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低流体残留的聚丙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低流体残留的聚丙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51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77392(由1F229118恢复)
优先权日:2012-11-14
申请(专利)号:201280063379.X
申请日:2012-12-18
复审请求人:弗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甜甜
合议组组长:相欣
参审员:寿建宏
国际分类号:C08L23/12,C08F10/06,C08F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然后判断上述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3379.X,名称为“具有低流体残留的聚丙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弗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弗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迈克尔·麦当劳”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于2014年06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即第1-77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驳回决定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包含添加剂制剂,其中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5重量%的包含位阻胺光稳定剂的抗辐射性化合物、0.01-0.2重量%的包含二亚磷酸盐/酯稳定剂的稳定剂、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酯/盐的中和剂和0.01-0.25重量%的包含基于1,3,5-三酰胺的澄清剂的澄清剂,所述含量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以及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有低流体残留,其中通过水接触测试测量流体残留,在所述水接触测试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4°的接触角;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该聚丙烯是使用齐格勒-纳塔制备的聚丙烯和过氧化物制成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齐格勒-纳塔制备的聚丙烯是由聚丙烯无规共聚物制成的,所述聚丙烯无规共聚物包含丙烯和小于1重量%的乙烯。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化物是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熔体流动指数为30-50克/分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分子量分布为2.0-7.0多分散性单位。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是0.01-1.0重量%。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2重量%的所述位阻胺光稳定剂、0.01-0.06重量%的所述二亚磷酸盐/酯稳定剂、0.01-0.06重量%的所述硬脂酰乳酸盐/酯和0.01-0.06重量%的所述基于1,3,5-三酰胺的澄清剂;其中所述添加剂制剂占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比例不大于0.30重量%;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有以下性质: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该聚丙烯具有低流体残留性质,其中所述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8°的接触角。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辐射性化合物包括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稳定剂包括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和剂包括硬脂酰乳酸钙。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澄清剂包括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
1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辐射性化合物包括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
所述稳定剂包括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
所述中和剂包括硬脂酰乳酸钙;
所述澄清剂包括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化物是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
16.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制品。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具有以下性质: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和可高压加热性能,以及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澄清剂包括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所述制品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以及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选自下组的医疗级制品:移液器吸头、离心管、反应容器、蛋白质化验盘、培养管、注射器、皮氏培养皿和它们的组合。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已老化至少6个月的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22. 一种制备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合适的反应条件下使聚丙烯和小于1重量%的乙烯单体与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接触,以形成聚合物;
使聚合物与0.01-1.0重量%的添加剂制剂合并,其中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5重量%的包含位阻胺光稳定剂的抗辐射性化合物、0.01-0.2重量%的包含二亚磷酸盐/酯稳定剂的稳定剂、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酯/盐的中和剂和0.01-0.25重量%的包含基于1,3,5-三酰胺的澄清剂的澄清剂;
将所述聚合物和所述添加剂制剂在存在过氧化物的条件下挤出,
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熔体流动指数为30-50克/分钟,其分子量分布为2.0-7.0多分散性单位。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将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成型制成制品的步骤。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具有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和可高压加热性能。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选自下组的医疗级制品:移液器吸头、离心管、反应容器、蛋白质化验盘、培养管、注射器、皮氏培养皿和它们的组合。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28.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板具有低流体残留性质,其中所述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4°的接触角。”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对比文件1(US2010/0098586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2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实验室/医疗制品的聚丙烯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1,表7,表7续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包括0.01-0.2wt%的包含二亚磷酸盐/酯稳定剂的稳定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0.1wt%的三亚磷酸酯稳定剂Irgafos 168;权利要求1限定了0.01-0.1wt%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酯/盐的中和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0.02wt%的水滑石中和剂DHT-4V。(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水接触测试及接触角,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稳定性和流体残留程度。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提高其加工稳定性和水解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更新一代的二亚磷酸盐/酯稳定剂作为稳定剂;硬脂酰乳酸酯/盐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滑石中和剂DHT-4V均为中和剂的常规种类;稳定剂、中和剂的具体用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合理调节。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产品需求进行水接触测试测量流体残留,且能够对聚丙烯的流体残留程度进行常规调节。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的性能是由其自身的结构和/或组成决定的,由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上述聚丙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得到的产品也应该具有上述紫外光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选择和调节的,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制品。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制成了移液器吸头,其属于制品的具体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选择和调节的,因此,权利要求17-21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7续表)。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2限定了包括0.01-0.2wt%的包含二亚磷酸盐/酯稳定剂的稳定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0.1wt%的三亚磷酸酯稳定剂Irgafos 168;权利要求22限定了0.01-0.1wt%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酯/盐的中和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0.02wt%的水滑石中和剂DHT-4V。(2)权利要求22限定了聚合物和添加剂制剂在存在过氧化物的条件下挤出,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成型方法以及过氧化物的加入时机。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提高其加工稳定性和水解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更新一代的二亚磷酸盐/酯稳定剂作为稳定剂的具体种类;硬脂酰乳酸酯/盐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滑石中和剂DHT-4V均为中和剂的常规种类;稳定剂、中和剂的具体用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合理调节。对于区别特征(2),挤出是本领域常用的得到粒料的一种成型方法,也能够对于过氧化物加入时机进行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2中限定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的性能是由其自身的结构和/或组成决定的,由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上述聚丙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得到的产品也应该具有上述紫外光性能。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选择和调节的,因此,权利要求23-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弗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3项)。其中,相对于驳回决定文本,复审请求人对原权利要求1、8、22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补入其中以具体限定“位阻胺光稳定剂”为“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将原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补入其中以具体限定“二亚磷酸盐/酯稳定剂”为“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将原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补入其中以具体限定“硬脂酰乳酸酯/盐”为“硬脂酰乳酸钙”,将原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补入其中以具体限定“包含基于1,3,5-三酰胺的澄清剂”为“包含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的澄清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8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澄清剂包括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0-14;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包含添加剂制剂,其中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5重量%的包含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的抗辐射性化合物、0.01-0.2重量%的包含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的稳定剂、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和0.01-0.25重量%的包含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的澄清剂,所述含量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以及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有低流体残留,其中通过水接触测试测量流体残留,在所述水接触测试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4°的接触角;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该聚丙烯是使用齐格勒-纳塔制备的聚丙烯和过氧化物制成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齐格勒-纳塔制备的聚丙烯是由聚丙烯无规共聚物制成的,所述聚丙烯无规共聚物包含丙烯和小于1重量%的乙烯。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化物是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熔体流动指数为30-50克/分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分子量分布为2.0-7.0多分散性单位。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是0.01-1.0重量%。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2重量%的包含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的抗辐射性化合物、0.01-0.06重量%的包含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的稳定剂、0.01-0.06 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和0.01-0.06重量%的包含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的澄清剂;其中所述添加剂制剂占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比例不大于0.30重量%;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有以下性质: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该聚丙烯具有低流体残留性质,其中所述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8°的接触角。
10.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化物是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
11.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制品。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具有以下性质: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和可高压加热性能,以及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以及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选自下组的医疗级制品:移液器吸头、离心管、反应容器、蛋白质化验盘、培养管、注射器、皮氏培养皿和它们的组合。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已老化至少6个月的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17. 一种制备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合适的反应条件下使聚丙烯和小于1重量%的乙烯单体与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接触,以形成聚合物;
使聚合物与0.01-1.0重量%的添加剂制剂合并,其中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5重量%的包含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的抗辐射性化合物、0.01-0.2重量%的包含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的稳定剂、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和0.01-0.25重量%的包含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的澄清剂的澄清剂;
将所述聚合物和所述添加剂制剂在存在过氧化物的条件下挤出,
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熔体流动指数为30-50克/分钟,其分子量分布为2.0-7.0多分散性单位。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将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成型制成制品的步骤。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具有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和可高压加热性能。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选自下组的医疗级制品:移液器吸头、离心管、反应容器、蛋白质化验盘、培养管、注射器、皮氏培养皿和它们的组合。
22.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23.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板具有低流体残留性质,其中所述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4°的接触角。”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对应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表1中的样品“CR-PP B”。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提供的对比数据,样品CR-PP B性能最好。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没有公开或提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定组分,即,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Univul 5050H),硬脂酰乳酸酯/盐(Pationic 940)的使用,更无法预见到上述特定组分的组合相比于类似组分的组合所能产生的明显优异的技术效果(即,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是无法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3相应地也应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具有优良的高温稳定性、高温下的低挥发性和抗水解性能,加工过程中有卓越的抗黄变和高温降解保护,可用于耐温聚合物如聚丙烯等(参见“塑料助剂性能与选用速查手册(第1版)”,欧育湘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年01月,第40页)。为了提高其加工稳定性和水解稳定性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与三亚磷酸酯相比更新一代的二亚磷酸酯如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作为稳定剂的具体种类。其它具体参见驳回决定正文的评述。(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抗辐射性化合物、澄清剂的组分及用量,新增的相关限定并未产生新的区别。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表1,使用稳定剂168的CR-PP A和使用了二亚磷酸酯稳定剂S-9228T的CR-PP C、CR-PP D,由于其它组分的用量与种类均不相同,非单因素对比,无法看出加入S-9228T相对于稳定剂168获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为了提高其加工稳定性和水解稳定性等,公知常识证据给出了使用该种稳定剂的启示;对于中和剂的选择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替换而得到的,且比较使用了硬脂酰乳酸钙的CR-PP C和未使用该物质的CR-PP D,无法看出二者性能上存在差别,由于二者均未加入Irgaclear XT386作为澄清剂,其流体残留、荧光性、静态累积和透明度均发生劣化,因而无法看出选择硬脂酰乳酸钙作为中和剂能带来何种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实验室/医疗器件的丙烯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22段,第0069段表7中样品11,第0070段表8中样品1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同之处在于:(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稳定剂的类型不同;(2)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有低流体残留,其中通过水接触测试测量流体残留,在所述水接触测试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4°的接触角;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高分子材料”,王澜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01月,第292-294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仪器分析”,朱志国等,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版,1998年12月,第98-100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经过分析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样品11而言,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性能类似的聚丙烯组合物。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稳定剂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是本领域已知的一种新型抗氧剂;其次,中和剂实际上是酸吸收剂,常见的酸吸收剂例如是硬脂酸钙,主要作用是吸收树脂组合物中残留的催化剂等对于树脂的颜色和稳定剂以及加工设备的不良影响(参见“化工生产流程图解(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1984年07月,第888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选择合适的中和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合理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制品。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表6,第0069段表7样品11,说明书第0070段表8样品1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将样品11模塑制成了移液管尖。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方法。对比文件1说明书部分还公开了:所述添加剂可以在加工阶段(球粒挤出)过程中与聚合物混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中还公开了为了确定聚合物制品的抗淀积性能,使用剧烈的模塑条件来促进淀积,并具体给出了剧烈的条件,其中包含挤出机温度这一条件。出于淀积的目的研究了三种基质树脂,并提供了所研究的样品的配方和性质,其中包含样品1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表6,第0069段表7样品11)。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稳定剂的类型不同;(2)权利要求17中还包含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于所述区别特征,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8-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4日提交了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但由于复审请求人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因此,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同时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20项)。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过氧化物的用量为1100-10,000ppm;在原权利要求17(新权利要求14)中新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过氧化物是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其用量为1100-10,000ppm”;删除原权利要求2、4和10,同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包含添加剂制剂,其中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5重量%的包含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的抗辐射性化合物、0.01-0.2重量%的包含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的稳定剂、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和0.01-0.25重量%的包含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的澄清剂,所述含量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以及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有低流体残留,其中通过水接触测试测量流体残留,在所述水接触测试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4°的接触角;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
其中,该聚丙烯是使用齐格勒-纳塔制备的聚丙烯和过氧化物制成的,所述过氧化物是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其用量为1100-10,000pp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齐格勒-纳塔制备的聚丙烯是由聚丙烯无规共聚物制成的,所述聚丙烯无规共聚物包含丙烯和小于1重量%的乙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熔体流动指数为30-50克/分钟。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分子量分布为2.0-7.0多分散性单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是0.01-1.0重量%。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2重量%的包含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的抗辐射性化合物、0.01-0.06重量%的包含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的稳定剂、0.01-0.06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和0.01-0.06重量%的包含N-[3,5-二-(2,2-二 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的澄清剂;其中所述添加剂制剂占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比例不大于0.30重量%;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有以下性质: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其特征在于,该聚丙烯具有低流体残留性质,其中所述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8°的接触角。
8.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制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具有以下性质: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和可高压加热性能,以及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以及在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8%。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选自下组的医疗级制品:移液器吸头、离心管、反应容器、蛋白质化验盘、培养管、注射器、皮氏培养皿和它们的组合。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已老化至少6个月的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14. 一种制备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合适的反应条件下使聚丙烯和小于1重量%的乙烯单体与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接触,以形成聚合物;
使聚合物与0.01-1.0重量%的添加剂制剂合并,其中以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添加剂制剂包含0.05-0.15重量%的包含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的抗辐射性化合物、0.01-0.2重量%的包含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盐的稳定剂、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和0.01-0.25重量%的包含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的澄清剂的澄清剂;
将所述聚合物和所述添加剂制剂在存在过氧化物的条件下挤出,其中,所述过氧化物是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其用量为1100-10,000ppm,
其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熔体流动指数为30-50克/分钟,其分子量分布为2.0-7.0多分散性单位。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将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成型制成制品的步骤。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具有低淀积、辐射稳定性和可高压加热性能。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是选自下组的医疗级制品:移液器吸头、离心管、反应容器、蛋白质化验盘、培养管、注射器、皮氏培养皿和它们的组合。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移液器吸头,该移液器吸头在水通过6次后通过保水性测试。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板具有低流体残留性质,其中所述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4°的接触角。”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对应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表1中的样品“CR-PP B”。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提供的对比数据,样品CR-PP B性能最好。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没有公开或提示新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定组分(即,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Univul 5050H),硬脂酰乳酸酯/盐(Pationic 940))的使用,以及特定用量的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更无法预见到上述特定组分的组合相比于类似组分的组合所能产生的明显优异的技术效果(即,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特别地,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过氧化物Trigonox 301(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的用量仅为980ppm,远小于本申请中的1100-10,000ppm。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提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更没有公开或提示该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上述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20相应地也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0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2014年06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即第1-77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然后判断上述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实验室/医疗器件的丙烯聚合物,该聚合物组合物包含无规共聚物和辐射添加剂,还包含选自澄清剂、成核剂及其组合的试剂。其中,所述无规共聚物包含丙烯以及小于2重量%的乙烯,熔体流速约为30-60dg/min。所述辐射添加剂选自(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s-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六亚甲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4-羟基-2,2,6,-四甲基-1-哌啶乙醇)以及它们的组合。所述试剂选自1,3:2,4,-二(3,4-二甲基亚苄基)山梨糖醇;羟基二[2,4,8,10-四(1,1-二甲基乙基)-6-羟基-12H-二苯并[d,g][1,3,2]二氧磷杂八环-6-氧基(phoshocin6-oxidato)]铝;71(2,2’-亚甲基二(2,6-二叔丁基苯基)磷酸锂盐);诺尼醇,1,2,3-三脱氧-4,6;5,7-二-o-[(4-丙基苯基)亚甲基];(1,3,5-三酰胺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所述组合物包含大约0.2-0.15重量%的辐射添加剂。所述组合物包含大约0.2-0.4重量%的试剂。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挠曲模量约为160-200kpsi,所述聚合物组合物适于制备具有以下性质的聚合物制品:低淀积,20密耳的雾度不大于15%,辐射稳定性和可高压加热性能。所述制品是医疗级制品,选自移液管尖、离心管、反应容器、蛋白质化验盘、培养管、注射器、皮氏培养皿及其组合。所述制品的表面张力能够在移液之后最大程度减少移液管中的流体残留,在六次流体通过之后无流体残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22段)。
具体地,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中公开了一种聚丙烯系树脂组合物,其中聚丙烯系树脂组合物的组成为:基质树脂(用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技术制备的包含0.6重量%的C2的无规共聚物聚丙烯)、0.08重量%的Tinuvin 622、0.04重量%的Chimmasorb 944、0.1重量%的Irgafos 168、0.02重量%的DHT-4V、0.02重量%的CGX 386、980ppm的Trigonox 301。起始MFR为2.8,目标MFR为40。产物具有低的模具沉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9段表7中样品11,第0070段表8中样品11)。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中公开了一种聚丙烯组合物,其中,基质树脂聚丙烯为使用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制备的聚丙烯,且该聚丙烯通过980ppm的过氧化物Trigonox 301(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进行减粘裂化,因此,该聚合物组合物也是一种流变受控聚丙烯组合物。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Chimmasorb 944即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s-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六亚甲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且Tinuvin 622和Chimmasorb 944均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抗辐射性化合物的下位概念,两者的用量之和落入权利要求1中所述抗辐射性化合物的用量范围内;CGX 386即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N-[3,5-二-(2,2-二甲基-丙酰基氨基)-苯基]-2,2-二甲基丙酰胺,其用量落入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澄清剂的用量范围内。Irgafos 168和DHT-4V均为稳定剂,其用量之和落入权利要求1所述的稳定剂的用量范围内。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相比,不同之处在于:(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稳定剂的类型不同;(2)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具有低流体残留,其中通过水接触测试测量流体残留,在所述水接触测试中,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平板上的水具有至少94°的接触角;所述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过氧化物的用量为1100-10,000ppm,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过氧化物的用量为980ppm。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些实验室设备和医疗设备使用的塑料必须具有低流体残留和其它必需的特性,包括透明度、挠性、抗辐射性和可高压加热性能。齐格勒-纳塔制备的聚丙烯(ZN-PP)由于其分子量分布比金属茂制备的聚丙烯 (mPP)更宽,因而在用前者所制备的制品中可能往往会发生翘曲。在本领域已知的制备窄分子量分布的ZN聚丙烯的方法中,通过在挤出过程中引入特定浓度的过氧化物化学品使聚合物以流变受控的方式“减粘裂化”。这种流变受控的聚丙烯(CR-PP)会缺乏金属茂制备的聚丙烯所具备的某些性能特征,特别是流体残留。具体而言,当添加剂制剂用于mPP聚合物中时无法实现该添加剂制剂用于CR-PP 中时所实现的相同低流体残留性质。本申请的目的是添加剂制剂,该添加剂制剂是用来与CR-PP一起制备具有低流体残留的聚丙烯。将所述聚合物用来形成模塑制品,例如医疗级或实验室级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移液器吸头、离心管、反应容器、蛋白质化验盘、注射器、皮氏培养皿或培养管。除了低流体残留,所述制品还可具有一种或多种以下性质:透明度、良好的挠性、抗辐射性、可高压加热性能、可加工性、低淀积、无动物来源的添加剂、无丙酮可提取物、非荧光性以及离心完整性(刚性/韧性平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1-21行,第7页第3行-第8页第26行)。
本申请说明书中制备了四种包含不同添加剂的组合的CR-PP样品。其中,四种CR-PP样品均使用1100ppm的Trigonox 301进行减粘裂化,其基础绒毛状MFR(g/min)分别为2.9、3.9、3.9、3.9,经过减粘裂化后的MFR(g/min)分别为44.8、50.3、51.3、51。在这四种样品中,样品CR-PP B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而样品CR-PP A、CR-PP C和CR-PP D均不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样品CR-PP A与样品CR-PP B的区别在于抗辐射性化合物的类型和用量、稳定剂的类型和用量、中和剂的类型和用量、澄清剂的类型和用量均不相同;样品CR-PP C与样品CR-PP B的区别仅在于两者澄清剂的种类和用量不用;样品CR-PP D与样品CR-PP B的区别在于抗辐射性化合物和中和剂的类型、澄清剂的类型和用量不同。本申请测试了这四种样品的颜色和雾度。结果显示,样品CR-PP B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在20,40和60密耳厚的雾度均小于样品CR-PP A、CR-PP C和CR-PP D(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9-10页表1)。此外,本申请还测试了这四种样品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透明度这五项性能。结果显示,样品CR-PP A最差,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三项性能均显示失败;样品CR-PP C和样品CR-PP D的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和荧光性这两项性能均显示失败;样品CR-PP B最优,五项性能均合格,并且是唯一的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和荧光性合格的样品(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9-10页表1)。此外,本申请还将样品CR-PP A和CR-PP B以及商购TOTAL 7823M铸塑成板,并测试接触角。较高的接触角表示降低的流体残留性。结果显示, CR-PP A的接触角为93.6°,CR-PP B的接触角为100.0°,7823M的接触角为93.0°。这表明CR-PP B具有最高的接触角,因此具有较低的可湿润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1页第7-11行)。除了上述性能之外,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四种样品的其它性能,例如挠性、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可加工性、无丙酮可提取物、离心完整性(刚性/韧性平衡)等,而且,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这四种样品的其它性能,例如挠性、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可加工性、无丙酮可提取物、离心完整性(刚性/韧性平衡)等。
进一步分析,在本申请的四种样品中,样品CR-PP C与样品CR-PP B的区别最小,两者区别仅在于澄清剂的类型和用量不同。结果显示,与样品CR-PP C相比,样品CR-PP B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在20,40和60密耳厚的雾度低,透明度优异,且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以及荧光性合格,两者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静态累积性能相当。由此可见,澄清剂的种类和用量与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以及荧光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样品CR-PP C和样品CR-PP D的区别也较小,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抗辐射性化合物和中和剂的类型不同。比较可知,样品CR-PP C和样品CR-PP D在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性能方面相当。由此可见,抗辐射性化合物和中和剂的类型对于改善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的作用并不大。
再者,根据本申请的四种样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稳定剂的类型和用量对于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的影响。而且,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稳定剂实际上为亚磷酸酯类抗氧剂,而抗氧剂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聚合物发生氧化降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稳定剂的类型和用量对于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的影响。
再者,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所述聚丙烯是流变受控的聚丙烯(CR-PP),其中使自由基试剂与ZN-PP共挤出,以使聚丙烯链降解或“减粘裂化”。该过程(称作流变受控或“流变受控化”)可增加聚合物的熔体流动速率并使分子量分布变窄。所述自由基试剂可以是任意已知的自由基引发剂。……所述自由基试剂的用量可以为50-10,000 ppm,或者100-5000ppm,或者500-2000ppm。……所得CR-PP的MFI可以为20-60克/分钟,或者25-55克/分钟,或者30-50克/分钟……(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21行-第5页第4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过氧化物的用量对于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的影响。而且,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看出过氧化物的用量对于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的影响。
进一步分析,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样品11已经公开了如本申请样品CR-PP B所述的澄清剂,而且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中澄清剂的用量与样品CR-PP B中澄清剂的用量相同。此外,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澄清剂是一种成核剂,而成核剂能够显著降低聚丙烯的雾度和提高聚丙烯的透明度是本领域已知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澄清剂是本领域已知的一种新型的成核剂,用量较少就能使聚丙烯具有较高的透明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推断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也具有低雾度和良好的透明性。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理由推断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也如本申请的样品CR-PP B一样,具有较好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良好的低流体残留。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样品11的接触角,但是,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接触角与流体残留性密切相关,较高的接触角往往意味着较低的流体润湿,即较低的流体残留。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推断对比文件1的样品11具有较低的流体残留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理由推断对比文件1的样品11具有较高的接触角,并且也具有如本申请样品CR-PP B所述的接触角。此外,对于紫外荧光性能而言,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并非所有的物质都能够在在紫外线下发出荧光,能够发出荧光的物质都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物质分子必须具有强的紫外-可见吸收。只有分子结构中存在有π→π*共轭结构的物质才有可能有荧光发生。其次,并非所有的能吸收紫外光的物质都能发出荧光,如果吸收的能量都以无辐射跃迁形式释放,则没有荧光发射。绝大多数能发生荧光的物质含有芳香环或杂环。因为芳香环或杂环分子具有长共轭π→π*跃迁。在同样的长共轭分子中,分子的刚性和共面性越大,荧光效率越大。此外,荧光分子上的各种取代基对分子的荧光光谱和荧光强度都产生很大影响。第一类取代基能够增加分子的π电子共轭程度,包括-NH2、-OH、-OCH3等,第二类基团减弱分子的π电子共轭性,使荧光减弱,例如-COOH、-C=O等,第三类取代基对于π电子共轭体系作用较小,例如-R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将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与本申请的样品CR-PP B所包含的物质类型对比,两者仅稳定剂的类型不同,但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判断,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中的Irgafos 168和DHT-4V在紫外线下均不会发出荧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断,对比文件1的样品11在紫外线下也不会发出荧光。再者,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样品11具有低的模具沉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推断,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也具有如本申请所述的合格的静态累积性能。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样品11而言,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在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接触角等性能上类似的聚丙烯组合物。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稳定剂与对比文件1中的Irgafos 168稳定剂均属于亚磷酸酯类抗氧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稳定剂二(2,4-二枯基苯基)季戊四醇酯二亚磷酸酯是本领域已知的一种新型抗氧剂,其具有优良的高温稳定性和高温下的低挥发性,在空气中和聚合物中也具有优异的稳定性,在加工过程中可以防止变色和高温热降解。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该抗氧剂的特性和优点,根据实际地需要能够想到选择这种抗氧剂;其次,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中和剂实际上是酸吸收剂,常见的酸吸收剂例如是硬脂酸钙,主要作用是吸收树脂组合物中残留的催化剂等对于树脂的颜色和稳定剂以及加工设备的不良影响(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地需要能够选择合适的中和剂,而且从本申请说明书中也看不出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和剂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再者,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过氧化物的用量不同,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过氧化物的用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过氧化物的用量的下限值较为接近,而且,对比文件1中经过减粘裂化得到的聚丙烯的MFR值与本申请说明书中经过减粘裂化得到的样品CR-PP B的MFR值相差不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熔融聚丙烯加入过氧化物会发生降解,导致分子量降低、熔体流动速率增加、分子量分布变窄(参见“聚丙烯:原理、工艺与技术”,洪定一等,中国石化出版社,2002年09月,第423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过氧化物的用量进行合理调整,且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聚丙烯。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添加剂的用量。由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内容可知,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聚丙烯的分子量分布。对比文件1说明书部分公开了:聚合物可以具有窄分子量分布(Mw/Mn)。在本文中,术语“窄分子量分布”表示聚合物的分子量分布约为1.5-8,或者约为2.0-7.5,或者约为2.0-7.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0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添加剂制剂中各组分的用量以及流变受控聚丙烯的性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添加剂的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地需要能够对各组分的用量进行合理调整。此外,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述流变受控聚丙烯的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合理预期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如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与本申请样品CR-PP B使用相同量的相同澄清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预期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也具有合格的静态累积性能(即低淀积)和较低的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中进一步限定了聚丙烯的接触角。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预期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也具有低的流体残留性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理由推断样品11也具有如本申请权利要求7所述的对水的接触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制品(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还公开了:为了确定聚合物制品的抗淀积性能,使用剧烈的模塑条件来促进淀积,并具体给出了剧烈的模塑条件。而且,出于淀积的目的研究了三种基质树脂,并提供了所研究的样品的配方和性质,同时给出所研究样品的移液管尖模具研究模具淀积的结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表6,第0069段表7样品11,说明书第0070段表8样品11)。
根据前文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流变受控的聚丙烯已经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将样品11模塑制成了移液管尖。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13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制品的性质。制品的性质由流变受控聚丙烯的性质来决定。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述流变受控聚丙烯的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合理预期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预期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也具有合格的静态累积性能(即低淀积)和较低的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制品的性质。制品的性质由流变受控聚丙烯的性质来决定。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的样品11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预期样品11也具有较低的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制品的类型。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2-13进一步限定了制品的性质。制品的性质由流变受控聚丙烯的性质来决定。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预期对比文件1的样品11具有低的流体残留性质,因此在将对比文件1的样品11制成移液器吸头时,其很可能也能够通过如权利要求12-13中所述的保水性测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部分还公开了:所述添加剂可以在加工阶段(球粒挤出)过程中与聚合物混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中还公开了为了确定聚合物制品的抗淀积性能,使用剧烈的模塑条件来促进淀积,并具体给出了剧烈的条件,其中包含挤出机温度这一条件。出于淀积的目的研究了三种基质树脂,并提供了所研究的样品的配方和性质,其中包含样品1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表6,第0069段表7样品11)。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基质树脂为用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技术制备的包含0.6重量%的C2的无规共聚物聚丙烯,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隐含公开了“在合适的反应条件下使聚丙烯和小于1重量%的乙烯单体与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接触,以形成聚合物”的步骤;对比文件1虽然并未明确公开“使聚丙烯与添加剂合并”和“将所述聚合物和所述添加剂制剂在存在过氧化物的条件下挤出”的步骤,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的样品11的配方中包含Trigonox 301(即过氧化物),而且也给出了挤出机的温度条件。因此,对比文件1在制备样品11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已经隐含公开了“使聚丙烯与添加剂合并”和“将所述聚合物和所述添加剂制剂在存在过氧化物的条件下挤出”的步骤。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的样品11在紫外光下不发荧光。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稳定剂的类型不同;(2)权利要求14中还包含0.01-0.1重量%的包含硬脂酰乳酸钙的中和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4中限定了过氧化物的用量为1100-10,000ppm,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过氧化物的用量为980ppm。
针对该区别特征(1)-(3),具体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5-20
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样品11的熔体指数已经落入权利要求15所述的熔体流动指数的范围内。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部分公开了:聚合物可以具有窄分子量分布(Mw/Mn)。在本文中,术语“窄分子量分布”表示聚合物的分子量分布约为1.5-8,或者约为2.0-7.5,或者约为2.0-7.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0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根据前文的评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将样品11模塑制成了移液管尖。也即,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隐含公开了将流变受控聚丙烯成型制成制品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7进一步限定了制品的性能。制品的性质由流变受控聚丙烯的性质来决定。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述流变受控聚丙烯的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合理预期流变受控的聚丙烯的辐射稳定性、可高压加热性能。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预期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也具有合格的静态累积性能(即低淀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8进一步限定了制品的类型。基于与从属权利要求11相同的评述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9进一步限定了制品的性质。基于与从属权利要求12相同的评述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0进一步限定了制品的性质。制品的性质由流变受控聚丙烯的性质来决定。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预期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也具有低的流体残留性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理由推断样品11很可能具有如本申请权利要求20所述的对水的接触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样品11中已经公开了聚[[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虽然没有公开硬脂酰乳酸酯/盐(中和剂),但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中和剂的类型对于改善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的作用并不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中和剂类型。此外,根据前文的评述理由,对比文件1的样品11很可能也具有如本申请所述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低流体残留、无荧光性、低静态累积性能。再者,根据前文的分析,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过氧化物的用量对于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的影响,而且,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过氧化物的用量对于聚丙烯组合物的颜色Hunter b值、颜色Y.I.、雾度值、透明度、流体残留(通过10次)、六个月后的流体残留(通过10次)、荧光性、静态累积的影响。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过氧化物的用量以及经过过氧化物减粘裂化后的聚丙烯的MFR值与本申请相差并不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过氧化物的作用,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过氧化物的用量进行合理调整,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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