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孔腔导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85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63787
优先权日:2013-09-27
申请(专利)号:201410500276.6
申请日:2014-09-26
复审请求人:柯惠有限合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海英
合议组组长:崔文昊
参审员:庞庆范
国际分类号:A61M25/14,A61M1/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见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0276.6,名称为“多孔腔导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申请人为柯惠有限合伙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四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06/0009740A1 公开日期:2006年01月12日
对比文件2:US 2005/0113798A1 公开日期:2005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3:CN 102631240A 公开日期:2012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4:CN 1878583A 公开日期:2006年12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管,包括:
长形本体,该长形本体具有近侧部分和远侧部分,所述近侧部分和所述远侧部分限定出纵向轴线;和
末端,该末端具有近侧部分,该末端的近侧部分沿着所述纵向轴线联接到所述长形本体的远侧部分,所述长形本体和所述末端一起限定出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所述长形本体还限定出第三孔腔,该第三孔腔向远侧延伸到由所述长形本体限定的本体开口并与该本体开口处于流体连通,并且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至少其中之一的与所述纵向轴线正交的横截面区域从处于所述本体开口近侧的点向处于所述本体开口远侧的点增大,其中,限定所述第三孔腔的内表面完全布置在所述第一孔腔内,所述第一孔腔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第三孔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至少其中之一的横截面区域在所述末端中比在所述长形本体中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长形本体具有比所述末端高的硬度计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沿所述长形本体和所述末端至少其中之一的长度是对称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本体开口是常闭缝隙,该常闭缝隙由所述长形本体的侧壁限定,并且所述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所述第三孔腔的流体的作用力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本体开口是穿过所述长形本体的侧壁的常开孔眼。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长形本体沿着所述长形本体的限定出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的长度具有大体均匀的外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末端具有与所述长形本体的所述大体均匀的外径相等的大体均匀的外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三孔腔向远侧地终止于所述末端的近侧部分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末端的远侧端部限定出第一末端端部远侧开口和第二末端端部远侧开口,所述第一末端端部远侧开口和所述第二末端端部远侧开口与相应的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处于流体连通,所述第一末端端部远侧开口和所述第二末端端部远侧开口是彼此相连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该导管还包括隔膜,该隔膜布置在所述长形本体和所述末端中,所述隔膜限定出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中的每一个孔腔的一部分,并且所述隔膜限定出所述第三孔腔的至少一部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是彼此相连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沿所述长形本体和所述末端是大体D形的。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末端限定出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和第二末端侧部开口,所述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和所述第二末端侧部开口与相应的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处于流体连通,所述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和所述第二末端侧部开口彼此沿径向对置。
15. 一种导管,包括:
长形本体,该长形本体限定出第一近侧孔腔、第二近侧孔腔以及第三近侧孔腔,每个近侧孔腔沿纵向轴线延伸,该纵向轴线由所述长形本体限定;和
末端,该末端具有近侧端部部分,所述末端的近侧端部部分沿所述纵向轴线联接到所述长形本体,所述末端限定出第一远侧孔腔和第二远侧孔腔,所述第一远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远侧孔腔与相应的所述第一近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近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所述第三近侧孔腔向远侧地终止于所述末端的近侧端部部分处,所述长形本体限定出与所述第三近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的本体开口,并且所述末端限定出与相应的所述第一远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远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的、相连的第一末端远侧开口和第二末端远侧开口,其中,限定所述第三近侧孔腔的内表面完全布置在所述第一近侧孔腔内,所述第一近侧孔腔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第三近侧孔腔。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长形本体具有比所述末端高的硬度计值。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长形本体沿着所述长形本体的限定出所述第一近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近侧孔腔的长度具有大体均匀的外径,并且所述末端具有与所述长形本体的所述大体均匀的外径相等的大体均匀的外径。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末端限定出与相应的所述第一近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近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的第一侧部孔眼和第二侧部孔眼,所述第一侧部孔眼和所述第二侧部孔眼彼此沿径向对置。”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限定所述第三孔腔的内表面完全布置在所述第一孔腔内,所述第一孔腔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第三孔腔。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多孔腔设置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柯惠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限定所述第三孔腔的内表面完全布置在所述第一孔腔内,所述第一孔腔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第三孔腔”,并将权利要求5、14的附加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5、6、14。同时也以同样的修改方式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5,删除了权利要求18。最后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管,包括:
长形本体,该长形本体具有近侧部分和远侧部分,所述近侧部分和所述远侧部分限定出纵向轴线;和
末端,该末端具有近侧部分,该末端的近侧部分沿着所述纵向轴线联接到所述长形本体的远侧部分,所述长形本体和所述末端一起限定出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所述长形本体还限定出第三孔腔,该第三孔腔向远侧延伸到由所述长形本体限定的本体开口并与该本体开口处于流体连通,并且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至少其中之一的与所述纵向轴线正交的横截面区域从处于所述本体开口近侧的点向处于所述本体开口远侧的点增大,其中,所述本体开口是常闭缝隙,该常闭缝隙由所述长形本体的侧壁限定,并且所述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所述第三孔腔的流体的作用力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并且所述末端限定出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和第二末端侧部开口,所述第一末端侧部开口与所述第一孔腔处于流体连通且所述第二末端侧部开口与所述第二孔腔处于流体连通,并且所述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和所述第二末端侧部开口彼此沿径向对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至少其中之一的横截面区域在所述末端中比在所述长形本体中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长形本体具有比所述末端高的硬度计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沿所述长形本体或所述末端至少其中之一的长度是对称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长形本体沿着所述长形本体的限定出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的长度具有大体均匀的外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末端具有与所述长形本体的所述大体均匀的外径相等的大体均匀的外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三孔腔向远侧地终止于所述末端的近侧部分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末端的远侧端部限定出第一末端端部远侧开口和第二末端端部远侧开口,所述第一末端端部远侧开口和所述第二末端端部远侧开口与相应的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处于流体连通,所述第一末端端部远侧开口和所述第二末端端部远侧开口是彼此相连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该导管还包括隔膜,该隔膜布置在所述长形本体和所述末端中,所述隔膜限定出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中的每一个孔腔的一部分,并且所述隔膜限定出所述第三孔腔的至少一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是彼此相连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沿所述长形本体和所述末端是大体D形的。
12. 一种导管,包括:
长形本体,该长形本体限定出第一近侧孔腔、第二近侧孔腔以及第三近侧孔腔,每个近侧孔腔沿纵向轴线延伸,该纵向轴线由所述长形本体限定;和
末端,该末端具有近侧端部部分,所述末端的近侧端部部分沿所述纵向轴线联接到所述长形本体,所述末端限定出第一远侧孔腔和第二远侧孔腔,所述第一远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远侧孔腔与相应的所述第一近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近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所述第三近侧孔腔向远侧地终止于所述末端的近侧端部部分处,所述长形本体限定出与所述第三近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的本体开口,并且所述末端限定出与相应的所述第一远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远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的、相连的第一末端远侧开口和第二末端远侧开口,其中,所述本体开口是常闭缝隙,该常闭缝隙由所述长形本体的侧壁限定,并且所述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所述第三近侧孔腔的流体的作用力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并且所述末端限定出第一侧部孔眼和第二侧部孔眼,所述第一侧部孔眼与所述第一远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且所述第二侧部孔眼与所述第二远侧孔腔处于流体连通,并且所述第一侧部孔眼和所述第二侧部孔眼彼此沿径向对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长形本体具有比所述末端高的硬度计值。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导管,其中,所述长形本体沿着所述长形本体的限定出所述第一近侧孔腔和所述第二近侧孔腔的长度具有大体均匀的外径,并且所述末端具有与所述长形本体的所述大体均匀的外径相等的大体均匀的外径。”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两个区别特征:①本申请的长形本体限定的本体开口是常闭缝隙,该常闭缝隙由长形本体的侧壁限定,并且所述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第三孔腔的流体的作用力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②导管末端限定出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和第二末端侧部开口,这两个开口分别与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流体连通,而且两开口彼此径向对置。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2-14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认真审查后将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①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末端联接到本体上,而对比文件4未明确公开这一点;②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第三孔腔延伸到导管的本体远侧的本体开口并与开口处于流体连通,且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的与所述纵向轴线正交的横截面区域从处于本体开口近侧的点向处于本体开口远侧的点增大;而对比文件4所限定的第三腔直接延伸到导管的末端;③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本体开口是常闭缝隙,该常闭缝隙由长形本体的侧壁限定,并且该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所述第三孔腔的流体的作用力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导管的分体设计从而使得导管尖端和本体具有不同的硬度要求,以及减小在末端附近的形状过渡,降低在末端及本体开口附近形成血栓的可能性。其中区别特征①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区别特征②是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③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2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基本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仅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并且所述第一孔腔和所述第二孔腔至少……”中的“和”修改为“或”。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导管,包括:
长形本体,该长形本体具有近侧部分和远侧部分,所述近侧部分和所述远侧部分限定出纵向轴线;和
末端,该末端具有近侧部分,该末端的近侧部分沿着所述纵向轴线联接到所述长形本体的远侧部分,所述长形本体和所述末端一起限定出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所述长形本体还限定出第三孔腔,该第三孔腔向远侧延伸到由所述长形本体限定的本体开口并与该本体开口处于流体连通,并且所述第一孔腔或所述第二孔腔至少其中之一的与所述纵向轴线正交的横截面区域从处于所述本体开口近侧的点向处于所述本体开口远侧的点增大,其中,所述本体开口是常闭缝隙,该常闭缝隙由所述长形本体的侧壁限定,并且所述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所述第三孔腔的流体的作用力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并且所述末端限定出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和第二末端侧部开口,所述第一末端侧部开口与所述第一孔腔处于流体连通且所述第二末端侧部开口与所述第二孔腔处于流体连通,并且所述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和所述第二末端侧部开口彼此沿径向对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的导管不包括锥形远端,而对比文件1的导管包括附接到导管主体的锥形远端,因此将对比文件4的导管修改为对比文件1的导管结构并不是显而易见的;(2)进一步,即使将对比文件4中的导管修改成包括锥形远端,进一步再修改对比文件4中的导管以使得第三腔不再延伸到导管的远端,也不会对对比文件4中的导管尖端附近的形状过渡产生任何影响;(3)鉴于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第三腔延伸超出第一腔和第二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避免将对比文件4的导管修改成使得第三腔不延伸穿过导管尖端;(4)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允许“足够量的流体穿过第三孔腔注入,同时使可穿过第一孔腔运动的血液量最大”,而本申请正是由于导管的第三孔腔向远侧延伸到长形本体限定的本体开口并与本体开口处于流体连通这种构造,使得“第一孔腔或第二孔腔中的至少一个的与纵向轴线正交的横截面区域从处于本体开口近侧的点向处于本体开口远侧的点增大”,这样能够有助于增加第一孔腔或第二孔腔中的至少一个的血液量,而对比文件1、2、4均未涉及这一技术问题,也未提供任何相关的教导或技术启示。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于2019年05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关于权利要求1-14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见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一)、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管。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导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10、21-23页及附图1-4、26b、26c):导管10,包括细长的管状体12,其延伸向一个远端14,管状体12具有第一腔16和第二腔18,且在两腔之间设置有一中隔20,中隔20沿管状体12的大部分纵向长度被布置在第一腔和第二腔的中间位置;管状体的末端部限定出第一凹穴56和第二凹穴62。另外,导管还可以具有一第三腔517,在图26b和26c所示的实施方式中,第三腔完全布置在第一腔16内并通过第一隔板600与第一腔分开(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2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26b、26c)。
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中对比文件4公开的管状体12的远端14相当于本申请的末端,管状体的除远端外的其他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长形本体,根据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附图1-4可知,管状体12的除远端14外的部分也具有靠近医生端的近侧部分和靠近远端14的远侧部分,近侧部分和远侧部分限定出纵向轴线,管状体的本体和远端共同限定的第一腔1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孔腔,管状体的本体与远端共同限定的第二腔18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孔腔,管状体的第三腔517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三孔腔;对比文件4公开的第一凹穴5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末端侧部开口,对比文件4公开的第二凹穴6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末端侧部开口,对比文件4的第一凹穴56与第一腔16处于流体连通,第二凹穴62与第二腔18处于流体连通,而且第一凹穴56和第二凹穴62彼此被中隔延长部26径向隔开,且处于径向对置状态。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末端联接到本体上,而对比文件4未明确公开这一点;(2)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第三孔腔延伸到导管的本体远侧的本体开口并与开口处于流体连通,且第一孔腔或第二孔腔的与所述纵向轴线正交的横截面区域从处于本体开口近侧的点向处于本体开口远侧的点增大;而对比文件4所限定的第三腔直接延伸到导管的末端;(3)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本体开口是常闭缝隙,该常闭缝隙由长形本体的侧壁限定,并且该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所述第三孔腔的流体的作用力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提供导管的分体设计从而使得导管尖端和本体具有不同的硬度要求;(2)为减小在末端附近的形状过渡,降低在末端及本体开口附近形成血栓的可能性。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体内的通常需要软末端的多腔导管,其导管由导管本体(24)和相对更柔软的导管末端(22)构成,其中本体与末端通过热结合等方式联接在一起(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3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管由于末端相对更柔软,因此在导管插入对象过程中也更不容易损伤对象管腔,并且在导管插入对象管腔后也更容易适应对象管腔,而导管本体更具刚性则有利于导管的插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血液透析的导管,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明确公开导管的末端联接到其本体,但作为一种血液透析用导管,其最终要进入对象血管,因此相对较软的末端和相对刚性的本体是这类导管的普遍需求,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体设计的导管结构后,容易想到将其引用到对比文件4中,将对比文件4的导管也设计为包括本体和相对更柔性的末端的分体设计结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三腔517,第三腔可被用来完成多种工作,如输注药物、血液采样、或测量血管内压力。同时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第三腔还可被设计成可根据导管应用场合的具体要求以不同的方向和定向输送多种形式的流体,也可以考虑使第三腔具有不同的延伸长度(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21-23页及附图26b、26c)。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腔导管结构(参见说明书第44、51、55、62段及图5B、7A、8B),导管包括导管本体和末端,导管本体和末端共同限定了一个主管腔和一个设备管腔,导管本体上还限定了第三腔即辅助管腔(84,94,120),辅助管腔终止于导管本体的远侧,并在导管本体的靠近末端近侧的本体侧壁上限定了两个侧孔(86,100,122),通过这两个侧孔使辅助管腔与对象管腔流体连通。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多腔导管结构后,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4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4的导管改进为包括导管本体和更柔软末端的分体设计结构(参见上面的评述)。进一步考虑到对比文件4中关于第三腔的设计思路:第三腔可根据导管应用场合的具体要求以不同的方向和定向输送多种形式的流体,也可以考虑使第三腔具有不同的延伸长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第三腔的设计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第三腔不直接延伸到导管末端,而是延伸到靠近末端近侧的本体远侧部位,并与限定在本体远侧侧壁上的本体开口连通,从而在实现上述药物输注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以简化导管末端的加工以及减小在末端附近的形状过渡。进一步由于第三腔未延伸到导管末端,因此还可以使第一孔腔或第二孔腔在导管末端内的横截面增大,从而增加血液透析时导管末端血流量的效果,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导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5段及附图58A-58B):导管本体1458的开口是常闭缝隙1460,该常闭缝隙由所述长形本体1458的侧壁1462限定,并且所述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孔腔的流体的作用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可见,区别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在导管上设置一个单向阀结构,以允许只有需要导流时才开启开口,不需要导流时便于保证导管外表面的完整性,从而避免或减低本体开口处血栓形成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2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导管,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一种多腔导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10、21-23页及附图1-4、26b、26c):导管10,包括细长的管状体12,其延伸向一个远端14,管状体12具有第一腔16和第二腔18,且在两腔之间设置一中隔20;管状体的末端限定第一凹穴56和第二凹穴62(说明书第11页第2段、12页第2-3段及附图4);另外,导管还可以具有一第三腔517,在图26b和26c所示的实施方式中,第三腔完全布置在第一腔16内并通过第一隔板600与第一腔分开(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2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26b,26c)。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中对比文件4公开的管状体12的远端14相当于本申请的末端,管状体的除远端外的其他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长形本体,因此位于管状体近侧的第一腔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近侧孔腔,位于管状体末端的第一腔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远侧孔腔,位于管状体近侧的第二腔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近侧孔腔,位于管状体末端的第二腔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远侧孔腔,管状体末端所限定的第一凹穴56相当于第一侧部孔眼,管状体末端所限定的第二凹穴62相当于第二侧部孔眼,根据附图4可见,两凹穴相对中隔延长部彼此径向对置。
因此,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基本是相同的,都在于:(1)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末端联接到本体上,而对比文件4未明确公开这一点;(2)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第三近侧孔腔向远侧终止于末端的近侧端部部分处;而对比文件4所限定的第三腔直接延伸到导管的末端;(3)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本体开口是常闭缝隙,该常闭缝隙由长形本体的侧壁限定,并且该常闭缝隙能够在运动经过所述第三孔腔的流体的作用力下从关闭位置运动至敞开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提供导管的分体设计从而使得导管末端和本体具有不同的硬度要求;(2)减小在末端附近的形状过渡,降低在末端及本体开口附近形成血栓的可能性。
结合上面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2以得出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从属权利要求2-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至少其中之一的横截面区域在末端比在长形本体中大。在上面针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的评述中已经提到,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4的第三腔517进行简单变形,使其终止于导管的本体远侧并与侧壁开口流体连通,在此基础上,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至少之一的横截面区域必然大于它们在导管末端的横截面;
(2)从属权利要求3、13进一步限定了长形本体和末端的硬度关系,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导管末端(22)相对于导管本体(24)更具柔性(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43段),可见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3)从属权利要求4-6、14对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的外形以及长形本体和末端的外径做了进一步限定,但这些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1-4);
(4)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第三孔腔的终止位置,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5B,8B等);
(5)从属权利要求8、10进一步限定了导管末端的远侧开口以及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连接状态,但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4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1-4):对比文件4公开的进口4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末端端部远侧开口,对比文件4公开的出口5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末端端部远侧开口,这两个开口是彼此相连的,同时,从附图1-4也可以看出对比文件4的第一腔和第二腔也是彼此相连的;
(6)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导管的隔膜,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1-4、26b以及说明书8-10页):对比文件4公开的中隔20相当于本申请的隔膜,其限定了第一腔16和第二腔18的一部分,同时也限定出第三腔517的一部分;
(7)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孔腔和第二孔腔的横截面形状为大体的D形,对比文件4公开的第一腔和第二腔沿导管的纵轴方向的横截面也是D形(具体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3)。
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2-11、13-14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审查后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明确公开血液透析用导管的末端是联接到本体的,但作为一种血液透析用导管,其最终要进入对象血管,因此相对较软的末端和相对刚性的本体是这类导管的普遍需求,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体设计的导管结构,由于分体设计后本体和末端可以分别采用柔性不同的材料制成,从而能更容易实现导管不同部位需要有不同硬度要求的需求,比如导管末端需要相对更柔软,从而在导管插入对象过程中不容易损伤对象管腔,而在导管插入对象管腔后也更容易适应对象管腔,而导管本体则需要相对更刚性,以有利于导管的插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体的导管设计结构后,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4中,将对比文件4的导管也设计为包括本体和相对更柔性的末端的分体结构,从而满足血液透析用导管对于导管本体和导管末端的不同硬度需求,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进一步,对比文件4公开了第三腔517,并且具体公开了第三腔的多种设计思路,如延伸超出第一腔和第二腔,或与第一腔和第二腔平齐,也可以被设计为根据导管的具体应用场合及具体要求以不同的方向和定向输送多种形式的流体,还可以考虑使第三腔具有不同的延伸长度。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的导管改进为包括导管本体和更柔软末端的分体设计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到对比文件4中关于第三腔的设计思路,以及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第三腔终止于导管本体远侧的设计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第三腔不直接延伸到导管末端,而是延伸到靠近导管末端近侧的本体远侧部位,并与限定在本体远侧侧壁上的本体开口流体连通,从而在实现上述药物输注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以简化导管末端的加工。另外由于第三腔不直接延伸到导管末端,而是终止在导管本体远侧,因此减小了在末端附近的形状过渡,减低了在导管末端形成血栓的可能性。进一步由于第三腔未延伸到导管末端,因此第一孔腔或第二孔腔在导管末端内的横截面势必要比其在导管本体内的横截面大,从而起到了增加血液透析时导管末端血流量的效果,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对比文件4的附图26公开了第三腔,其中附图26a,26f,26g,26h,26i所公开的导管其第三腔终止于导管末端且延伸超出第一腔和第二腔,附图26b,26c,26d,26e公开的导管其第三腔并没有延伸超出第一腔或第二腔,而且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中关于第三腔的描述中也提到“第三腔517还可被设计成可根据导管应用场合的具体要求以不同的方向和定向输送多种形式的流体”(参见说明书第21页第3段)、“可以考虑使第三腔517具有不同的延伸长度”(参见说明书21页第4段)。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第三腔不是必须要延伸超出第一腔和第二腔的,而是可以根据导管的具体应用场合及具体要求来定的,因此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必须要避免将对比文件4的导管修改成使得第三腔不延伸穿过导管末端。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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