铼箔材冷轧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铼箔材冷轧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4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24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447.3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M16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8447.3、名称为“铼箔材冷轧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627484A,公开日为2014年3月12日)与对比文件2(CN103409215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铼箔材冷轧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聚内烯烃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抗氧剂 0.6%~1%,
油性剂 4%~5%,
抗磨剂 3%~5%,
极压剂 2%~4%,
摩擦改进剂 0.2%~0.4%,
抗泡剂 2%~4%,
抗氧防腐剂 10ppm~50ppm,
金属减活剂 0.8%~1.2%;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50%的烷基二苯胺复合;
油性剂是苯三唑脂肪酸胺盐T406;
抗磨剂是氯化石蜡T301;
极压剂是硫磷酸含氮衍生物T305;
摩擦改进剂是硫磷酸钼T461;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抗氧防腐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T202;
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T551。”
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加工材质以及加工工艺不同,进而导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基础油、添加剂的选择方面存在不同,所获得的效果也不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加工材质也不同,其与对比文件1不存在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属于箔材冷轧用金属加工润滑剂技术领域,二者的润滑剂在多方面的性能要求都相同或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用于铼箔材的冷轧加工。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冷轧润滑剂中添加抗氧防腐剂和金属减活剂以提高相应性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也能够想到使用与基础油相匹配的其他添加剂。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加工材质、加工型材不同,从而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不同,导致基础油不同、添加剂的配方不同,所获得的效果也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铼箔材冷轧润滑剂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钴及其合金箔材冷轧润滑剂(参见权利要求1),采用聚a-烯烃与聚内烯烃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余量、抗磨剂3.0%~5.0%、油性剂3.0%~5.0%、抗氧剂2.0%~4.0%、二甲基硅油抗泡剂0.003%~0.005%、抗乳化剂0.2%~0.5%、极压剂4.0%~6.0%、摩擦改进剂4.0%~5.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轧润滑剂用于铼箔材的加工,其各组分及其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不含有抗乳化剂。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段)其冷轧润滑剂具有粘度较低、热容大、冷却、清洗能力强、提高工艺润滑性能、增加变形区内油膜强度、降低摩擦系数、组成和性能稳定、对金属和设备无腐蚀、减少轧件和轧辊的粘着、无毒性以及无刺激性气味等优点。可见,对比文件1的冷轧润滑剂与铼箔材冷轧润滑剂在多方面性能要求相同,且二者技术领域相近,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用于铼箔材的冷轧。
其次,本领域公知,聚内烯烃是一种新的合成润滑油,其结构与PAO相似,具有PAO的基本特性,价格却比PAO便宜15%-20%,相同粘度的PIO和PAO合成油在粘度指数、倾点、闪点和蒸发损失指标上非常接近,PIO在四球极压试验中的烧结负荷和四球极压、磨损试验中的磨斑直径均优于PAO试样,说明PIO合成油的抗磨损性能要略优于PAO合成油(可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与应用》,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403-405页)。基于此,出于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降低成本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使用聚内烯烃作为基础油成分。
再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钼及钼合金箔材冷轧润滑剂(参见其权利要求1、5、8),其含有0.5-1.5质量%的抗氧防腐剂、0.3-0.8质量%的金属减活剂,抗氧防腐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且抗氧防腐剂、金属减活剂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润滑剂的抗氧防腐性能和金属减活性能,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对比文件1中添加抗氧防腐剂、金属减活剂以提高其抗氧防腐性能和金属减活性能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抗氧防腐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参见其权利要求5、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抗磨剂是磷酸三甲酚酯、油性剂是油酸乙基酯、抗氧剂是苯三唑衍生物、极压剂是二硫代氨基甲酸钼、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参见其权利要求3-7、9)。而硫磷丁辛基锌盐T202属于公知的抗氧防腐剂、苯三唑衍生物T551属于公知的金属减活剂、硫磷酸钼T461属于公知的摩擦改进剂、硫磷酸含氮衍生物T305属于公知的极压剂、氯化石蜡T301属于公知的抗磨剂、苯三唑脂肪酸胺盐T406属于公知的油性剂、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烷基二苯胺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抗氧剂(可参见《汽车油料使用问答》,董元虎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9-13页)。因此,使用上述本领域常规的的抗氧剂、油性剂、极压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抗氧防腐剂、金属减活剂替换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相应组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抗氧剂的组成配比可以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确定,各组分的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相应组分及其含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等因素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的。
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性能需要选择和确定是否加入抗乳化剂,如果不加入,其带来的相应功效也随之消失。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属于箔材冷轧用金属加工润滑剂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的冷轧润滑剂所具有的性能如前所述(参见其说明书第16段),其与本申请的润滑剂在多方面的性能要求都相同或相似,基于此,尽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存在差别,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用于铼箔材的冷轧加工。其次,如前所述,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使用聚内烯烃作为基础油成分。此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冷轧润滑剂中添加硫磷丁辛基锌盐抗氧防腐剂和苯三唑衍生物金属减活剂以提高抗氧防腐性能和金属钝化性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添加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并且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使用与基础油相匹配的其他添加剂。本申请的记载的理化指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合理预期的,未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成分的替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7日对第201510428447.3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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