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的信息聚合-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人的信息聚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76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4124
优先权日:2012-10-16,2013-02-08
申请(专利)号:201380054177.3
申请日:2013-10-16
复审请求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劲娴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4177.3,名称为“基于人的信息聚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6日、2013年02月08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4/0267730A1,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由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的计算设备确定所述计算设备的上下文,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包括当前执行的应用,其中,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生成由所述计算设备输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至少一部分;
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其中,来自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包括昵称、别名、电话号码、地址、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用户定义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从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接收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从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中的每一个接收的相应信息部分,并且其中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除了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之外的信息;
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相应的优先级值;
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以及
由所述计算设备输出包括至少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以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包括至少部分基于过程名、文件名、与在所述计算设备执行的过程相关联的应用的文件路径和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产生的函数调用中的一个来识别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识别的联系人是人、企业、对象、位置、地标和感兴趣的地点中的一个或多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检索信息包括:
由所述计算设备生成对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的两个或更多个请求,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中的每一个与所述两个或更多个请求的相应请求相关联;
从所述计算设备将所述相应请求发送到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中与所述相应请求相关联的不同源;以及
由所述计算设备从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接收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信息包括:
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验证信息验证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用户账户;以及
响应于所述验证,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用户账户来接收相应信息部分。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索信息还包括:
由所述计算设备接收与来自所述多个不同源中的一个源的身份、与来自所述一条或多条信息中的至少一条信息相关联的应用活动、和与所述至少一条信息相关联的时间和日期中的至少一个相关联的信息;以及
由所述计算设备接收包括应用使用信息和应用识别信息中的至少一个的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信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相应的优先级评级还包括确定向所述计算设备的用户指示所述信息的预测相关性的值。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所述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包括:选择被确定为具有满足阈值的相应的优先级值的每个信息部分。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包括:与自与相应的信息部分相关联的软件应用最后被所述计算设备执行以来流逝的时间量成比例地增加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由所述计算设备识别与每个信息部分相关联的相应的软件应用,
其中,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优先级评级包括基于所述相应的软件应用的特征为每个信息部分分配优先级值。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输出包括至少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还包括:
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中的每一个的所述相应的优先级评级来确定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的顺序;以及
由所述计算设备按顺序输出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以显示,其中每个信息部分的所述相应的优先级评级满足阈值。
12. 一种计算设备,包括:
显示设备;以及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所述计算设备的上下文,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包括当前执行的应用,其中,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生成由所述计算设备输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至少一部分;
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其中,来自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包括昵称、别名、电话号码、地址、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用户定义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基于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从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接收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从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中的每一个接收的相应信息部分,并且其中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除了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之外的信息;
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相应的优先级值;
基于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以及
输出包括至少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以显示。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计算设备,还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方法的装置。”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相应的优先级值;依据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对于上述区别,在检索或推荐获取相关信息中,对于不同的数据源,其重要性程度或相关性程度不同,常按照重要性设置优先级对得到的结果择优选择,以此得到与主题最相关的信息,上述区别特征为信息检索得到最终结果过程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处理单元、用户显示界面,其中执行方的系统被执行相应的方法,由于其功能模块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为相同的方法,所述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采用处理器执行相应的方法时,可以配置一个也可以配置多个,其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执行相应方法的系统,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诸如存储的协作者的个人信息”和“快速链接(‘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不用于本申请中那样基于计算设备上下文自动聚合和显示从各种检索源检索的特定人相关联的信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其中,来自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包括昵称、别名、电话号码、地址、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用户定义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从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接收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记载的“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相应的优先级值;依据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目前的权利要求1记载相关特征为“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其中,来自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包括昵称、别名、电话号码、地址、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用户定义数据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从多种源接收到的联系人关联信息是如何聚合以及如何显示的,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自动聚合和显示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对比文件1第22段第9-11行、第26段5-13行、29段12-14行同样公开了:自动查询得到的相关联系人信息,并在隐式查询界面200中进行显示,其也公开了自动聚合和显示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进一步,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附图2):通过一个电子邮箱的执行程序来说明,通过分析用户正在阅读的操作的内容,自动的查询并显示与当前应用程序相关信息个人的或非个人的相关联信息,新的包装类可以被用于分析上下文识别多种来源数据资源,有多种数据来源(企业内部网、互联网、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相关的结果被显示在工具栏210中,这样允许用户保持目前的执行的应用程序,方便用户直接利用得到的关联建议信息,其中在隐式的查询界面200中显示了与联系人相关联系人标识和主题的快速链接。由附图2中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中相关联系人的标识为‘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其中,具体对比文件1中联系人标识‘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为用户名。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从企业内部网、互联网、数据库多种源获取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并且在上述相关联系人‘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提供了相应的快速连接,可以得到与关联联系人详细的信息。(2)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段公开了:后台处理器分析的数据考虑用户的当前上下文120出现在应用中,以执行对相关信息的后台或隐含查询搜索……这样的上下文可以被利用用来经由上下文模型基于用户的当前手头任务确定用户的当前注意焦点或确定什么类型的信息可能与查询最为相关。说明书第27段公开了:所述计算设备输出包括推送感兴趣的相关信息并在用户查询界面中推送给用户。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选取。此外,在检索或推荐获取相关信息中,对于不同的数据源,其重要性程度或相关性程度不同,常按照重要性设置优先级对得到的结果择优选择,以此得到与主题最相关的信息,在显示中按照重要性排序,上述区别特征为信息检索得到最终结果中的常用技术手段。虽然上述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但上述区别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相应的优先级值;基于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获取的多个信息进行选取的内容。同时,在检索或推荐获取相关信息中,对于多个不同的数据源,其重要性程度或相关性程度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重要性或相关性的高低来设置优先级,从而对得到的结果进行筛选和排序,以此得到与主题最相关的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2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计算设备,还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方法的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以及“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从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接收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诸如存储的协作者的图像的个人信息”和“快速链接(‘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不能被认为公开了“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2)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基于计算设备的当前上下文使用联系人以及联系人的替选联系人信息来自动聚合和显示从各种源检索的与特定人相关联的信息(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3]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计算设备的当前上下文、与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以及与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来自动聚合来自可能包括相关信息的其它数据源的信息。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本案合议组成员发生变更。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4/0267730A1,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0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内容及活动进行后台查询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26-29段,说明书附图1-2):系统包含正在执行的一个或多个应用(130)时后台查询的用户输入和上下文(120)环境信息(相当于由计算设备确定所述计算设备的上下文,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包括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的信息可以通过隐式查询界面被提供,不同模式和方法被提供用于处理器决定相应的和相关信息通过显示器显示中的查询界面显示给用户(相当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生成由所述计算设备输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至少一部分);基于该系统的后台处理器(110)(相当于计算设备包含至少一个处理器)查询分析当前环境以提供与用户执行的应用程序相关联的用户和与用户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后台处理器分析出现在应用中的上下文,基于当前任务确定与查询最为相关的信息,例如在发送电子邮件中更加关注查询亲密朋友的个人信息,以图像信息存储的协作者共同图像;通过一个电子邮箱的执行程序来说明,通过分析用户正在阅读的操作的内容,自动的查询并显示与当前应用程序相关信息个人的或非个人的相关联信息,新的包装类可以被用于分析上下文识别多种来源数据资源,有多种数据来源(企业内部网、互联网、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相关的结果被显示在工具栏210中,这样允许用户保持目前的执行的应用程序,方便用户直接利用得到的关联建议信息,其中在隐式的查询界面200中显示了与联系人相关联系人标识和主题的快速链接。由说明书附图2中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中相关联系人的标识为‘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在邮件应用中,通过分析用户所读所思自动地寻找与之相关的内容和信息,相关信息包含私人和非私人的,包含邮件、网页、IM消息等。隐式查询界面可以快速链接至相关的联系人以及相关主题,其中相关联系人利用姓名标识Tynono Slothrop 、Andy Tead。系统基于多个联系人标识的标识符从多个不同数据源内容中获取联系人的其他不同信息,如日历、检测到的应用活动、检测到的应用内容、之前活动的日志,电话或手机交互行为等(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企业内部网、互联网、数据库多种源获取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并且在上述相关联系人‘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提供了相应的快速连接,可以得到与关联联系人详细的信息;联系人标识‘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即用户名。相当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其中,来自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包括昵称、别名、电话号码、地址、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用户定义数据中的至少一个;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从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接收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从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中的每一个接收的相应信息部分,并且其中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除了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之外的信息)。选择上述一个或多个联系人信息部分;以及由所述计算设备输出包括推送感兴趣的相关信息在用户查询界面中推送给用户(相当于由所述计算设备输出包括至少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以显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相应的优先级值;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个数据源中筛选更为相关的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6-27段):后台处理器分析的数据考虑用户的当前上下文120出现在应用中,以执行对相关信息的后台或隐含查询搜索;这样的上下文可以被利用用来经由上下文模型基于用户的当前手头任务确定用户的当前注意焦点或确定什么类型的信息可能与查询最为相关。所述计算设备输出包括推送感兴趣的相关信息并在用户查询界面中推送给用户。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获取的多个信息进行选取的内容。同时,在检索或推荐获取相关信息中,对于多个不同的数据源,其重要性程度或相关性程度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重要性或相关性的高低来设置优先级,从而对得到的结果进行筛选和排序,以此得到与主题最相关的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段):系统包含一个后台处理器用来分析用户的输入和环境当用户正在执行某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当上述应用程序被用户访问或聚焦时,后台处理器基于用户当前的环境信息分析当前应用的处理过程数据,用来识别当前用户执行的应用程序(相当于用于来识别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过程、文件、执行的文件路径,调用的函数均为应用执行时的常用数据。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段、说明书附图2):附图2中与当前应用相关的联系人为相关的人或相关主题,此外,企业、对象、位置、地标和感兴趣的地点为常用作“联系人”。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4、权利要4求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段、附图1):后台处理器根据用户的当前上下文(120)分析出现在应用程序中的数据,以执行相关信息的背景或隐式查询搜索这样的相关信息可以在相关联的隐式查询接口(140)中被提供给用户(相当于由所述计算设备生成对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的两个或更多个请求,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中的每一个与所述两个或更多个请求的相应请求相关联);可以提供各种模型和算法(150)以帮助后台处理器确定相关或相关的信息以通过隐式查询界面140来搜索并且可能向用户显示,隐式查询界面(140)可以与应用程序(130)相关联,例如附加到应用程序的边界,或者可以出现在显示器中的基本上任何位置,其中接口还可以标识其应用的相应应用程序(相当于所述计算设备将所述相应请求发送到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中与所述相应请求相关联的不同源并从所述两个或多个不同源接收信息)。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在访问信息前,对账户进行验证,在响应上述验证后,验证通过后相关联的应用才允许账户相应的信息进行访问,其为本领域访问联系人相关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检索信息中包含多个数据源的一个源的身份,来自所述一条或多条信息中的至少一条信息相关联的应用活动、至少一条信息相关联的时间和日期中的至少一个相关联的信息、以及由计算设备接收包括应用使用信息和应用识别信息中的至少一个的与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信息,上述信息为本领域联系人标识信息及与其相关信息的常用信息类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在获取相应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时,对于不同的数据源,其重要性程度或相关性程度不同,在有显示数目的限制或获取固定数目的情形下,在由多个数据源获取上述相关信息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常通过确定每个数据源的优先级,按照优先级获取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信息。在确定信息的优先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预测相关性值确定优先级评级,并在选择相应信息时,选择较高优先级信息或优先级高于阈值的信息,如设置获取的信息源与时间相关,按时间进行排序,或将相应的软件应用的特征,如使用频率,使用时间等,为每个获取的信息分配选择的优先级。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在所属技术领域,在对检索得到的信息进行显示时,按照每个信息相应优先级决定其显示的顺序,常将满足设定阈值且优先级越高的信息排在前面显示,以上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信息显示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9、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26-29段,说明书附图1-2、9):示例性的执行环境包含处理单元(914)、用户显示界面(140),系统包含正在执行的一个或多个应用(130)时后台查询的用户输入和上下文(120)环境信息(相当于一种计算设备,包括:显示设备;以及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被配置为:确定所述计算设备的上下文,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包括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的信息可以通过隐式查询界面被提供,不同模式和方法被提供用于处理器决定相应的和相关信息通过显示器显示中的查询界面显示给用户(相当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生成由所述计算设备输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至少一部分);基于该系统的后台处理器(110)查询分析当前环境以提供与用户执行的应用程序相关联的用户和与用户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后台处理器分析出现在应用中的上下文,基于当前任务确定与查询最为相关的信息,例如在发送电子邮件中更加关注查询亲密朋友的个人信息,以图像信息存储的协作者共同图像;通过一个电子邮箱的执行程序来说明,通过分析用户正在阅读的操作的内容,自动的查询并显示与当前应用程序相关信息个人的或非个人的相关联信息,新的包装类可以被用于分析上下文识别多种来源数据资源,有多种数据来源(企业内部网、互联网、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相关的结果被显示在工具栏210中,这样允许用户保持目前的执行的应用程序,方便用户直接利用得到的关联建议信息,其中在隐式的查询界面200中显示了与联系人相关联系人标识和主题的快速链接。由说明书附图2中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中相关联系人的标识为‘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在邮件应用中,通过分析用户所读所思自动地寻找与之相关的内容和信息,相关信息包含私人和非私人的,包含邮件、网页、IM消息等。隐式查询界面可以快速链接至相关的联系人以及相关主题,其中相关联系人利用姓名标识Tynono Slothrop 、Andy Tead。系统基于多个联系人标识的标识符从多个不同数据源内容中获取联系人的其他不同信息,如日历、检测到的应用活动、检测到的应用内容、之前活动的日志,电话或手机交互行为等(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企业内部网、互联网、数据库多种源获取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并且在上述相关联系人‘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提供了相应的快速连接,可以得到与关联联系人详细的信息;联系人标识‘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即用户名。相当于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其中,来自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标识符包括昵称、别名、电话号码、地址、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用户定义数据中的至少一个;基于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从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接收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从所述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中的每一个接收的相应信息部分,并且其中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除了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之外的信息)。选择上述一个或多个联系人信息部分;以及由所述计算设备输出包括推送感兴趣的相关信息在用户查询界面中推送给用户(相当于输出包括至少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以显示)。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相应的优先级值;基于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个数据源中筛选更为相关的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6-27段):后台处理器分析的数据考虑用户的当前上下文120出现在应用中,以执行对相关信息的后台或隐含查询搜索;这样的上下文可以被利用用来经由上下文模型基于用户的当前手头任务确定用户的当前注意焦点或确定什么类型的信息可能与查询最为相关。所述计算设备输出包括推送感兴趣的相关信息并在用户查询界面中推送给用户。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获取的多个信息进行选取的内容。同时,在检索或推荐获取相关信息中,对于多个不同的数据源,其重要性程度或相关性程度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重要性或相关性的高低来设置优先级,从而对得到的结果进行筛选和排序,以此得到与主题最相关的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计算设备,还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方法的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识别与所述当前执行的应用相关联的联系人和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以及“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多个联系人标识符从两个或更多个不同源接收与所述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段,说明书附图2):通过一个电子邮箱的执行程序来说明,通过分析用户正在阅读的操作的内容,自动的查询并显示与当前应用程序相关信息个人的或非个人的相关联信息,新的包装类可以被用于分析上下文识别多种来源数据资源,有多种数据来源(企业内部网、互联网、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相关的结果被显示在工具栏210中,这样允许用户保持目前的执行的应用程序,方便用户直接利用得到的关联建议信息,其中在隐式的查询界面200中显示了与联系人相关联系人标识和主题的快速链接。由说明书附图2中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中相关联系人的标识为‘Trnono Slothrop’、‘andy Tead’和‘Oedipo Mass’。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从企业内部网、互联网、数据库多种源获取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并且通过点击“Search for:‘Trnono Slothrop’、‘andy Tead’、‘Oedipo Mass’”,可以得到与关联联系人相关的其他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2)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从多种源接收到的联系人关联信息是如何聚合以及如何显示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2、26、29段):自动查询得到的相关联系人信息,并在隐式查询界面200中进行显示。因此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自动聚合和显示联系人相关联的信息的技术内容。第三、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的,应当根据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上下文对每个信息部分确定相应的优先级值;由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相应的优先级值选择一个或多个信息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个数据源中筛选更为相关的信息。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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