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确保的服务连续性保证的用于选择性接入控制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7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0868
优先权日:2012-03-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13969.6
申请日:2013-03-12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彩霞
合议组组长:徐泉
参审员:王朝英
国际分类号:H04W48/18(2006.01),H04W48/08(2006.01),H04W48/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3969.6,名称为“具有确保的服务连续性保证的用于选择性接入控制的方法和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2014年0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951670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7、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候选网络的持续时间为UE中被预配置的第一计时器在运行时;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②第一网络包括发射器。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中所述UE被配置为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方法中的一个来操作,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4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结合对权利要求2-6具体特征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通信网络中通过用户设备UE来执行接入控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果UE不能由第一网络服务,则从第一网络接收包括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的消息;以及基于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来执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选择,其中当所述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以及其中所述第一计时器在所述UE中预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息包括网络故障的错误原因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从所述第一网络第二定时器,并且其中当第二定时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执行PLMN选择以附接到的第二网络的无线接入技术RAT或PLMN中的至少一个不同于第一网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消息是非接入层NAS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NAS消息包括跟踪区域更新拒绝消息。
7. 一种用于在通信网络中执行接入控制的用户设备UE,所述UE包括:接收器,其被配置为从第一网络接收消息,所述消息包括指示如果UE不能由第一网络服务时的网络故障的信息;以及控制器,其被配置为基于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来执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选择,其中当所述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以及其中所述第一计时器在所述UE中预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UE,其中,所述UE被配置为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中的一个来操作。
9. 一种用于在通信网络中执行接入控制的第一网络,所述第一网络包括:发射器,其被配置为如果第一网络不能够服务用户设备(UE),则将消息发送给UE,其中所述消息包括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其中基于所述信息由所述UE执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选择, 其中如果由所述UE接收来自第一网络的消息,则当所述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在运行时,第一网络不被所述UE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以及其中所述第一计时器在所述UE中预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所述信息包括网络故障的原因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所述发射器被配置为向UE发送第二定时器,并且其中当第二定时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执行PLMN选择以附接到的第二网络的无线接入技术RAT或PLMN中的至少一个不同于第一网络。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所述消息是非接入层NAS消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所述NAS消息包括跟踪区域更新拒绝消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不选择第一网络的条件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如果第一无线网络返回拒绝数据服务的代码,则不选择第一无线网络,而在权利要求1中,在第一计时器运行时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候选PLMN,这显然与第一网络拒绝服务的类型无关。(2)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在第一网络不能提供服务时的处理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两种处理方式是相斥的,取决于第一无线网络返回代码的不同,移动台或者尝试连接第一无线网络至少一次,或者不再尝试连接第一无线网络;而在权利要求1中,在计时器运行时UE选择第一网络以外的网络,且在计时器停止运行时将第一网络作为候选PLMN。(3)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选择目标网络的条件判断:在第一计时器运行时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候选PLMN,“其中当所述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计时器在所述UE中预配置”,且上述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7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2014年0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采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1951670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时的候选PLMN是由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来计时控制,该第一计时器在所述UE中预配置。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在通信网络中执行接入控制的用户设备(UE),其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因此参考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中所述UE被配置为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方法中的一个来操作,结合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要求9-14请求保护一种在通信网络中执行接入控制的第一网络,与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一种在通信网络中通过用户设备UE来执行接入控制的方法相对应,因此参考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9-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从第一网络接收到的路由更新拒绝消息中携带的在第一无线网络中不允许数据服务的拒绝代码,立即重新选择不同的网络(见对比文件1第[0071]-[0073]段),而同时本申请也是“UE100向核心网络400发送(周期的)跟踪区域更新(TAU)请求”,“在接收到‘不能服务’的错误原因值时,UE将发起PLMN选择过程来附接次要网络”(见本申请第[0093]段),由此可见,二者均是基于收到网络注册拒绝信息中携带的某一或某些拒绝原因值,尝试在第一网络以外的第二网络进行的PLMN选择。其次, 由于某些原因,例如主要网络PLMN为UE的HPLMN,或主要网络PLMN优先级最高,UE可能优先选择主要网络的PLMN,但由于主要网络能够恢复服务的时间不确定,如果UE在短期内回退仍无法服务的原主要网络,可能会引起UE的频繁回退,为防止UE这种回退造成的不良用户体验,设定一个定时器,在该定时器运行期间内,UE不能接入先前未恢复服务的主要网络,以降低回退到原主要网络时仍无法接入网络的概率,提高用户体验,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本领域中网络接入失败再接入原先失败网络时通常都会考虑的方法。
(2)首先,权利要求1的评述仅引用对比文件1披露的拒绝代码的值对应于网络存在永久问题或故障时的场景,此时UE“一般将立即重新选择一不同网络”(见对比文件1第[0073]段),可见,此时对比文件1仅尝试连接不同网络,并不尝试连接第一无线网络,对比文件1在此场景下并不存在互斥操作,且与本申请的立即尝试连接到第二网络的机制相同。其次,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定时器停止运行时的操作,仅限定了定时器运行时UE选择第一网络以外的网络。另外,参见前述(1)后半部分的评述,在定时器运行时禁止UE选择一个网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用户体验,节约信令流程的惯用手段。
(3)参见前述(1)后半部分的评述,在定时器运行时禁止UE选择一个网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用户体验,节约信令流程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如下:在独立权利要求1、7、9中删除特征“所述第一计时器在所述UE中预配置”,加入特征“所述第一计时器由第一网络预配置;以及其中所述消息还包含第二PLMN的标识符和所述UE能够获得通过第二PLMN的服务的时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采用通过拒绝原因值表明无线网络的不可用性,这样的机制使得MTC设备或者UE的服务中断,对于时间紧要的MTC设备可能导致不想要的延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第一网络不可用时,用户设备UE通过从第一无线网络返回的消息来选择第二PLMN。(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还可以使得运营商现在拥有使用其他运营商网络资源的一部分权利,并且当前的运营商然后想要发起运营商间的卸载来平衡网络。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通信网络中通过用户设备UE来执行接入控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如果UE不能由第一网络服务,则从第一网络接收包括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的消息;以及
基于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来执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选择,
其中当所述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并且所述第一计时器由第一网络预配置;以及
其中所述消息还包含第二PLMN的标识符和所述UE能够获得通过第二PLMN的服务的时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息包括网络故障的错误原因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从所述第一网络第二定时器,并且其中当第二定时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执行PLMN选择以附接到的第二网络的无线接入技术RAT或PLMN中的至少一个不同于第一网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消息是非接入层NAS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NAS消息包括跟踪区域更新拒绝消息。
7. 一种用于在通信网络中执行接入控制的用户设备UE,所述UE包括:
接收器,其被配置为从第一网络接收消息,所述消息包括指示如果UE不能由第一网络服务时的网络故障的信息;以及
控制器,其被配置为基于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来执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选择,
其中当所述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并且所述第一计时器由第一网络预配置;以及
其中所述消息还包含第二PLMN的标识符和所述UE能够获得通过第二 PLMN的服务的时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UE,其中,所述UE被配置为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中的一个来操作。
9. 一种用于在通信网络中执行接入控制的第一网络,所述第一网络包括:发射器,其被配置为如果第一网络不能够服务用户设备(UE),则将消息发送给UE,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其中基于所述信息由所述UE执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选择,
其中如果由所述UE接收来自第一网络的消息,则当所述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在运行时,第一网络不被所述UE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并且所述第一计时器由第一网络预配置;以及
其中所述消息还包含第二PLMN的标识符和所述UE能够获得通过第二PLMN的服务的时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所述信息包括网络故障的原因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所述发射器被配置为向UE发送第二定时器,并且其中当第二定时器运行时,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执行PLMN选择以附接到的第二网络的无线接入技术RAT或PLMN中的至少一个不同于第一网络。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所述消息是非接入层NAS消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其中,所述NAS消息包括跟踪区域更新拒绝消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5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4年0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采用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1951670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通信网络中通过用户设备UE来执行接入控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移动台用来选择用于与移动台通信的无线通信网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66]-[0076]段,附图4-6):选择可用于与移动台通信的第一无线网络,促使对数据连接性的请求被发送到所选的第一无线网络,如果响应于对数据连接性的请求从第一网络接收到与拒绝相关联并且指示在第一无线网络中不允许数据服务的拒绝代码,其中拒绝代码的值对应于网络存在永久问题或故障(相当于如果UE不能由第一网络服务,则从第一网络接收包括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的消息),则选择可用于与移动台通信的第二无线网络,而不对第一无线网络重新尝试数据连接性的请求至少一次,其中第二无线网络是可用的和可允许的能够使用数据的PLMN(相当于基于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来执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选择,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时的候选PLMN是由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来计时控制,该第一计时器在由第一网络预配置。(2)消息还包含第二PLMN的标识符和所述UE能够获得通过第二PLMN的服务的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UE接受网络服务的稳定性。在本领域中,当某一网络故障导致UE无法从该网络接受服务时,由于无法确定该网络何时能够从这种不能服务的状况中恢复,且通常网络故障的恢复需要一定时间,如果UE在短期内回退到仍无法服务的原网络,这会造成不良的用户体验,也会造成信令的浪费,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回退,在网络侧设置并通知UE一定时时长的定时器,在该定时器运行期间禁止UE选择原故障网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终端卸载到另一个PLMN所属的运营商网络,以对UE提供连续服务。对比文件1在第一网络不能提供服务时,选择第二网络进行接入而不在第一网络接入以避免UE信令浪费,该第二网络是移动台扫描识别到的其覆盖区域内的可用网络得到的搜索列表中的与第一网络不同的网络,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当第一网络不能提供服务时从第一网络获得第二PLMN的标识符和所述UE能够获得通过第二PLMN的服务的时间的启示。
此外,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使得在第一PLMN所属的运营商网络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由运营商之间协商由第二PLMN为UE提供服务,且协商UE可以使用第二PLMN的时间,如此可以通过运营商间的协商,合理均衡运营商之间的网络资源,将UE卸载到可以为之提供服务的PLMN网络中,也保障了用户服务不被中断,提高了用户的使用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在通信网络中执行接入控制的用户设备(UE),其是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在通信网络中通过用户设备UE来执行接入控制的方法相对应的UE装置,在本领域中通过由单元模块构成的UE和网络交互实现相应方法是惯用手段。参见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独立权利要求7,其中所述UE被配置为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方法中的一个来操作,结合对权利要求2-6具体特征的评述可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通信网络中执行接入控制的第一网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移动台用来选择用于与移动台通信的无线通信网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66]-[0076]段,附图4-6):选择可用于与移动台通信的第一无线网络,促使对数据连接性的请求被发送到所选的第一无线网络,如果响应于对数据连接性的请求从第一网络接收到与拒绝相关联并且指示在第一无线网络中不允许数据服务的拒绝代码,其中拒绝代码的值对应于网络存在永久问题或故障(相当于如果UE不能由第一网络服务,则从第一网络接收包括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的消息),则选择可用于与移动台通信的第二无线网络,而不对第一无线网络重新尝试数据连接性的请求至少一次,其中第二无线网络是可用的和可允许的能够使用数据的PLMN(相当于基于指示网络故障的信息来执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选择,所述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的候选PLMN)。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UE不将第一网络选择作为用于PLMN选择时的候选PLMN是由UE中被配置的第一计时器来计时控制,该第一计时器在由第一网络预配置。(2)消息还包含第二PLMN的标识符和所述UE能够获得通过第二PLMN的服务的时间。(3)要求保护一第一网络,且包括发送消息的发射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UE接受网络服务的稳定性。在本领域中,当某一网络故障导致UE无法从该网络接受服务时,由于无法确定该网络何时能够从这种不能服务的状况中恢复,且通常网络故障的恢复需要一定时间,如果UE在短期内回退到仍无法服务的原网络,这会造成不良的用户体验,也会造成信令的浪费,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回退,在网络侧设置并通知UE一定时时长的定时器,在该定时器运行期间禁止UE选择原故障网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网络使用发射器发送消息给UE,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终端卸载到另一个PLMN所属的运营商网络,以对UE提供连续服务。对比文件1在第一网络不能提供服务时,选择第二网络进行接入而不在第一网络接入以避免UE信令浪费,该第二网络是移动台扫描识别到的其覆盖区域内的可用网络得到的搜索列表中的与第一网络不同的网络,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当第一网络不能提供服务时从第一网络获得第二PLMN的标识符和所述UE能够获得通过第二PLMN的服务的时间的启示。
此外,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使得在第一PLMN所属的运营商网络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由运营商之间协商由第二PLMN为UE提供服务,且协商UE可以使用第二PLMN的时间,如此可以通过运营商间的协商,合理均衡运营商之间的网络资源,将UE卸载到可以为之提供服务的PLMN网络中,也保障了用户服务不被中断,提高了用户的使用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0-14引用权利要求9,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 06月0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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