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绝热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94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39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3146.6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苑伟康
参审员:黄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3146.6,名称为“一种绝热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087370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于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绝热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25%~35%的双季戊四醇酯与75%~65%的聚苯醚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
余量
清净剂
4.0%~5.0%
分散剂
8.0%~10.0%
抗氧防腐剂
0.8%~1.2%
抗氧剂
0.5%~1.0%
金属减活剂
1.0%~2.0%
摩擦改进剂
1.0%~2.0%
催冷剂
0.5%~0.8%
抗泡剂
0.001%~0.008%
助剂
0.8%~1.0%
补强剂
2.0%~3.0%
抗磨剂
3.0%~5.0%
清净剂是质量比40%~50%的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镁T107与60%~50%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复合;
分散剂是质量比40%~50%的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与60%~50%的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复合;
抗氧防腐剂是硫磷伯仲基锌盐;
抗氧剂是质量比40%~50%的二烷基二苯胺与60%~50%的噻重氮复合;
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40%~50%的苯二唑衍生物与60%~50%的噻二唑衍生物复合;
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
催冷剂是质量比40%~50%的石油磺酸钠与60%~50%的苯并三氮唑复合;
抗泡剂是质量比40%~50%的甲基硅油酯与60%~50%的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复合;
助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补强剂是烷基水杨酸镁;抗磨剂是亚磷酸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复审请求人认为:绝热柴油发动机和对比文件1的废轮胎燃料发动机结构、燃料特性不同,因此二者对润滑剂的要求不同。本申请基础油是质量比25%~35%的双季戊四醇酯与75%~65%的聚苯醚复合,而对比文件1是蓖麻基癸二酸二辛酯和油溶性聚醚作为基础油。虽然均为酯类或聚醚类,但各自的理化性质不同,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不能满足高温稳定性的要求。此外,添加剂配方不同,选用的具体物质也不同,各添加剂之间具有协同效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性能指标不同,本申请的质量指标能够满足绝热柴油发动机的润滑需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于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绝热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其中“绝热柴油”对润滑剂组合物的组成和结构不具备限定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其中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18段):
采用蓖麻基癸二酸二辛酯和油溶性聚醚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余量;
清净剂6.0%~8.0%;
分散剂8.0%~10.0%;
抗氧防腐剂1.2%~1.5%;
抗氧剂0.8%~1.2%;
油性剂1.5%~2.0%;
金属减活剂1.5%~2.0%;
摩擦改进剂2.0%~3.0%;
防锈剂1.5%~2.0%;
抗泡剂0.01%~0.005%;
粘度指数改进剂3.0%~5.0%;
补强剂1.0%~2.0%;
以上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总和为100%;
基础油是质量比50%~40%的蓖麻基癸二酸二辛酯与50%~60%的油溶性聚醚复合。
清净剂是质量比25%~30%的中碱值合成磺酸钙、25%~30%的环烷酸镁与50%~40%的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镁复合,上述三组分的质量百分数总和为100%;分散剂是质量比40%~50%的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与60%~50%的聚异丁烯多丁二酰亚胺复合。
抗氧防腐剂是质量比50%~60%的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镧与50%~40%的硫磷丁辛基锌盐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40%~50%的2,6-二叔丁基混合酯与60%~50%的苯三唑衍生物复合。
油性剂是油酸乙二醇。
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40%~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60%~50%的2-疏基苯并咪唑复合。
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
防锈剂是质量比40%~50%的烷基磷酸咪唑啉盐与60%~50%的苯并三氮唑复合。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粘度指数改进剂是乙丙共聚物。
补强剂是质量比40%~50%的硫化烷基酚钙与60%~50%的石油磺酸钠复合。
本发明的显著优点有:具有优良的清净分散效果、粘-温特性、碱值保持性、酸中和能力,能抑制油泥等极性物质的生成;良好的抗高温氧化安定性、抗卤族化合物的侵蚀、抗硝化、抗磨、抗剪切和减摩防腐性能,低温起动性好、灰分低、积炭少,对运动部件无腐蚀,尤其在较高烟炱含量条件下,有效减少机件的磨损。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基础油不同,权利要求1以采用质量比25%~35%的双季戊四醇酯与75%~65%的聚苯醚复合作为基础油复合作为基础油;
(2)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催冷剂、助剂和抗磨剂,对比文件1中还包括油性剂和防锈剂;各组分的加入比例不完全相同。权利要求1限定各种添加的具体组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酯类和聚醚类复配作为基础油。在此基础上,双季戊四醇酯与聚苯醚是常见的酯类和聚醚类基础油,因此,将两者与一定比例复配作为润滑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抗磨剂、防锈剂和油性剂、助剂都是本领域常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调节润滑油防锈、抗磨、润滑等性能的目的,基于实际应用中对上述性能的需求情况,容易选择是否加入上述添加剂。所述的催冷剂的添加并未给本申请带来任何确定的性能和影响,也未解决任何确定的技术问题,不会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各种添加剂都是选择本领域常见的各种添加剂物质的一种或多种复配而成,它们中的一种或者复配具备相应的添加剂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另外,对基础油和各种添加剂加入量的选择和调整也仅仅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本申请的选择也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普通技术知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废轮胎燃料发动机油组合物具有优良的清净分散效果、粘-温特性、碱值保持性、酸中和能力,能抑制油泥等极性物质的生成;良好的抗高温氧化安定性、抗卤族化合物的侵蚀、抗硝化、抗磨、抗剪切和减摩防腐性能,低温起动性好、灰分低、积炭少,对运动部件无腐蚀,尤其在较高烟炱含量条件下,有效减少机件的磨损(参见说明书第3段)。本申请记载了提供一种具有减小发动机油泥与积碳形成、适宜的粘度,良好的摩擦特性、抗泡沫性、剪切稳定性、酸中和性、粘温性、淸净分散性、高温氧化和热稳定性、机械稳定性、更高的油膜强度、降低摩擦、抗磨性、减少热量损失、提高热效率、能在苛刻的工况下保护发动机、延长其寿命的绝热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6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废轮胎燃料发动机油组合物与绝热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在抑制发动机油泥与积碳形成、抗磨减摩、酸中和能力、粘温性、清净分散性、高温氧化安定性、机械稳定性等多方面性能要求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废轮胎燃料发动机油组合物用于绝热柴油发动机的润滑。双季戊四醇酯和蓖麻基癸二酸二辛酯均属于合成酯基础油,聚苯醚和油溶性聚醚均属于聚醚类基础油,其高温性能如闪点等性能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废轮胎燃料发动机采用合成酯和聚醚类基础油的基础上,选择能够满足绝热柴油发动机高温稳定性要求的双季戊四醇酯和聚苯醚进行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抗磨剂、助剂以及防锈剂、油性剂、粘度指数改进剂是本领域的常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中对上述性能的需求,出于调节润滑油抗磨、防锈、润滑、粘度指数等性能的目的,容易选择是否加入上述添加剂。本申请催冷剂的添加未带来确定的技术效果。另外,本申请的添加剂均是选择本领域常见的各种添加剂物质的一种或多种复配而成,它们中的一种或者复配具备相应的添加剂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虽然申请人提供了书籍证明了添加剂与基础油的复配应当具有协同效果,但是,具体到本申请的润滑剂组合物,由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对于基础油、添加剂和含量的调整使得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协同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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