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保湿材料及其制备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保湿材料及其制备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21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23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28611.X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华能集团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艾清
合议组组长:马振鹏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4/00,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不能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28611.X,名称为“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保湿材料及其制备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华能集团技术创新中心(后变更为“华能集团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同种类水凝胶对结晶紫染料的吸附性能研究”,张青松等,材料工程,第12期,第20-24页,2011年12月)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其特征在于:由A、B按质量比为8~13︰1组成,其中,所述A由60~94重量份的水、3~20重量份的丙烯酰胺的衍生物、3~20重量份的硅酸镁锂、0.01~0.05重量份的三乙醇胺、0.01~0.03重量份的铁氰化钾组成,所述B由90~98重量份的水和2~10重量份的过硫酸盐组成,所述硅酸镁锂为纳米级片层状的硅酸镁锂,其最大直径为30~50nm,厚度为2~5n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丙烯酰胺的衍生物为氮-氮-二甲基丙烯酰胺、氮-异丙基-丙烯酰胺或两者的混合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硫酸盐为过硫酸钾、过硫酸钠或两者的混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的制备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A的制备:按照重量份称取水、丙烯酰胺的衍生物、硅酸镁锂、三乙醇胺、铁氰化钾,混合均匀;
2)B的制备:按照重量份称取水和过硫酸盐,混合均匀;
3)将步骤1)和步骤2)中A、B按质量比混合,搅拌均匀,得到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
4)将步骤3)中所得的混合物涂刷或喷涂于大坝混凝土表面,大坝混凝土表面形成粘稠层;
5)将步骤4)中所述的粘稠层在空气中放置0.5~2h,大坝混凝土表面即形成保湿涂层。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的制备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保湿涂层厚度为0.3~0.5cm。”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采用了三乙醇胺替代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四甲基乙二胺,且具体限定为A、B两组份,并对其质量比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纳米级硅酸镁锂为片层状,且具体限定了其最大直径和厚度;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铁氰化钾;部分组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保湿材料用于大坝混凝土表面。然而,三乙醇胺和四甲基乙二胺是本领域常用的催化剂,选择采用三乙醇胺替代对比文件1公开的四甲基乙二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实际需要,将组成分为A、B两组份并对其质量比进行选择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选择片层状纳米级硅酸镁锂并对其最大直径和厚度进行选择和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铁氰化钾是本领域常见的颜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凝胶(保湿材料)具有吸附染料、颜料性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添加铁氰化钾到保湿材料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原料组成和性能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对各组分的添加量进行控制和调整;根据保湿性能的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凝胶(一种保湿材料)应用于大坝混凝土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于2018年8月14日补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5的主题名称修改为“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将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酰胺衍生物的重量份数修改为“3-1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该申请的发明目的不同,原料组成不同,比例和含量完全不同,对产物的性能要求也不同,属于完全不同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是考察不同种类水凝胶对结晶紫染料的吸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用于大坝的混凝土表面,提高其重复失水吸水的技术效果;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添加铁氰化钾的动机;公知常识的证据还明确了不同组成的水凝胶吸水能力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其特征在于:由A、B按质量比为8~13︰1组成,其中,所述A由60~94重量份的水、3~15重量份的丙烯酰胺的衍生物、3~20重量份的硅酸镁锂、0.01~0.05重量份的三乙醇胺、0.01~0.03重量份的铁氰化钾组成,所述B由90~98重量份的水和2~10重量份的过硫酸盐组成,所述硅酸镁锂为纳米级片层状的硅酸镁锂,其最大直径为30~50nm,厚度为2~5n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丙烯酰胺的衍生物为氮-氮-二甲基丙烯酰胺、氮-异丙基-丙烯酰胺或两者的混合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硫酸盐为过硫酸钾、过硫酸钠或两者的混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的制备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A的制备:按照重量份称取水、丙烯酰胺的衍生物、硅酸镁锂、三乙醇胺、铁氰化钾,混合均匀;
2)B的制备:按照重量份称取水和过硫酸盐,混合均匀;
3)将步骤1)和步骤2)中A、B按质量比混合,搅拌均匀,得到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
4)将步骤3)中所得的混合物涂刷或喷涂于大坝混凝土表面,大坝混凝土表面形成粘稠层;
5)将步骤4)中所述的粘稠层在空气中放置0.5~2h,大坝混凝土表面即形成保湿涂层。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材料的制备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保湿涂层厚度为0.3~0.5c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0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申请的主要组分以及材料组成的设计构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普通实验即可调整得到各原料的合适比例及含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材料性能需要的常规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水凝胶本身具有失水收缩-吸水膨胀的特点,在应用中具有优异的保湿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虽然对比文件1所限定的水凝胶的使用领域与该申请有所差异,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高混凝土表面的保湿性能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保湿性能的水凝胶应用于混凝土表面,且该申请所限定的高海拔地区大坝的使用环境并不会对材料组成造成影响; 因而,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不能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具体到该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保湿材料,由A、B按质量比为8~13︰1组成,A由60~94重量份的水、3~15重量份的丙烯酰胺的衍生物、3~20重量份的硅酸镁锂、0.01~0.05重量份的三乙醇胺、0.01~0.03重量份的铁氰化钾组成,B由90~98重量份的水和2~10重量份的过硫酸盐组成,所述硅酸镁锂为纳米级片层状的硅酸镁锂,最大直径为30~50nm,厚度为2~5nm。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同种类水凝胶对结晶紫染料的吸附性能研究,并具体公开了:结晶紫具有毒性,有必要在废水排放之前将其移除;水凝胶是通过共价键、范德华力或氢键等作用相互交联形成三维网络结构,在水中能够溶胀但不溶解的聚合物,将其用于染料废水吸附具有成本低廉等优点(参见前言部分);采用无机纳米黏土硅酸镁锂作为物理交联剂的NP水凝胶配方为:0.1g N-异丙基丙烯酰胺,0.1g 无机纳米粘土硅酸镁锂,0.01g 过硫酸铵,100μL 四甲基乙二胺,10mL 水(参见表1);该水凝胶的合成方法包括:称取交联剂无机纳米粘土硅酸镁锂加入去离子水中,氮气保护下磁力搅拌至均一透明溶液,然后加入单体N-异丙基丙烯酰胺,将环境温度降至5℃以下,30min后依次加入过硫酸铵和浓度为2%的四甲基乙二胺水溶液,15min后将反应混合溶液倒入模具中密封,在22℃聚合24h(参见第1.2节)。
由于对比文件1的制备过程中,是将浓度为2%的四甲基乙二胺水溶液作为单独的成分在最后加入的,因此,实际上,也可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A、B两组分,其中,A组分由0.1g N-异丙基丙烯酰胺,0.1g 无机纳米粘土硅酸镁锂,0.01g 过硫酸铵,100μL 四甲基乙二胺和水组成,B组分由水和四甲基乙二胺组成。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的保湿材料,限定了A、B组分的质量比以及A、B两组分中各物质的重量份数,B组分中还包含0.01-0.03重量份的铁氰化钾,采用三乙醇胺作为催化剂,限定了硅酸镁锂为纳米级片层状的硅酸镁锂及其直径和厚度。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寻求一种适合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的保湿材料的配方。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均认为:上述各物质的选择、各物质的重量份数以及将最终产物用于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作为保湿材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基于对水凝胶失水收缩-吸水膨胀的特点,而容易想到和做到的。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用于结晶紫染料进行吸附的水凝胶,而该申请是一种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保湿用的保湿材料,两者的应用领域不同;尽管对比文件1合成原料中的N-异丙基丙烯酰胺、硅酸镁锂和过硫酸铵与该申请相同,但这也仅说明两者在所使用的原料上产生了部分重合,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这三种原料制备的水凝胶可以用于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凝土表面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制备一种能够用于高海拔地区大坝混净土表面保湿用的保湿材料时,缺乏足够的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结晶紫染料进行吸附的水凝胶的基础上做出原料和配比的调整,从而得到该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达到适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混凝土表面,力学性能和重复失水吸水性能均能满足实际应用要求的技术效果。此外,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相同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8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该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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