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驱动电路及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驱动电路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77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640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15819.9
申请日:2017-01-10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常青
参审员:李军
国际分类号:G09G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若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将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上述明确具体的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到,则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15819.9,名称为“一种驱动电路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9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125418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2253507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1-3;2018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驱动芯片,用于提供驱动信号;
至少两个条状扇出部,所述条状扇出部用于将所述驱动信号传递到显示面板的显示区域中;
所述条状扇出部包括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所述第二金属层位于所述第一金属层上,所述第二金属层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宽度;
其中,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宽度与所述第二金属层的宽度之间的差值位于预设宽度范围内,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与所述第一金属层重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宽度范围为6-8微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金属层的宽度范围为1-6微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层与所述第二金属层之间设置有绝缘层,所述第一金属层与所述第二金属层电性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层的厚度位于预设厚度范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层的厚度范围为2000-6000埃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二金属层的厚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 金属层的长度位于第一预设长度范围内。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显示面板和驱动电路,所述驱动电路为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驱动电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二金属层的宽度小于第一金属层的宽度;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宽度与所述第二金属层宽度之间的差值位于预设宽度范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上下两层金属层的宽度以获得良好的电路性能。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两层金属层宽度设计为不同的启示,而与上述两层同宽的金属层相比,其造成短路的几率显然会降低,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分析能够确定的,由于宽度不同,将其中一个金属层宽度减小,必然减小成本,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将两层金属层的宽度的并且差值设计为预定范围,仅是根据合乎逻辑的分析能够获得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试验和合理分析容易得到的。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驱动电路的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显示面板和驱动电路的显示装置,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与所述第一金属层重叠”修改为“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其中“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与所述第一金属层重叠”为申请人于实审程序中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修改时增加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驱动芯片,用于提供驱动信号;
至少两个条状扇出部,所述条状扇出部用于将所述驱动信号传递到显示面板的显示区域中;
所述条状扇出部包括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所述第二金属层位于所述第一金属层上,所述第二金属层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宽度;
其中,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宽度与所述第二金属层的宽度之间的差值位于预设宽度范围内,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到,导致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若复审请求人将前述导致超范围的技术特征予以删除,则删除该特征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2-9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主张: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1]-[0034]段记载“如图3所示,该第二金属层143的宽度W2小于该第一金属层141的宽度W1。如果两层金属层的宽度相等,在对第二金属层曝光、显影或蚀刻过程中,容易导致条状扇出部出现短路,因此将第二金属层143的宽度设置为小于第一金属层141的宽度, 可以防止条状扇出部14出现短路,从而降低生产成本。为了更好地防止条状扇出部出现短路,该第一金属层141的宽度W1与该第二金属层143的宽度W2之间的差值位于预设宽度范围内。如果两者宽度差值较小,在曝光、显影或蚀刻过程中,不能很好地防止条状扇出部短路。如果两者宽度差值较大,会增大扇出区域的尺寸,从而增大了面板的尺寸。为了更好地防止条状扇出部出现短路,该第一金属层141的宽度W1范围为6-8微米。为了更好地防止条状扇出部出现短路,该第二金属层143的宽度W2范围为1-6微米,进一步优选为2-6微米。”参照图1至图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申请有明显及清楚的教示要使得第二金属层143整个落入第一金属层占据区域内,以解决短路发生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因此,权利要求1-9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8年10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9项,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1-3;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若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将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上述明确具体的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到,则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复审请求人相对于原始权利要求新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该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均未有文字记载“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从原始提交的说明书附图也无法确定上述技术特征。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相关部分记载了(参见原始权利要求1和9,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及说明书第7页第4段)“所述第二金属层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宽度”、“所述第一金属层的长度位于第一预设长度范围内”、“该第一金属层 141的长度位于第一预设长度范围内,该第二金属层142的长度位于第二预设长度范围内”,由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二金属层的宽度小于第一金属层的宽度,第一金属层的长度位于第一预设长度范围内,第二金属层的长度位于第二预设长度范围内,然而,本领域人员从上述记载以及申请文件的其他内容都无法得到第二金属层的长度小于第一金属层的长度,换句话说,第一金属层与第二金属层的长度关系可能是第一金属层长度大于第二金属层长度,也可能是第一金属层长度等于第二金属层长度,或第一金属层长度小于第二金属层长度。由于存在上述多种可能,由第二金属层在长度方向上可能不会整个落入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前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指出的本申请所记载的内容,只能得到出“第二金属层在宽度方向整个落入第一金属层占据区域内”,并不能得出第二金属层在长度方向上整个落入第一金属层占据区域内,事实上,本申请说明书第[0031]-[0034]段(原始提交的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至第8页第3段)并未记载第一金属层和第二金属层在长度方向上的相互关系,而本申请说明书第[0029]、[0045]段(原始提交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及说明书第7页第4段)明确记载了“该第一金属层 141的长度位于第一预设长度范围内,该第二金属层142的长度位于第二预设长度范围内”,根据上述记载内容,第一金属层的长度和第二金属层的长度存在多种可能性,而在本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明确记载上述可能性中的任何一种。同时,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内”并未限定落入占据区域的方向,其包含了在长度方向第二金属层整个落入所述第一金属层的占据区域的内容。由于第二金属层在长度方向上落入第一金属层占据区域的内容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系统地得到,因此,复审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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