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98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440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41588.2
申请日:2014-04-0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喜俊
合议组组长:闫周
参审员:李彩芬
国际分类号:F04D29/64(2006.01);;F04D29/5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41588.2,名称为“风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3、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04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8(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2673715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3:CN2826037Y,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包括机身部(10),以及与所述机身部(10)相连接的网罩部,所述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20)和后网罩(30),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网罩(30)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31);
所述前网罩(20)具有与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21);
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部具有装饰结构部(23);
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为四根,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依次连接;
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为四根,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依次连接且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
相邻两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之间通过后网罩圆弧段(32)相连接,相邻两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之间通过前网罩圆弧段(22)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两两相对设置,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两两相对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两两相对平行设置,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两两相对平行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
5. 一种风扇,包括机身部(10),以及与所述机身部(10)相连接的网罩部,所述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20)和后网罩(30),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网罩(30)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31);
所述前网罩(20)具有与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21);
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部具有装饰结构部(23)
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为五根,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依次连接;
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为五根,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依次连接且与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
相邻两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之间通过后网罩圆弧段(32)相连接,相邻两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之间通过前网罩圆弧段(22)相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五边形,其中,所述五根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五边形,其中,所述五根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网罩圆弧段(2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所述后网罩圆弧段(3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后网罩(3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大小相同,所述夹角为α,其中,0°<α<50°。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还包括:
网罩圈(40),所述网罩圈(40)的内表面上具有卡槽,所述前网罩(20)与所述后网罩(30)的外周嵌入所述卡槽中以相互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的长度比例为A,其中,1:1≤A≤1:2,相邻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的长度比例为B,其中,1:1≤B≤1:2。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与后网罩圆弧段(32)的长度比例为C,其中,C≤1:5,相邻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与前网罩圆弧段(22)的长度比例为D,其中,D≤1:5。”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但是上述区别特征已对比文件2 中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后网罩和前网罩的直边段数量分别为五根,但是上述区别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 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进行选择和设计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前网罩和后网罩是由多根线性结构的部件编织而成的,因此可以将前网罩的直边段设置成四根或五根的方式,而对比文件3中的前网罩和后网罩均为壳体结构,其不可能具有线性结构的即“根”状结构的部件。因此,对比文件3不可能公开本申请中的前网罩和后网罩具有四根直边段和五根直边段的结构。(2)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起连接作用的螺钉与后网罩进行连接的,即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在风扇网罩中采用直边段进行参考定位”的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4和6是清楚的,并提供了示意图加以解释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前网罩和后网罩的加工方式,即权利要求中并不能体现其前网罩和后网罩是由多根线性结构的部件编织而成;其次,对于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将前网罩的直边段设置成四根或五根”,其中“根”在汉语中常用来修饰细长型物体,用作条形物的量词(参见吕淑湘的《现代汉语八百词(增订本)》),因此,并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其所修饰物体的具体形态,更无法体现网罩是整体式结构或是线性结构的部件编织而成。(2)对比文件3并没有记载其前、后网罩通过螺钉连接;实际安装前后网罩时,由于受直边段形状和尺寸的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通过网罩的直边段对其进行参考定位。(3)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5的记载,相邻两根直边段应指代四根前网罩直边段其中的相邻两根,或四根后网罩直边段其中的相邻两根,相应地,连接相邻两根直边段的圆弧段应指代连接四根直边段中,沿周向分布的相邻两根直边段的圆弧段,权利要求的记载无法体现出申请人在附件图2中声称的相邻两根直边段是沿轴向分布,圆弧段用于连接两个沿轴向分布的直边段,因此,权利要求4和6记载的特征是不清楚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后网罩和前网罩的直边段数量分别为五根,而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7-10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明显矛盾,从属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其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明显矛盾,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和6不清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前网罩和后网罩的加工方式,即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前网罩和后网罩是由多根线性结构的部件编织而成”,因此合议组对此不予认可;其次,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将前网罩的直边段设置成四根或五根”,其中“根”在本申请的语境中仅作为一个量词使用,并不能表示具体的制造方式,更无法体现网罩是整体式结构或是由线性结构部件编织而成。
(2)根据对比文件3的附图2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后网罩4和前网罩1通过锁紧件直接连接而成,后网罩4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前网罩1也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安装的时候,后网罩4的直边段必须和前网罩1的直边段一一对应,即直边段本身具有定位的功能,且该直边段本身具有的定位功能是其结构本身带来的,与前后罩体之间采用何种连接固定方式无关。因此,对比文件3中隐含地公开了“在风扇网罩中采用直边段进行参考定位”。
(3)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本申请图2的放大图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不存在,且该放大图给出的信息与申请文件文字描述的信息不同,因此,该放大图提供的信息不能作为相关权利要求清楚的依据。且复审请求人结合放大图的解释明显与权利要求7记载的“前网罩圆弧段(2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所述后网罩圆弧段(3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后网罩(3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大小相同,所述夹角为α”以及说明书附图3给出的信息相矛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方形,其中,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中每一根的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方形,其中,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中每一根的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补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4;在原权利要求5中补入特征“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五边形,其中,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中每一根的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五边形,其中,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中每一根的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并删除原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
原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6由于撰写的笔误导致不清楚,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已克服了不清楚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相关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权利要求1中,由于前网罩和后网罩的直边段之间通过圆弧段相连接后,其四条直边段和四个对应的圆弧段封闭后明显不能构成具有四个直角的正方形,因此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在权利要求4中,由于前网罩和后网罩的直边段之间通过圆弧段相连接后,其直边段和对应的圆弧段封闭后明显不能构成正五边形,因此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导致相关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原因并非撰写的笔误,其原因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邻两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之间通过后网罩圆弧段(32)相连接,相邻两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之间通过前网罩圆弧段(22)相连接”和“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方形,其中,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中每一根的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方形,其中,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中每一根的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分别是由两个实施例概括,而两个实施例对应的前网罩和后网罩的横截面形状完全不同,因此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旧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同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也仍旧存在相同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是: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依次连接”删除,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四根所述前网罩依次连接且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修改为“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对权利要求5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5中,并将原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依次连接”删除,将原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依次连接且与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修改为“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与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将原权利要求2、3、4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特征“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为五根,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依次连接;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为五根,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依次连接且与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并入原权利要求6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6;此外,还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6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风扇中前网罩和后网罩装配的问题,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对前网罩圆弧段的两个端点到前网罩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后网罩圆弧段的两个端点到后网罩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α大小相同,且0°<α<50°;而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所述后网罩的横截面呈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后网罩直边段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所述前网罩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前网罩直边段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而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后网罩和前网罩的直边段数量分别为五根,对前网罩圆弧段的两个端点到前网罩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后网罩圆弧段的两个端点到后网罩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α大小相同,且0°<α<50°;而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后网罩和前网罩的直边段数量分别为五根,其中,五根后网罩直边段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前网罩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五边形,其中,五根前网罩直边段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而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7-9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前罩网和后罩网的横截面设置为规则的正方形、五边形或其他多边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结合前后网罩的尺寸以及整体的美观等因素在多边形的各个直边段之间设置过渡圆弧段,过渡圆弧段的弧度对应的夹角α的大小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其中0°<α<50°也仅仅是在可选的范围内明确了一个具体的范围,这样的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4-6中均增加技术特征“机身部(10)的机头部(11)设计有两个定位筋(111),后网罩(30)上设计有与定位筋(111)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33)”。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6相对于对比文件3,至少都包括了区别技术特征“机身部(10)的机头部(11)设计有两个定位筋(111),后网罩(30)上设计有与定位筋(111)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33)”,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风扇中前网罩和后网罩装配的问题,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2)独立权利要中1和5中记载了特征“所述前网罩圆弧段(2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所述后网罩圆弧段(3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后网罩(3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大小相同,所述夹角为α,其中,0°<α<50°”;现有技术均未公开前网罩和后网罩上的两个圆弧之间的配合关系,由于本申请的后网罩和现有技术中的后网罩结构不同,所以需对后网罩和前网罩的圆弧段进行夹紧关系限定,现有技术未公开相关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来解决网罩和后网罩的配合连接问题的;
(3)独立权利要求4还记载了“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独立权利要求6还记载了“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五边形,其中,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中每一根的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五边形,其中,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中每一根的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将后网罩和前网罩设置成正四边形或正五边形的结构。现有技术中一般都是将网罩设置成圆形或是带有圆弧转角的封闭的壳体罩体结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都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包括机身部(10),以及与所述机身部(10)相连接的网罩部,所述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20)和后网罩(30),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网罩(30)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31);
所述前网罩(20)具有与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21);
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部具有装饰结构部(23);
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为四根;
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为四根,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
相邻两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之间通过后网罩圆弧段(32)相连接,相邻两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之间通过前网罩圆弧段(22)相连接;
所述前网罩圆弧段(2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所述后网罩圆弧段(3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后网罩(3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大小相同,所述夹角为α,其中,0°<α<50°;
机身部(10)的机头部(11)设计有两个定位筋(111),后网罩(30)上设计有与定位筋(111)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两两相对设置,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两两相对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两两相对平行设置,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两两相对平行设置。
4. 一种风扇,包括机身部(10),以及与所述机身部(10)相连接的网罩部,所述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20)和后网罩(30),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网罩(30)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31);
所述前网罩(20)具有与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21);
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为四根,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依次连接;
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为四根,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依次连接且与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两两相对设置,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两两相对设置;四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两两相对平行设置,四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两两相对平行设置;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
机身部(10)的机头部(11)设计有两个定位筋(111),后网罩(30)上设计有与定位筋(111)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33)。
5. 一种风扇,包括机身部(10),以及与所述机身部(10)相连接的网罩部,所述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20)和后网罩(30),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网罩(30)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31);
所述前网罩(20)具有与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21);
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部具有装饰结构部(23)
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为五根;
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为五根,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与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
相邻两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之间通过后网罩圆弧段(32)相连接,相邻两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之间通过前网罩圆弧段(22)相连接,
所述前网罩圆弧段(2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所述后网罩圆弧段(3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后网罩(3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大小相同,所述夹角为α,其中,0°<α<50°;
机身部(10)的机头部(11)设计有两个定位筋(111),后网罩(30)上设计有与定位筋(111)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33)。
6. 一种风扇,包括机身部(10),以及与所述机身部(10)相连接的网罩部,所述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20)和后网罩(30),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网罩(30)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31);
所述前网罩(20)具有与所述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所述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21);
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为五根,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依次连接;
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为五根,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依次连接且与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一一对应配合;
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呈正五边形,其中,五根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中每一根的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所述前网罩(20)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30)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五边形,其中,五根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中每一根的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
机身部(10)的机头部(11)设计有两个定位筋(111),后网罩(30)上设计有与定位筋(111)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33)。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4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还包括:
网罩圈(40),所述网罩圈(40)的内表面上具有卡槽,所述前网罩(20)与所述后网罩(30)的外周嵌入所述卡槽中以相互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的长度比例为A,其中,1:1≤A≤1:2,相邻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的长度比例为B,其中,1:1≤B≤1:2。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后网罩直边段(31)与后网罩圆弧段(32)的长度比例为C,其中,C≤1:5,相邻所述前网罩直边段(21)与前网罩圆弧段(22)的长度比例为D,其中,D≤1: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04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和6,修改为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和独立权利要求6,克服了之前因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导致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4和 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风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框式风扇的外壳结构,其中涉及一种风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20行,附图1-2):包括外壳结构,外壳结构由后网罩4和前网罩1通过锁紧件直接连接而成(相当于网罩部,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和后网罩),其中如图1-2所示,后网罩4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相当于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前网罩1也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相当于前网罩具有与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后网罩直边段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图2的安装示意图显示,后网罩4与前网罩1要按照对应直边段一一对应的方式进行安装;前网罩1的中心部具有装饰结构部;后网罩4包括了四根直边段;前网罩包括四根直边段,四根前网罩直边段与四根后网罩直边段一一对应配合;图1和图2中明显可见,相邻两根后网罩直边段之间通过后网罩圆弧段相连接,相邻两根前网罩直边段之间通过前网罩圆弧段相连接。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对前网罩圆弧段的两个端点到前网罩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后网罩圆弧段的两个端点到后网罩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α大小相同,且0°<α<50°;(3)机身部的机头部设计有两个定位筋,后网罩上设计有与定位筋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风扇的放置形式以及如何设定圆弧段的夹角。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位于风扇头的风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6,附图1-2):该风扇可以是落地扇,也可以是台立扇,风扇包括底座和支撑杆(参见第0017段,相当于本申请的机身部),以及与支撑杆相连接的网罩部。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对风扇放置形式的具体设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启示;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而言可以结合前后网罩的尺寸以及整体的美观等因素对过渡圆弧段的弧度大小进行调整,该方案中选择0°<α<50°仅仅是在可选的范围内明确了一个具体的范围,这样的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区别特征(3)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为通过定位孔和定位筋配合定位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在机头与后网罩通过两个定位孔定位时,为了保证定位安装牢固可靠,很容易想到在机头部设置定位筋,并与后网罩的定位孔配合使用,从而实现两者的固定连接。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20行,附图1-2):四根后网罩直边段两两相对设置,四根前网罩直边段两两相对设置;四根后网罩直边段两两相对平行设置,四根前网罩直边段两两相对平行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风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框式风扇的外壳结构,其中涉及一种风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20行,附图1-2):包括外壳结构,外壳结构由后网罩4和前网罩1通过锁紧件直接连接而成(相当于网罩部,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和后网罩),其中如图1-2所示,后网罩4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相当于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前网罩1也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相当于前网罩具有与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后网罩直边段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图2的安装示意图显示,后网罩4与前网罩1要按照对应直边段一一对应的方式进行安装;前网罩1的中心部具有装饰结构部;后网罩4包括了四根直边段;前网罩包括四根直边段,四根前网罩直边段与四根后网罩直边段一一对应配合。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所述后网罩的横截面呈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后网罩直边段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所述前网罩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方形,其中,所述四根前网罩直边段首尾依次连接呈正方形;(3)机身部的机头部设计有两个定位筋,后网罩上设计有与定位筋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位于风扇头的风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6,附图1-2):该风扇可以是落地扇,也可以是台立扇,风扇包括底座和支撑杆(参见第0017段,相当于本申请的机身部),以及与支撑杆相连接的网罩部。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对风扇放置形式的具体设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启示;而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为将前罩网和后罩网的横截面设置为规则的多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具体设置为直边段首尾相连的正方形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区别特征(3)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为通过定位孔和定位筋配合定位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在机头与后网罩通过两个定位孔定位时,为了保证定位安装牢固可靠,很容易想到在机头部设置定位筋,并与后网罩的定位孔配合使用,从而实现两者的固定连接。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风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框式风扇的外壳结构,其中涉及一种风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20行,附图1-2):包括外壳结构,外壳结构由后网罩4和前网罩1通过锁紧件直接连接而成(相当于网罩部,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和后网罩),其中如图1-2所示,后网罩4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相当于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前网罩1也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相当于前网罩具有与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后网罩直边段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图2的安装示意图显示,后网罩4与前网罩1要按照对应直边段一一对应的方式进行安装;前网罩1的中心部具有装饰结构部;后网罩4包括了四根直边段;前网罩包括四根直边段,四根前网罩直边段与四根后网罩直边段一一对应配合;图1和图2中明显可见,相邻两根后网罩直边段之间通过后网罩圆弧段相连接,相邻两根前网罩直边段之间通过前网罩圆弧段相连接。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后网罩和前网罩的直边段数量分别为五根,对前网罩圆弧段的两个端点到前网罩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后网罩圆弧段的两个端点到后网罩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α大小相同,且0°<α<50°;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风扇的放置形式以及如何设定圆弧段的夹角;(3)机身部的机头部设计有两个定位筋,后网罩上设计有与定位筋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位于风扇头的风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6,附图1-2):该风扇可以是落地扇,也可以是台立扇,风扇包括底座和支撑杆(参见第0017段,相当于本申请的机身部),以及与支撑杆相连接的网罩部。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对风扇放置形式的具体设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启示;而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为将前罩网和后罩网的横截面设置为规则的五边形或其他多边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与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而言还可以结合前后网罩的尺寸以及整体的美观等因素对过渡圆弧段的弧度大小进行调整,该方案中选择0°<α<50°仅仅是在可选的范围内明确了一个具体的范围,这样的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区别特征(3)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为通过定位孔和定位筋配合定位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在机头与后网罩通过两个定位孔定位时,为了保证定位安装牢固可靠,很容易想到在机头部设置定位筋,并与后网罩的定位孔配合使用,从而实现两者的固定连接。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风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框式风扇的外壳结构,其中涉及一种风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20行,附图1-2):包括外壳结构,外壳结构由后网罩4和前网罩1通过锁紧件直接连接而成(相当于网罩部,网罩部包括可拆卸连接的前网罩和后网罩),其中如图1-2所示,后网罩4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相当于具有第一定位参考部,第一定位参考部包括后网罩直边段);前网罩1也具有直边段和相邻直边段之间的过渡圆弧段(相当于前网罩具有与第一定位参考部相配合的第二定位参考部,第二定位参考部包括与后网罩直边段相配合的前网罩直边段),图2的安装示意图显示,后网罩4与前网罩1要按照对应直边段一一对应的方式进行安装;前网罩1的中心部具有装饰结构部;后网罩4包括了四根直边段;前网罩包括四根直边段,四根前网罩直边段与四根后网罩直边段一一对应配合。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与网罩部相连接的机身部;(2)后网罩和前网罩的直边段数量分别为五根,其中,五根后网罩直边段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前网罩的横截面为与所述后网罩的横截面大小相等的正五边形,其中,五根前网罩直边段首尾依次连接呈正五边形;(3)机身部的机头部设计有两个定位筋,后网罩上设计有与定位筋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面板位于风扇头的风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6,附图1-2):该风扇可以是落地扇,也可以是台立扇,风扇包括底座和支撑杆(参见第0017段,相当于本申请的机身部),以及与支撑杆相连接的网罩部。上述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对风扇放置形式的具体设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启示;而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为将前罩网和后罩网的横截面设置为规则的多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具体设置为直边段首尾相连的正五边形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区别特征(3)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为通过定位孔和定位筋配合定位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在机头与后网罩通过两个定位孔定位时,为了保证定位安装牢固可靠,很容易想到在机头部设置定位筋,并与后网罩的定位孔配合使用,从而实现两者的固定连接,这样的设计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或4-6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风扇还包括网罩圈,并使网罩圈的内表面上具有卡槽。然而,使前网罩与后网罩的外周嵌入卡槽中以相互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6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前、后网罩相邻直边段的长度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进行选择和设计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6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前、后网罩的相邻直边段与圆弧段的长度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进行选择和设计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特征“机身部(10)的机头部(11)设计有两个定位筋(111),后网罩(30)上设计有与定位筋(111)相互装配的两个定位孔(33)”主要实现了后网罩和机头部的固定,并非复审请求人声称的解决了“风扇中前网罩和后网罩装配的问题”。后网罩和机头部之间的固定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例如可通过螺丝直接将后网罩拧紧在机头部上,也可以通过相互配合定位装置加以固定。由于通过定位孔和定位筋配合定位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在机头与后网罩通过两个定位孔定位时,为了保证定位安装牢固可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机头部设置定位筋,并与后网罩的定位孔配合使用,这样的设计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比文件1中虽然未公开“所述前网罩圆弧段(2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前网罩(2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与所述后网罩圆弧段(32)的两个端点到所述后网罩(30)的中心点之间的夹角大小相同,所述夹角为α,其中,0°<α<50°”,但相关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而言,可以结合前后网罩的尺寸以及整体的美观等因素对过渡圆弧段的弧度大小进行调整,该方案中选择0°<α<50°仅仅是在可选的范围内明确了一个具体的范围,这样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本申请说明书0040段也明确记载“发明的风扇的前网罩20、后网罩30以及网罩圈40均为非圆设计。整个风扇的其他组件也同样按网罩的形状配合进行设计,使整机协调搭配,溶为一体,更加美观,视觉效果好”,由此可见,网罩形状的设计仅仅是为了美观,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由于本申请的后网罩和现有技术中的后网罩结构不同,所以需对后网罩和前网罩的圆弧段进行夹紧关系限定”的改进需求。
(3)将前罩网和后罩网的横截面设置为规则的多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具体设置为直边段首尾相连的正方形或正五边形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正如说明书0044段中记载“本发明的风扇的网罩部也可以呈矩形,或者如图7和图8所示,也可以制成为正六边形或八边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前罩网和后罩网的横截面设置为任意正多边形,这些形状的选择都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本案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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