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致毛孔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紧致毛孔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1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71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05577.3
申请日:2017-09-08
复审请求人:陈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晶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董海鹏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重要义务。如果申请文件中描述的技术效果明显存疑,则不能以此作为确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05577.3,名称为“紧致毛孔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潇。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6821929A,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2908286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和对比文件3(CN106109358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1段,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紧致毛孔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份计,所述组合物包含:

所述北美金缕梅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如下:
(1)、取100g北美金缕梅和10g北美金缕梅的树皮,洗净、切碎,加入2000mL无水乙醇,在30℃下浸泡24h,过滤,收集乙醇浸出液,然后减压蒸馏,将乙醇浸出液浓缩至500mL;加入100mL的四氢呋喃,搅拌30min后,在-5℃下静置12小时后;加入0.01g的TiO2粉末,然后在低压汞灯下照射10s中,搅拌,过滤,收集滤液,将滤液减压浓缩至100mL,再加入1℃的蒸馏水后,收集固体,干燥;
(2)、将步骤(1)得到的干燥固体放置于锥形瓶中,加入10mL的离子液体1,封盖,置于超声仪中,于60℃下超声处理2h;萃取液在10,000r/min条件下离心分离30min,取上清液浓缩蒸馏,收集固体,真空干燥12h,即得北美金缕梅提取物;
所述离子液体1为1-胺丙基-3-甲基咪唑硝酸盐;
所述蜂王浆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如下:
(1)、取春天生产的蜂王浆1kg,捣碎均匀后,加入2000mL 95vol%乙醇和200mL 10wt%氨水,浸泡24h,在25℃下提取3小时,过滤,得沉淀物1;
(2)、取春天生产的蜂王浆1kg,捣碎均匀后,加入100g提取助剂、2000mL去离子水和100mL的离子液体2,室温下搅拌3h,过滤,将滤液浓缩至50mL,然后加入饱和氨水至pH=7.2,再加入50mL四氢呋喃,分液,收集水层,浓缩蒸馏,收集固体,真空干燥12h,得沉淀物2;
(3)、将沉淀物1和沉淀物2按照质量比为1:2混合,得到蜂王浆提取物;
所述离子液体2为1-烯丙基-丁基咪唑双(三氟甲烷磺酰)亚胺盐;
所述提取助剂的制备方法如下:取1摩尔份的2,8-癸二烯二酸,在氮气氛围下,加入10摩尔份的甲苯和1摩尔份的甲基铝氧烷,搅拌均匀后加入0.01摩 尔份的催化剂,在40℃下反应0.5小时,反应压力为1atm,即可制备得到提取助剂;
所述海淤泥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如下:
(1)、取海淤泥5kg,加入2000mL蒸馏水,加热至60℃,搅拌3h,冷却到室温,过滤,取滤液;
(2)、向滤液中加入200mL 3wt%的氯化钙溶液,静置24h,过滤,将滤液浓缩至50mL,然后加入饱和氨水至pH=7.2,再加入50mL四氢呋喃,分液,收集四氢呋喃层,蒸干有机溶剂,再加入10mL去离子水,超声处理5min,过滤,收集液体,即得海淤泥提取物;
所述白柳树皮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如下:
取500g白柳树皮,洗净,磨成粉;再取100g杜仲,洗净,切碎,将杜仲和白柳树皮混合均匀后,加入1000mL无水乙醇,加热回流5h,冷却后过滤,将滤液蒸干,再加入800mL去离子水和2mL盐酸,过滤,收集滤液,浓缩蒸馏,收集固体,得白柳树皮提取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毛孔紧致组合物。(1)由实施例2和实施例1对比看出,通过将北美金缕梅和金缕梅树皮共同提取,能够将树皮中的某种活性物质提取出来,而该活性物质可以防止巨噬细胞产生一氧化氮,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表皮的损伤,保持肌肤的活性与血液循环,从而促进皮肤的修复与良好效果的保持。(2)通过实施例6-8与实施例1对比看出,不同的提取方法影响了治疗的效果以及治疗效果的稳定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细致毛孔的面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均为用于细致毛孔的产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均包含金缕梅提取物、海泥和蛋白成分。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含有蜂王浆提取物、白柳树皮提取物、寡肽-1;(2)权利要求1限定了金缕梅、蜂王浆和海淤泥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不同;(3)各组分含量不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蜂王浆具备抗衰老功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公知白柳树皮提取物具有抗菌性和抗炎性,可用于粉刺的防治,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肽蚕丝补水修护面膜,其中寡肽-1能够促进细胞的增殖分化,能快速修护受损皮肤,以及改善皮肤的修护、护理。本申请的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和2018年提交的多件与植物提取物相关的化妆品专利申请的发明点均在于植物部位的变化(例如用牛油皮代替部分牛油果)或在提取植物的过程中加入添加剂(例如离子溶液N-磺酸丁基-3-甲基吡啶对甲苯磺酸)及微量添加剂(例如0.05g二茂铁),然而植物中成分繁多,高效能的活性成分含量通常不高,复审请求人在两年时间内多次发现植物提取物的上述改变能够显著改善包括毛孔治愈、抑菌、皮损、稳定性等多种效果,但根据本领域常识,上述处理方法不同,并不会使得效果急剧增强。以上申请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合理质疑。因此,合议组谨慎地质疑本申请皮肤调理剂的临床疗效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复审请求人可以提供上述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证明其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在复审请求人证明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之前,本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所体现的效果不能作为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效果不确定的紧致毛孔的组合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⑴在提取过程中加入的北美金缕梅树皮和杜仲,与添加上述二者的提取物不同,不仅导致含量变化,还能改善提取物的性能。处理方法变化不但会引起物质含量变化,还会引起体系内相互作用和与皮肤的作用。据此推测本申请的提取方法可以促进某活性物质的提取从而改善治疗。本发明采用治愈率,对比文件1通过毛孔孔径表示效果,二者没有可比性。因此本申请的效果符合理论基础,具备创造性。⑵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北美金缕梅提取物的提取方法不同,其中四氢呋喃和离子液体通过改变体系相容性进而改善有效物质析出率,TiO2减少杂质提高纯度;②还包含蜂王浆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其中提取助剂、离子液体等在提高提取率的同时还可以稳定体系。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组合物对人体面部粉刺、痘痘和粗毛孔的治疗效果以及治疗的稳定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1段,和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重要义务。如果申请文件中描述的技术效果明显存疑,则不能以此作为确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紧致毛孔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细致毛孔的面膜,包含以下重量份的成分:金目鲷胶原蛋白肽1-8份、长生墨骨硅藻提取物1-4份、海洋深层水30-45份、海茴香提取物2-4份、黑珍珠粉1-5份、深海泥10-20份、牛油果油2-6份、维生素C 1-5份,还包含以下重量份的成分:薰衣草提取物1-3份、玫瑰提取物1-3份、鼠尾草提取物1-3份、积雪草提取物1-3份、金缕梅提取物1-5份、蜂蜜1-3份(参见权利要求1,6,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均为用于细致毛孔的产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均包含金缕梅提取物、海泥和蛋白成分。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含有蜂王浆提取物、白柳树皮提取物、寡肽-1;(2)权利要求1限定了金缕梅、蜂王浆和海淤泥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不同;(3)各组分含量不同。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含有北美金缕梅提取物、蜂王浆提取物、海淤泥提取物、寡肽-1、白柳树皮提取物的紧致毛孔组合物,其中实施例1与实施例2的区别仅在于提取100g北美金缕梅时加入了10g北美金缕梅树皮,最终导致二者紧致毛孔的治愈率和无效率明显改变(实施例1为86%和0%,实施例2为64%和17%);实施例1与实施例10的区别仅在于白柳树皮提取物没有加100g杜仲,导致二者紧致毛孔的治愈率和无效率明显改变(实施例1为86%和0%,实施例10为60%和19%)。根据说明书实施例1的记载,10g金缕梅树皮得到提取物,约占组合物的10÷(100 10) ×[25份÷(25 3 15 3 5)份]×0.5÷(0.5 3)=0.6%;100g杜仲得到的提取物,约占组合物的100÷(500 100)×[5份÷(25 3 15 3 5)份]×0.5÷(0.5 3)=0.2%。不足组合物1%的北美金缕梅树皮、杜仲等植物提取物的改变,根据本领域常识,不会导致紧致毛孔的效果出现急剧变化,这显然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实施例1、2、10效果的预期。而本说明书只记载了紧致毛孔的最终治愈结果的比例。而治愈结果属于根据原始数据处理得到的结论,在没有其他数据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上述效果。
实施例3中制备北美金缕梅提取物没有添加0.01g TiO2粉末,实施例4中没有使用四氢呋喃作为制备北美金缕梅的溶液,实施例5制备北美金缕梅的步骤2没有使用离子液体1,实施例6-8在制备蜂王浆提取物时没有使用离子液体2和/或提取助剂,实施例9在制备淤泥提取物时使用溶液不同。如上文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确认本申请实施例3-9与实施1产品的效果差异。即使实施例2-10与实施例1在毛孔紧致效果上存在差异,也不能表明本申请产品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在效果上存在差异。因此,无法得到复审请求人关于“够将树皮中的某种活性物质提取出来,而该活性物质可以防止巨噬细胞产生一氧化氮”和“不同的提取方法影响了治疗的效果以及治疗效果的稳定性”的主张。
另外,除了本申请之外,本申请的复审请求人陈潇以发明人身份提交的多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均出现细微的物质改变导致显著的效果差异。例如申请号为201710970524.7的发明专利实施例10与实施例1的区别仅在于提取500g黄芩根的过程中没有加入0.05g二茂铁,而黄芩根提取物在产品中所占比例仅为1.5%,却在紧致毛孔治愈率(实施例1为90%,实施例10为55%)、破损治愈率(实施例1为90%,实施例10为56%)、4小时和8小时相对湿度(实施例1为65%和62%,实施例10为30%和27%)和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痤疮丙酸杆菌的抑菌等级(实施例1均为 ,实施例10均为 )方面均表现出显著差异。申请号为201710970389.6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含有糖类同分异构体复合物、复合神经酰胺、卵磷脂、胆甾醇和牛油果提取物的护肤组合物,其中实施例1与实施例8的区别仅在实施例1的牛油果提取物是等份的牛油果和牛油皮提取而来,而实施例8只有牛油果没有牛油皮,最终导致紧致毛孔治愈率(实施例1为92%,实施例8为58%)、皮损治愈率(实施例1为93%,实施例8为57%)、4小时和8小时相对湿度(实施例1为66%和62%,实施例8为31%和27%)、感官测试(实施例1无异常,实施例8异常)、耐热耐寒和离心测试结果(实施例1均稳定,实施例8均不稳定)明显改变。申请号为201810104951.1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含有朝鲜白头翁提取物、花椒提取物、西班牙苔藓提取物的植物源抑菌剂,实施例5与对比例1的区别仅在于提取白头翁提取物时添加了N-磺酸丁基-3-甲基吡啶对甲苯磺酸,最终导致对6种菌的抑菌圈直径差异明显(实施例5分别为16.8、17.0、16.0、16.6、16.5、16.4,对比例1分别为5.6、6.4、5.5、5.7、6.1、5.0)。申请号为201810172121.2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由维生素衍生物和桑根提取物组成的美白组合物,其中实施例3与对比例5的区别仅在于提取桑根的过程中加入了30ml离子液体,最终导致酪氨酸酶活性抑制率和黑色素降低率明显变化(实施例3为67.1%和12.1%,对比例5为37.7%和6.9%),两周后酪氨酸酶活性抑制率和低温稳定性也明显变化(实施例3为54.4%和 ,对比例5为13.6%和 )。
可见,本申请的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和2018年提交的多件与植物提取物相关的化妆品专利申请的发明点均在于植物部位的变化(例如用牛油皮代替部分牛油果)或在提取植物的过程中加入添加剂(例如离子溶液N-磺酸丁基-3-甲基吡啶对甲苯磺酸)及微量添加剂(例如0.05g二茂铁),然而植物中成分繁多,高效能的活性成分含量通常不高,复审请求人在两年时间内多次发现植物提取物的上述改变能够显著改善包括毛孔治愈、抑菌、皮损、稳定性等多种效果,但根据本领域常识,上述处理方法不同,并不会使得效果急剧增强。以上申请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合理质疑。因此,合议组谨慎地质疑本申请皮肤调理剂的临床疗效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⑴组分不同可能影响产品效果,但效果需要证实,如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通知书详细告知真实性存疑的理由后,依然没有提供任何原始数据及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⑵同样的,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也难以采信。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能成立。
所以,本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所体现的效果不能作为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效果不确定的紧致毛孔的组合物。
在不考虑使用效果的情况下,为了提供一种新的紧致毛孔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调整组分、用量及其提取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蜂王浆祛粉刺芦荟膏,其中公开了蜂王浆可以促进和增强表皮细胞的生命活力,改善细胞的新陈代谢,防止胶原、弹性纤维变性、硬化等,从而推迟和延缓皮肤的老化(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2]段),即给出了添加蜂王浆具备抗衰老功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公知白柳树皮提取物具有抗菌性和抗炎性,可用于粉刺的防治(参见《化妆品植物原料大全》第17页,2012年06月,王建新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有助于治疗毛孔堵塞引起的炎症,为制备紧致毛孔组合物而添加白柳树皮提取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肽蚕丝补水修护面膜,其中寡肽-1能够促进细胞的增殖分化,能快速修护受损皮肤,以及改善皮肤的修护、护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3],[0031]段)。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制备紧致毛孔组合物,有动机选择寡肽-1。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也记载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参见实施例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本领域常见的提取手段组合得到新的植物提取或发酵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杜仲提取物具有抑菌、抗氧化、清除自由基和提高免疫力的作用,用于制备面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备提取物时加入杜仲。对于区别特征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需求,通过常规实验对各组分的用量进行调整和确定。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9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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