剂。而且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看不出先预聚多元酸酐与异氰酸酯(聚酰亚胺的形成时机)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中也提及了可以先将异氰酸酯与部分羧酸衍生物反应形成预聚物,再发泡。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所述多孔聚合物中可以混入少量包含至少两个活性氢基团的助剂,所述活性氢基团可以是伯仲羟基,伯氨基以及羧基。所述助剂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一种或多种不同助剂混合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醇和羧酸的混合作为助剂,并且可以选择活性氢基团的相应数量。3)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实施例的成分种类以及数量存在很多不同,其主要差异在于实施例1中含有MDI-酰亚胺,而对比实施例中不含。而对比文件1中多孔聚合物已经含有酰亚胺基团,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实施例和对比实施例的比较并不能说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由对比文件1已知异氰酸酯与羧酸衍生物之间反应能够产生二氧化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生成的二氧化碳能够起到发泡剂的作用,而发泡程度与发泡剂的数量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相应的发泡效果。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5项),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相对于驳回文本在权利要求1、11、12中增加了特征“其中10至100重量%的组分A为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12如下:
“1. 一种制备聚合物泡沫的方法,其包含使组分A至C在组分D和任选地E的存在下反应,或使组分A和B的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与组分C在组分D和任选地E的存在下反应,所述组分总量为100重量%,
(A)35至65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组分A,其中10至100重量%的组分A为由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组分和至少一种每个分子具有至少3个COOH基团的多元羧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B)5至50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元醇组分B,
(C)1至59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元羧酸组分C,以及
(D)0.01至3重量%的至少一种路易斯碱组分D,
(E)0至5重量%的至少一种泡沫稳定剂组分E,
其中所述反应进行时伴随有二氧化碳的释放,
其中10至100重量%的组分A为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11. 一种聚合物泡沫,其衍生自
多异氰酸酯,包含至少10重量%的由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和至少一种每个分子具有至少3个COOH基团的多元羧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含有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其中10至100重量%的多异氰酸酯为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多元醇
或其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
以及多元羧酸
作为单体,所述聚合物泡沫在聚合物主链中包含氨基甲酸酯基团、酰亚胺基团和酰胺基团。
12. 多异氰酸酯用于制备硬质聚合物泡沫的用途,所述多异氰酸酯包含至少10重量%的由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和至少一种每个分子具有至少3个COOH基团的多元羧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其中10至100重量%的多异氰酸酯为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预先形成缩合产物(即预聚物),这意味着最终的泡沫在聚合物骨架中具有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高密度的酰亚胺基团,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特定缩合产物。实施例示出了通过采用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特定缩合产物,所得泡沫具有更优的抗压强度、相对形变值和热稳定性。对比文件1的优点是通过“在极性非质子有机溶剂的存在下使所有组分反应”实现的。对比文件1未提及聚合物骨架中高密度的酰亚胺基团和性能之间的关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定缩合产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 对于权利要求1和10,对比文件1给出了加入相应助剂的信息,并且列举了助剂的官能团以及官能度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混合的助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预聚法和一步法在结构规整性方面的差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多异氰酸酯与多元酸酐的反应产物用于形成聚合物泡沫这一主要技术信息,并且列举了多异氰酸酯和多元酸酐,而且可知所述反应产物对热稳定性等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所述反应产物制备聚氨酯,并且根据本领域惯用手段对其它助剂以及制备聚氨酯的原料用量进行调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和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2) 对于权利要求11,其与对比文件1主要区别在于所述多异氰酸酯与多元醇以及多元酸反应形成聚合物泡沫。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孔聚合物中可以混入少量包含至少两个活性氢的助剂。活性氢基团可以是羟基、氨基以及羧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酸和醇作为助剂,加入所述助剂将生成相应的基团。3) 对于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异氰酸酯与多元酸酐反应的产物用于制备聚合物泡沫。而硬质泡沫是泡沫形态之一。对比文件1也列举了多异氰酸酯和多元酸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多异氰酸酯和多元酸酐的反应产物用于制备硬质聚氨酯泡沫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先使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预缩合物,再与其他组分反应,而对比文件1直接使所有组分一起反应;②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组分的用量及组分A中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的比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制备聚合物泡沫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再使异氰酸酯封端的预聚物发泡。并且,先合成端基有反应能力的低聚物(端基预聚体),再使端基预聚体与带有功能团的预聚体或低分子进行反应从而扩链,是本领域在制备大分子聚合物时常规采用的方式,而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常用的扩链剂包括二元醇、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化合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高分子化学(第二版)》,徐玲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第201页,2010年1月第2版,2010年1月第8次印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使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预缩合物,再将预缩合物与多元醇、多元酸反应从而获得高分子聚合物。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该方式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苯均四酸或其酸酐、N,N,N',N’-四(2-羟丙基)乙二胺、三乙烯二胺及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的用量,而多异氰酸酯或异氰酸酯封端的预聚物与多元醇、多元酸在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反应的机理也是本领域中已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难对各组分的用量及组分A中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的比例进行调整。并且本申请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这些用量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8-9也不具备创造性。(3)由于权利要求1或2的制备方法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0的聚合物泡沫,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和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在于:权利要求11或12的多异氰酸酯包含10至100重量%的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教导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而以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化合物作为扩链剂,使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与扩链剂进行反应从而扩链,是本领域在制备大分子聚合物时常规采用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含有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的缩合产物的多异氰酸酯作为原料,该缩合产物的用量比例也是不难确定的,且没有证据表明先将多异氰酸酯与多元醇形成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再与多元羧酸反应来扩链制备高分子聚合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3-15所要求保护的聚合物泡沫的用途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创造性。(6)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中给出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的技术启示,并且,先合成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再使其与二元醇、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扩链剂反应来制备高分子聚合物,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而该常规手段对聚合物的结构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由于本申请实施例1与对比例1、2在原料选择及用量方面存在大量区别,因此,通过本申请说明书提供的数据,无法获知通过采用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使聚合物骨架中含有高密度的酰亚胺基团,是否能使所得泡沫具有更优的性能,也无法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采用“在极性非质子有机溶剂的存在下使所有组分反应”的目的在于使反应时不需要额外加热,而非通过该手段来改善耐高温性能。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2页,15项),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11、12中组分A中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的含量改为70至100重量%,并将上述权利要求中不简要的部分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聚合物泡沫的方法,其包含使组分A至C在组分D和任选地E的存在下反应,或使组分A和B的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与组分C在组分D和任选地E的存在下反应,所述组分总量为100重量%,
(A)35至65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组分A,其中70至100重量%的组分A为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B)5至50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元醇组分B,
(C)1至59重量%的至少一种多元羧酸组分C,以及
(D)0.01至3重量%的至少一种路易斯碱组分D,
(E)0至5重量%的至少一种泡沫稳定剂组分E,
其中所述反应进行时伴随有二氧化碳的释放。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元醇组分B具有在200g/mol至6000g/mol范围内的平均分子量。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泡沫为硬质聚合物泡沫。
4.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分B具有在10mg KOH/g至1000mg KOH/g范围内的OH值。
5.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泡沫具有在8g/l至200g/l范围内的泡沫密度。
6.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路易斯碱组分D选自N-甲基咪唑、三聚氰胺、胍、氰尿酸、双氰胺以及其衍生物或其混合物。
7.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在包含硅氧烷共聚物的泡沫稳定剂组分E的存在下进行。
8.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元醇组分B为聚醚多元醇或聚酯多元醇。
9.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反应中将组分C溶解于组分B中使用。
10. 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获得的聚合物泡沫。
11. 一种聚合物泡沫,其衍生自
多异氰酸酯,包含70至100重量%的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多元醇
或其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
以及多元羧酸
作为单体,所述聚合物泡沫在聚合物主链中包含氨基甲酸酯基团、酰亚胺基团和酰胺基团。
12. 多异氰酸酯用于制备硬质聚合物泡沫的用途,所述多异氰酸酯包含70至100重量%的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13. 权利要求10或11的聚合物泡沫用于隔热或用作工程材料的用途。
14. 权利要求13的用途,用于制备制冷或冷冻设备、或热水制备或存储的设备或其部件,或用于建筑、车辆或设备的隔热。
15. 权利要求13的用途,用作夹层复合材料的泡沫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在于“通过在环境温度下使多元羧酸或多元羧酸酐与有机多异氰酸酯在偶极非质子有机溶剂中混合而藉由一步法制备耐高温缩合物”,虽然提及了如果需要的话,可以使用预聚技术,但对比文件1在所有实施例中使用一步法,并且也没有公开或暗示可由多步法产生的任何可能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方法朝权利要求1进行改变;(2)对比文件1的一步法反应使酰亚胺部分在整个聚合物骨架中无规分布,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法使聚合物主链中包含氨基甲酸酯、酰亚胺和酰胺基团,该特定结构使所得泡沫具有更高的抗压强度、更好的相对形变值和热稳定性。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对比实施例1和2需要使用多种多元醇的混合物和多种催化剂的混合物以获得可用的聚合物泡沫,实施例1与对比实施例1-2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实施例1使用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预聚物作为组分(A)和18.1%重量的多元羧酸作为组分(C),而实施例可以证明所述区别特征为泡沫的性能,如更高的抗压强度、更好的相对形变值和热稳定性做出了贡献。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先使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预缩合物,再与其他组分反应,而对比文件1直接使所有组分一起反应;②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组分的用量及组分A中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的比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制备聚合物泡沫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再使异氰酸酯封端的预聚物发泡。并且,先合成端基有反应能力的低聚物(端基预聚体),再使端基预聚体与带有功能团的预聚体或低分子进行反应从而扩链,是本领域在制备大分子聚合物时常规采用的方式,而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常用的扩链剂包括二元醇、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化合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使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预缩合物,再将预缩合物与多元醇、多元酸反应从而获得高分子聚合物。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该方式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苯均四酸或其酸酐、N,N,N',N’-四(2-羟丙基)乙二胺、三乙烯二胺及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的用量,而多异氰酸酯或异氰酸酯封端的预聚物与多元醇、多元酸在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反应的机理也是本领域中已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难对各组分的用量及组分A中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的比例进行调整。并且本申请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这些用量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3)由于权利要求1或2的制备方法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0的聚合物泡沫,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和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在于:权利要求11或12的多异氰酸酯包含70至100重量%的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教导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而以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化合物作为扩链剂,使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与扩链剂进行反应从而扩链,是本领域在制备大分子聚合物时常规采用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含有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的缩合产物的多异氰酸酯作为原料,该缩合产物的用量比例也是不难确定的,且没有证据表明先将多异氰酸酯与多元醇形成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再与多元羧酸反应来扩链制备高分子聚合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3-15所要求保护的聚合物泡沫的用途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创造性。(6)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中给出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的技术启示,并且,先合成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再使其与二元醇、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扩链剂反应来制备高分子聚合物,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优先使用一步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有动机选择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多步反应,而不同的反应方式对聚合物的结构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②根据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可知对组分(B)、(D)的多重性的调整会对反应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实施例1与对比实施例1-2所采用的酸、泡沫稳定剂、发泡剂等组分的具体物质及用量均有所不同,而这些物质的具体种类及用量也会对产品的结构、性能产生影响。因此,在实施例1与对比实施例1-2之间存在大量区别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它们之间的互相比较,获知通过采用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使聚合物骨架中含有高密度的酰亚胺基团,是否能使所得泡沫具有更优的抗压强度、相对形变值和热稳定性。即,本申请的实施例与对比实施例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泡沫性能的改善作出了贡献,另外,本申请提供的数据也无法证明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评价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关注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存在任何教导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会考虑所述教导来改进或调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对比文件1已明确公开“优选采用一步法制备耐高温缩聚物”且没有公开或暗示可由多步反应产生的任何可能的有益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一步法改为多步法;(2)在本申请中,预先形成的缩合产物作为一个整体形成最终产物的一部分,但如果多异氰酸酯和多元羧酸直接与其他组分反应,则所得产物将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预缩合反应和一步反应将导致不同的结构单元分布,不会很容易想到以权利要求1为方向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5项),经合议组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2015年02月0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页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聚合物泡沫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酰亚胺基团的耐高温多孔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1-25行,第14栏第45行-第15栏第10行):通过机械混合制备161重量份苯均四酸或其酸酐和300重量份多异氰酸酯的混合物。向该流动性的混合物中加入50重量份N,N,N',N’-四(2-羟丙基)乙二胺(属于多元醇的下位概念)、150重量份二甲亚砜和10重量份有机硅表面活性剂(属于一种泡沫稳定剂)的混合物。将获得的混合物在室温下机械混合10s,然后迅速倒入一个木制的模具并使其在室温下自由膨胀。约10-15分钟后,获得的泡沫产品变为非常刚性的并具有良好的均匀多孔结构。将获得的泡沫放入110℃的烘箱中4天以除去所得泡沫中剩余的溶剂。其中,多异氰酸酯为改性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其制备方法如下:将含有94重量%的4,4’-异构体和6重量%的2,4’-异构体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在3重量%磷酸三乙酯的存在下,于220℃下加热3小时,然后冷却至约70℃(所获得的产品属于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该反应中还加入了33%三乙烯二胺(即路易斯碱的下位概念)的一缩二丙二醇溶液。由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制备过程中苯均四酸或其酸酐与多异氰酸酯反应获得聚酰亚胺,因此反应进行时必然伴随有二氧化碳的释放。由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先使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预缩合物,再与其他组分反应,而对比文件1直接使所有组分一起反应;②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组分的用量及组分A中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的比例。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提供一种聚合物泡沫,该泡沫即使在高温下在水分的存在下和/或在高压下也为尺寸稳定的,使得它们甚至可被用于发动机、变速器或排气环境,以及提供制备其的方法。所述聚合物泡沫还将具有在持久弹性、抗磨损性、抗张强度、舌形撕破强力(tongue tear strength) 以及抗压应力(compressive stress)方面的有利特性。本申请还提供包含聚酰胺基团的聚合物泡沫,该泡沫可通过二异氰酸酯组分和二羧酸组分在短时间内且优选不需要添加额外的发泡剂的条件下获得。本申请的再一个目的是改善聚合物泡沫的热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耐高温的多孔聚合物的制备方法,该方法也不需要添加额外的发泡剂,其制得的产物也与本申请同样具有酰亚胺基团及氨基甲酸酯基团。而先将原料合成为分子量不高的预聚物,再通过扩链剂使多个预聚物连接在一起,是本领域中为获得大分子聚合物而常用的方法。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表1-3中记载了3种不同组合物的初始状态,以及制成泡沫材料后的测试指标,但由于实施例1与对比例1、2在原料选择及用量方面存在大量区别,因此无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提供的数据确定先制备预缩合物再与其他组分反应的制备方式,或采用特定用量的原料使得制备得到的泡沫材料在尺寸稳定性、力学性能、热稳定性等方面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也无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将本申请采用先制备预缩合物再与其他组分反应的制备方式和原料比例的不同制备得到的聚合物泡沫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合物泡沫在上述性能上进行比较和区分。因此,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制备聚合物泡沫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再使异氰酸酯封端的预聚物发泡(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50-54行)。并且,先合成端基有反应能力的低聚物(端基预聚体),再使端基预聚体与带有功能团的预聚体或低分子进行反应从而扩链,是本领域在制备大分子聚合物时常规采用的方式,而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常用的扩链剂包括二元醇、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化合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使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预缩合物,再将预缩合物与多元醇、多元酸反应从而获得高分子聚合物。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该方式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苯均四酸或其酸酐、N,N,N',N’-四(2-羟丙基)乙二胺、三乙烯二胺及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的用量,而多异氰酸酯或异氰酸酯封端的预聚物与多元醇、多元酸在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反应的机理也是本领域中已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难对各组分的用量及组分A中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的比例进行调整。并且本申请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这些用量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9分别对各组分、产品的种类、参数等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比文件1使用的多元醇N,N,N',N’-四(2-羟丙基)乙二胺的分子量为292,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比文件1制得的泡沫是非常刚性的,其也属于硬质聚合物泡沫,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难选择具有适当OH值的多元醇;
对于权利要求5,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聚合物泡沫的密度;
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催化剂可以为N,N,N',N’-四甲基胍(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65-66行),而N-甲基咪唑、三聚氰胺、氰尿酸、双氰胺也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路易斯碱;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应在有机硅表面活性剂(属于一种泡沫稳定剂)的存在下进行,而硅氧烷共聚物是有机硅泡沫稳定剂中常用的品种;
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使用的多元醇可以为聚酯多元醇(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27行),而聚醚多元醇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多元醇;
对于权利要求9,将一种组分溶解于另一组分中使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泡沫。由上文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或2的制备方法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所得到的生产方法,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0的聚合物泡沫。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泡沫。由上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衍生自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苯均四酸或其酸酐、N,N,N',N’-四(2-羟丙基)乙二胺的聚合物泡沫,该聚合物泡沫在聚合物主链中也包含氨基甲酸酯基团、酰亚胺基团和酰胺基团,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1的多异氰酸酯包含70至100重量%的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
对于该区别特征,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教导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而以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化合物作为扩链剂,使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与扩链剂进行反应从而扩链,是本领域在制备大分子聚合物时常规采用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含有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的缩合产物的多异氰酸酯作为原料,该缩合产物的用量比例也是不难确定的,且没有证据表明先将多异氰酸酯与多元醇形成异氰酸酯官能化预聚物,再与多元羧酸反应来扩链制备高分子聚合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多异氰酸酯用于制备硬质聚合物泡沫的用途。由上文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异氰酸酯用于制备硬质聚合物泡沫的用途。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2的多异氰酸酯包含70至100重量%的由聚合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苯均四酸或其酸酐缩合产生的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对于该区别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聚合物泡沫的用途。在权利要求10或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聚合物泡沫用于隔热或用作工程材料的用途。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公开了其泡沫材料可以在带有电缆槽结构的工业建筑中用作隔热屏障(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42-45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聚合物泡沫用于隔热或用作工程材料的用途。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4-15均对聚合物泡沫的用途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多孔聚合物是一种耐高温材料,并且可以在带有电缆槽结构的工业建筑中用作隔热屏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用于权利要求14和15限定的几种用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基于上文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中给出了可以先使多异氰酸酯与部分多元羧酸衍生物反应的技术启示,并且,先合成异氰酸酯类端基预聚体,再使其与二元醇、二元酸等带有活泼氢的扩链剂反应来制备高分子聚合物,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优先使用一步法,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有动机选择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多步反应,而不同的反应方式对聚合物的结构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本申请也无有效证据能够表明采用多步反应可以带来何种有益效果。
(2)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预先进行缩合反应与一步反应将导致不同的结构单元分布,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两种反应方式对聚合物的结构的影响是能够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容易想到调整具体合成方法。并且,由于实施例1与对比实施例1-2在原料选择及用量方面存在大量区别,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提供的数据,无法获知通过采用包含聚酰亚胺基团的缩合产物使聚合物骨架中含有高密度的酰亚胺基团,是否能使所得泡沫具有更优的抗压强度、相对形变值和热稳定性,即,本申请的实施例与对比实施例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泡沫性能的改善作出了贡献,另外,本申请提供的数据也无法证明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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