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搜索方法以及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应用搜索方法以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00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539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01055.3
申请日:2012-06-29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琳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李劲娴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01055.3,名称为“一种应用搜索方法以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2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7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1/0314004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搜索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具体限定了使用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包括用于触发终端启动应用软件、以及触发终端打开应用软件的链接的指示消息;2)向终端发送包括该意图属性的参数的指示消息,使得终端将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APP执行的结果连同到APP的链接一并显示在用户设备上,而到APP的链接通常用于直接触发APP启动或者打开APP链接或触发下载。而无论是为用户提供相关链接列表由其触发相关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还是直接发送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的命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缩短向用户提供应用软件的时间而直接发送相关指示消息来触发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搜索方法。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标识;2)具体限定了使用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包括用于触发终端启动应用软件、以及触发终端打开应用软件的链接的指示消息,且指示消息包括意图属性的参数,使得终端将该参数作为使用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每个APP执行的结果连同到APP的链接一并显示在用户设备上,而链接中携带应用软件的标识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APP执行的结果连同到APP的链接一并显示在用户设备上,而到APP的链接通常用于直接触发APP启动或者打开APP链接或触发下载。而无论是为用户提供相关链接列表由其触发相关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还是直接发送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的命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缩短向用户提供应用软件的时间而直接发送相关指示消息来触发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在发送给终端的相关指示消息中包括分析用户意图时的相关参数以将该参数作为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搜索方法,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并在查找时将与用户意图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2)由终端提取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识别出与用户查询请求相对应的全球可用的APP,即根据查询请求查询对应APP,至于将用户意图与应用软件关联,选择符合用户意图且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查询结果,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命令生成器来生成意图属性的参数并发送给APP处理器作为应用的输入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终端来实现特定功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7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户终端以及相应APP服务器;并且在终端已经安装应用程序时才向终端发送使用相应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终端,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标识。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每个APP执行的结果连同到APP的链接一并显示在用户设备上,而链接中携带应用软件的标识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由终端提取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命令生成器来生成意图属性的参数并发送给APP处理器作为应用的输入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终端来实现特定功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所述服务器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并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
在向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具体包括:
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一指示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
或者,
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所述根据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包括:
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所述对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进一步包括: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向终端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包括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以使得所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之前,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向所述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向所述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所述向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之前,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获取终端已安装的应用软件信息;
若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已安装的应用软件信息,获知所述应用软件未被安装,则触发所述向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触发所述向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
所述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具体包括:
选择与所述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应用软件的功能对所述应用软件和意图目录进行关联,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
和/或,
建立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目录与意图目录的关联关系,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若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下载应用程序,则根据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对应的用户意图的关联关系。
6.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所述终端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应用请求,以使得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并查找复核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所述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标识;
所述指示消息包括第一消息或第二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指示消息包括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以使得所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7.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所述终端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所述终端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并向所述用户提供所述应用 软件;
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
所述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包括:
选择与所述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所述根据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具体包括:
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所述对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进一步包括: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使用所述应用软件解决所述应用请求,具体包括:
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应用软件的功能对所述应用软件和意图目录进行关联,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
和/或,
建立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目录与意图目录的关联关系,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若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下载应用程序,则根据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对应的用户意图的关联关系。
9.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分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应用指示单元,用于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并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
所述应用指示单元,包括:
第一指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已安装所述应用程序,向终端发送第一指 示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
第二指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已安装所述应用程序,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所述分析单元包括:
文本分析模块,用于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
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意图匹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所述分析单元还包括:
参数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应用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10.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请求发送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应用请求,以使得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并查找复核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指示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所述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标识。
11.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分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应用查找单元,用于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应用单元,用于使用所述应用软件;
所述分析单元包括:
文本分析模块,用于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
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意图匹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所述分析单元还包括:
参数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应用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将原权利要求2中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原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部分技术特征,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新增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将从原权利要求1中所删除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分别作为新增的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适应性地调整了原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6。
将原独立权利要求6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提供的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推送的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删除了技术特征“指示消息包括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以使得所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
将原独立权利要求7的部分技术特征删除,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8。新增了权利要求9和权利要求10将所删除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分别作为新增的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适应性地调整了原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8-11。
将原权利要求2中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原权利要求9中,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中部分技术特征,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新增了权利要求13,将所删除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作为新增的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新的权利要求12,13。
将原权利要求10适应性地编号为权利要求14。
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1的部分技术特征删除,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5。新增了权利要求16和权利要求17将所删除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分别作为新增的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适应性地调整了原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5-17。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A“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一指示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或者,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以及技术特征B“向所述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向所述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技术特征A,服务器查找到符合用户意图的软件后,可以直接在用户设备侧控制用户设备打开上述软件,无需用户的参与。用户只需一步操作就可打开与其意图符合的应用软件。当用户不能明确其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的名称或功能时,采用本发明的方案,可以快速向用户提供其所需的应用软件。基于技术特征B,用户在不能明确其所需的应用软件的名称)时,服务器可以向用户提供其所需的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所述服务器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向所述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向所述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并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
在向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具体包括:
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一指示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
或者,
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包括:
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所述向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之前,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获取终端已安装的应用软件信息;
若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已安装的应用软件信息,获知所述应用软件未被安装,则触发所述向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触发所述向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进一步包括: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向终端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包括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以使得所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
所述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具体包括:
选择与所述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应用软件的功能对所述应用软件和意图目录进行关联,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
和/或,
建立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目录与意图目录的关联关系,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若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下载应用程序,则根据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对应的用户意图的关联关系。
7.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所述终端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应用请求,以使得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并查找复核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提供的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推送的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所述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标识;
所述指示消息包括第一消息或第二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8.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所述终端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所述终端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并向所述用户提供所述应用软件;
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
所述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包括:
选择与所述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具体包括:
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进一步包括: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使用所述应用软件解决所述应用请求,具体包括:
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应用软件的功能对所述应用软件和意图目录进行关联,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
和/或,
建立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目录与意图目录的关联关系,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若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下载应用程序,则根据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对应的用户意图的关联关系。
12.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分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应用指示单元,用于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向所述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向所述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并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所述应用指示单元,包括:
第一指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已安装所述应用程序,向终端发送第一指 示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
第二指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已安装所述应用程序,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单元包括:
文本分析模块,用于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
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意图匹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14.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请求发送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应用请求,以使得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并查找复核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指示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所述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标识。
1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分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应用查找单元,用于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应用单元,用于使用所述应用软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单元包括:
文本分析模块,用于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
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意图匹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单元还包括:
参数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应用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APP执行的结果连同到APP的链接一并显示在用户设备上,而到APP的链接通常用于直接触发APP启动或者打开APP链接或触发下载。而无论是为用户提供相关链接列表由其触发相关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还是直接发送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的命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缩短向用户提供应用软件的时间而直接发送相关指示消息来触发应用软件的启动或打开相关链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APP执行的结果连同到APP的链接一并显示在用户设备上,即公开了向终端推送执行结果以及相应应用软件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至于直接向用户提供相应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以方便用户安装使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 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6,7,9,11中部分技术特征,扩大了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部分独立权利要求中补入的技术特征与所删除的技术特征之间没有关联,上述修改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进行的修改,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修改文本的审查中的不符合规定的第(2)项,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被接受;新增了从属权利要求2,4,9,10,13,16,17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修改文本的审查中的不符合规定的第(3)项之增加权利要求,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被接受。并根据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18 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9项和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原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在原独立权利要求6,9中补入与原权利要求5中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原独立权利要求8中补入原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未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10,11保护范围,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用户输入的应用请求可以包含意图属性参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显示该查询请求在APP中执行结果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向终端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包括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以使得所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的具体过程。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所述服务器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并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
在向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具体包括:
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一指示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
或者,
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所述根据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包括:
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所述对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进一步包括: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向终端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包括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以使得所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还包括: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
所述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应用软件的功能对所述应用软件和意图目录进行关联,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
和/或,
建立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目录与意图目录的关联关系,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若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下载应用程序,则根据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对应的用户意图的关联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终端发送使用所述 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之前,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向所述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向所述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所述向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之前,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获取终端已安装的应用软件信息;
若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已安装的应用软件信息,获知所述应用软件未被安装,则触发所述向终端提供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触发所述向终端推送所述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具体包括:
选择与所述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5.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所述终端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应用请求,以使得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并查找复核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所述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标识;
所述指示消息包括第一消息或第二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指示消息包括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以使得所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所述服务器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
所述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应用软件的功能对所述应用软件和意图目录进行关联,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
和/或,
建立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目录与意图目录的关联关系,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若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下载应用程序,则根据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对应的用户意图的关联关系。
6. 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所述终端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所述终端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并向所述用户提供所述应用软件;
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
所述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包括:
选择与所述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所述根据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具体包括:
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所述对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进一步包括: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使用所述应用软件解决所述应用请求,具体包括:
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所述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应用软件的功能对所述应用软件和意图目录进行关联,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
和/或,
建立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目录与意图目录的关联关系,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若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下载应用程序,则根据所述应用 程序在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对应的用户意图的关联关系。
7.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分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应用指示单元,用于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并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
所述应用指示单元,包括:
第一指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已安装所述应用程序,向终端发送第一指示消息,所述第一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启动所述应用软件;
第二指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已安装所述应用程序,向终端发送第二指示消息,所述第二指示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终端打开所述应用软件的链接;
所述分析单元包括:
文本分析模块,用于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
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意图匹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所述分析单元还包括:
参数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应用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所述服务器还用于: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
所述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应用软件的功能对所述应用软件和意图目录进行关联,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
和/或,
建立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目录与意图目录的关联关系,所述意图目录包含有多组用户意图;若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下载应用程序,则根据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与所述第三方程序库的分类对应的用户意图的关联关系。
8.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请求发送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应用请求,以使得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并查找复核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指示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所述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标识。
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分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应用查找单元,用于查找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应用单元,用于使用所述应用软件;
所述分析单元包括:
文本分析模块,用于对所述应用请求进行文本分析;
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
意图匹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所述分析单元还包括:
参数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的参数;
所述应用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本案合议组成员由合议组组长田志刚、主审员刘琳、参审员徐波变更为合议组组长田志刚、主审员刘琳、参审员李劲娴。复审请求人未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2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7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 年03月18 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9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1/0314004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2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跨应用执行服务的方法(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2-70段,说明书附图1-8),该方法包括:
参见说明书第55-57段,用户在用户设备100上发起跨应用执行特征并提供识别用于特定功能的App的用户查询请求640,例如“将米转换为英尺”;用户设备100将用户查询请求转发给App服务器的APP搜索器605(即,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App搜索器605对用户的查询请求640执行自然语言处理并执行关键词检索,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以文本的形式输入查询请求,隐含自然语言处理时进行文本分析获得用户的查询意图,(即,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具体包括进行文本分析);
App搜索器605与元数据存储器610通信,对本地存储的App或全球范围内的App执行元数据检索,从而识别出能够执行用户查询请求的可能的App(即,服务器查找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App搜索器605提供一个可能的APP列表650给命令生成器615,命令生成器615获取用于该可能的App列表中的每一个APP的命令,执行用户APP功能请求的检索项来生成用于识别出的每一个APP的命令,例如,说明书第12-14段、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在跨App执行界面“寻找最合适的APP”中输入查询请求“JFK Flight UA 28”(相当于,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参数),App搜索器搜索到三个可能的App “Flight Find”、“FlightSight”、“Airport Live”,当用户选择打开其中一个后(隐含公开了服务器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显示该查询请求在 APP (“Flight Find”)中的执行结果(隐含公开了,指示消息包括意图属性的参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在向用户显示结果时同时显示一个或多个App的链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第一或第二指示消息,分别用于触发终端启动应用软件或打开应用软件的链接;(2)提取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根据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3)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及其具体的关联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意图获取相关的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打开该软件。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从可能的App列表中选取一个App执行查询命令,也公开了App列表可以和App的链接一起显示给用户。而用户在打开一个App前,从服务器向终端发送提示消息,提示终端可以开启该App或者显示打开该App的链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自然语言分析时,对于某个语句,提取某些词、句或其组合,根据其含义或属性和预先设置的语法规则判断出该语句的语义,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元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是,在对应用软件开发、在应用商城上架等环节,开发者会为应用软件进行类别的标注,比如,订票软件、游戏软件、教育软件等,并以元数据或其他形式保存这些分类标签,在用户查找某类应用软件时,将用户的查找意图和应用软件如何关联进行设定,例如,设置关键词和应用软件分类标签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以表单等某种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设置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根据自然语言分析获得了用户意图,并基于元数据库检索获得了可能的符合用户意图的App及其链接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有动机以目录或者第三方数据库的形式提前设置意图参数和应用软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提取出应用请求中的某些词或者其组合如,“Flight”作为意图特征,根据这些提取出来的词或其组合匹配得到用户的意图,如用户想要寻找航空或票务类应用软件, App检索器在意图目录或第三方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获取了可供用户选择的多个App后,从服务器端向终端发送消息从而提示用户启动App或打开其对应的链接,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在向用户推荐应用软件时,直接向终端提供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或者推送安装程序的下载地址,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下载前判断某应用软件是否已安装来决定是否触发该应用软件的下载或安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识别出与用户查询请求相对应的全球可用的APP,即根据查询请求查询对应APP,至于将用户意图与应用软件关联,选择符合用户意图且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查询结果,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跨应用执行服务的方法(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2-70段,说明书附图1-8),该方法包括:
参见说明书第55-57段,用户在用户设备100上发起跨应用执行特征并提供识别用于特定功能的App的用户查询请求640,例如“将米转换为英尺” (即,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用户设备100将用户查询请求转发给App服务器的APP搜索器605(即,服务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App搜索器605对用户的查询请求640执行自然语言处理并执行关键词检索,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以文本的形式输入查询请求,隐含自然语言处理时进行文本分析获得用户的查询意图(即,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App搜索器605与元数据存储器610通信,对本地存储的App或全球范围内的app执行元数据检索,从而识别出能够执行用户查询请求的可能的App(即,服务器查找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App搜索器605提供一个可能的APP列表650给命令生成器615,命令生成器615获取用于该可能的App列表中的每一个APP的命令,执行用户APP功能请求的检索项来生成用于识别出的每一个APP的命令,例如,说明书第12-14段、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在跨App执行界面“寻找最合适的APP”中输入查询请求“JFK Flight UA 28”(相当于,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参数),App搜索器搜索到三个可能的App “Flight Find”、“FlightSight”、“Airport Live”,当用户选择打开其中一个后(隐含公开了服务器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显示该查询请求在 APP (“Flight Find”)中的执行结果(隐含公开了,指示消息包括意图属性的参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在向用户显示结果时同时显示一个或多个App的链接。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服务器向终端发送的指示消息包括第一或第二消息,分别用于触发终端启动应用软件或打开应用软件的链接;(2)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软件标识;(3)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及其具体的关联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意图获取相关的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打开该软件。
然而,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从可能的App列表中选取一个App执行查询命令,也公开了App列表可以和App的链接一起显示给用户。而用户在打开一个App前,从服务器向终端发送提示消息,提示终端可以开启该App或者显示打开该App的链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服务器或终端请求访问某个应用软件时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元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是,在对应用软件开发、在应用商城上架等环节,开发者会为应用软件进行类别的标注,比如,订票软件、游戏软件、教育软件等,并以元数据或其他形式保存这些分类标签,在用户查找某类应用软件时,将用户的查找意图和应用软件如何关联进行设定,例如,设置关键词和应用软件分类标签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以表单等某种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设置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于元数据库检索在获得了可能的符合用户意图的App及其链接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有动机以目录或者第三方数据库的形式提前设置意图参数和应用软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使App检索器在意图目录或第三方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App检索器获取了可供用户选择的多个App后,从服务器端向终端发送消息从而提示用户启动App或打开其对应的链接,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5在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跨应用执行服务的方法(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2-70段,说明书附图1-8),该方法包括:
参见说明书第55-57段,用户在用户设备100上发起跨应用执行特征并提供识别用于特定功能的App的用户查询请求640,例如“将米转换为英尺”(即,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用户设备100将用户查询请求转发给App服务器的APP搜索器605App搜索器605对用户的查询请求640执行自然语言处理并执行关键词检索,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以文本的形式输入查询请求,隐含自然语言处理时进行文本分析获得用户的查询意图,(即,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具体包括进行文本分析);
App搜索器605与元数据存储器610通信,对本地存储的App或全球范围内的app执行元数据检索,从而识别出能够执行用户查询请求的可能的App(即,查找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App搜索器605提供一个可能的APP列表650给命令生成器615,命令生成器615获取用于该可能的App列表中的每一个APP的命令,执行用户APP功能请求的检索项来生成用于识别出的每一个APP的命令,例如,说明书第12-14段、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在跨App执行界面“寻找最合适的APP”中输入查询请求“JFK Flight UA 28”(相当于,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参数),App搜索器搜索到三个可能的App “Flight Find”、“FlightSight”、“Airport Live”,当用户选择打开其中一个后,显示该查询请求在 APP (“Flight Find”)中的执行结果(隐含公开了,指示消息包括意图属性的参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在向用户显示结果时同时显示一个或多个App的链接。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终端执行用户意图的分析和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的查找;(2)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及其具体关联方式;(3)选择与所述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应用软件作为符合所述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4)提取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根据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执行用户意图的分析和查找符合用于意图的应用软件的位置,以及如何获得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服务器端执行用户意图的分析和查找,而将这些功能设置在服务器端或者本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元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是,在对应用软件开发、在应用商城上架等环节,开发者会为应用软件进行类别的标注,比如,订票软件、游戏软件、教育软件等,并以元数据或其他形式保存这些分类标签,在用户查找某类应用软件时,将用户的查找意图和应用软件如何关联进行设定,例如,设置关键词和应用软件分类标签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以表单等某种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设置的惯用手段。同时,将关键词和基于该关键词得到的检索结果相关联并将该结果作为符合条件的检索结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在自然语言分析时,对于某个语句,提取某些词、句或其组合,根据其含义或属性和预先设置的语法规则判断出该语句的语义,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根据自然语言分析获得了用户意图,并基于元数据库检索获得了可能的符合用户意图的App及其链接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有动机以目录或者第三方数据库的形式提前设置意图参数和应用软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提取出应用请求中的某些词或者其组合如,“Flight”作为意图特征,根据这些提取出来的词或其组合匹配得到用户的意图,如用户想要寻找航空或票务类应用软件, App检索器在意图目录或第三方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获取了可供用户选择的多个App后,从服务器端向终端发送消息从而提示用户启动App或打开其对应的链接,从而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6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对比文件1(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2-70段,说明书附图1-8)公开了一种跨应用执行服务的方法,其公开了终端和App服务器;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5-57段,用户在用户设备100上发起跨应用执行特征并提供识别用于特定功能的App的用户查询请求640,例如“将米转换为英尺”;用户设备100将用户查询请求转发给App服务器的APP搜索器605(即,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App搜索器605对用户的查询请求640执行自然语言处理并执行关键词检索,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以文本的形式输入查询请求,隐含自然语言处理时进行文本分析获得用户的查询意图,(即,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具体包括进行文本分析);
App搜索器605与元数据存储器610通信,对本地存储的App或全球范围内的app执行元数据检索,从而识别出能够执行用户查询请求的可能的App(即,查找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App搜索器605提供一个可能的APP列表650给命令生成器615,命令生成器615获取用于该可能的App列表中的每一个APP的命令,执行用户APP功能请求的检索项来生成用于识别出的每一个APP的命令,例如,说明书第12-14段、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在跨App执行界面“寻找最合适的APP”中输入查询请求“JFK Flight UA 28”(相当于,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参数),App搜索器搜索到三个可能的App “Flight Find”、“FlightSight”、“Airport Live”,当用户选择打开其中一个后(隐含公开了服务器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显示该查询请求在 APP (“Flight Find”)中的执行结果(隐含公开了,指示消息包括意图属性的参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在向用户显示结果时同时显示一个或多个App的链接。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若所述终端已安装应用程序,应用指示单元,由第一或第二指示模块向终端发送第一或第二指示消息,分别用于触发终端启动应用软件或打开应用软件的链接;(2)提取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根据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3)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及其具体关联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终端上是否安装了应用程序,并提示用户打开应用软件,如何得到用户意图并得到其对应的应用软件。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从可能的App列表中选取一个App执行查询命令,也公开了App列表可以和App的链接一起显示给用户。而在启动一个App前先判断其是否已被安装是使用App的公知常识。同时,为了提示用户打开某个App时,从服务器向终端发送提示消息,提示终端触发应用软件启动或者打开某个其链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自然语言分析时,对于某个语句,提取某些词、句或其组合,根据其含义或属性和预先设置的语法规则判断出该语句的语义,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元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是,在对应用软件开发、在应用商城上架等环节,开发者会为应用软件进行类别的标注,比如,订票软件、游戏软件、教育软件等,并以元数据或其他形式保存这些分类标签,在用户查找某类应用软件时,将用户的查找意图和应用软件如何关联进行设定,例如,设置关键词和应用软件分类标签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以表单等某种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设置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根据自然语言分析获得了用户意图,并基于元数据库检索获得了可能的符合用户意图的App及其链接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有动机以目录或者第三方数据库的形式提前设置意图参数和应用软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提取出应用请求中的某些词或者其组合如,“Flight”作为意图特征,根据这些提取出来的词或其组合匹配得到用户的意图,如用户想要寻找航空或票务类应用软件, App检索器在意图目录或第三方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获取了可供用户选择的多个App后,从服务器端向终端发送消息从而提示用户启动App或打开其对应的链接,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7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跨应用执行服务的方法(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2-70段,说明书附图1-8),该方法包括:
参见说明书第55-57段,用户在用户设备100上发起跨应用执行特征并提供识别用于特定功能的App的用户查询请求640,例如“将米转换为英尺” (即,终端获取用户提供的应用请求);
用户设备100将用户查询请求转发给App服务器的APP搜索器605(即,服务接收终端发送的应用请求);
App搜索器605对用户的查询请求640执行自然语言处理并执行关键词检索,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以文本的形式输入查询请求,隐含自然语言处理时进行文本分析获得用户的查询意图(即,服务器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
App搜索器605与元数据存储器610通信,对本地存储的App或全球范围内的app执行元数据检索,从而识别出能够执行用户查询请求的可能的App(即,服务器查找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App搜索器605提供一个可能的APP列表650给命令生成器615,命令生成器615获取用于该可能的App列表中的每一个APP的命令,执行用户APP功能请求的检索项来生成用于识别出的每一个APP的命令,例如,说明书第12-14段、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在跨App执行界面“寻找最合适的APP”中输入查询请求“JFK Flight UA 28”(相当于,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参数),App搜索器搜索到三个可能的App “Flight Find”、“FlightSight”、“Airport Live”,当用户选择打开其中一个后(隐含公开了服务器向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指示消息中携带有所述应用请求所请求的应用软件的软件标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标识指示消息所请求的对象。在服务器或终端请求访问某个应用软件时的公知常识,在请求消息中携带请求对象的标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2-70段,说明书附图1-8)公开了一种跨应用执行服务的方法,其公开了终端;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5-57段,用户在用户设备100上发起跨应用执行特征并提供识别用于特定功能的App的用户查询请求640,例如“将米转换为英尺”;用户设备100将用户查询请求转发给App服务器的APP搜索器605(即,获取用户提供的的应用请求);
App搜索器605对用户的查询请求640执行自然语言处理并执行关键词检索,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以文本的形式输入查询请求,隐含自然语言处理时进行文本分析获得用户的查询意图,(即,根据所述应用请求分析用户意图,具体包括进行文本分析);
App搜索器605与元数据存储器610通信,对本地存储的App或全球范围内的app执行元数据检索,从而识别出能够执行用户查询请求的可能的App(即,查找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
App搜索器605提供一个可能的APP列表650给命令生成器615,命令生成器615获取用于该可能的App列表中的每一个APP的命令,执行用户APP功能请求的检索项来生成用于识别出的每一个APP的命令,例如,说明书第12-14段、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用户在跨App执行界面“寻找最合适的APP”中输入查询请求“JFK Flight UA 28”(相当于,应用请求中的意图属性参数),App搜索器搜索到三个可能的App “Flight Find”、“FlightSight”、“Airport Live”,当用户选择打开其中一个后(即,使用所述应用软件),显示该查询请求在 APP (“Flight Find”)中的执行结果(隐含公开了,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提取应用请求中的意图特征,根据意图特征匹配相应的用户意图。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用户意图。
在自然语言分析时,对于某个语句,提取某些词、句或其组合,根据其含义或属性和预先设置的语法规则判断出该语句的语义,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根据自然语言分析获得了用户意图,并获得了可能的符合用户意图的App及其链接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有动机提取出应用请求中的某些词或者其组合如,“Flight”作为意图特征,并根据这些提取出来的词或其组合匹配得到用户的意图,如用户想要寻找航空或票务类应用软件,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9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用户输入的应用请求可以包含意图属性参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显示该查询请求在APP中执行结果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向终端发送的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包括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以使得所述终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的具体过程。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书中所指的“意图属性的参数”,应当理解为意图属性的字符或数字等形式的表达,如本申请说明书第192段中:“意图属性可以为时间、地点、人数等”,“意图属性的参数可以包括时间、地点和人数,时间可以为1月10日晚上7点、地点是小肥羊、人数是两人;具体的, 意图属性的类型需根据用户意图而定,此处不作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输入航班号JFK Flight UA 28,可以认为其意图是查询能提供航班号JFK Flight UA 28相关航空信息的应用软件,具体查询的参数是:JFK Flight UA 28,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意图属性的参数”。
第二,对比文件1附图1的图(t2)-(t3)中明确显示了跨App检索所得到的执行结果,得到了FlightFind、FlightSight(JFK)、AirportLive 三个应用软件,以及用户选中应用软件FlightFind图标前的圆形选择框后,显示出该应用软件对航班号JFK Flight UA 28的查询结果,隐含公开了所述终端发送使用所述应用软件的指示消息,也隐含公开了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应用软件的输入参数被发送到了应用软件中。本申请说明书第146段中公开了:“若在用户提出的用户请求中包含有需要输入的相关信息,则提取相关的信息作为意图属性的参数,并通过所述指示消息将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发送给终端,使得终端在使用所述应用软件时,自动提取所述意图属性的参数作为输入参数,直接启动搜索相关服务的功能”,可见,其参数传递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一致。
第三,对比文件1公开了建立本地或全球元数据库用于查找符合用户意图的应用软件。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是,在对应用软件开发、在应用商城上架等环节,开发者会为应用软件进行类别的标注,比如,订票软件、游戏软件、教育软件等,并以元数据或其他形式保存这些分类标签,在用户查找某类应用软件时,将用户的查找意图和应用软件如何关联进行设定,例如,设置关键词和应用软件分类标签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以表单等某种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设置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对用户意图和应用软件进行关联及其具体关联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最后,虽然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消息传递、应用程序启动、关联关系建立等具体方式,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中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些细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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