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系统和具有靶系统的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靶系统和具有靶系统的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14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71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86961.5
申请日:2016-03-28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H05H6/00,H05H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6961.5,名称为“靶系统和具有靶系统的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15日,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RU2282909C2,其公告日为2006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5142325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3320784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9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靶系统,所述靶系统用于中子产生系统和中微子产生系统中的至少一个,所述靶系统包括:
用作靶体的固体颗粒;
收集部件,所述收集部件用于收集固体颗粒,其中收集部件的底部具有开口;以及
用于调节该开口的大小的调节部件,
所述开口具有大致矩形的形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收集部件具有上部和大致漏斗状的下部,在大致水平的平面中,所述收集部件的下部具有大致矩形的截面形状,所述收集部件的下部的底部是开口的,以构成所述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调节部件是推拉板,所述推拉板能够平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能够大致在所述开口的宽度方向上平移。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包括相对于在所述开口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直线对称设置的成对的推拉板。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直线是在所述开口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中心线。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的边缘具有阶梯部,相邻的推拉板的相邻边缘的阶梯部形状互补。
8. 根据权利要求4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的边缘具有阶梯部,相邻的推拉板的相邻边缘的阶梯部形状互补。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由两个重叠的板形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由两个重叠的板形成。
11. 一种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包括:
权利要求1所述的靶系统。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其中
所述开口具有大致矩形的形状,并且
所述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还包括:
束流发射件,所述束流发射件发射的束流的方向与所述开口的长度方向大致平行。”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中子产生装置的靶装置,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①用作靶体的固体颗粒;②开口具有大致矩形的形状。其中,区别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靶系统,其相关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固体颗粒的粒径为0.1-0.5mm”以及“固体颗粒位于收集部件的底部和调节部件构成的底壁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开口具有大致矩形的形状,并且所述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还包括:”,未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体如下:
“1. 一种靶系统,所述靶系统用于中子产生系统和中微子产生系统中的至少一个,所述靶系统包括:
用作靶体的固体颗粒,固体颗粒的粒径为0.1-0.5mm;
收集部件,所述收集部件用于收集固体颗粒,其中收集部件的底部具有开口;以及
用于调节该开口的大小的调节部件,固体颗粒位于收集部件的底部和调节部件构成的底壁上,
所述开口具有大致矩形的形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还包括:
束流发射件,所述束流发射件发射的束流的方向与所述开口的长度方向大致平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权利要求1、12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地,对比文件1采用稀薄粉末颗粒流作为靶体,该粉末颗粒利用重力或压差移动以在稀薄轻质气体中形成悬浮的粉末颗粒或粉末颗粒悬浮体,该粉末粒径为1微米或小于0.63微米,而对比文件2中的固体颗粒利用重力在通道12中滚动,其固体颗粒的直径约为0.1至0.5毫米,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粉末颗粒的粒径与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固体颗粒的直径相差巨大,并且两者的运动方式具有本质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2中的固体颗粒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另外,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关于由通道11的横截面形状来决定从出口流出的固体颗粒流的横截面形状的技术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开口位于收集部件的底部,固体颗粒位于收集部件的底部和调节部件构成的底壁上,而对比文件2中的开口为非封闭形式并且不是形成于底壁上,此外,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12也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粉末靶在重力作用下运动存在中子产生不稳定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采用固体颗粒作为靶体解决了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颗粒直径为0.1-0.5mm的固体颗粒作为靶体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漏斗式的底部开口形成为大致矩形的形状,使得产生的颗粒射流为扁长的矩形形状,使入射束流在传播方向上具有均匀的穿透距离,因此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利用推拉板及矩形开口对固体颗粒的下落进行控制和调节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中涵盖了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流体力学的不稳定性而造成的射流影响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产生不了预期的提高中子产生稳定性以及通过可调节开口调整下落固体颗粒流的厚度与长度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合理,包含了说明书公开内容所不能支持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该从属权利要求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靶系统,所述靶系统用于中子产生系统和中微子产生系统中的至少一个,所述靶系统包括:
用作靶体的固体颗粒,固体颗粒的粒径为0.1-0.5mm;
收集部件,所述收集部件用于收集固体颗粒,其中收集部件的底部具有开口;以及
用于调节该开口的大小的调节部件,固体颗粒位于收集部件的底部和调节部件构成的底壁上,
所述开口具有大致矩形的形状,
所述调节部件是推拉板,所述推拉板能够平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收集部件具有上部和大致漏斗状的下部,在大致水平的平面中,所述收集部件的下部具有大致矩形的截面形状,所述收集部件的下部的底部是开口的,以构成所述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能够大致在所述开口的宽度方向上平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包括相对于在所述开口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直线对称设置的成对的推拉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直线是在所述开口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中心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的边缘具有阶梯部,相邻的推拉板的相邻边缘的阶梯 部形状互补。
7. 根据权利要求3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的边缘具有阶梯部,相邻的推拉板的相邻边缘的阶梯部形状互补。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由两个重叠的板形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靶系统,其中
所述推拉板由两个重叠的板形成。
10. 一种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包括:
权利要求1所述的靶系统。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还包括:
束流发射件,所述束流发射件发射的束流的方向与所述开口的长度方向大致平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申请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流体力学的不稳定性而造成的射流影响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产生不了预期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合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调节部件是推拉板,所述推拉板能够平移”增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以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针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合议组认为:
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02]段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0038]段的记载可知,现有的加速器氘氚中子源产生的中子通量有限,而中子源项目IFMIF(国际聚变堆材料辐照装置)虽然能够产生较高的中子通量和中子总产额,但其技术难度和投资都非常巨大;目前的高功率密度液态喷射锂靶存在由于流体力学的不稳定性而造成的射流影响;已有靶型基本为圆形漏斗,出口呈圆形,其缺点是射流部分具有曲率,使得入射束流在传播方向的穿透距离不均匀,因此降低成本产生大量的适合的中微子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基于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公开了一种靶系统和具有该靶系统的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由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可知,该系统100包括靶系统9以及固体颗粒冷却装置3、筛选除尘装置4、颗粒补充回收存储装置5、颗粒提升装置6、汇聚管道7等辅助装置,其中,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核心部件为靶系统9。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部分还进一步公开了:该靶系统9包括:用作靶体的可流动的固体颗粒,其颗粒直径可以约为0.1-0.5mm,用于收集固体颗粒的收集部件1及汇聚部件2,该收集部件1可以是具有上部和大致漏斗状下部的扁长方体漏斗,其底部具有大致矩形的截面形状的开口10,固体颗粒在重力作用下通过收集部件1的内腔到达矩形开口10,开口10处设置有用于调节该开口10的大小的调节部件,该调节部件是可控的推拉板11,推拉板11可以平移,打开开口10处的推拉板11后,固体颗粒小球在重力作用下在通道中连续流动,在束靶耦合区与高功率密度束流作用产生中子或中微子,能够根据束流能量和束斑大小对推拉板的开启和大小进行调节。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该系统要获得通过高功率密度束流与固体颗粒作用产生中子或中微子的技术效果,首先要利用推拉板11将矩形开口10闭合,从汇聚管道7的出口处将固体颗粒注入到收集部件1中,当达到设定高度后,再按照束流能量及束斑大小将推拉板11开启为相对应的尺寸,这时固体颗粒在重力作用下才可以从靶系统9的收集部件1的矩形开口10处均匀下落,进而在高功率密度束流的激发下产生所需剂量的中子或中微子。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该靶系统包括固体颗粒、收集部件以及用于调整开口大小的调节部件,以及该调节部件为能够平移的推拉板形式以及该开口为矩形的相关技术特征,通过该技术方案可以获得固体颗粒在重力作用下从靶系统9的开口10处均匀下落,进而被激发产生所需剂量的中子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流体力学的不稳定性而造成的射流影响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提高中子产生稳定性以及通过可调节开口调整下落固体颗粒流的厚度与长度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即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产生中子的靶装置(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8行至第8页第4行,附图1):包括用作靶体的活性细碎活性物质2(平均粒径<>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利用可以平移的推拉板作为固体颗粒下落开口的调节部件,开口具有大致矩形的形状,其用作靶体的固体颗粒的粒径的直径0.1~0.5mm;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利用节流阀7对悬浮物形态的微小粒子流的流速和流量进行调节,其所针对的颗粒的平均粒径<>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避免由于流体力学的不稳定性造成的射流影响,以提高中子产生的稳定性,同时通过调节开口来调整流出颗粒流的厚度和长度,以便根据不同能量或不同束斑大小的束流进行随时调节。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以及本申请说明书第[0038]段所记载的内容可知,由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稀薄粉末颗粒作为靶体,该粉末颗粒利用重力或压差移动,在稀薄轻质气体中形成悬浮的粉末颗粒或粉末颗粒悬浮体,该中子产生系统中的圆形漏斗容易造成入射束流在传播方向的穿透距离不均匀、射流部分沿径向颗粒的速度差异较大的技术问题,而上述技术问题正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仅显著增大了颗粒的体积,还设置了相应的具有推拉平移功能的推拉板来调节开口的大小。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中子产生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0]段,附图1-4):该中子产生系统100包括:靶系统10;固体颗粒传送装置20,所述固体颗粒传送装置20用于将固体颗粒传送到所述靶系统10的通道部件11的通道12的上端,固体颗粒的直径约为0.1-0.5mm;设置在通道部件11的下游的用于从靶系统10接收固体颗粒的汇聚管道7,以及设置在汇聚管道7的下游的用于冷却固体颗粒的颗粒换热器2。其中,靶系统10包括:用作靶体的多个固体颗粒以及通道部件11,所述通道部件11具有用于固体颗粒通过的相对于水平方向倾斜的通道12。固体颗粒利用重力在通道12中滚动。固体颗粒可以具有球体形状,例如圆球体形状或椭球体形状或其它可以滚动的球体形状。如图2所示,所述通道 12可以是槽,所述通道部件11还包括用于束流通过而入射到颗粒上的开口部,该开口部位于通道部件11的上侧并且与底壁112相对。在图2所示的示例中,所述通道部件11具有大致矩形的横截面,并且没有与底壁112相对的顶壁,以形成所述开口部。通道部件 11在与上端相对的下端没有沿通道部件11的横向延伸的横向侧壁。
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该技术方案将直径为0.1-0.5mm的固体颗粒作为靶体,同时在靶系统中设置用于该固体颗粒滚动通过的且相对于水平方向倾斜的槽形通道,固体颗粒在重力作用下在该无顶壁的通道中连续流动,在束靶耦合区与高功率密度束流作用产生中子,反应结束后通过通道下端的开口进入汇聚管道以进行热交换和除尘输送等操作。与目前国际上使用的高功率密度液态喷射锂靶相比,该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流体力学的不稳定性而造成的射流影响,提高中子产生的稳定性;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解决的部分技术问题相同,但其仅仅可以给出在利用直径为0.1-0.5mm的颗粒作为激发靶体的同时,在靶系统中设置相对于水平方向倾斜的固体颗粒可以滚动通过的开放式槽形通道作为颗粒的通过部件和反应发生区的技术启示,并不能给出在显著增大颗粒直径的同时设置可以平移的推拉板作为固体颗粒下落开口的调节部件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设置用于收集固体颗粒的收集部件,该系统直接通过固体颗粒传送装置20将颗粒输送到靶系统的通道部件11的通道12的上端,可见,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构并不相同,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到对比文件1中小直径的颗粒将产生的技术问题,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也仅仅可以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带来关于将该漏斗状容器1以及节流阀7置换为相应的颗粒传送装置和倾斜设置的开放式通道部件的技术启示,并不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技术方案。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宽度可调节的侧向送粉喷嘴,其应用于激光宽带熔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1]段,附图1、4、8):该送粉喷嘴由上而下依次包括端盖2、上流道模块3、下流道模块4,喷嘴头5;端盖2上开有气载粉末孔和整流气孔,分别通入气载粉末和整流气体,整流气孔连通上流道模块3中的一个直壁通槽和下流道模块中的直壁的整流气体流道,所述的气载粉末孔依次连通上流道模块3中的一个宽度呈梯度减小的收口斜槽和下流道模块中的倾斜的气载粉末流道,下流道模块4中的气载粉末流道通入整流气体流道中;喷嘴头5中开有一个上大下尖的楔形槽,楔形槽的上端连通下流道模块4中的整流气体流道,楔形槽的下端连接一个垂直槽;喷嘴头5和下流道模块4表面的圆盘8通过螺纹连接轴杆10,轴杆10的另一端连接滑块11,滑块11连接粉末挡板6,粉末挡板6设置在楔形槽的流道中。整流气体从端盖2中的整流气孔中,垂直进入喷嘴上流道模块3和喷嘴下流道模块4中,然后对喷嘴头5中的粉末进行输送和调节,使粉末从喷嘴喷出时在宽度方向上均匀一致。具体地,当旋转轴杆10时,轴杆10推动滑块11,滑块11在导轨中向前滑动,在沉头螺钉7的带动下,粉末挡板6也向前滑动,粉末出粉宽度减小,当达到所需要的宽度后,停止旋转螺杆10。当反方向旋转轴杆10时,粉末挡板6向后滑动,粉末出粉宽度变大。这样就达到了不用更换喷嘴也能够调节喷嘴出粉口宽度的目的了。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公开了通过控制粉末挡板的运动来调节粉末出粉宽度的技术手段,但是,如上所述,由于对比文件2仅仅可以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带来关于将对比文件1中的颗粒显著增大至0.1-0.5mm,同时将漏斗状容器1以及节流阀7置换为相应的颗粒传送装置和倾斜设置的开放式通道部件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其已经可以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避免由于流体力学的不稳定性造成的射流影响,以提高中子产生的稳定性的技术问题,因此,即使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调节粉末挡板来控制出粉宽度的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2应用大颗粒固体的技术方案中不涉及调节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进一步想到将该挡板应用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通过调节开口来调整大颗粒固体流出颗粒流的厚度和长度,以便根据不同能量或不同束斑大小的束流进行随时调节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产生中子和/或中微子的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靶系统,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0也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1也具备创造性,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申请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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