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低散热柴油机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06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29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370.X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黄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低散热柴油机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聚苯醚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清洗剂 1%~2%,
分散剂 1%~3%,
抗氧剂 0.1%~0.3%,
抗氧防腐剂 0.2%~0.3%,
防锈剂 0.1%~0.2%,
抗泡剂 0.001%~0.005%,
助剂 3%~5%;
清洗剂是质量比50%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T104B与50%的高碱值合成磺酸钙T106B复合;
分散剂是质量比34%的烷基水杨酸镁与66%的聚异丁烯丁二酸亚胺复合;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二烷基二苯胺与50%的噻二唑衍生物复合;
抗氧防腐剂是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钼MoDTP;
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甲基苯并三氮唑与50%的烯基丁二酸半酯T747复合;
抗泡剂是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
助剂是全氟烃基聚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润滑剂用于低散热柴油机,对比文件1是用于绝热柴油机,二者的发动机具有不同的机型和工况,由此导致润滑剂中的基础油和添加剂存在不同,本申请的效果也与对比文件1存在不同,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且本申请特定的配比具有协同效应,实施例3中的各种性能均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散热柴油机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4450073A,权利要求1、8)公开了一种绝热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25%~35%的双季戊四醇酯与75%~65%的聚苯醚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余量、清净剂4.0%~5.0%、分散剂8.0%~10.0%、抗氧防腐剂0.8%~1.2%、抗氧剂0.5%~1.0%、金属减活剂1.0%~2.0%、摩擦改进剂1.0%~2.0%、催冷剂0.5%~0.8%(相当于防锈剂)、抗泡剂0.001%~0.008%、助剂0.8%~1.0%、补强剂2.0%~3.0%、抗磨剂3.0%~5.0%。
催冷剂是质量 比40%~50%的石油磺酸钠与60%~50%的苯并三氮唑复合。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组合物用于低散热柴油机,组分的具体物质以及除抗泡剂外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含有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补强剂、抗磨剂。
针对该区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9段)公开的润滑剂组合物具有减小发动机油泥与积碳形成、适宜的粘度,良好的摩擦特性、抗泡沫性、剪切稳定性、酸中和性、粘温性、淸净分散性、高温氧化和热稳定性、机械稳定性,更高的油膜强度、降低摩擦、抗磨性、减少热量损失,提高热效率,能在苛刻的工况下保护发动机,延长其寿命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上述性能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用于低散热发动机的润滑并进行性能测试。
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油采用质量比25%~35%的双季戊四醇酯与75%~65%的聚苯醚复合作为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仅使用聚苯醚作为基础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2-10)公开的清净剂是质量比40%~50%的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镁T107与60%~50%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复合;分散剂是质量比40%~50%的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与60%~50%的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复合;抗氧防腐剂是硫磷伯仲基锌盐;抗氧剂是质量比40%~50%的二烷基二苯胺与60%~50%的噻重氮复合;催冷剂是质量比40%~50%的石油磺酸钠与60%~50%的苯并三氮唑复合;抗泡剂是质量比40%~50%的甲基硅油酯与60%~50%的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复合;助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本申请中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T104B和高碱值合成磺酸钙T106B属于公知的清洗剂、聚异丁烯丁二酸亚胺属于公知的分散剂、二烷基二苯胺与噻二唑衍生物属于公知的抗氧剂、烯基丁二酸半酯T747属于公知的防锈剂、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属于公知的抗泡剂,本申请中的烷基水杨酸镁也是常规的分散剂、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钼MoDTP为常规的抗氧防腐剂、甲基苯并三氮唑为常规的防锈剂、全氟烃基聚醚为常规的助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汽车油料使用问答》,董元虎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9-13页)。在此基础上,使用本申请中具体的清洗剂、分散剂、抗氧剂、抗氧防腐剂、防锈剂、抗泡剂、抗泡剂、助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组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含量基础上结合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本申请省略去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补强剂、抗磨剂后,其带来的功效也相应消失。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坚持复审通知书中意见,此外,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对比实验数据以支持其认为本申请具有协同效应的主张,而由于具体成分不同导致润滑剂的性能不同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性能不同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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