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09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25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56814.1
申请日:2016-10-27
复审请求人:杭州华春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博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汤晨光
国际分类号:G01R15/00;G05B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未公开也未给出启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56814.1,名称为“用于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州华春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10页。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116270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03867311U,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钳形测量设备,并能检测钳形测量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的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连接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的控制单元(B3);当钳形测量设备工作异常时,控制单元(B3)可接收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的异常信号;连接控制单元(B3)的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可于控制单元(B3)的作用下,对钳形测量设备采集到的异常数据做特殊标记;连接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和上一级管理单元的报告单元(B4);在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对异常数据做特殊标记后,报告单元(B4)可将此次异常状态报告至上一级管理单元;所述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通过触点检测部分连接钳形测量设备;所述触点检测部分包括设于钳形测量设备手柄(A)上的第一触点(C.2)、以及设于钳形测量设备本体(C)上的第二触点C.4和第二触点C.5,第二触点C.5可绕与第二触点C.4的连接处旋转;钳形测量设备正常工作时第一触点(C.2)与第二触点C.4、第二触点C.5间隔成距离(C.1);钳形测量设备工作异常时,第一触点(C.2)随手柄(A)移动接触第二触点C.5;此时,所述第一触点(C.2)和第二触点C.4、第二触点C.5均连接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
2. 一种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1)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与钳形测量设备相连,并实时检测钳形测量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所述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与触点检测部分连接,触点检测部分与钳形测量设备相连的具体过程如下:所述触点检测部分包括设于钳形测量设备手柄(A)上的第一触点(C.2)、以及两个设于钳形测量设备本体(C)上的第二触点C.4和第二触点C.5,第二触点C.5可绕与第二触点C.4的连接处旋转;当钳形测量设备正常工作时,第一触点(C.2)和第二触点C.4、C.5之间保持距离;当钳形测量设备工作异常时,第一触点(C.2)随手柄(A)移动接触第二触点C.5;此时,所述第一触点(C.2)和第二触点C.4、第二触点C.5均连接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并向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传输异常信号;
(2)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与控制单元(B3)相连,在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检测到钳形测量设备工作异常时,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向控制单元(B3)发送异常信号;
(3)控制单元(B3)与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相连,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与钳形测量设备报告单元(B4)、数据处理单元(B5)连接;控制单元(B3)接收到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发出的异常信号后,控制单元(B3)控制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对钳形测量设备采集到的异常数据做特殊标记;
(4)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上一级管理单元均与报告单元(B4)连接,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对异常数据做特殊标记后,报告单元(B4)可向上一级管理单元报告此时测试、保存数据处于异常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还包括下述步骤:基本功能部分(B5)能计算、保存正常数据、异常数据等基本测量信息。”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动作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的互感器故障检测系统及方法。相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控制单元利用采集的电流电压数据判断互感器是否出现闭合状态异常,而本申请是利用连接到钳形测量单元的触点检测部分和闭合状态检测单元进行检测,未公开触点检测部分的组成;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直接检测钳形检测设备的闭合状态的检测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止机电设备误开盖报警装置,其利用打开的箱盖作用于触点开关的一个触点(对应于第一触点),使其与触点开关的另一个触点(对应于第二触点C.5)断开来完成报警,尽管其技术方案是正常情况下,检测触点所在通路连通,触点都连接到状态检测单元,而在盖板被异常打开时触点断开,与本申请相反,这是由于本申请的触点设置在钳形测量设备的本体和手柄,钳形测量设备打开时,本体和手柄之间相对运动、距离减小而非如对比文件3中那样相互远离、距离增大,因此造成了异常状态下触点开关的状态不同,这种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钳形测量设备的测量上;此外,尽管对比文件3未公开被箱盖驱动的触点设置于箱盖上,但是显然设置于箱盖上可以实现对该触点的直接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触点设置在箱盖上也可以实现驱动该触点进而打开微动开关;此外,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第二触点C4、且第二触点C5绕与第二触点C4的连接处旋转,但是设置通过多个触点实现触点开关是否连通的检测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触点开关的可动触点通常是弹性的且可围绕固定点旋转设置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限定了数据处理单元能计算和保存基本测量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CPU模件也是用于计算和保存测量的电流、电压信息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所述工作异常包括非法开启和闭合不良”。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钳形测量设备正常工作、闭合不良或者非法开启,而对比文件3只能通过电路通断判断触点开关的状态,并不能判断打开状态是人为非法开启还是使用过程的闭合不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1中“第二触点C.5可绕与第二触点C.4的连接处旋转”这一特征可防止按压力度过大、损坏触点。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钳形测量设备,并能检测钳形测量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的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连接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的控制单元(B3);当钳形测量设备工作异常时,控制单元(B3)可接收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的异常信号;连接控制单元(B3)的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可于控制单元(B3)的作用下,对钳形测量设备采集到的异常数据做特殊标记;连接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和上一级管理单元的报告单元(B4);在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对异常数据做特殊标记后,报告单元(B4)可将此次异常状态报告至上一级管理单元;所述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通过触点检测部分连接钳形测量设备;所述触点检测部分包括设于钳形测量设备手柄(A)上的第一触点(C.2)、以及设于钳形测量设备本体(C)上的第二触点C.4和第二触点C.5,第二触点C.5可绕与第二触点C.4的连接处旋转;钳形测量设备正常工作时第一触点(C.2)与第二触点C.4、第二触点C.5间隔成距离(C.1);钳形测量设备工作异常时,第一触点(C.2)随手柄(A)移动接触第二触点C.5;此时,所述第一触点(C.2)和第二触点C.4、第二触点C.5均连接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所述工作异常包括非法开启和闭合不良。
2. 一种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1)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与钳形测量设备相连,并实时检测钳形测量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所述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与触点检测部分连接,触点检测部分与钳形测量设备相连的具体过程如下:所述触点检测部分包括设于钳形测量设备手柄(A)上的第一触点(C.2)、以及两个设于钳形测量设备本体(C)上的第二触点C.4和第二触点C.5,第二触点C.5可绕与第二触点C.4的连接处旋转;当钳形测量设备正常工作时,第一触点(C.2)和第二触点C.4、C.5之间保持距离;当钳形测量设备工作异常时,第一触点(C.2)随手柄(A)移动接触第二触点C.5;此时,所述第一触点(C.2)和第二触点C.4、第二触点C.5均连接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并向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传输异常信号;
(2)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与控制单元(B3)相连,在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检测到钳形测量设备工作异常时,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向控制单元(B3)发送异常信号;
(3)控制单元(B3)与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相连,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与钳形测量设备报告单元(B4)、数据处理单元(B5)连接;控制单元(B3)接收到闭合状态检测单元(B1)发出的异常信号后,控制单元(B3)控制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对钳形测量设备采集到的异常数据做特殊标记;
(4)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上一级管理单元均与报告单元(B4)连接,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B2)对异常数据做特殊标记后,报告单元(B4)可向上一级管理单元报告此时测试、保存数据处于异常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还包括下述步骤:基本功能部分(B5)能计算、保存正常数据、异常数据等基本测量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未公开也未给出启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的互感器故障检测系统以及检测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7]段),可以快速判断出小型电流或电压互感器次级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导致的抖动,迅速将数据标记为错误数据,防止智能变电站中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被异常的数据干扰做出错误的逻辑判断,安全可靠,防止误动作。其故障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通过带有小电流或者电压互感器的交流模件,将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上多路互感器的次级电流或者电压信号转换为对应的小电压信号;
步骤(2),通过多组两路不同空载特性的AD采集回路,每组两路不同空载特性的AD采集回路分别对步骤(1)转换的一路小电压信号进行电压信号采集;
步骤(3),将多组两路不同空载特性的AD采集回路采集到的电压信号传送给CPU模件(即控制单元),CPU模件用于对采集的电压信号,进行数据判别;
步骤(4),CPU模件根据每组两路不同空载特性的AD采集回路传送的采样点瞬时值误差比较的结果,判断其对应的互感器次级是否出现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若采样点瞬时值误差小于等于互感器额定输出数值的10%,则该互感器的次级工作正常;若采样点瞬时值误差大于互感器额定输出数值的10%,该互感器的次级出现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并执行步骤(5);
步骤(5),若互感器的次级出现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则CPU模件将此异常状态标记为错误状态(完成异常状态标记的模块,即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
步骤(6),CPU模件将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上出现错误状态的各互感器信息报文与发送报文捆绑在一起,形成输出报文(形成输出报文并发送给合并单元的模块,即报告单元),发送给合并单元(即上一级管理单元);
步骤(7),合并单元将输出报文发送给保护控制装置,保护控制装置根据输出报文,做出逻辑保护动作。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利用采集的互感器的次级电流或电压信号来判断互感器是否出现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导致的抖动,而权利要求1是利用连接到钳形测量设备的触点检测部分和闭合状态检测单元进行检测,并具体限定了触点检测部分的结构组成、连接关系及工作原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判断异常数据的手段并不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是通过对互感器的次级电流或电压信号进行采集,并对采集数据进行处理和判断,从而得出互感器次级是否发生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导致的抖动,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判断的是采集数据本身的异常,并不涉及对互感器自身状况的检测与判断;而本申请是通过触点检测部分以及闭合状态检测单元直接对钳形测量设备的钳口闭合情况进行检测,可以确定本申请判断的是钳形测量设备自身状况的异常。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一种判断互感测量设备异常数据的手段。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评述,其目的在于尽量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从而保证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是相对自由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做出选择后必然会受其选择的约束。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不仅确定了作为技术改进的主题,而且限定了进一步改进的框架,也就是在该具体的技术框架内作进一步的改进。对比文件1为了防止误动作,通过采集互感器电流或电压信号的方式判断异常数据,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应当在这一技术框架内对其进行调整;对比文件3公开的防止机电设备误开盖的报警装置仅涉及对盖板开启状态的检测,并不涉及对异常数据的处理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取到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检测手段去取代对比文件1中直接采集异常数据的检测手段,换句话说,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提供另一种判断互感测量设备异常数据的手段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保证了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能够防止误动作,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钳形测量设备的在线防误动作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的互感器故障检测系统及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7]段),可以快速判断出小型电流或电压互感器次级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导致的抖动,迅速将数据标记为错误数据,防止智能变电站中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被异常的数据干扰做出错误的逻辑判断,安全可靠,防止误动作。其故障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通过带有小电流或者电压互感器的交流模件,将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上多路互感器的次级电流或者电压信号转换为对应的小电压信号;
步骤(2),通过多组两路不同空载特性的AD采集回路,每组两路不同空载特性的AD采集回路分别对步骤(1)转换的一路小电压信号进行电压信号采集;
步骤(3),将多组两路不同空载特性的AD采集回路采集到的电压信号传送给CPU模件(即控制单元),CPU模件用于对采集的电压信号,进行数据判别;
步骤(4),CPU模件根据每组两路不同空载特性的AD采集回路传送的采样点瞬时值误差比较的结果,判断其对应的互感器次级是否出现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若采样点瞬时值误差小于等于互感器额定输出数值的10%,则该互感器的次级工作正常;若采样点瞬时值误差大于互感器额定输出数值的10%,该互感器的次级出现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并执行步骤(5);
步骤(5),若互感器的次级出现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则CPU模件将此异常状态标记为错误状态(完成异常状态标记的模块,即异常状态数据处理单元);
步骤(6),CPU模件将合并单元、保护控制装置上出现错误状态的各互感器信息报文与发送报文捆绑在一起,形成输出报文(形成输出报文并发送给合并单元的模块,即报告单元),发送给合并单元(即上一级管理单元);
步骤(7),合并单元将输出报文发送给保护控制装置,保护控制装置根据输出报文,做出逻辑保护动作。
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利用采集的互感器的次级电流或电压信号来判断互感器是否出现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导致的抖动,而权利要求2是利用连接到钳形测量设备的触点检测部分和闭合状态检测单元进行检测,并具体限定了触点检测部分的结构组成、连接关系及工作原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判断异常数据的手段并不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是通过对互感器的次级电流或电压信号进行采集,并对采集数据进行处理和判断,从而得出互感器次级是否发生异常断线或接触不良导致的抖动,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判断的是采集数据本身的异常,并不涉及对互感器自身状况的检测与判断;而本申请是通过触点检测部分以及闭合状态检测单元直接对钳形测量设备的钳口闭合情况进行检测,可以确定本申请判断的是钳形测量设备自身状况的异常。因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一种判断互感测量设备异常数据的手段。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评述,其目的在于尽量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从而保证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是相对自由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做出选择后必然会受其选择的约束。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不仅确定了作为技术改进的主题,而且限定了进一步改进的框架,也就是在该具体的技术框架内作进一步的改进。对比文件1为了防止误动作,通过采集互感器电流或电压信号的方式判断异常数据,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应当在这一技术框架内对其进行调整;对比文件3公开的防止机电设备误开盖的报警装置仅涉及对盖板开启状态的检测,并不涉及对异常数据的处理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取到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检测手段去取代对比文件1中直接采集异常数据的检测手段,换句话说,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提供另一种判断互感测量设备异常数据的手段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保证了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能够防止误动作,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 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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