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处理器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表面处理器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5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9351
优先权日:2011-05-11
申请(专利)号:201510035850.X
申请日:2012-05-11
复审请求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梅
合议组组长:石剑平
参审员:陈辰
国际分类号:A47L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5850.X,名称为“表面处理器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145868.1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5月11日,分案申请的递交日为2015年01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申请人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16537A,公开日期为2010年09月01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平6-63453A,公开日期为1994年03月08日;
对比文件4:CN101416849A,公开日期为2009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即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表面处理器具,包括:
第一旋风分离单元,其包括绕轴线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和
第二旋风分离单元,其位于第一旋风分离单元下游且包括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二旋风器,该多个第二旋风器至少被划分为绕该轴线布置的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和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
其中多个第一旋风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器具,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旋风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器具,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旋风器重叠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和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相应的不同量。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被相对于所述轴线以第一取向布置,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被相对于所述轴线以第二取向布置,该第二取向不同于该第一取向。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位于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至少部分之上。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旋风器和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与所述轴线等距。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每个第二旋风器具有纵向轴线,且其中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接近。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器具,其中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接近。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器具,其中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和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纵向轴线与所述轴线相交。
10.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第二旋风分离单元包括第三组的第二旋风器,且其中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绕第三组的第二旋风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器具,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旋风器绕第三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器具,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旋风器重叠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和第三组的第二旋风器相应的不同量。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器具,其中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位于第三组的第二旋风器的至少部分之上。
1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第一旋风分离单元和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包括相同数量的旋风器。
1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每个第一旋风器具有纵向轴线,且其中第一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接近。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器具,其中第一旋风器的纵向轴线与所述轴线相交。
1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每个第一旋风器包括柔性部分。
18.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中至少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每个旋风器包括柔性部分。
19.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包括用于接收来自第一旋风分离单元的灰尘的第一灰尘收集器,用于接收来自第二旋风分离单元的灰尘的第二灰尘收集器。
20.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器具,其为真空清洁器具的形式。”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旋风分离单元包括绕轴线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多个第一旋风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绕下游的第二旋风器延伸的多个并联的上游的第一旋风器,所起的作用也是提高上游风分离单元的分离效率,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采用多个旋风器的第一旋风分离单元用于对比文件1的旋风分离装置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6,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6,19-2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防止旋风器阻塞,因此,权利要求17-18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 “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等于第一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共包括权利要求1-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 如下:
“1. 一种表面处理器具,包括:
第一旋风分离单元,其包括绕轴线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和
第二旋风分离单元,其位于第一旋风分离单元下游且包括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二旋风器,该多个第二旋风器至少被划分为绕该轴线布置的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和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
其中多个第一旋风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等于第一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新增的特征“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等于第一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且未给出彼此结合并且与公知常识结合来获得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能在增加并行旋风器数量以提高清洁效率的同时,不增加分离单元的外直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旋风分离单元包括绕轴线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多个第一旋风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2)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等于第一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4中给出了通过设置多级由多个旋风器组成的旋风分离单元来提高分离效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4中的上述手段运用于对比文件1以改进旋风分离装置。对于区别2),为了使旋风分离装置的结构更为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旋风分离单元的多个旋风器设置为与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组15的旋风器9b同样的倾斜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6,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6,19-2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防止旋风器阻塞,因此,权利要求17-18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3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将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第一旋风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修改为“多个第一旋风器的上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延伸”,将“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修改为“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上部延伸”,并删除了特征“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等于第一旋风器关于纵向方向的角度”。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共包括权利要求1-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表面处理器具,包括:
第一旋风分离单元,其包括绕轴线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和
第二旋风分离单元,其位于第一旋风分离单元下游且包括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二旋风器,该多个第二旋风器至少被划分为绕该轴线布置的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和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
其中多个第一旋风器的上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延伸,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上部延伸。”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组和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但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多个第一旋风器的上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延伸,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上部延伸”;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旋风器在径向和纵向方向上尺寸都没有显著地增大,但是由于旋风器数量的增多而可提高清洁效率,这种布置方式兼顾了径向和纵向两个方向的尺寸,公知常识中并没有这种技术启示,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可提供紧凑高效的旋风分离器,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分案申请递交日即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表面处理器具。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5]-[0046]段,图1-6)公开了一种在筒式家用真空吸尘器中使用的旋风分离装置1,旋风分离装置1包括上游旋风器2和下游旋风器8,下游旋风器组件8包括并联布置的多个下游旋风器9a、9b,下游旋风器9a、9b被设置为两组:第一组14和第二组15。第一组14包括三个下游旋风器9a的组,第二组15包括十个下游旋风器9b的组,下游旋风器9a的第一组14的工件被容易地插入由下游旋风器9b的第二组 15形成的圆。旋风分离装置1,具有其自己的纵向轴线16,第一组14的旋风器 9a的纵向轴线10a相对于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轴线16倾斜第一角度α,第二组 15的旋风器9b的纵向轴线10b相对于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轴线16倾斜第二角度β。
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上游旋风器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旋风分离单元,下游旋风器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旋风分离单元,下游旋风器8位于上游旋风器2的下游,其中的第一组14的旋风器9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第二组15的旋风器9b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旋风器9a和9b分别绕旋风分离装置1的纵向轴线16布置。附图1中可看出第二组15的旋风器9b绕第一组14的旋风器9a延伸。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旋风分离单元包括绕轴线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多个第一旋风器的上部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延伸,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上部延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旋风分离单元的分离效率,同时保持旋风分离装置的体积不增加。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页第6段至第5页第1段,图1)公开了一种真空吸尘器的旋流分离装置,分离装置1包括上游和下游分离级2,3,下游分离级3包括第一级50,其具有布置成环形结构的多个并联高效旋流 16。第一下游级50的旋流16的出口20并联地连接到第二下游级51的较高效旋流 23的进口22,该第二下游级51布置在第一下游级50的环形结构内;第二下游级51的旋流23聚集在装置1的中心纵轴周围的环形组中,并且嵌套在第一旋流组16内部。经分析可知,下游分离级3的第一下游级5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旋风分离单元,第二下游级5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旋风分离单元,旋流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旋风器,从附图1中可看出第一下游级50的旋流16的上部绕第二下游级51的旋流23的下部延伸。即对比文件4中给出了通过设置多级由多个旋风器组成的旋风分离单元来提高分离效率的技术启示,并给出了多个旋风器的延伸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4中的上述手段运用于对比文件1以改进其所公开的旋风分离装置,即设置多个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上游旋风器2,从而获得相应的技术方案。对于区别特征“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上部延伸”,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绕轴线环绕的一组锥形旋风器的小端向轴线靠拢的设置方式,从而使得旋风分离装置的结构更为紧凑,从而占据更小的体积,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第一下游级50的旋流16的上部绕第二下游级51的旋流23的下部延伸,使得大量高效率的旋流被紧凑地容纳在旋流分离装置中。也就是说,分离装置的体积是旋风分离装置设计上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比文件1中旋风器9b绕9a延伸,并且旋风器的轴线相对于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轴线倾斜,从而使得旋风器9b中部的空间较大,为了不增加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尺寸并充分利用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旋风器9b围绕的旋风器9a的顶端设置于旋风器9b之下,充分利用中空的空间,此时也即旋风器9b的下部绕旋风器9a的上部延伸。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公开了旋流16绕旋流23延伸,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组15的旋风器9b绕第一组14的旋风器9a延伸。当对比文件4结合到对比文件1时,即可获得多个第一旋风器绕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延伸的技术特征;在此情况下,设置各组旋风器重叠相应的不同量,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7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29]-[0030]段)公开了第一组14的旋风器 9a的纵向轴线10a相对于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轴线16倾斜第一角度α,第二组 15的旋风器9b的纵向轴线10b相对于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轴线16倾斜第二角度β;第一角度与第二角度不同(对应权利要求4)。第二组15的旋风器9b设置在圆的直径上,且每个旋风器9b被倾斜为使得较小的开口比较大的开口更靠近圆的中心,它们的纵向轴线10b在下游旋风器组件8下方的一点处汇聚(即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接近,对应权利要求7)。第一组14的旋风器9a设置成束,且每个旋风器9a被倾斜,使得较小的开口比较大的开口更靠近该束中心(即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接近,对应权利要求8)。第二组15的旋风器9b的纵向轴线10b的汇聚点不像第一组14的汇聚点那样低(即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位于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至少部分之上,对应权利要求5).由于第一组14和第二组15的每个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接近,且都与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轴线成一个锐角角度,则第一组14和第二组15的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必然与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轴线相交(对应权利要求9)。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7-9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竖直方向重叠式设置第一旋风分离单元和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情况下,设置它们与轴线等距以满足径向直径不增加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13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46]段)还公开了可设置其它组的下游旋风器,其为串联或并联,并设置为具有与第一组和第二组不同的倾斜角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第三组的第二旋风器,并设置相应的安置位置,各组的旋风器的围绕关系,相对位置关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设计的。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最大化增加旋风器数量而不增大旋风分离单元的直径,第一旋风分离单元选择与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相同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29]-[0030]段)公开了第一组和第二组分别的旋风器的纵向轴线彼此接近并与旋风分离单元的轴向相交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容易想到将第一旋风分离单元的各第一旋风器也设置为纵向轴线彼此接近且与旋风分离单元的轴向相交的方式来获得紧凑的结构。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7-18分别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0009]-[0015]段,图1-2)公开了一种旋风分离装置,包括旋风器1,旋风器下部的锥形部分6由橡胶、树脂等柔软材料制成,作用是防止旋风器被堵塞。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旋风器中使用柔性材料以防止堵塞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应的旋风器材料进行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3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1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第4页第7段,第5页第1段)公开了旋流16内的较稠密颗粒通过出口落入有管形壁的容器8与19之间装置1的底座中,旋流23的轻灰尘颗粒通过出口落入有管形壁的容器19内装置1的底座。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45]段)公开了旋风分离装置1是在家用真空吸尘器33中使用的,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公开了旋流分离装置是用于真空吸尘器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公开了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并进一步公开了多个第一旋风器(旋流16)的上部绕多个第二旋风器(旋流23)的下部延伸(参见对比文件4图1),对比文件1公开的旋风分离装置由第一旋风分离单元(上游旋风器)和第二旋风分离单元(下游旋风器)组成,第二旋风分离单元由第一组和第二组旋风器构成。当对比文件1和4结合,也即用对比文件4中的多个并行布置的多个第一旋风器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上游旋风器,此时多个第一旋风器的上部也就绕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旋风器9b)的下部延伸。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旋风器的轴线相对于旋风分离装置的纵向轴线倾斜,此时外圈多个旋风器(旋风器9b)组成的环状单元中部中空,旋风器9a设置于其中,该设置方式增加了旋风器的数量并且尺寸并没有明显增大;更进一步,由于多级旋风分离单元的设置,旋风器9b锥形结构大端下方的空间较大,在不增加旋风分离装置纵向尺寸的需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的空间范围的寻求设置旋风器9a的位置,从而容易想到充分利用旋风器9b所围绕的空间,也即容易想到将旋风器9a的顶端设置于旋风器9b顶端下方,此时,旋风器9b(第一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下部即绕旋风器9a(第二组的第二旋风器)的上部延伸。
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的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20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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