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性能新型研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54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12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5055.X
申请日:2016-06-08
复审请求人:董超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仓公林
合议组组长:于辉
参审员:陈志红
国际分类号:B02C17/10(2006.01),B02C17/18(2006.01),B02C17/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术语上位概念与其下位概念明显不符,下位概念明显不属于上述上位概念范围内,且下位概念的修改方式不唯一,则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5055.X,名称为“一种高性能新型研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董超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第1-5页);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85段(第1-26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研磨机,其特征是,包括旋转筒、钢球、液压马达和供油泵,液压马达与所述旋转筒的主轴相连,并进而带动旋转筒旋转,液压马达由供油泵供油;钢球设置在旋转筒内,当旋转筒旋转时,利用钢球掉落的重力研磨物料,所述旋转筒的2个竖直侧面具有多个网格,且网格的最大孔径不大于钢球的直径;
所述旋转筒外套装有固定不旋转的外壳,所述外壳与旋转筒之间同轴设置,且外壳与主轴之间采用橡胶密封;
所述外壳的左侧面上部设置有出风口,所述外壳的右侧面下部设置有入风口,通过在两个风口之间流通的空气来带走经过研磨的物料,通入的空气为150℃~220℃的干燥热风;
所述供油泵为超磁致伸缩泵,所述超磁致伸缩泵整体竖直安装,其包括泵体、超磁致伸缩棒、输出轴、活塞组件、单向阀组件、加压件、端盖、驱动线圈、间接冷却系统和应急冷却系统,泵体包括内泵体和外泵体,内泵体和外泵体之间形成环形的冷却腔;驱动线圈容纳于所述内泵体的内腔中,超磁致伸缩棒安装在所述驱动线圈的中轴线上;输出轴的下端与超磁致伸缩棒的上端相连,输出轴和泵体均由高磁导率的软磁材料制成,且超磁致伸缩棒的长度与驱动线圈的长度相等;超磁致伸缩棒为圆棒状,其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族金属铁;
所述外泵体向上延伸形成扣合体,输出轴的下部水平固接有承接件,承接件和部分输出轴容纳于扣合体内,扣合体的壁体上以中轴线为中心对称设置有2个扣合槽,每个扣合槽包括竖直布置的滑动槽、多个固定槽和多个水平布置的连接槽,所述滑动槽、连接槽和固定槽依次连通;所述加压件通过弹簧与承接件相连,用于对超磁致伸缩棒施加预压力,所述弹簧套装在输出轴上;所述加压件的边沿上以中轴线为中心对称设置有2个与所述扣合槽配合使用的卡合部,其形状和大小与固定槽的形状和大小相匹配,当卡合部卡合在不同水平位置的固定槽时,超磁致伸缩棒获得不同等级的预压力;施加预压力时将加压件下压,卡合部进入滑动槽中,水平转动加压件使得卡合部进入连接槽,当到达固定槽的对应位置时松开加压件,卡合部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卡合在所述固定槽中;
所述活塞组件包括固定体和活塞,输出轴穿过固定体与活塞固接,活塞底部设置有一由弹性薄膜材料制作的隔膜,其通过螺钉固定在固定体上,隔膜将活塞、泵腔与外界完全隔开,同时用于超磁致伸缩棒收缩时增强活塞的回复力;
所述单向阀组件包括进口单向阀和出口单向阀,两者按相反的方向安装在阀体上,阀片为悬臂梁式,通过阀片的弯曲和回复来实现阀口的开合,阀片的悬臂端与进口或出口紧密接触;所述阀片采用弹黃钢片和铍青铜作为制作材料,经过三个小时保温的时效处理,并采用自然空气冷却的方式冷却;所述超磁致伸缩棒在变化的磁场中产生伸缩变形,带动活塞做直线往复运动,活塞运动导致泵腔容积变化,两个单向阀在交变的压力差驱动下,交替打开和关闭,起到了整流作用,最终实现液体介质的单向连续流动;单向阀的进出口、隔膜的圆周上均采用O形橡胶密封圈进行填充密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研磨机,其特征是,所述间接冷却系统包括管式冷却器、小型冷却风机、冷却入口和冷却出口,内泵体由导热的软磁材料制成,冷却入口设置在外泵体的上部,冷却出口设置在外泵体的下部;所述管式冷却器集成在外泵体的外表面上,冷却入口直接与管式冷却器相连,冷却出口通过小型冷却风机与所述管式冷却器相连,管式冷却器中的蛇形冷却管内通入冷却水;在超磁致伸缩泵运行过程中,当检测到内泵体内腔的空气温度值高于设定值T1时,小型冷却风机自动启动,内泵体内腔的热量通过内泵体的壁体导出至冷却腔,同时冷却腔内的热空气在小型冷却风机的带动下进行循环冷却,从而降低驱动线圈的温度;所述小型冷却风机的功率为170w,所述超磁致伸缩棒长度为150mm,驱动电流大小为4A,频率为10HZ。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研磨机,其特征是,所述应急冷却系统包括应急冷却入口、应急冷却腔和2个应急冷却出口,2个所述应急冷却出口设置在泵体下方的底座中,应急冷却入口设置在内泵体的上部;所述应急冷却出口和应急冷却入口内填充有低熔点物质,其熔化温度T2>T1,该低熔点物质中还掺入了的与所述泵体材料相同的软磁材料;所述应急冷却出口的截面为倒梯形状,应急冷却入口的截面设置成由左至右渐缩的梯形状;所述应急冷却出口与设置在其下方的应急通风腔相连通,应急通风腔的下表面为斜面,其一端与小型冷却风机的入口管道相连通,另一端与排蜡口连通;当内泵体内腔的空气温度大于T2时石蜡开始熔化,应急冷却出口和入口因石蜡的熔化被打开,内腔的热空气在小型冷却风机的带动下直接进行循环冷却;应急冷却出口中融化后的石蜡落入应急通风腔内,并沿着斜面落入排蜡口;所述排蜡口的末端设置有密闭件,密闭件通过螺栓固定在底座的底部,当需要排蜡时,松开螺栓取下密闭件将石蜡排出;所述泵体和底座均由上下两部分扣合而成,用于操作人员将泵体和底座拆卸下来重新填充石蜡,并清理掉应冷却腔和应急通风腔中残留的石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研磨机,其特征是,所述内泵体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多个向外凸起的换热件,所述换热件整体呈圆台状,每个换热件的侧面上设置有多个螺旋凸起,相邻两个螺旋凸起的螺旋方向相反。”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金属铁”,但“镇”并不属于稀土金属,也不是一种化学元素,因此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指出:首先,申请人提供的期刊文献中记载了“超磁致伸缩材料主要成分为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金属铁等”,根据其记载的技术内容,除“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金属铁”外,其也可能包括其他金属材料,另外,从申请人对系列申请(申请号201610402217.4)的修改也证明了“铽”并不是唯一的修改方式,因此即使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中的“镇”修改为“铽”,也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缺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超磁致伸缩材料及其成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超磁致伸缩材料,自然知道该材料的主要成分;再则,并没有“镇”这种稀土金属,以及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审查意见时,复审请求人也给出期刊文献(“稀土超磁致伸缩材料、应用与器件”,王博文等,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第33卷第2期,第16-22页,2004年04月)证明超磁致伸缩材料是现有技术,在该期刊文献中记载了“超磁致伸缩材料主要成分为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金属铁等”,因此本申请中“稀土金属镇”属于笔误,应改为“稀土金属铽”。2.本申请的发明点并不在于超磁致伸缩棒使用的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并且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金属铁”,但“镇”并不属于稀土金属,也不是一种化学元素,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1.超磁致伸缩材料及其成分确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稀土金属中没有“镇”,虽然复审请求人给出的期刊文献(“稀土超磁致伸缩材料、应用与器件”,王博文等,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第33卷第2期,第16-22页,2004年04月)中记载了“超磁致伸缩材料主要成分为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金属铁等”,但并不能由此证明超磁致伸缩材料只能由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金属铁组成,除“稀土金属铽、镝”外,超磁致伸缩材料也可能包括其他稀土金属,另外,从复审请求人对系列申请(申请号201610402217.4)的修改(将“超磁致伸缩棒为圆棒状,其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族金属铁”中的“镇”修改为“钪”)也证明了“铽”并不是唯一的修改方式,所以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申请文件中“稀土金属镇”属于笔误,应改为“稀土金属铽”的理由不能成立。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超磁致伸缩棒为圆棒状,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金属铁”是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的发明点并不在于超磁致伸缩棒使用的材料”,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与技术特征是否是发明点无关,不管技术特征是否是发明点,如果该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清楚的,都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己经限定了超磁致伸缩棒的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族金属铁,目前的稀土金属有17种,分别为:钪(SC)、钇(Y)、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虽然这17种稀土金属都具有顺磁性,但是在目前的应用领域里,能作为超磁致伸缩材料并广泛应用的只有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族金属铁组成的合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知识,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超磁致伸缩棒的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金属铁。基于以上理由,复审请求人请求合议组重新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第1-5页);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85段(第1-26页)。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针对本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金属铁”,但“镇”并不属于稀土金属,也不是一种化学元素,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目前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金属铁”,其中,“镇”不属于稀土金属,也不是一种化学元素,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目前的应用领域里,能作为超磁致伸缩材料并广泛应用的只有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族金属铁组成的合金”,但复审请求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能作为超磁致伸缩材料的只有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族金属铁组成的合金,“广泛应用”并不能作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超磁致伸缩棒的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铽、镝和过渡金属铁”的理由;另外,从复审请求人对系列申请(申请号201610402217.4)的修改(将“超磁致伸缩棒为圆棒状,其制作材料包括稀土金属镇、镝和过渡族金属铁”中的“镇”修改为“钪”)也证明了将“镇”修改为“铽”并不是唯一的修改方式。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