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表面的指示剂涂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表面的指示剂涂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86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49055
优先权日:2012-06-08
申请(专利)号:201380030202.4
申请日:2013-06-10
复审请求人:PRC-迪索托国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倪永乐
合议组组长:施晶俊
参审员:李家刚
国际分类号:C23C22/83,C23F11/08,C09D5/08,G01N2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分析并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从区别技术特征出发,确定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0202.4、名称为“金属表面的指示剂涂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PRC-迪索托国际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6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6月8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8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8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796218A,公开日为2010年8月4日)两个技术方案的结合或者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8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摘要; 2016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物,包含:
a)腐蚀抑制金属阳离子;和
b)共轭化合物,所述共轭化合物包括指示剂化合物,所述指示剂化合物当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或暴露于碱性pH值时或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合物,其中所述腐蚀抑制金属阳离子包括稀土金属盐。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稀土金属盐包括镨盐、铈盐和/或钇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腐蚀抑制金属阳离子包括锂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唑类化合物。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共轭化合物包括邻苯二酚紫和/或二甲酚橙和/或苏木精。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共轭化合物不包括荧光指示剂。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另外地包含氧化剂和/或聚乙烯基吡咯烷酮。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基本不含铬酸盐和/或重金属磷酸盐。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完全不含铬酸盐和/或重金属磷酸盐。
11. 处理基材的方法,包括:
a)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施涂到基材的至少一部分上。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施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之前对基材进行处理。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之前对基材进行处理包括使基材的至少部分表面呈碱性。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之前对基材进行处理包括使基材的至少部分表面呈酸性。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之前对基材进行处理包括在基材上施涂转化涂层。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材包括金属。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材是非金属的。
18. 基材,所述基材是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处理的。
19. 基材,包含:
a)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沉积的层;
b)在其至少一部分上沉积的涂覆层。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基材,其中部分b的涂覆层包含环氧化物。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基材,其中部分b的涂覆层包含聚氨酯。”。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处理金属基材的组合物(即预处理组合物),其中含有IIIB和/或IVB族金属,IIIB族和/或IVB族金属化合物是锆、钛、铪、钇、铈的化合物、或其混合物。合适的锆化合物包括乙酸锆、草酸锆。合适的铪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硝酸铪。合适的钇化合物包括硝酸钇。合适的铈化合物包括,硝酸铈(上述金属化合物可以提供金属阳离子,起到腐蚀抑制作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该组合物还含有共轭化合物,所述共轭化合物包括指示剂化合物,所述指示剂化合物当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或暴露于碱性pH值时或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可电沉积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包括颜料糊,其包括一种或多种着色剂,“着色剂”是指将颜色和/或其它不透明性和/或其它视觉效果赋予组合物的任何物质。着色剂的实例包括颜料、染料和调色料,颜料和/或颜料组合物的实例包括,咔唑二噁嗪粗颜料、偶氮、单偶氮、双偶氮、萘酚AS、苯并咪唑酮、异二氢吲哚酮、异二氢吲哚和多环酞菁、喹吖啶酮、苝、紫环酮、二酮吡咯并吡咯、硫靛、蒽醌、靛蒽醌、蒽嘧啶、黄烷士酮、皮蒽酮、蒽嵌蒽醌、二噁嗪、三芳基碳鎓、喹酞酮颜料、二酮吡咯并吡咯红(相当于本申请的共轭化合物),其作用为给处理后的膜层提供一定的视觉效果,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处理金属基材的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颜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指示剂化合物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改变颜色、当暴露于碱性pH值时改变颜色、当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或者共轭化合物不采用荧光制剂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该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处理基材的方法,权利要求18-19要求保护一种基材。在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方法以及由该方法处理得到的基材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18-1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12-17、20-21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12-17、20-2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的组合物也是采用电沉积方法进行沉积;其次,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有一个共同的物质例如蒽醌,物质决定其作用,当物质相同时其客观上也可以起到确定涂层的覆盖情况的作用;再次,根据百度百科的记载,蒽醌类大多有荧光性,在不同的pH条件下显不同荧光,可见,蒽醌属于暴露于不同pH显示不同颜色,属于本申请的共轭化合物的一种。最后,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共轭化合物包括指示剂化合物,所述指示剂化合物当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或暴露于碱性pH值时或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使用蒽醌的技术效果相同,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2月8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摘要; 2016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分析并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从区别技术特征出发,确定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处理金属基材的组合物,并公开了以下内容:该组合物包括:(a)IIIB和/或IVB族金属;(b)0.1-300ppm游离氟;(c)由形成具有至少11的pKsp的氟化物盐的金属形成的金属氟化物盐;和(d)水(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IIIB族和/或IVB族金属化合物是锆、钛、铪、钇、铈的化合物、或其混合物。合适的锆化合物包括乙酸锆、草酸锆。合适的铪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硝酸铪。合适的钇化合物包括硝酸钇。合适的铈化合物包括,硝酸铈(可以确定上述金属化合物提供金属阳离子,起到腐蚀抑制作用)(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还含有共轭化合物,所述共轭化合物包括指示剂化合物,所述指示剂化合物当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或暴露于碱性pH值时或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基材表面涂覆包含金属离子的组合物时,如何确定涂覆的覆盖范围。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可电沉积的组合物中包括颜料糊,其包括着色剂,其中给出的着色剂的实例包括共轭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74]、[0076]-[0078]段),其作用为给处理后的膜层提供一定的视觉效果,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处理金属基材的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前置意见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着色剂和本申请记载的共轭化合物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物质例如蒽醌,物质决定其作用,当物质相同时其客观上也可以起到确定涂层的覆盖情况的作用;另外,蒽醌类大多有荧光性,在不同的pH条件下显示不同的荧光,可见蒽醌属于暴露于不同pH值时显示不同颜色。另外,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共轭化合物包括指示剂化合物,指示剂化合物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改变颜色、当暴露于碱性pH值时改变颜色、当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使用蒽醌的技术效果相同,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首先,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包含IIIB和/或IVB族金属的用于处理金属基材的预处理组合物,还涉及一种使用该预处理组合物处理金属基材的方法,在基材与预处理组合物接触后,然后使其与包含成膜树脂的涂料组合物接触,该接触包括其中通过电沉积使可电沉积的组合物沉积在金属基材上的电涂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可电沉积的组合物常常作为两组份提供:(1)透明树脂进料,其通常包括所述含活性氢的离子型可电沉积树脂;和(2)颜料糊,其通常包括一种或多种着色剂。电沉积浴组分(1)和(2)被分散在包含水和通常地,聚结溶剂(coalescing solvent)的水性介质中(参见说明书第[0074]段)。着色剂是指将颜色和/或其它不透明性和/或其它视觉效果赋予组合物的任何物质。对比文件1公开的着色剂的实例包括颜料、染料、调色料、特殊效果的组合物等,其中公开了包括蒽醌等共轭化合物的实例(参见说明书第[0077]-[0082]。着色剂可以以足以赋予所希望的视觉和/或颜色效果的任何量存在于涂料组合物中(参见说明书第[0085]段)。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提出采用预处理组合物涂覆基材时,如何确定涂层的覆盖范围的技术问题。而且,对比文件1列举的实例虽然公开了包括共轭化合物例如蒽醌在内的着色剂,但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在包含腐蚀抑制的阳离子预处理成膜后,用于涂覆包含成膜树脂的涂料组合物形成的涂层着色以赋予所希望的视觉和/或颜色效果,与本申请中所述的当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或暴露于碱性pH值时或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的共轭化合物指示剂的作用并不相同。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列举的共轭化合物例如蒽醌具有在碱性pH值或酸性pH值中改变颜色的性质,但对比文件1中公开包括着色剂的颜料糊是分散在包含水、聚结溶剂的水性介质中,其中并未公开或暗示在使用着色剂时需要调整其pH值,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选择蒽醌,当不满足pH值条件下,在对比文件1中也不会起到通过颜色改变来确定涂层的覆盖情况的作用,前置意见所谓的“当物质相同时其客观上也可以起到确定涂层的覆盖情况的作用”并不成立。第三,虽然蒽醌暴露于不同pH值时显示不同颜色的性质是已知的(而且正如本申请第[0012]段所言这些指示剂是熟知的并且广泛地市售),但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将蒽醌等共轭化合物应用于包含腐蚀抑金属阳离子的组合物中,也没有给出通过上述指示剂共轭化合物的颜色改变来确认涂层的覆盖情况的技术启示;而且对于确认基材表面涂层的覆盖情况的技术问题,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通过选择使用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或暴露于碱性pH值时或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的共轭化合物指示剂来确认涂层的涂覆情况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认为在面对如何确定包含腐蚀抑制剂的涂层的覆盖范围的技术问题时,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当暴露于金属离子时、或暴露于碱性pH值时或暴露于酸性pH值时改变颜色的共轭化合物指示剂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在预处理组合物中结合其公开的蒽醌等共轭化合物,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共轭化合物指示剂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17为采用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的处理基材的方法,权利要求18为权利要求11的方法处理的基材,权利要求19-21的基材包括由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沉积的层。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2-2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决定所确定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