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钨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08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39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2645.3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黄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钨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150BS基础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余量
抗氧剂0.5%~1.2%
抗磨剂0.8%~1.5%
油性剂5.0%~8.0%
金属减活剂0.8%~1.5%
摩擦改进剂3.0%~4.0%
补强剂15.0%~20.0%
抗氧剂是α-萘酚与烷基二苯胺按质量比1:1复合;
抗磨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
油性剂是牛脂与菜籽油按质量比1:1复合;
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和苯并三氮唑按质量比1:1复合;
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
补强剂是胶体二硫化钼与氧化硼按质量比1:2复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二者加工工艺、材料以及型材均不同,润滑剂选择不同的,二者侧重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由此导致基础油以及添加剂配方不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所应用的加工工艺、型材、材质、基础油均不同,由此导致添加剂的选择不同,且本申请特定的配比具有协同效应,实施例2中的各种性能均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钨及其合金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3695114 A)公开了一种润滑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16段),其特征在于采用68号工业白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比含量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0%~15.0%
抗磨剂 5.0%~12.0%
极压剂 3.0%~7.0%
抗氧剂 0.8%~1.2%
抗泡剂 0.005%~0.01%
摩擦改进剂 3.0%~7.0%
金属减活剂 0.5%~1.0%
补强剂 0.5%~1.0%
油性剂是50%~40%的硫化棉籽油与50%~60%的硫化猪油复合;抗磨剂是氯化石蜡42;极压剂是硫化异丁烯;抗氧剂是2,6-二叔丁基对甲酚;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金属减活剂是噻二唑衍生物;补强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用于钨及其合金温锻造,基础油不同,不包括抗泡剂和极压剂,抗磨剂和补强剂的含量不同,且除摩擦改进剂之外的其他添加剂具体物质不同。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粘度较高、渗透性较好、防锈性好、润滑膜强度大、抗磨性好、极压性强、冷却性好、可有效减低主要变形部位的摩擦力(参见说明书第16段),而本申请追求的是具有较高的吸附、扩散和承载能力,保证在锻模与锻件之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油膜,降低锻造过程中的摩擦系数,减少锻件与锻模的粘着和结焦,并具有较好润滑、抗磨、清洗和热氧化安定的性能的润滑剂组合物。可见,二者对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需求基本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组合物用于钨及其合金温锻造,并进行适当的调整。150BS是本领域常用的光亮油基础油,将其作为润滑剂组合物基础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的。抗泡剂和极压剂是本领域常用添加剂,出于提高润滑剂的消泡和极压抗磨性能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选择是否加入上述添加剂。本申请限定的各种添加剂的具体物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各种添加剂物质的一种或多种复配而成,它们中的一种或者复配具备相应的添加剂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而根据所需润滑剂组合物性能的要求调整部分添加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另外,本申请中也并没有任何记载内容能够表明所选择的添加剂能够带来任何出乎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坚持复审通知书中意见,此外,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对比实验数据以支持其认为本申请具有协同效应的主张,而由于具体成分不同导致润滑剂的性能不同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性能不同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普通技术知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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