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72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61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0129.3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丽艳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陈婕
国际分类号:E02D33/00;E02D5/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0129.3,名称为“一种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利用钻芯孔测斜法对工程桩倾斜率测试的分析”,梁志全等,《山西建筑》,第34卷第8期,第140-142页,公开日期为2008年3月)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测斜管设于钻芯孔内,测斜管内注入有测量液,垂直测斜仪测量测斜管不同深度的测量位相对于钻芯孔的孔口的偏移值与垂直度,通过偏移值与垂直度判断钻芯孔倾斜或柱身倾斜;
垂直测斜仪包括探头、主机,探头以固定的步距进入测斜管,测斜管的内壁沿长度方向设有导轨,探头沿导轨进入测斜管;测斜管包括若干子管,子管间通过套筒进行连接,最底端的子管的末端封口;套筒四周固定设有软质垫板,软质垫板的厚度足够顶抵于钻芯孔的内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钻芯孔内的测斜管的长度对垂直测斜仪主机进行参数设定,钻芯孔的孔口为起算位置,在测量位上测量测斜管在两个正交方向的偏移量,分别计算各个深度位置的两个方向的偏移量的矢量和,矢量和为偏移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垂直度为偏移值与测量位深度的比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测斜管的顶端高于钻芯孔的孔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软质垫板的外侧进行润滑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当需要回收测斜管时,抽出测斜管内的测量液,将测斜管从钻芯孔中取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套筒四周固定设有软质垫板”修改为“套筒四周间隔地固定设有软质垫板”,增加了“间隔地”。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通过在套筒四周间隔地固设软质垫板,软质垫板的厚度足够顶抵于钻芯孔的内壁,首先,该结构中使用的软质垫板在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曾被公开使用,具有新颖性,不属于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其次,该结构一方面可使测斜管和/或钻芯孔的径值缩小,使施工作业更灵活容易、效率也更高;另一方面软质垫板不仅可实时动态适应钻芯孔不同部位复杂境况的变化,滤除不必要的信号干扰,而且由于其间隔设置,所以可通过对测斜管的转动而错开钻芯孔卡管的部位,因此可使测斜管下管、出管更容易,回收更方便,最大程度降低了变形的可能性,使探头能够顺畅进出,使测量的结果更准确,同时还利于对测斜管自身的防护,软质垫板可随着使用的损耗而进行更换,延长了测斜管后续使用寿命并可确保实际使用效果。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还具有多个区别点,如测斜管内注入有测量液、最底端的子管的末端封口、探头以固定的步距进入测斜管、探头沿导轨进入测斜管等,上述的区别点与上述的软质垫板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完整的区别特征,各自之间相互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了测量的准确性、灵活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测斜管设于钻芯孔内,测斜管内注入有测量液,垂直测斜仪测量测斜管不同深度的测量位相对于钻芯孔的孔口的偏移值与垂直度,通过偏移值与垂直度判断钻芯孔倾斜或柱身倾斜;
垂直测斜仪包括探头、主机,探头以固定的步距进入测斜管,测斜管的内壁沿长度方向设有导轨,探头沿导轨进入测斜管;测斜管包括若干子管,子管间通过套筒进行连接,最底端的子管的末端封口;套筒四周间隔地固定设有软质垫板,软质垫板的厚度足够顶抵于钻芯孔的内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钻芯孔内的测斜管的长度对垂直测斜仪主机进行参数设定,钻芯孔的孔口为起算位置,在测量位上测量测斜管在两个正交方向的偏移量,分别计算各个深度位置的两个方向的偏移量的矢量和,矢量和为偏移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垂直度为偏移值与测量位深度的比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测斜管的顶端高于钻芯孔的孔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软质垫板的外侧进行润滑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当需要回收测斜管时,抽出测斜管内的测量液,将测斜管从钻芯孔中取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修改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子管间通过套筒进行连接”修改为“子管间通过套筒进行紧固连接,所述套筒设置有用于紧固子管的紧固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再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测斜管设于钻芯孔内,测斜管内注入有测量液,垂直测斜仪测量测斜管不同深度的测量位相对于钻芯孔的孔口的偏移值与垂直度,通过偏移值与垂直度判断钻芯孔倾斜或柱身倾斜;
垂直测斜仪包括探头、主机,探头以固定的步距进入测斜管,测斜管的内壁沿长度方向设有导轨,探头沿导轨进入测斜管;测斜管包括若干子管,子管间通过套筒进行紧固连接,所述套筒设置有用于紧固子管的紧固件,最底端的子管的末端封口;套筒四周间隔地固定设有软质垫板,软质垫板的厚度足够顶抵于钻芯孔的内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钻芯孔内的测斜管的长度对垂直测斜仪主机进行参数设定,钻芯孔的孔口为起算位置,在测量位上测量测斜管在两个正交方向的偏移量,分别计算各个深度位置的两个方向的偏移量的矢量和,矢量和为偏移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垂直度为偏移值与测量位深度的比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测斜管的顶端高于钻芯孔的孔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软质垫板的外侧进行润滑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当需要回收测斜管时,抽出测斜管内的测量液,将测斜管从钻芯孔中取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钻芯孔的垂直度的现场测量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利用钻芯孔测斜法对工程桩倾斜率测试的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第140页前言,第141页“3 检测仪器、设备及方法”“4 检测结果及分析”):针对某工程的钻孔灌注桩的钻芯孔测斜,现场测试仪器为美国进口数字型测斜仪,包括数据采集器、探头、专用接口及专用电缆等(隐含公开包括主机),测斜管每根长2m,每根测斜管(即子管)均配有一个接管(相当于套筒),现场使用时采用凹凸插入连接法进行连接;检测方法是:在钻孔中插入测斜管并连接好(即测斜管设于钻芯孔内),待测斜管到孔底后调整测斜管内十字槽(即导轨)方向,固定测斜管口,测试时分别沿十字槽方向将探头放至孔底,停留几分钟后逐级(即以固定的步距)向上拉电缆,采集不同深度的数据,测出钻孔中心位置在A、B轴上的偏移量,得出总偏移量和方向,进而得到钻芯孔倾斜率、钻孔偏移量,并由钻孔测斜结果结合钻孔在桩面的位置示意图推测出工程桩的偏移量、偏移方向和倾斜度(即测量测斜管不同深度的测量位相对于钻芯孔的孔口的偏移值与垂直度,通过偏移值与垂直度判断钻芯孔倾斜或柱身倾斜)。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①测斜管内注入有测量液,最底端的子管的末端封口;②探头以固定的步距进入测斜管;③套筒四周间隔地固定设有软质垫板,软质垫板的厚度足够顶抵于钻芯孔的内壁;④套筒设置有用于紧固子管的紧固件,对子管进行紧固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测斜管在钻芯孔中的位置稳定以确保测量结果准确。
其中,区别①是本领域为避免测斜管受钻孔内浮力影响等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向测斜管内下放探头时采取的常规做法。
对于区别③,软质垫板是现有技术中常规的使内部结构在外部结构中的位置相对稳定的填充材料,在工程技术领域及日常生活中广泛用于填充内外部件之间的空隙以使二者的相对位置稳定。为保持测斜管在钻芯孔中的位置稳定从而使测量结果准确,本领域通常会采取措施将测斜管与钻芯孔之间的间隙局部或全部填充。选择使用厚度足够顶抵于钻芯孔内壁的软质垫板作为填充材料间隔地局部填充测斜管与钻芯孔之间的间隙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将其间隔地固定于套筒四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填充位置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④,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通过套筒对子管间进行连接的基础上,为使测斜管结构稳定以达到较好的测量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在套筒上设置紧固件等措施使子管间连接紧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上述部分已公开以钻芯孔的孔口为起算位置,在测量位上测量测斜管在两个正交方向的偏移量,分别计算各个深度位置的两个方向的偏移量的矢量和,矢量和为偏移值。而根据钻芯孔内的测斜管的长度对垂直测斜仪主机进行参数设定是本领域在利用测斜仪进行测斜时采取的通常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出进一步限定。垂直度为偏移值与测量位深度的比值,这是本领域计算垂直度时常用的计算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分别对权利要求1做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6的附加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测斜管的下放和收回更加顺畅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1)对比文件1未公开“子管间通过套筒进行紧固连接,所述套筒设置有用于紧固子管的紧固件”,不认同将对比文件1的接管相当于本申请的套筒,对比文件1的接管是设置于测斜管的内壁,并且是采用凹凸过盈配合连接,此连接方法具有难于装配、连接不牢固的缺陷,本申请是通过套筒套接在子管的外壁,并且通过紧固件(比如螺栓)对子管进行紧固,安装更简单方便,并且更加牢固。(2)复审请求人认为软质垫板为工程技术领域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并不为本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将软质垫板固定于套筒四周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填充位置的常规选择,正因为子管间通过套筒进行紧固连接,使得套筒的直径大于子管的直径,从而只要在套筒位置设置软质垫板,将软质垫板固定于套筒四周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填充位置的常规选择,本申请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可以节省更多的套设软质垫板材料,省去套设时间,更容易确定套设软质垫板位置,减少工程难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接管是设置于测斜管的内壁”,该观点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事实不符。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41页3.2节)“测斜管每根长2m,采用凹凸插入连接法,每根测斜管均配有一个接管,预先将一头接好,现场使用时,只要把测斜管外圆上的凹槽与连接管内圆上的凸槽相配,就可成功连接”,还公开了(参见第141页3.3节)“待测斜管到孔底后,调整测斜管内十字槽方向,固定测斜管口,测试时分别沿十字槽方向将探头放至孔底”。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接管内圆上具有凸槽,每根测斜管外圆上具有凹槽,接管内圆与测斜管外圆之间凹凸配合,通过将接管套设于测斜管的外壁而实现测斜管之间的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的多根测斜管相当于本申请的子管,接管相当于本申请的套筒。因测斜管内为下放探头的十字槽,则测斜管内不会设置接头,否则接头会影响探头下放。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套筒设置有用于紧固子管的紧固件,对子管进行紧固连接,但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通过接管(即套筒)对多根测斜管(即子管)间进行连接的基础上,为使测斜管结构稳定以达到较好的测量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在套筒上设置紧固件等措施使子管间连接紧固。
其次,软质垫板如软质泡沫垫板等是现有技术中常规的使内部结构在外部结构中的位置相对稳定的填充材料,在工程技术领域及日常生活中广泛用于填充内外部件之间的空隙以使二者的相对位置稳定,具体为全部填充或局部填充则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视填充要求和成本而定。为保持测斜管在钻芯孔中的位置稳定从而使测量结果准确,本领域通常会采取措施将测斜管与钻芯孔之间的间隙局部或全部填充。选择使用厚度足够顶抵于钻芯孔内壁的软质垫板作为填充材料间隔地局部填充测斜管与钻芯孔之间的间隙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将其间隔地固定于套筒四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填充位置做出的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上述技术效果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该技术手段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理由均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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