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借助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76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639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66559.X
申请日:2015-11-12
复审请求人: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晓佳
合议组组长:黄斌
参审员:刘梅
国际分类号:G01N1/28,G01N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66559.X,名称为“一种借助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申请人为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微波消解光度法测定石灰石中二氧化硅含量”,蔡宏伟 等,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第31卷第17期,第85-87、105页,公开日期为2009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水环境分析实验与技术”,黄忠臣,第47-51页,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2年05月31日;
对比文件3:CN 103234954A,公开日期为2013年08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即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借助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硅酸盐中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低温密闭熔融样品,酸复溶至样品成溶液,使用ICP-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样品包括加入0.2000~0.8000g碱性熔剂,置于熔样罐内,密闭,放入烘箱内;
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样品前需要称取0.0500~0.2500g硅酸盐样品于高效防腐熔样罐内胆中;
所述酸复溶至样品成溶液包括:恒温加热密闭熔融5~24小时,充分冷却,取出罐体,打开内胆,用盐酸复溶调节溶液酸碱度,确保二氧化硅全部溶解,使溶液澄清透明,用ICP-OES测定二氧化硅的含量。”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低温熔融,加入碱性熔剂的具体质量、样品的具体质量、熔融的具体时长,使用ICP-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消解温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微波消解通常在180-240℃条件下(低温)进行,熔剂的具体加入质量、样品的具体称取质量、熔融的具体时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操作中可以合理选取的较佳数值范围;ICP-OES是本领域测定元素的常规方法,样品消解完全后选择具体合适的测定方法如ICP-OES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低温密闭熔融样品”改为“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包括在300℃以下低温密闭熔融样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借助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硅酸盐中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包括在300℃以下低温密闭熔融样品,酸复溶至样品成溶液,使用ICP-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样品包括加入0.2000~0.8000g碱性熔剂,置于熔样罐内,密闭,放入烘箱内;
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样品前需要称取0.0500~0.2500g硅酸盐样品于高效防腐熔样罐内胆中;
所述酸复溶至样品成溶液包括:恒温加热密闭熔融5~24小时,充分冷却,取出罐体,打开内胆,用盐酸复溶调节溶液酸碱度,确保二氧化硅全部溶解,使溶液澄清透明,用ICP-OES测定二氧化硅的含量。”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低温密闭熔融技术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的不同,至少存在下述区别:要测试的试样不同(石灰石和硅酸盐)、处理手段不同(微波消解和低温密闭熔融)、助剂的状态不同(NaOH溶液和碱性熔剂)、加热方式不同(微波高火180s和300℃以下恒温加热熔融5~24小时)。(2)对比文件1采用微波消解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是直接采纳微波消解技术,并不会显而易见地再去探寻其他溶解试样的方法,并且对比文件1虽然能缩短试样溶解的时间,但危险程度并没有降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1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解决本申请面对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选用的消解溶剂为水溶液,试样与其混合后也是湿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熔剂状态的NaOH(干态)去替换对比文件1的NaOH溶液,相反,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未出现任何的水溶液、高压的描述。(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针对硅酸盐中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设置的,硅酸盐中二氧化硅含量极高,现有技术中试样的前处理过程中大量的二氧化硅比较难以通过溶液消解,而聚环氧乙烷重量法和氟硅酸钾容量法等方法又流程复杂,高温熔融方法还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本申请低温度 干态 缓慢加热降低了操作的危险性,且熔融后的产物能够很好的与后期的盐酸复溶互溶,提高了测定效率降低了劳动强度。(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具有处理试样工效高,危险性小,生产成本低的特点,整个过程工艺简单、高效环保、降低了劳动强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加入碱性熔剂通过300℃以下恒温低温熔融5~24小时来处理样品,反应容器为高效防腐熔样罐,加热装置为烘箱,而对比文件1加入碱性消解溶剂通过微波消解180s来处理样品,反应容器为Teflon消解罐,加热装置为微波炉。②权利要求1通过ICP-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而对比文件1通过硅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关于区别①,加入碱性熔剂并加热熔融来处理硅酸盐样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加入碱性熔剂加热熔融处理样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快速反应并无特别需求时,其容易选择较低熔融温度并通过延长处理时间来弥补降低温度所带来的反应速度降低,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反应试剂和反应条件来选择合适的样品处理容器和加热装置。关于区别②,通过ICP-OES方法来测定二氧化硅含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充分回应。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基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包括在300℃以下低温密闭熔融样品”改回“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低温密闭熔融样品”,在权利要求1的末尾增加“所述低温为300℃以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借助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硅酸盐中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低温密闭熔融样品,酸复溶至样品成溶液,使用ICP-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样品包括加入0.2000~0.8000g碱性熔剂,置于熔样罐内,密闭,放入烘箱内;
所述低温密闭熔融样品前需要称取0.0500~0.2500g硅酸盐样品于高效防腐熔样罐内胆中;
所述酸复溶至样品成溶液包括:恒温加热密闭熔融5~24小时,充分冷却,取出罐体,打开内胆,用盐酸复溶调节溶液酸碱度,确保二氧化硅全部溶解,使溶液澄清透明,用ICP-OES测定二氧化硅的含量;
所述低温为300℃以下。”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测定二氧化硅含量,但测定样品种类不同,对比文件1的测定样品是石灰石,石灰石的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因此石灰石的熔解相对较为简单容易,而本申请的测定样品是硅酸盐,硅酸盐大多数熔点高,化学性质稳定,本申请的检测样品相对于对比文件1更为难熔,且对比文件1并不会含有与硅酸盐等难熔物质有关的考量因素。并且,对比文件1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缩短样品前处理时间”,而本申请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二氧化硅熔融温度低、简化测试流程的测定硅酸盐中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复审请求人不认可审查员所述“微波消解通常在180-240℃条件下进行”。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指出微波消解的温度,没有证据表明石灰石微波分解温度为180-240℃,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定对比文件1为低温熔解样品。复审请求人还针对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是否具有技术启示进行了意见陈述。(2)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熔融的具体溶剂质量、样品质量和具体时长,现有技术中也没有明确的、可供本领域技术人员遵循的熔融试剂质量、具体时长与测定结果之间的关系,没有熔融试剂质量、具体时长与熔融温度的变化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技术方案调整方向,因此得到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具体内容需要申请人付出创造性劳动。(3)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本申请方法具有低温密闭和安全稳定的特点,具有高效环保和成本低廉的特点,还具有提高工效和降低劳动强度的特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最终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即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借助低温密闭熔融技术测定硅酸盐中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碱消解光度法测定石灰石中二氧化硅含量,目前测定石灰石中SiO2含量的前处理过于冗长和繁琐,为此提出利用微波碱消解技术对石灰石样品进行快速消解的方法,并采用硅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其SiO2含量。
石灰石中的硅酸盐如石英在密闭容器中与碱消解溶剂发生如下化学反应:
SiO2 2OH- = SiO32- H2O
NaOH溶液和KOH溶液皆能使试样全部分解得到澄清透明的试液,故而选择NaOH溶液作为消解溶剂。
其测定步骤为:称取0.1g左右的石灰石样品于Teflon消解内罐中,加入5.0mL 300g/L的NaOH溶液,摇匀并上紧消解外罐,放入微波炉中。选择微波火力为高火,微波消解180s。取出冷却,转移至塑料烧杯中,并用少量蒸馏水冲洗消解罐内壁。随后加入10.0mL(1 1)HCl搅拌,使其完全溶解后转移至100mL的容量瓶中,稀释、定容、摇匀。准确移取适量溶液于50mL的容量瓶中,以下同标准曲线的制作。最后从标准曲线上查出试液SiO2的浓度,计算其百分含量。SiO2标准工作曲线的制作方法为:于7个50mL容量中加入9.0mL HCl(1 16),然后依次加入0mL、0.25mL、0.50mL、0.75mL、1.00mL、1.25mL、1.50mL 0.1mg/mL SiO2标准溶液,再分别加入80g/L钼酸铵溶液,摇匀,置于沸水浴中振荡30s,立即以流水冷却,然后加入5.0mL HCl(1 1),用水稀释至近40mL,加入2.5mL 20g/L抗坏血酸溶液,用水稀释至标线,摇匀。5min后以试剂空白溶液作参比,用1.0cm比色皿,在660nm处测定吸光度并绘制工作曲线。以300g/L NaOH为消解溶剂时,2mL、3mL、4mL、5mL、6mL消解溶剂均能得到接近100%的回收率(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第86页第1节,第3.1-3.2节,第4.1、4.3节)。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其公开了借助碱消解溶剂通过密闭微波消解来测定硅酸盐中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的“加入10.0mL(1 1)HCl搅拌,使其完全溶解后转移至100mL的容量瓶中,稀释、定容、摇匀,准确移取适量溶液于50mL的容量瓶中”以及“NaOH溶液能使试样全部分解得到澄清透明的试液”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酸复溶至样品成溶液”和“用盐酸复溶调节溶液酸碱度,确保二氧化硅全部溶解,使溶液澄清透明”。对比文件1公开“石灰石中的硅酸盐如石英在密闭容器中与碱消解溶剂发生化学反应”,可见对比文件1的石灰石样品属于含有硅酸盐成分的样品。对比文件1的样品量为0.1g,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样品量数值范围内。当以2mL 300g/L NaOH为消解溶剂时,碱剂的量是0.6g,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样品量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1的“外罐”和“内罐”分别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罐体”和“内胆”。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加入碱性熔剂通过300℃以下恒温低温熔融5~24小时来处理样品,反应容器为高效防腐熔样罐,加热装置为烘箱,而对比文件1加入碱性消解溶剂通过微波消解180s来处理样品,反应容器为Teflon消解罐,加热装置为微波炉。②权利要求1通过ICP-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而对比文件1通过硅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样品处理环节的安全性和简化测定环节的操作。
关于区别①,加入碱性熔剂并加热熔融来处理硅酸盐样品,常用的熔剂有NaOH、KOH等,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分析化学》,陈国松 张莉莉 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4年07月31日)和证据2(《锂辉石、锂云母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二氧化硅量的测定 重量-钼蓝分光光度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公开日期为2008年03月12日)。证据1披露了:碱熔法用于酸性试样的分解,常用的熔剂有Na2CO3、K2CO3、NaOH、KOH、Na2O2和它们的混合物等,NaOH和KOH两者都是低熔点的强碱性熔剂,常用于分解硅酸盐等试样(参见证据1第67页)。证据2披露了:本部分适用于锂辉石、锂云母精矿中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50%,方法提要:试料用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混合熔剂分解,用水浸出,盐酸酸化,加入聚环氧乙烷作凝聚剂,用重量法-钼蓝光度法测定二氧化硅量(参见证据2第1页)。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加入碱性熔剂加热熔融处理样品。
关于具体的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长,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通常情况下化学反应在较高温度下反应速度快,在较低温度下反应速度慢。在不需要快速反应的时候,降低温度并反应较长时间属于本领域的通常需求之一,证据3(《现代岩矿分析实验教程》,刘卓 等编著,地质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也披露了相应教导:熔融法一般用来分解那些难溶解的试样,熔融时的高温虽然可以加快试样分解的速度,但是熔剂对坩埚的腐蚀也相当严重,因此熔融时应该避免使用不必要的高温(参见证据3第17页第1段)。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以通过低于熔点但较长时间的加热来处理样品,再次参见证据1,其披露了:NaOH是低熔点的强碱性熔剂,常用于分解硅酸盐等试样;半熔法是在低于熔点的温度下,将试样与熔剂混合加热至熔结,由于温度比较低,不易损坏坩埚而引入杂质,但加热所需时间较长(参见证据1第67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例如采用NaOH作为碱性熔剂,并在低于其熔点318℃的温度(例如300℃以下)加热较长时间来处理硅酸盐样品。另一方面,硅酸盐样品用混合碱性熔剂例如NaOH-KOH混合熔剂处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NaOH-KOH混合熔剂熔点可低至约150℃,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快速反应并无特别需求时,其容易选择较低熔融温度并通过延长处理时间来弥补降低温度所带来的反应速度降低,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至于反应容器和加热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反应试剂和反应条件来选择合适的样品处理容器和加热装置,例如,熔样罐属于熔融反应常用容器,选择对反应体系为惰性的材料作为熔样罐材料,即构成了高效防腐熔样罐,而烘箱属于常见加热装置。因此,限定反应容器为高效防腐熔样罐,加热装置为烘箱,无法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关于区别②,通过ICP-OES方法来测定二氧化硅含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4(《ICP光谱分析指南》,[英] M.汤普森 J.N.沃尔什著,冶金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为1991年03月31日),证据4披露了:ICP-AES不仅效率高,而且操作简单(参见证据4第3页);当ICP-AES用于普通硅酸盐岩石分析时,可测元素的范围很大。岩石分析中惯常以氧化物表示的10种元素(即SiO2、Al2O3、Fe2O3、MgO、CaO、Na2O、K2O、TiO2、MnO、P2O5)能毫无困难地加以测定(参见证据4第16页)。关于IPC-OES和IPC-AES,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IPC-OES即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Optical Emission Spectrometry,ICP-OES),IPC-AES即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y,ICP-AES),IPC-OES和IPC-AES是同一测定方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名称。由此可见,使用IPC-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能够带来效率高、操作简单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用IPC-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以提高效率并简化操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测定方法的原理:石灰石中的硅酸盐如石英在密闭容器中与碱消解溶剂发生如下化学反应,SiO2 2OH- = SiO32- H2O(参见对比文件1第86页第1节第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测定对象包含硅酸盐。
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不同,然而,在进行本申请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审查中,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借助碱消解溶剂通过密闭微波消解来测定石灰石所含硅酸盐中的二氧化硅含量的方法,其与本申请都属于在密闭容器中在相对温和的条件下碱剂处理然后盐酸复溶来将待测组分硅酸盐转化为溶液态随后再进行测定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主要的区别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样品处理阶段加入碱性熔剂进行较长时间的300℃以下的低温熔融处理,二是在转化为溶液态以后的测定阶段通过ICP-OES方法来测定。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样品处理环节的安全性和简化测定环节的操作。然而,加入碱性熔剂并加热熔融来处理硅酸盐样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不需要快速反应的时候,降低温度以提高安全性属于本领域的通常需求之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容易选择公知的半熔法处理或低熔点混合熔剂处理来实现该需求。在测定阶段中,通过ICP-OES方法来测定二氧化硅含量同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这些公知常识在上文评述中通过证据1至证据4予以充分佐证。
此外,在复审阶段,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并未作出“微波消解通常在180-240℃条件下进行”相关评述,也没有引入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
(2)在样品质量和碱剂质量方面,对比文件1的样品量为0.1g,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样品量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300g/L NaOH为消解溶剂时,2mL、3mL、4mL、5mL、6mL消解溶剂均能得到接近100%的回收率,当以2mL 300g/L NaOH为消解溶剂时,碱剂的量是0.6g,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样品量数值范围内。因此,样品质量和碱剂质量不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关于碱剂处理的具体时长,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通常情况下化学反应在较高温度下反应速度快,在较低温度下反应速度慢。在不需要快速反应的时候,降低温度并反应较长时间属于本领域的通常需求之一,在降低温度后具体需要处理多长时间能够使得硅酸盐反应完毕,很容易通过常规试验来调整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样品进行密闭处理。在温度方面,本领域存在降低熔融处理温度的需求,证据3披露了相应教导。当对快速反应并无特别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较低温度下熔融处理硅酸盐试样,例如采用低于碱剂熔点的半熔法,或采用低熔点的NaOH-KOH混合熔剂,在低温度下反应相对于高温较为安全稳定这是显而易见的。此外,通过ICP-OES方法来测定二氧化硅含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对此提供了佐证,并且披露了ICP-AES(即ICP-OES)不仅效率高,而且操作简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IPC-OES方法测定二氧化硅,由此带来的工艺简单、高效环保、降低劳动强度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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