蓖麻基旋转冷锻铍合金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蓖麻基旋转冷锻铍合金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11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29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605.5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黄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蓖麻基旋转冷锻铍合金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75%的15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与25%的癸二酸二辛酯复合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3%~8%,
极压剂 3%~6%,
抗磨剂 3%~5%,
固体润滑剂 10%~18%,
抗泡剂 50ppm~80ppm,
摩擦改进剂 1%~3%,
抗氧防腐剂 0.2%~0.6%,
补强剂 1%~2%,
抗氧剂 0.1%~0.6%;
油性剂是硫化烯烃棉籽油T405;
极压剂是氯化石蜡T301;
抗磨剂是油酸乙二醇酯T403;
固体润滑剂是质量比89%的石墨与11%的二硫化钼粉复合;
抗泡剂是甲基硅油酯T903;
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亚磷酸酯;
抗氧防腐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
补强剂是质量比66%的铜粉与34%的铅粉复合;
抗氧剂是2,6-二叔丁基混合酚T50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所应用的加工工艺、材质不同,由此导致基础油以及添加剂的选择不同。(2)对比文件2为润滑脂与本申请的润滑剂属于不同的分类,没有结合启示。(3)添加剂的种类很多,其复配技术是核心,对比文件本申请的润滑剂性能不同,技术效果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所应用的加工工艺、材质、基础油均不同,由此导致添加剂的选择不同,且本申请特定的配比具有协同效应,实施例3中的各种性能均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冷锻铍合金润滑剂。
对比文件1(CN103666701A)公开了一种铝及铝合金板金模锻的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用15号工业白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余量
油性剂5.0%~15.0%
抗磨剂5.0%~8.0%
极压剂3.0%~5.0%
抗氧剂0.8%~1.2%
抗泡剂0.005%~0.01%
抗氧防腐剂0.5%~1.0%
摩擦改进剂3.0%~5.0%
助剂5.0%~10.0%
补强剂0.5%~1.0%(参见说明书第4-6段)
油性剂是质量比60%~50%的棕榈酸与40%~50%的工业猪油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60%~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40%~50%的双辛基二萘胺复合,极压剂是氨基硫代酯,摩擦改进剂是质量比60%~50%的羊毛脂与40%~50%的液体石蜡复合,抗磨剂是磷酸三甲酚酯,助剂是偏苯三酸酯,补强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参见说明书第8-16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蓖麻基旋转冷锻铍合金润滑剂,且含有固体润滑剂,各种添加剂的具体物质不同以及抗泡剂和抗氧剂的含量不同,并且不含助剂。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段)所述铝及铝合金板金模锻的润滑剂具有粘度低,渗透性较大,润滑膜强度大,抗磨性好,极压性强、冷却和润滑性好等特性,能经受住冲压压力,防止冲模粘附工件等。旋转冷锻铍合金同样需要润滑剂具有上述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铝及铝合金板金模锻的润滑剂用于旋转冷锻铍合金润滑剂,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对比文件2(CN101153238A,参见权利要求1、8)公开了一种高滴点脲基润滑脂,其中含有固体添加剂,选自二硫化钼、二硫化钨、鳞片石墨(石墨的下位概念)、胶体石油墨、微粉石墨、氟化石墨、氮化硼、云母粉、石棉粉、氧化铅、二氧化钛、氧化锌、氟化钙、碳酸钙、碳酸钡、硫代锑酸锑、铜粉、铝粉、铅粉、镁粉、锌粉以及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等中的一种或多种。加入固体添加剂后可以改善润滑脂的极压抗磨性能。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石墨与二硫化钼混合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上述二者具有润滑作用,将其用作固体润滑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15号全损耗系统用油和癸二酸二辛酯与对比文件1中的15号工业白油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基础油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15号全损耗系统用油和癸二酸二辛酯的混合物作为基础油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基础油是容易想到的,二者的组成配比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本申请中省略去助剂组分后,其带来的功效也相应消失。本申请中的硫化烯烃棉籽油T405、氯化石蜡T301、油酸乙二醇酯T403、2,6-二叔丁基混合酚T502分别属于公知的油性剂、极压剂、抗磨剂以及抗氧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汽车油料使用问答》,董元虎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9-13页)。此外,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甲基硅油酯T903、烷基亚磷酸酯分别属于常规的抗氧防腐剂、抗泡剂、摩擦改进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其限定的上述物质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成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含量基础上根据组分数量不同以及所追求的性能不同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坚持复审通知书中意见,此外,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对比实验数据以支持其认为本申请具有协同效应的主张,而由于具体成分不同导致润滑剂的性能不同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性能不同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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