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心式压缩机及具有其的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离心式压缩机及具有其的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19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11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8419.1
申请日:2016-01-2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静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李秀芳
国际分类号:F04D29/00(2006.01);;F04D29/42(2006.01);;F04D29/6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的对比文件公开,该其它的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关于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8419.1、名称为“离心式压缩机及具有其的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3月1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4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式压缩机,包括壳体以及形成在所述壳体内的压缩腔,所述压缩腔具有出口(11),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用于调节所述出口(11)的过流面积的调节机构,所述调节机构包括:
调节部(30),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出口(11)处,通过所述调节部(30)的移动调节所述出口(11)的过流面积;
驱动装置(60),与所述调节部(30)驱动连接;
所述驱动装置(60)具有转轴,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转轴与所述调节部(30)之间的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将所述转轴的转动转化为所述调节部(30)的直线运动;
所述传动装置包括:
第一传动件(41),可转动地设置,所述第一传动件(41)具有第一螺纹部;
第二传动件(42),与所述调节部(30)连接,所述第二传动件(42)具有第二螺纹部,所述第二传动件(42)通过止转结构(50)限制其转动,当所述第一传动件(41)转动时,所述第一螺纹部与所述第二螺部相配合以驱动所述第二传动件(42)移动;
所述第一传动件(41)包括第一传动套筒(411),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套设在所述第二传动件(42)上,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内壁上具有所述第一螺纹部,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用于限制所述第一传动件(41)在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的限位部(70);
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外周向侧壁上设置有限位凸缘(4111),所述限位部(70)包括固定设置的第一限位板(71)以及设置在所述第一限位板(71)上的第二限位板(72),所述第一限位板(71)和所述第二限位板(72)夹持所述限位凸缘(4111)以限制所述第一传动件(41)在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30)呈环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30)的移动方向为所述调节部(30)的轴线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动件(41)还包括沿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轴向方向设置并与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连接的第一齿轮结构(412),所述驱动装置(60)包括电机(61)和第二齿轮结构(62),所述电机(61)固定设置,所述电机(61)的输出轴形成所述转轴,所述第二齿轮结构(62)安装在所述输出轴上,所述第一齿轮结构(412)与所述第二齿轮结构(62)啮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限位板(72)为弧形挡板,所述弧形挡板的内边缘的形状与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横截面的外轮廓的形状相适配。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压缩腔壁(12),所述第二传动件(42)包括第二传动套筒,所述第二传动套筒套设在所述压缩腔壁(12)上,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外壁上具有所述第二螺纹部,所述调节部(30)设置在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端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止转结构(50)包括:
限位孔(51),设置在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侧壁上;
限位凹槽(52),设置在所述压缩腔壁(12)上,所述限位凹槽(52)沿所述压缩腔壁(12)的轴向方向延伸;
限位销(53),所述限位销(53)的第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限位孔(51)内,所述限位销(53)的第二端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限位凹槽(52)内,所述限位销(53)的第二端与所述限位凹槽(52)之间为间隙配合。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30)远离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一端具有弧形导流面(31),所述弧形导流面(31)朝向所述出口(11)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壳体上的箱体(90),所述壳体具有与所述箱体(90)连通的安装口,所述电机(61)和至少部分所述第二齿轮结构(62)设置在所述箱体(90)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90)内具有用于固定所述电机(61)的电机座(91)。
11. 一种空调器,包括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式压缩机为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21209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307537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节器结构及离心式压缩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扩压器结构及具有该可调扩压器结构的压缩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离心式压缩机,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传动件具有第一螺纹部;第二传动件,与调节部连接,第二传动件具有第二螺纹部,第二传动件通过止转结构限制其转动,当第一传动件转动时,第一螺纹部与第二螺纹部相配合以驱动第二传动件移动,第一传动件包括第一传动套筒,第一传动套筒套设在第二传动件上,第一传动套筒的内壁上具有第一螺纹部;(2)第一传动套筒的外周向侧壁上设置有限位凸缘,限位部包括固定设置的第一限位板以及设置在第一限位板上的第二限位板,第一限位板和第二限位板夹持限位凸缘以限制第一传动件在第一传动套筒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区别技术特征(1)中,除与“螺纹连接”有关的技术特征外,其余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螺纹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的空调器,而空调器中包括压缩机并把上述压缩机用于空调器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技术特征“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外周向侧壁上设置有限位凸缘,所述限位部包括固定设置的第一限位板以及设置在所述第一限位板上的第二限位板,所述第一限位板和所述第二限位板夹持所述限位凸缘以限制所述第一传动件在所述第一传动套筒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限位构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限位部,限位构件具体结构的设计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传动件具有第一螺纹部;第二传动件,与调节部连接,第二传动件具有第二螺纹部,当第一传动件转动时,第一螺纹部与第二螺纹部相配合以驱动第二传动件移动;(2)所述第一传动件包括第一传动套筒,所述第一传动套筒套设在所述第二传动件上,所述第一传动套筒的内壁上具有所述第一螺纹部,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用于限制所述第一传动件在所述第一传动套筒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的限位部;所述第一传动套筒的外周向侧壁上设置有限位凸缘,所述限位部包括固定设置的第一限位板以及设置在所述第一限位板上的第二限位板,所述第一限位板和所述第二限位板夹持所述限位凸缘以限制所述第一传动件在所述第一传动套筒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的空调器,而空调器中包括离心式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该修改是在2018年11月26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进行的,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6,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调节器的运动方式为旋转和轴向移动,而本申请为轴向移动;本申请的第二传动套筒套设在压缩腔壁上,调节部设置在第二传动套筒的端部,可以保证调节部的稳定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传动件具有第一螺纹部;第二传动件,与调节部连接,第二传动件具有第二螺纹部,第二传动件通过止转结构限制其转动,当第一传动件转动时,第一螺纹部与第二螺纹部相配合以驱动第二传动件移动,第一传动套筒套设在第二传动件上,第一传动套筒的内壁上具有第一螺纹部;壳体包括压缩腔壁,所述第二传动件包括传动套筒,所述第二传动套筒套设在压缩腔壁上,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外壁上具有所述第二螺纹部,所述调节部设置在第二传动套筒的端部;(2)第一传动套筒的外周向侧壁上设置有限位凸缘,限位部包括固定设置的第一限位板以及设置在第一限位板上的第二限位板,第一限位板和第二限位板夹持限位凸缘以限制第一传动件在第一传动套筒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区别技术特征(1)中,除与螺纹连接有关的技术特征外,其余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螺纹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动齿轮限位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的空调器,而空调器中包括离心式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该修改是在2019年03月13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进行的,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6,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限位销用于限制第二传动套筒转动,而对比文件2中的螺纹销用于限制扩压器10的移动方向,二者不仅用于连接的具体部件不同,其具体功能也不相同;将对比文件2中的限位孔和限位凹槽互换位置时无法实现扩压器10的移动功能;(2)本申请的第二传动套筒套设在压缩腔壁上,调节部设置在第二传动套筒的端部,可以保证调节部的稳定性。
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式压缩机,包括壳体以及形成在所述壳体内的压缩腔,所述压缩腔具有出口(11),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用于调节所述出口(11)的过流面积的调节机构,所述调节机构包括:
调节部(30),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出口(11)处,通过所述调节部(30)的移动调节所述出口(11)的过流面积;
驱动装置(60),与所述调节部(30)驱动连接;
所述驱动装置(60)具有转轴,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转轴与所述调节部(30)之间的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将所述转轴的转动转化为所述调节部(30)的直线运动;
所述传动装置包括:
第一传动件(41),可转动地设置,所述第一传动件(41)具有第一螺纹部;
第二传动件(42),与所述调节部(30)连接,所述第二传动件(42)具有第二螺纹部,所述第二传动件(42)通过止转结构(50)限制其转动,当所述第一传动件(41)转动时,所述第一螺纹部与所述第二螺部相配合以驱动所述第二传动件(42)移动;
所述第一传动件(41)包括第一传动套筒(411),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套设在所述第二传动件(42)上,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内壁上具有所述第一螺纹部,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用于限制所述第一传动件(41)在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的限位部(70);
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外周向侧壁上设置有限位凸缘(4111),所述限位部(70)包括固定设置的第一限位板(71)以及设置在所述第一限位板(71)上的第二限位板(72),所述第一限位板(71)和所述第二限位板(72)夹持所述限位凸缘(4111)以限制所述第一传动件(41)在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
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压缩腔壁(12),所述第二传动件(42)包括第二传动套筒,所述第二传动套筒套设在所述压缩腔壁(12)上,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外壁上具有所述第二螺纹部,所述调节部(30)设置在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端部;所述止转结构(50)包括:
限位孔(51),设置在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侧壁上;
限位凹槽(52),设置在所述压缩腔壁(12)上,所述限位凹槽(52)沿所述压缩腔壁(12)的轴向方向延伸;
限位销(53),所述限位销(53)的第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限位孔(51)内,所述限位销(53)的第二端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限位凹槽(52)内,所述限位销(53)的第二端与所述限位凹槽(52)之间为间隙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30)呈环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30)的移动方向为所述调节部(30)的轴线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动件(41)还包括沿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轴向方向设置并与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连接的第一齿轮结构(412),所述驱动装置(60)包括电机(61)和第二齿轮结构(62),所述电机(61)固定设置,所述电机(61)的输出轴形成所述转轴,所述第二齿轮结构(62)安装在所述输出轴上,所述第一齿轮结构(412)与所述第二齿轮结构(62)啮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限位板(72)为弧形挡板,所述弧形挡板的内边缘的形状与所述第一传动套筒(411)的横截面的外轮廓的形状相适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30)远离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一端具有弧形导流面(31),所述弧形导流面(31)朝向所述出口(11)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壳体上的箱体(90),所述壳体具有与所述箱体(90)连通的安装口,所述电机(61)和至少部分所述第二齿轮结构(62)设置在所述箱体(90)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90)内具有用于固定所述电机(61)的电机座(91)。
9. 一种空调器,包括离心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式压缩机为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离心式压缩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节器结构及离心式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62]段及附图1-4):包括壳体以及形成在壳体内的压缩腔,压缩腔具有出口,离心压缩机还包括用于调节出口的过流面积的调节机构。调节机构包括调节器41,可移动地设置在出口处,通过调节器41的移动调节出口的过流面积;包括电机20与主动齿轮31的驱动构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驱动装置),与调节器41驱动连接;驱动装置具有转轴,所述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设置在转轴与调节器41之间的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将转轴的转动转化为调节器41的直线运动。传动装置包括从动齿轮3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动件),可转动地设置,从动齿轮3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动件)包括套装在调节器41上的筒状部件(参见附图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传动套筒),以及用于限制从动齿轮3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动件)在轴向方向上位移的从动齿轮限位件4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限位部)。
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传动件的第一传动套筒的内壁上具有第一螺纹部;第二传动件的第二传动套筒的外壁上具有所述第二螺纹部,第二传动件通过止转结构限制其转动,当第一传动件转动时,第一螺纹部与第二螺纹部相配合以驱动第二传动件移动;止转结构包括:限位孔,设置在所述第二传动套筒的侧壁上;限位凹槽,设置在所述压缩腔壁上,所述限位凹槽沿所述压缩腔壁的轴向方向延伸;限位销,所述限位销的第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限位孔内,所述限位销的第二端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限位凹槽内,所述限位销的第二端与所述限位凹槽之间为间隙配合;(2)第二传动件,与调节部连接,第一传动件的第一传动套筒套设在第二传动件的第二传动件上;壳体包括压缩腔壁,所述第二传动件包括传动套筒,所述第二传动套筒套设在压缩腔壁上,所述调节部设置在第二传动套筒的端部;(3)第一传动套筒的外周向侧壁上设置有限位凸缘,限位部包括固定设置的第一限位板以及设置在第一限位板上的第二限位板,第一限位板和第二限位板夹持限位凸缘以限制第一传动件在第一传动套筒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扩压器结构及具有该可调扩压器结构的压缩机,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8]段至第[0025]段及附图1-2),可调扩压结构包括叶片扩压器10和扇形齿轮70,扇形齿轮70设有啮合齿,可调扩压器10包括左端可调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节部)和右端套筒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传动件),其与左端可调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节部)连接,右端套筒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传动件)具有齿轮11,扇形齿轮70(相当于传动件)的啮合齿可与可调扩压器10右端套筒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传动件)所具有的齿轮11啮合传动以传递电机60的驱动力,扇形齿轮70(相当于传动件)包括具有啮合齿的套筒(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动套筒),具有啮合齿的套筒(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动套筒)套设在可调扩压器10右端套筒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传动件)上,具有啮合齿的套筒的啮合齿形成在其内壁上;可调扩压器10右端套筒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传动件)包括第二传动套筒,第二传动套筒套设在套筒20上。可调扩压器10呈筒形,在圆周表面上开有两个或多个槽形孔12,槽形孔12相对于可调扩压器10的轴线倾斜延伸,带螺纹销40穿过槽形孔12拧到套筒20上,通过带螺纹销40上的螺纹段将其固定在套筒20上,其上部光滑段位于槽形孔12中。当齿轮11带动可调扩压器10转动时,由于套筒20固定,则套筒20上的带螺纹销40不动,则可调扩压器10沿着槽形孔12的轨迹移动。带螺纹销40与槽形孔12的配合使用,对可调扩压器10起实际的推动作用。即:可调扩压器结构在转动的同时,沿着轴向左右移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在第一传动件与第二传动件之间通过第一、第二螺纹部的配合传递动力,将第一传动件的旋转运动转化为第二传动件的直线移动;结合止转结构50,实现了调节器30沿轴线的移动。
而在对比文件1中,当电机20旋转带动主动齿轮31、从动齿轮32旋转时,从动齿轮32推动调节器滑动件47运动,从而带动调节器41相对于叶片扩压器42旋转,在叶片扩压器42上形成与调节器41相啮合的螺纹,而叶片扩压器42位置固定,调节器41的旋转导致其沿轴向移动,也即,调节器是边旋转边沿轴向移动的,由此可知,调节器的运动方式与本申请不相同,齿轮组到调节器的动力的传递方式及具体结构与本申请具有明显差异。
而在对比文件2中,当齿轮11带动可调扩压器10转动时,可调扩压器10在旋转的同时沿着轴向左右移动。可见,在对比文件2中可调扩压器的运动方式与本申请也不相同。在对比文件2中,扇形齿轮70与可调扩压器之间的动力传递也是使用齿轮啮合,而不是使用螺纹配合的方式。另外,对比文件2中螺纹销40用于限制可调扩压器的移动方向,螺纹销与槽形孔的存在并没有限止可调扩压器不可以旋转而仅沿轴向移动,而且槽形孔的延伸方向(沿可调扩压器10的轴线倾斜延伸)与本申请所限定的槽形孔的延伸方向也不相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正是利用了槽形孔沿可调扩压器10的轴线倾斜延伸的设置方式,使得可调扩压器边旋转边移动。由此可知,当对比文件2中的扇形齿轮70与可调扩压器之间不采用螺纹配合的方式传递动力时,对比文件2中的槽形孔不能如本申请所限定的那样,让其沿压缩腔壁的轴线延伸,否则对比文件2中的可调扩压器将不能运动,也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槽形孔形成为沿压缩腔壁的轴向方向延伸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2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而第一传动件与第二传动件之间采用第一螺纹部与第二螺纹部相配合以传递动力,以及止转结构是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结合在一起实现了调节部30沿轴线方向移动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内容,也无法得出任何应用如区别技术特征(1)中所述的技术手段进行相应技术改进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调节部30的移动方式更简单,便于控制”的效果,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从属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式压缩机的空调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