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钼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1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2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5320.0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40/24,C10N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5320.0、名称为“一种钼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695125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钼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680号汽缸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
余量
抗氧剂
0.8%~1.5%
抗磨剂
8.0%~10.0%
油性剂
6.0%~8.0%
金属减活剂
0.5%~1.0%
摩擦改进剂
0.5%~1.0%
补强剂
8.0%~10.0%
助剂
4.0%~6.0%
抗氧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
抗磨剂是环烷酸铅;
油性剂是工业猪油;
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
摩擦改进剂是硫磷酸钼;
补强剂是胶体石墨;
助剂是钼酸钙。”
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基础油性质不同,导致添加剂的选择不同,两种基础油属于不同种类,不具有替换启示;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有色金属材料的控制加工》中提及的油基石墨润滑剂与本申请的胶体石墨不同,选用胶体石墨当其载体被燃烧掉后可以形成涂膜;本申请的润滑剂用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时具有良好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与本申请的润滑剂在油膜性能、承载能力、抗磨性等多方面性能要求相同,且二者均属于锻造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基于性能需要进行调整后用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且各种添加剂的作用和所能带来的效果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期望得到的性能选择和确定是否添加某种添加剂。基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的工艺条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油基石墨润滑剂体系,添加粉状石墨,并基于分散性能容易想到添加胶体石墨作为补强剂。本申请实验数据反应的是抗负荷能力,仅由该性能参数的测定难以说明本申请的润滑剂用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时可以起到预料不到的良好润滑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加工工艺、加工型材、加工材质不同,从而对润滑剂的要求不同,导致基础油不同、添加剂的配方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钼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合金钢、碳钢板金冷模锻造的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该润滑剂可以是将下列组分按质量百分比调和而成(参见实施例2):
基础油: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75.1%
油性剂:质量比60%硫化猪油和40%棕榈酸,6.0%
抗磨剂:氯化石蜡42,6.0%
极压剂:磷酸三甲酚酯,7.0%
抗氧剂:质量比6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40%噻二唑衍生物,0.755%
抗泡剂:二甲基硅油,0.005%
补强剂:硫磷丁辛基锌盐,0.64%
摩擦改进剂:硫磷酸钼,1.0%
助剂:异癸基任二酸酯,3.0%
防腐剂:钼酸钠,0.5%。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2)权利要求1还含有金属减活剂并限定了其含量,且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磷酸三甲酚酯、二甲基硅油和钼酸钠;(3)除摩擦改进剂外,其它组分的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4)抗氧剂、抗磨剂、补强剂和助剂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公开。
对于区别(1),钼及其合金温锻造需要润滑油具有较高的吸附、扩散和承载能力,可形成一层均匀连续油膜,降低锻造过程中的摩擦系数,减少粘着和结焦,并具有较好润滑、抗磨、清洗和热氧化安定的性能。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段)所述润滑剂流动性较好、扩散能力强,能在锻件和模具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的油膜,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油膜厚度稳定,耐压性能好,保护物料在锻造过程不开裂以及避免模具损坏,延长模具使用寿命,润滑性能良好。可见,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在多方面性能要求相同,且二者技术领域相近,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用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
对于区别(2),为阻止金属对润滑油自动氧化的促进作用,加入本领域的常规添加剂金属减活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加入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即可以确定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性能需要选择和确定是否加入磷酸三甲酚酯、二甲基硅油和钼酸钠,如果不加入,上述物质带来的相应的抗极压、消泡和防腐蚀效果亦随之消失。
对于区别(3),对于基础油而言,680号气缸油和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矿物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二者替换使用;对于抗氧剂、抗磨剂而言,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是常用的极压抗磨抗氧剂,环烷酸铅是常用的抗磨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和环烷酸铅分别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抗氧剂和抗磨剂,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对于油性剂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性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采用工业猪油作为油性剂;对于金属减活剂而言,采用苯三唑衍生物作为金属减活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补强剂而言,对比文件1中的硫磷丁辛基锌盐具有极压抗磨性能,而胶体石墨属于常用的抗磨剂,因而用胶体石墨替代硫磷丁辛基锌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对于助剂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腐蚀剂是钼酸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容易想到采用相似的钼酸钙作为助剂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助剂,其所发挥的防腐蚀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抗氧剂、抗磨剂和助剂的含量范围,即抗磨剂6.0%~12.0%、抗氧剂0.6%~1.2%、助剂3.0%~5.0%(参见说明书第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对抗磨剂、抗氧剂和助剂的含量进行选择和调整。此外,根据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简单调整确定合适的补强剂的含量范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段)其润滑剂流动性较好、扩散能力强,能在锻件和模具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的油膜,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油膜厚度稳定,耐压性能好,保护物料在锻造过程不开裂以及避免模具损坏,延长模具使用寿命,润滑性能良好。而钼及其合金温锻造需要润滑油具有较高的吸附、扩散和承载能力,保证在锻模与锻件之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油膜,降低锻造过程中的摩擦系数,减少锻件与锻模的粘着和结焦,并具有较好润滑、抗磨、清洗和热氧化安定的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低合金钢、碳钢板金冷模锻造的润滑剂与本申请钼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在油膜性能、承载能力、抗磨性等多方面性能要求相同,且二者均属于锻造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基于性能需要进行调整后用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
其次,本领域公知:油基润滑剂是目前应用较多的一种热模锻润滑剂,气缸油常作为基础油;油基润滑剂中温润滑特性好,高温(500℃以上)才失去润滑效果,超过预热温度,矿物油脂便会立刻稀释、流走或燃烧掉;24#气缸油(即680号气缸油),闪点为240℃,适合的模具预热温度范围为290-300℃。基于钼及其合金温锻造的工艺条件以及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油基润滑剂体系,以680号气缸油作为基础油。
再次,各种添加剂的作用和所能带来的效果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期望得到的性能选择和确定是否添加某种添加剂,例如基于极压、抗氧化等性能需要选择是否添加极压剂、金属减活剂等。
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7日对第201410655320.0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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