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封包装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封包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75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24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0109.6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昆山市品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燕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B65B47/00(2006.01),;B65B51/10(2006.01),;B65B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0109.6,名称为“热封包装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昆山市品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热封包装机,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设置有第一热封机构,其用于将包装袋的一端热封;切割机构,其用于将第一热封机构热封后的包装袋切割成所需的长度;撑袋热封机构,其用于将切割后的包装袋打开以放入待包装的产品,并在放入产品后对包装袋的另一端进行热封;上料送袋机构,其用于将包装袋输送至第一热封机构进行热封并将热封后的包装袋输送至切割机构进行切割;中间送袋机构,其用于将切割机构切割后的包装带输送至撑袋热封机构;切割机构位于第一热封机构以及撑袋热封机构之间,所述撑袋热封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用于供包装袋通过的放料开口,放料开口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吸盘机构以及驱动吸盘机构进退将包装袋展开的撑袋气缸;其中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第二料台,另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与第二料台对应的第二封板,第二封板内设置有加热丝,所述放料开口的下方设置有接料机构,接料机构包括用于承载包装袋的V型承载板以及驱动V型承载板翻转的翻转气缸;还包括驱动V型承载板升降的丝杆机构;放料开口的上方设置有用于将待包装的产品输送至包装袋内的入料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封机构包括第一机架、设置在第一机架上的第一料台、与第一料台对应的第一热封板以及驱动第一热封板升降对包装袋热封的第一气缸。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机构包括切割料台、切刀机构以及驱动切刀机构进退对包装袋进行切割的切割部气缸;切刀机构包括切刀机架以及设置在切刀机架上的切刀,切刀为锯齿状的切刀。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V型承载板的下方设置有对包装后的产品进行输送的下料输送带机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料送袋机构包括对包装袋导向的导向辊以及设置在第一热封机构的上方的上料辊机构,上料辊机构包括主动辊、与主动辊滚动配合的从动辊以及驱动主动辊转动的上料电机。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辊的一端设置有用于控制从动辊的转动圈数的编码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送袋机构包括中间送料机架、设置在中间送料机架的两侧的滑轨、与滑轨滑动配合的用于夹持包装袋的夹爪机构以及驱动夹爪机构进退的中间气缸。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封机构的外侧设置有用于放置包装袋料卷的放料机架。”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865070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2:CN201745792U,公告日为2011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3:CN204750738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4:CN103966829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包括撑袋热封机构,其用于将切割后的包装袋打开以放入待包装的产品并热封;(2)所述撑袋热封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用于供包装袋通过的放料开口,放料开口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吸盘机构以及驱动吸盘机构进退将包装袋展开的撑袋气缸;其中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第二料台,另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与第二料台对应的第二封板,第二封板内设置有加热丝;(3)在所述放料开口的下方设有接料机构,接料机构包括用于承载包装袋的V型承载板以及驱动V型承载板翻转的翻转气缸;还包括驱动V型承载板升降的丝杆机构;入料斗设置在放料开口的上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地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7。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对比文件2中的“适用于预先准备好的样品袋的取袋封装机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同样的效果;(2)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输送带来实现包装袋的移送,在其移动过程的末端就能够通过输送带自身的翻转动作实现卸料,因而无需额外的翻转装置;(3)中间送袋机构是实现整个方案中由切割环节到撑袋灌装环节的过渡交接机构,灌装和封口均为同一位置完成,而对比文件1中则采用输送带加设置在输送带上的夹具来实现这两个工序的交接,且灌装机构与封口机构在不同位置分别实现包装袋的灌装和封口,因此该特征使得整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更加精简和高效,从而使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内容有本质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热封包装机,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设置有第一热封机构,其用于将包装袋的一端热封;切割机构,其用于将第一热封机构热封后的包装袋切割成所需的长度;撑袋热封机构,其用于将切割后的包装袋打开以放入待包装的产品,并在放入产品后对包装袋的另一端进行热封;上料送袋机构,其用于将包装袋输送至第一热封机构进行热封并将热封后的包装袋输送至切割机构进行切割;中间送袋机构,其用于将切割机构切割后的包装带输送至撑袋热封机构;切割机构位于第一热封机构以及撑袋热封机构之间;所述撑袋热封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用于供包装袋通过的放料开口,放料开口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吸盘机构以及驱动吸盘机构进退将包装袋展开的撑袋气缸;其中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第二料台,另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与第二料台对应的第二封板,第二封板内设置有加热丝;所述放料开口的下方设置有接料机构,接料机构包括用于承载包装袋的V型承载板以及驱动V型承载板翻转的翻转气缸;还包括驱动V型承载板升降的丝杆机构;放料开口的上方设置有用于将待包装的产品输送至包装袋内的入料斗;所述中间送袋机构包括中间送料机架、设置在中间送料机架的两侧的滑轨、与滑轨滑动配合的用于夹持包装袋的夹爪机构以及驱动夹爪机构进退的中间气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封机构包括第一机架、设置在第一机架上的第一料台、与第一料台对应的第一热封板以及驱动第一热封板升降对包装袋热封的第一气缸。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机构包括切割料台、切刀机构以及驱动切刀机构进退对包装袋进行切割的切割部气缸;切刀机构包括切刀机架以及设置在切刀机架上的切刀,切刀为锯齿状的切刀。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V型承载板的下方设置有对包装后的产品进行输送的下料输送带机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料送袋机构包括对包装袋导向的导向辊以及设置在第一热封机构的上方的上料辊机构,上料辊机构包括主动辊、与主动辊滚动配合的从动辊以及驱动主动辊转动的上料电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辊的一端设置有用于控制从动辊的转动圈数的编码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封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封机构的外侧设置有用于放置包装袋料卷的放料机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只是未明确公开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开袋撑袋,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自动取袋热封机构实际上也相当于一种撑袋热封机构,其开袋撑袋方式与本申请均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如何进行撑袋开袋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开袋撑袋机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撑袋开袋并封装的技术效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不同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同卸料方式的常规替换,因此,将对比文件3的卸料装置替换到对比文件1中是容易想到的;通过驱动夹持机构使其在滑轨上移动从而进行夹持机构的移动送料为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CN204702255U,公开日2015年10月14日; CN202320878U,公开日2012年7月11日),其次,对比文件1中从切割环节到撑袋封袋的过程中,也需要一个中间送袋的机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一个中间送袋机构进行送袋操作,至于对比文件1中灌装机构与封口机构在不同位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灌装机构和封口机构位置的改型,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利用灌装机构进行灌装并随后利用封口机构进行热封,而本申请中利用撑袋热封机构将切割后的包装袋打开以放入待包装的产品,并在放入产品后对包装袋的另一端进行热封,所述撑袋热封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用于供包装袋通过的放料开口,放料开口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吸盘机构以及驱动吸盘机构进退将包装袋展开的撑袋气缸,其中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第二料台,另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与第二料台对应的第二封板,第二封板内设置有加热丝,放料开口的上方设置有用于将待包装的产品输送至包装袋内的入料斗;(2)中间送袋机构包括中间送料机架、设置在中间送料机架的两侧的滑轨、与滑轨滑动配合的用于夹持包装袋的夹爪机构以及驱动夹爪机构进退的中间气缸;(3)放料开口的下方设置有接料机构,接料机构包括用于承载包装袋的V型承载板以及驱动V型承载板翻转的翻转气缸,还包括驱动V型承载板升降的丝杆机构。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封装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只需去除驱动吸盘旋转以吸取袋体的装置即可,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成为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障碍。(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其它输送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并利用对比文件3中的卸袋装置实现卸袋。(3)本申请所采用的中间送袋机构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不具有“更加精简和高效”的技术效果,只是以另外的输送机构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输送带;“更加精简和高效”这一技术效果是由可使下料和热封在同一工位完成的撑袋热封机构带来的,而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使撑袋、下料、热封在一个工位完成的技术启示,并且该种设置相对于下料和热封在不同工位完成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加精简和高效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即便是将对比文件2中的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去除“驱动吸盘旋转以吸取袋体的装置”这一手段进行操作也无法实现本申请的目的,原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在去除输送带、Y形夹具后该如何实现“既要让包装袋被打开和闭合,又能够连续不断的向下一工序移动”的目的,而如何解决包装袋开袋、装料、封口以及连续输送以完成前述作业这一问题,其解决方案恰恰是本申请所详细记载的,如何将完成这些功能的部件有机地结合成一个整体确实需要技术人员研究和考虑,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启示。(2)中间送袋机构的工作原理和过程均可以由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内容得出或在此基础上推导而来,也并非是撑袋热封机构带来的。中间送袋机构只是将裁剪好的包装袋送往撑袋热封机构而已,不管撑袋热封机构是否采用“下料和热封在同一工位完成”的手段均不影响中间送袋机构的正常作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封包装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药可湿性粉剂包装生产线,其实际为一种热封包装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8-0063段、附图1-2):包括由第一机架10和第二机架26组合构成的机架,机架上设置有包括上热压合辊14和下热压合辊21的包装袋封边机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热封机构),其用于将包装袋的一端热封;具有切割刀5的包装袋分切机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切割机构),其用于将包装袋封边机构热封后的包装袋切割成所需的长度;灌装机构31,其用于将粉剂放入切割后的包装袋,封口机构30,其用于在包装袋内放入粉剂后对包装袋的开口端进行热封;具有主动辊8、三个被动辊7、第一导向辊15、第二导向辊1、第一压紧辊16、第二压紧辊18的上料送袋机构,其用于将包装袋输送至包装袋封边机构进行热封并将热封后的包装袋输送至包装袋分切机构进行切割;具有Y形夹具23的第二输送带2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中间送袋机构),其用于将包装袋分切机构切割后的包装袋输送至灌装机构31和封口机构30;包装袋分切机构位于包装袋封边机构以及封口机构30之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利用灌装机构进行灌装并随后在另一工位利用封口机构进行热封,而本申请中利用撑袋热封机构将切割后的包装袋打开以放入待包装的产品,并在放入产品后对包装袋的另一端进行热封,所述撑袋热封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用于供包装袋通过的放料开口,放料开口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吸盘机构以及驱动吸盘机构进退将包装袋展开的撑袋气缸,其中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第二料台,另一个吸盘机构处设置有与第二料台对应的第二封板,第二封板内设置有加热丝,放料开口的上方设置有用于将待包装的产品输送至包装袋内的入料斗;(2)中间送袋机构包括中间送料机架、设置在中间送料机架的两侧的滑轨、与滑轨滑动配合的用于夹持包装袋的夹爪机构以及驱动夹爪机构进退的中间气缸;(3)放料开口的下方设置有接料机构,接料机构包括用于承载包装袋的V型承载板以及驱动V型承载板翻转的翻转气缸,还包括驱动V型承载板升降的丝杆机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其它方式实现包装袋的输送和卸袋,更高效地进行包装袋的下料和热封。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取袋封装机构,其实际也为一种撑袋热封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0-0023段、附图1-3):包括设置在平台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机架)上的用于供包装袋通过的放料开口(参见附图1),放料开口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取袋吸盘3及张袋吸盘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吸盘机构),放料开口的一侧设置有驱动张袋吸盘4进退以将包装袋展开的气缸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撑袋气缸),其中取袋吸盘3处设置有热封条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料台),张袋吸盘4处设置有与热封条8对应的热封压条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封板)。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以高效、自动化的方式实现包装袋的撑袋、下料和热封,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关于撑袋热封机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该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封装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以更高效的方式实现包装袋的自动撑袋、下料和热封。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放料开口的两侧均设置撑袋气缸,放料开口的上方设置用于将待包装的产品输送至包装袋内的入料斗,以及第二封板内设置有加热丝。然而,使袋体两侧的吸盘同时运动以打开或封闭袋口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放料开口的两侧均设置撑袋气缸以带动袋体两侧的吸盘同时运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而在放料开口的上方设置用于将待包装的产品输送至包装袋内的入料斗以及在第二封板内设置加热丝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入料和热封而进行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附图1)利用设置于第二机架2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中间送料机架)上的第二输送带2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中间送袋机构)来输送切割后的包装袋,且第二输送带24上设置有若干个等间距排布的用于夹持单一包装袋的Y形夹具2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夹爪机构)。可见,对比文件1是通过输送带来带动夹具移动进而实现包装袋在各工位间的传送。然而,包装领域中能够实现袋体在不同工位间传送的输送机构有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除输送带外,对比文件1也可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其它常规输送机构例如滑轨、机械手等来实现袋体的移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以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滑轨机构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输送带,以同样实现包装袋在不同工位间的移送。当采用滑轨机构移送包装袋时,将滑轨设置于中间送料机架两侧,使夹爪机构与滑轨滑动配合并利用气缸驱动夹爪机构进退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可实现包装袋在不同工位间移送的滑轨机构的常规设计,且这一常规设计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阀口包装机的卸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附图1-3):在卸料口的下方设有卸袋装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接料机构),卸袋装置包括用于承载包装袋的托板支座21、拖袋板22(二者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承载板)以及驱动托板支座21、拖袋板22翻转的旋转汽缸4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翻转气缸),还包括驱动托板支座21、拖袋板22升降的具有螺杆31的升降驱动装置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丝杆机构)。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对放置有产品的包装袋进行卸袋。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关于接料机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接料机构位于供包装袋通过的放料开口的下方以及承载板为V型,然而将用于支撑包装袋的接料机构设置于供包装袋通过的放料开口的下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位置设计,V型承载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可支撑包装袋的板体的形状的常规设计。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热封机构包括第一机架、设置在第一机架上的第一料台、与第一料台对应的第一热封板以及驱动第一热封板升降对包装袋热封的第一气缸”。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附图1):包装袋封边机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热封机构)包括上热压合辊14和下热压合辊21。而由设置在机架上的料台以及与料台对应的由气缸驱动升降的热封板形成热封机构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对于热封机构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切割机构包括切割料台、切刀机构以及驱动切刀机构进退对包装袋进行切割的切割部气缸;切刀机构包括切刀机架以及设置在切刀机架上的切刀,切刀为锯齿状的切刀”。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0051段、附图1):包装袋分切机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切割机构)包括支撑机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切割料台)、切刀机构以及驱动切刀机构进退对包装袋进行切割的第一气缸1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切割部气缸),切刀机构包括切割刀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切刀)。而将切刀设置在切刀机构的切刀机架上以及将切刀形成为锯齿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切刀安装方式和形状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V型承载板的下方设置有对包装后的产品进行输送的下料输送带机构”。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中为将完成包装后的包装袋送出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料送袋机构包括对包装袋导向的导向辊以及设置在第一热封机构的上方的上料辊机构,上料辊机构包括主动辊、与主动辊滚动配合的从动辊以及驱动主动辊转动的上料电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6段、附图1):上料送袋机构包括对包装袋导向的第一及第二导向辊15、1以及上料辊机构,上料辊机构包括转动辊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主动辊)、与转动辊8配合的被动辊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从动辊)以及驱动转动辊8转动的第一电机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上料电机)。而使从动辊与主动辊滚动配合以驱动薄膜向前输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将上料辊设置于第一热封机构的上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上料辊位置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从动辊的一端设置有用于控制从动辊的转动圈数的编码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适用水泥编织袋数控滚切机,其中公开了一种准确控制袋分切长度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通过安装在牵引辊与滚刀上的编码器来反馈实现联动,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准确控制袋的分切长度,也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设置于牵引辊的编码器来控制袋长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编码器设置在从动辊的一端以控制从动辊的转动圈数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利用编码器控制袋分切长度而对编码器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热封机构的外侧设置有用于放置包装袋料卷的放料机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附图1):所述包装袋封边机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热封机构)的外侧设置有用于放置包装袋料卷的放料机架(其位于包装袋放卷机构11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即便是将对比文件2中的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去除“驱动吸盘旋转以吸取袋体的装置”这一手段进行操作也无法实现本申请的目的,原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在去除输送带、Y形夹具后该如何实现“既要让包装袋被打开和闭合,又能够连续不断的向下一工序移动”的目的,而如何解决包装袋开袋、装料、封口以及连续输送以完成前述作业这一问题,其解决方案恰恰是本申请所详细记载的,如何将完成这些功能的部件有机地结合成一个整体确实需要技术人员研究和考虑,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启示。(2)中间送袋机构的工作原理和过程均可以由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内容得出或在此基础上推导而来,也并非是撑袋热封机构带来的。中间送袋机构只是将裁剪好的包装袋送往撑袋热封机构而已,不管撑袋热封机构是否采用“下料和热封在同一工位完成”的手段均不影响中间送袋机构的正常作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将包装袋切割成所需的长度后,利用带夹具的中间送袋机构将包装袋先后输送至灌装机构和封口机构,以实现包装袋的灌装和封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除了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灌装、封口机构以及输送带形式的中间送袋机构外,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其它类型的可实现包装袋的灌装及封口的机构以及可将切割后的包装袋输送至灌装、封口机构的中间送袋机构均可以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替代其中的相应机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撑袋热封机构,其可实现在同一工位完成包装袋的撑袋、下料和热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的撑袋热封机构可以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对切割后的包装袋进行撑袋、下料和热封。而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撑袋热封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由于要将切割后的包装袋输送至撑袋热封机构,因而必然需要能够夹持住切割后的包装袋并将其输送至撑袋热封机构的中间送袋机构。而至于中间送袋机构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能实现袋体在不同工位间往复运动的送袋机构中进行选择。包装领域中已知的能够实现袋体在不同工位间传送的输送机构有多种,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输送带外,滑轨、机械手等也是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利用其上设置有夹爪的滑轨来将切割后的袋体输送至下料、热封工位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中间送袋机构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可实现包装袋撑袋、热封的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在同一工位进行包装袋的下料和热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可实现袋体在不同工位间往复运动的送袋机构中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即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2)“中间送袋机构使得整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更加精简和高效”这一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并且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得出或推导得来。基于本申请所采用的中间送袋机构,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实现包装袋移送和卸袋的输送带,必须另行设置卸袋机构,因而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不具有“更加精简和高效”的技术效果,只是以另外的输送机构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输送带。本申请通过使下料和热封在同一工位完成,因而取得了“更加精简和高效”的技术效果,然而,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使撑袋、下料、热封在一个工位完成的技术启示,并且该种设置相对于下料和热封在不同工位完成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加精简和高效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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