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张力减径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冷张力减径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12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27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4795.X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黄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冷张力减径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HVIW 200基础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0%~7.0%,
极压剂 5.0%~8.0%,
抗磨剂 5.0%~6.0%,
抗氧剂 0.8%~1.2%,
摩擦改进剂 2.0%~4.0%,
金属减活剂 1.2%~1.5%,
消泡剂 10~50ppm,
强化剂 2.0%~3.0%,
助剂 3.0%~4.0%,
防锈剂 0.8%~1.2%;
油性剂是工业猪油Mayco Base 1214;
极压剂是氯化石蜡T302;
抗磨剂是硫化三聚丁烯;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二烷基二苯胺和50%的4,4’-亚甲基双(2,6-二叔丁基酚)复合;
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三苯基硫代磷酸酯Trgalube 211;
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50%的噻重氮和50%的苯三唑衍生物复合;
消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强化剂是酸性亚膦酸二丁酯;
助剂是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钙;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石油磺酸钡和50%的环烷酸锌复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金属加工工艺以及材质不同,由此导致基础油、添加剂配方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存在差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所应用的加工工艺、材质、基础油均不同,由此导致添加剂的选择不同,且本申请特定的配比具有协同效应,实施例3中的各种性能均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张力减径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 103695089A)公开了一种不锈钢板金冷模锻的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6]段,实施例2)将下列组分按质量百分比调和而成:
基础油: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 73.6%
油性剂:硫化棉籽油 5.0%
抗磨剂:氯化石蜡42 6.0%
极压剂:硫化异丁烯 5.0%
抗氧剂:质量比6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40%二烷基二苯胺 0.892%
摩擦改进剂:酸性磷酸酯胺型 3.0%
抗泡剂:二甲基硅油 0.008%
补强剂:硫磷丁辛基锌盐 0.5%
助剂:异癸基己二酸酯 6.0%。
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其中所述抗泡剂即消泡剂,能够调整润滑剂组合物的泡沫性能;补强剂即强化剂,能够增强润滑剂的性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冷张力减径无缝钢管;(2)权利要求1还添加了金属减活剂、防锈剂;基础油不同,除消泡剂外其他添加剂的具体种类不同;部分组分的具体用量不同。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具有渗透性和扩散性好,油膜强度大,润滑性能优良,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油膜厚度稳定性和润滑性好,能减少锻件表面粘着现象;具有较好的冷却、清洗、扩散、渗透以及降低摩擦系数等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冷张力减径加工无缝钢管所需润滑剂同样需要具备上述性能,而且冷张力减径和冷锻造同属于冷加工工艺,无缝钢管和不锈钢板金都是常用的金属材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用于冷张力减径加工无缝钢管。
对于区别特征(2),基于无缝钢管材质的性能,在润滑剂中加入金属减活剂以及防锈剂以阻止金属对润滑油自动氧化的促进作用、调整润滑剂的防锈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噻重氮和苯三唑衍生物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减活剂、石油磺酸钡和环烷酸锌是本领域常用的防锈剂,选择两种复合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复合配比是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
HVIW 200与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都属于本领域常用油,根据润滑剂的具体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HVIW 200替换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对于油性剂、摩擦改进剂,工业猪油属于常用的油性剂、烷基三苯基硫代磷酸酯属于常用的摩擦改进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上述物质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油性剂、摩擦改进剂,进一步选择具体的产品牌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极压剂、抗磨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氯化石蜡42,其同样也是极压剂的一种,同时硫化异丁烯也是抗磨剂的一种,硫化三聚丁烯与氯化石蜡、硫化异丁烯一样,是本领域常用的极压抗磨剂,由此选择氯化石蜡T302作为极压剂、硫化三聚丁烯作为抗磨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抗氧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质量比6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40%二烷基二苯胺作为抗氧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二烷基二苯胺和4,4’-亚甲基双(2,6-二叔丁基酚)复合,而对二者的质量比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常规手段。对于助剂和强化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助剂为异癸基己二酸酯,具有良好的润滑性能,补强剂为硫磷丁辛基锌盐,具有良好的抗氧抗腐蚀性及一定的抗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润滑剂组合物清净性及极压抗磨性的需求,采用具有高温清净性、酸中和能力、良好的防锈性能的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钙以及具有较好的极压抗磨性的酸性亚膦酸二丁酯进行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冷张力减径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需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其用量。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坚持复审通知书中意见,此外,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对比实验数据以支持其认为本申请具有协同效应的主张,而由于具体成分不同导致润滑剂的性能不同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性能不同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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