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态逻辑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05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535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3880.4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黄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2017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态逻辑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聚丙二醇酯和聚α-烯烃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2.0%~3.0%,
极压剂 3.0%~4.0%,
抗磨剂 4.0%~5.0%,
抗氧剂 0.6%~1.2%,
防锈剂 0.5%~1.0%,
摩擦改进剂 2.0%~4.0%,
金属减活剂 0.5%~1.0%,
消泡剂 20~50ppm,
助剂 1.5%~2.0%,
补强剂 0.3%~0.6%,
抗氧防腐剂 0.8%~1.2%;
油性剂是油酸乙二醇酯T403C;
极压剂是质量比50%的磷酸三甲酚酯和50%的酸性亚磷酸二丁酯复合;
抗磨剂是硫化异丁烯;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2,6-二叔丁基混合酚T502和50%的二烷基二苯胺复合;
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苯并三氮唑T706和50%的烯基丁二酸半酯T747复合;
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50%的苯三唑衍生物和50%的噻重氮复合;
消泡剂是二甲基硅油;助剂是硼化磷胺酯;
补强剂是二硫化胺基甲酸钼;
抗氧防腐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T20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润滑剂与对比文件1润滑剂用于不同的传动装置;(2)由于适用的对象和要求不同,导致基础油和添加剂配方不同,而添加剂的复配技术是核心;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存在差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所应用的对象、基础油以及添加剂的选择均不同,且本申请特定的配比具有协同效应,实施例2中的各种性能均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2017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态逻辑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
对比文件1(CN 104450071A)公开了一种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第[0026]-[0028]段)其是将下列质量百分数的各组分调和而成:
基础油:质量比80%的偏苯三酸酯与20%的聚a-烯烃复合 88.695%
防锈剂:质量比50%的石油硅酸钡与50%的咪唑啉衍生物复合 0.5%
抗氧剂:质量比50%的烷基酚亚磷酸酯与50%的苯基-a-萘胺复合 1.0%
油性剂:质量比20%的苯三唑脂肪酸胺盐与80%的油酸乙二酸酯复合 2.0%
抗磨剂:质量比50%的磷酸三甲酸酯与50%的硫化四聚丙烯复合 4.0%
金属减活剂:质量比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50%的噻二唑衍生物复合 0.5%
摩擦改进剂:质量比50%的烷基亚磷酸酯与50%的乙基棕榈酸酯复合 0.5%
抗泡剂:质量比50%的二甲基硅油与50%的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复合 0.005%
抗氧防腐剂:质量比50%的甲基苯并三氮唑与50%的二硫代磷酸钼复合 0.8%
清净剂:质量比50%的高碱值合成磺酸钙与50%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复合 1.0%
分散剂: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T161B) 1.0%
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其中所述的抗泡剂即消泡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保护的是双态逻辑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2)本申请中不包括清净剂和分散剂,还添加了极压剂、助剂和补强剂并限定了具体种类及用量,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基础油不同,添加剂的具体种类不同;摩擦改进剂的具体用量不同。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具有优良的节能减磨性能、高低温性能、极压抗磨性、防锈防腐性能、热氧化稳定性能,可满足电子机械传动系统的润滑、冷却、防锈、密封、凊洁要求,降低运动中的摩擦系数,提高承载能力,减少传动部件的粘着现象的发生以及振动和噪音(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而本申请是需要寻求一种具有适合的粘度、良好的剪切稳定性、摩擦特性、热稳 定性、氧化安定性、润滑、冷却、密封、清洗、防锈、防腐、抗磨性的润滑剂组合物。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力机械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与双态逻辑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在多方面性能要求相同,且二者同样用于传动装置领域。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配制双态逻辑传动装置润滑剂组合物时,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近领域的润滑剂组合物作为基础进行调整和改进。
对于区别特征(2):清净剂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能使部件得到清洗并保持干净的功能性添加剂,分散剂是本领域常规的能够抑制油泥、漆膜和淤渣等物质的沉积的功能性添加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加入或者省略上述添加剂属于常规选择,省略上述添加剂后其相应的功能随之消失。
对于极压剂、助剂和补强剂:磷酸三甲酚酯和酸性亚磷酸二丁酯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磷酸酯类、亚磷酸酯类极压抗磨剂;硼化磷胺酯具有抗磨作用,二硫化胺基甲酸钼具有摩擦改进作用,二者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磷酸三甲酚酯和酸性亚磷酸二丁酯作为极压剂、硼化磷胺酯作为助剂、二硫化胺基甲酸钼作为补强剂以调整润滑剂组合物极压抗磨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选择磷酸三甲酚酯和酸性亚磷酸二丁酯复合使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二者的复合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润滑剂组合物性能需求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基于双态逻辑传动装置的特点,加入上述组分以调整润滑剂组合物的抗磨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基础油:偏苯三酸酯、聚丙二醇酯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合成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聚丙二醇酯替换偏苯三酸酯,将聚丙二醇酯与聚α-烯烃复合作为基础油。
对于油性剂、摩擦改进剂、金属减活剂和消泡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性剂为质量比20%的苯三唑脂肪酸胺盐与80%的油酸乙二酸酯(实际上是油酸乙二醇酯)复合、抗泡剂为质量比50%的二甲基硅油与50%的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复合,在此基础上,选择油酸乙二醇酯单独使用作为油性剂、二甲基硅油单独使用作为消泡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摩擦改进剂为质量比50%的烷基亚磷酸酯与50%的乙基棕榈酸酯复合,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烷基亚磷酸酯用作摩擦改进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选择磷酸酯作为摩擦改进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减活剂为质量比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50%的噻二唑衍生物复合,噻重氮同样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减活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噻重氮替换噻二唑衍生物作为金属减活剂。
对于抗氧剂、防锈剂、抗磨剂和抗氧防腐剂:2,6-二叔丁基混合酚、二烷基二苯胺是本领域常用的抗氧剂,苯并三氮唑、烯基丁二酸半酯是本领域常用的防锈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烷基酚亚磷酸酯与苯基-a-萘胺复合作为抗氧剂、石油硅酸钡与咪唑啉衍生物复合作为防锈剂,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选择两种同类添加剂复合使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常用的具有相同性能的添加剂进行替换并选择两种复合使用,进一步对抗氧剂、防锈剂型号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抗磨剂、抗氧防腐剂,硫化异丁烯是本领域常用的抗磨剂,硫磷丁辛基锌盐是本领域常用的抗氧防腐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抗磨剂和抗氧防腐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硫化异丁烯单独使用作为抗磨剂、硫磷丁辛基锌盐单独使用作为抗氧防腐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双态逻辑传动装置对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需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其用量。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坚持复审通知书中意见,此外,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对比实验数据以支持其认为本申请具有协同效应的主张,而由于具体成分不同导致润滑剂的性能不同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性能不同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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