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95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39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2757.9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苑伟康
参审员:黄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2757.9,名称为“一种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130843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基础油是质量比70%~80%的偏苯三酸酯与30%~20%的聚a-烯烃复合;其特征在于: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
余量
防锈剂
0.5%~1.2%
抗氧剂
1.0%~1.5%
油性剂
2.0%~3.0%
抗磨剂
4.0%~5.0%
金属减活剂
0.5%~1.0%
摩擦改进剂
0.5%~1.3%
抗泡剂
0.005%~0.01%
抗氧防腐剂
0.8%~1.2%
清净剂
1.0%~2.0%
分散剂
1.0%~2.0%
防锈剂是质量比40%~50%的石油硅酸钡与60%~50%的咪唑啉衍生物复合;
抗氧剂是质量比40%~50%的烷基酚亚磷酸酯与60%~50%的苯基-a-萘胺复合;
油性剂是质量比30%~20%的苯三唑脂肪酸胺盐与70%~80%的油酸乙二酸酯复合;
抗磨剂是质量比40%~50%的磷酸三甲酸酯与60%~50%的硫化四聚丙烯复合;
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40%~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60%~50%的噻二唑衍生物复合;
摩擦改进剂是质量比40%~50%的烷基亚磷酸酯与60%~50%的乙基棕榈酸酯复合;
抗泡剂是质量比40%~50%的二甲基硅油与60%~50%的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复合;抗氧防腐剂是质量比40%~50%的甲基苯并三氮唑与60%~50%的二硫代磷酸钼复合;
清净剂是质量比40%~50%的高碱值合成磺酸钙与60%~50%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复合;分散剂是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T161B。”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种类的润滑剂,二者的润滑对象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确定对比文件1的添加剂能适用于本申请的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同,也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锭子油,其中包括以下组分(参见说明书6-22段):
43.45wt%~56wt%的芳香酯类油; 37.45wt%~50wt%的聚a-烯烃;
0.1wt%~3wt%的抗氧剂; 0.01wt%~0.5wt%的金属钝化剂(即金属减活剂);
0.1wt%~3wt%的腐蚀抑制剂(相当于抗氧防腐剂); 0.0005wt%~0.05wt%的抗泡剂。
所述芳香酯类油包括苯二甲酸酯、偏苯三酸酯、三羟甲基丙烷 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中的一种或多种。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润滑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了润滑油用于电力机械传动装置;(2)权利要求1以一定比例偏苯三酸酯与聚a-烯烃复合作为基础油复合作为基础油;(3)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防锈剂、油性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清净剂、分散剂;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权利要求1限定各种添加剂的具体组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锭子油也叫主轴油,是一种低粘度锭子轴承油,采用高精度精炼基矿物油,并加入清净剂、分散剂、抗磨剂、抗氧剂、抗腐蚀剂、抗泡剂等助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精制而成。锭子油具有良好的粘温性能,较好的润滑性、抗磨性;较好的抗氧化性能;具有延长主轴及轴承寿命的作用。锭子油主要适用于纺织机、精纺锭子、自动化机床的主轴及轻负荷液压循环系统、轻载高速工业纺织轴承、工业循环系统等”(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由此可见,锭子油可以作为润滑剂使用,根据其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用于电力机械传动装置中作为润滑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α-烯烃和芳香酯类油,所述的芳香酯类油包括偏苯三酸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两者以一定比例混合作为基础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添加剂都是本领域常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调节润滑油防锈、抗磨、抗摩擦、清净、分散等性能的目的,基于实际应用中对上述性能的需求情况,容易选择是否加入上述添加剂。另外,对基础油和各种添加剂加入量的选择和调整也仅仅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另外,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各种添加剂都是选择本领域常见的各种添加剂物质的一种或多种复配而成,它们中的一种或者复配具备相应的添加剂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事实上,本申请中也并没有任何记载内容能够表明所选择的添加剂能够带来任何出乎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普通技术知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锭子油用于轴承润滑,其和本申请同属于机械传动装置用油技术领域,都是在聚a-烯烃与偏苯三酸酯酯类油组成的复合基础油中配伍相应性能的添加剂成分,二者的构思是一致的,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2-23段)公开的锭子油性能优异,满足SH/T0111-92合成锭子油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电力机械传动装置的润滑并进行性能测试。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属钝化剂可为苯三唑衍生物、噻二唑衍生物,抗泡剂可为二甲基硅油、丙烯酸乙酯等,抗氧剂可为胺类化合物、硫氮型复合物,腐蚀抑制剂可为磺酸盐、脂肪酸等,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金属加工润滑冷却液》,王恒,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04-107页):添加剂就是添加到润滑油中能改进润滑油的某种性能、以达到某种性质的物质,而本申请中的高碱值合成磺酸钙与低碱值合成磺酸钙属于公知的清净剂,甲基硅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二甲基硅油)与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属于公知的抗泡沫剂,苯三唑脂肪酸胺盐与油酸乙二醇酯(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油酸乙二酸酯)属于公知的油性剂,N-苯基-a-萘胺属于公知的抗氧化剂,磷酸三甲酚酯属于公知的抗磨剂,烷基磷酸咪唑啉盐(本申请中咪唑啉衍生物的下位概念)属于公知的防锈剂。此外,本申请中的石油硅酸钡也是常用的防锈剂、烷基酚亚磷酸酯是常用的抗氧剂、硫化四聚丙烯为常用的抗磨剂、烷基亚磷酸酯与乙基棕榈酸酯为常用的摩擦改进剂、甲基苯并三氮唑与二硫代磷酸钼为常用的抗氧防腐剂、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T161B为常用的无灰分散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证据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本申请中的添加剂配方。对于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的闪点、凝点均优于本申请,机械杂质、水分含量、水溶性酸或碱、腐蚀性试验的测试值与本申请相当,本申请的其他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调整得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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