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51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713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7945.4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鲜萍
合议组组长:顾静
参审员:富瑶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7945.4,名称为“一种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999686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并建立关联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的数据库;
所述数据库包含复数个数据项,每个所述数据项分别用以存储不同属性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
数据模型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项建立关联于所述数据库的数据模型,并根据外部输入的指令设定每个所述数据项的关联于所述数据模型的权重比;
匹配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采集获得的患者的骨转移临床数据与所述数据项进行匹配;
分析单元,分别连接所述数据模型单元和所述匹配单元,用于根据相匹配的所述数据项以及所述数据项的所述权重比处理得到所述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发生概率;
更新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经过匹配的所述骨转移临床数据作为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相应的所述数据项中,以更新所述数据库;
所述数据模型单元还用于根据更新的所述数据库对所述数据模型进行更新;
包括:
区间单元,连接所述分析单元,用于对所述发生概率预设多个概率区间,每个所述概率区间对应预设的一个治疗方案;
所述分析单元根据所述发生概率获取对应的所述概率区间,并根据所述概率区间得到并输出对应的所述治疗方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概率区间包括对应所述发生概率最低的第一区间,对应所述发生概率最高的第二区间,以及第三区间;
则所述治疗方案包括:
对应所述第一区间的用于表示不进行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对应所述第二区间的用于表示仅进行一次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对应所述第三区间的用于表示进行至少两次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存储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医疗数据存储系统中多个关联于所述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
所述医疗数据存储系统与所述数据库连接,将保存于所述医疗数据存储系统中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所述数据库中对应的所述数据项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包括: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个体特征数据的第一信息;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第二信息;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癌转移数据的第三信息;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骨转移影像指标的第四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包括骨髓损伤数据;
将所述骨髓损伤数据按照取值划分为多个不同的损伤区间,每个所述损伤区间对应骨髓损伤分级的一个预设等级;
所述骨髓损伤分级包括5个所述预设等级。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还包括四肢转移骨折风险数据的概率值;
所述四肢转移骨折风险的概率值根据所述数据项获得,并保存于所述数据库中的对应的所述数据项中。”
驳回理由具体如下:(1)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对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进行判断,而对比文件1是对疾病的通用判断;2)权利要求1中可以根据外部输入的指令来设定权重值;3)更新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经过匹配的所述骨转移临床数据作为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相应的所述数据项中,以更新所述数据库;所述数据模型单元还用于根据更新的所述数据库对所述数据模型进行更新;4)区间单元,连接所述分析单元,用于对所述发生概率预设多个概率区间,每个所述概率区间对应预设的一个治疗方案,所述分析单元根据所述发生概率获取对应的所述概率区间,并根据所述概率区间得到并输出对应的所述治疗方案。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系统可以判断疾病的发生概率,虽然其没有具体指明该疾病为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也是疾病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疾病判断系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该系统应用于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中。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数据模型具有多个权重值,并且可以根据数据计算出权重值。虽然其没有公开该权重值可以由外部输入指令来设定,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用户输入来调整各个数据项的权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疾病预测领域中,更新基础数据并相应更新预测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参见《数字化医院》,吴亚杰 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0831,第209页:大量的数据可以分析出疾病、症状及实验室数据的相关性,从而帮助临床科研人员建立针对某一些典型疾病的预测模型,同时模型具有动态自我学习的特点,会随着数据的更新不断调整)。另外,该数据库本身就是存储标准化数据的地方,当有更新数据库需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采集到的经过处理的标准数据扩充在数据库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疾病发生概率来制定治疗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疾病发生概率分为不同的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疗方案,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其中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骨髓损伤”修改为“脊髓损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本申请对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概率的判断和治疗方案指导系统,对比文件1为对慢性疾病的一般判断系统;这些慢性病与本申请所关注的恶性肿瘤以及恶性肿瘤引起的骨转移癌有着本质的区别;2)本申请的数据模型单元可以根据外部输入的指令来设定权重值;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此功能;本申请的权重比的设定更加贴合实际,调整更加灵活,因而预测概率更加的精准;3)本申请的判断系统还包括更新单元,其能够更新数据库,进而数据模型单元能够根据更新的所述数据库模型进行更新,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更新单元;4)本申请的判断系统包括区间单元,其对发生概率预设多个概率区间,每个概率区间对应预设的一个治疗方案,分析单元根据发生概率获取对应的概率区间,并根据概率区间得到并输入对应的治疗方案;5)本申请除了常用的临床指标,还应用血液骨代替标记物,差异蛋白表达、CT测量骨质破坏程度、MRI弥散系数、FRANKEL分级、Mirels评分来综合判断骨转移癌患者发生骨相关事件的概率,进行危险分层,指导治疗,这在本领域首次提出。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并建立关联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的数据库;
所述数据库包含复数个数据项,每个所述数据项分别用以存储不同属性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
数据模型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项建立关联于所述数据库的数据模型,并根据外部输入的指令设定每个所述数据项的关联于所述数据模型的权重比;
匹配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采集获得的患者的骨转移临床数据与所述数据项进行匹配;
分析单元,分别连接所述数据模型单元和所述匹配单元,用于根据相匹配的所述数据项以及所述数据项的所述权重比处理得到所述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发生概率;
更新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经过匹配的所述骨转移临床数据作为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相应的所述数据项中,以更新所述数据库;
所述数据模型单元还用于根据更新的所述数据库对所述数据模型进行更新;
包括:
区间单元,连接所述分析单元,用于对所述发生概率预设多个概率区间,每个所述概率区间对应预设的一个治疗方案;
所述分析单元根据所述发生概率获取对应的所述概率区间,并根据所述概率区间得到并输出对应的所述治疗方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概率区间包括对应所述发生概率最低的第一区间,对应所述发生概率最高的第二区间,以及第三区间;
则所述治疗方案包括:
对应所述第一区间的用于表示不进行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对应所述第二区间的用于表示仅进行一次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对应所述第三区间的用于表示进行至少两次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存储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医疗数据存储系统 中多个关联于所述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
所述医疗数据存储系统与所述数据库连接,将保存于所述医疗数据存储系统中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所述数据库中对应的所述数据项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包括: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个体特征数据的第一信息;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第二信息;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癌转移数据的第三信息;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骨转移影像指标的第四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包括脊髓损伤数据;
将所述脊髓损伤数据按照取值划分为多个不同的损伤区间,每个所述损伤区间对应脊髓损伤分级的一个预设等级;
所述脊髓损伤分级包括5个所述预设等级。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还包括四肢转移骨折风险数据的概率值;
所述四肢转移骨折风险的概率值根据所述数据项获得,并保存于所述数据库中的对应的所述数据项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判断和预测的疾病种类不同,但其主要判断方法均是将采集患者的数据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根据各项数据的权重综合得到判断结果,这种方法是一致的。本申请仅仅判断的疾病不同,而且也并未因疾病的不同而使该方法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该方法应用于一种疾病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也能适应性将其应用在另一种疾病中。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数据模型具有多个权重值,并且可以根据数据计算出权重值。虽然其没有公开该权重值可以由外部输入指令来设定,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用户输入来调整各个数据项的权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疾病预测领域中,更新基础数据并相应更新预测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参见《数字化医院》,吴亚杰 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0831,第209页:大量的数据可以分析出疾病、症状及实验室数据的相关性,从而帮助临床科研人员建立针对某一些典型疾病的预测模型,同时模型具有动态自我学习的特点,会随着数据的更新不断调整)。另外,该数据库本身就是存储标准化数据的地方,当有更新数据库需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采集到的经过处理的标准数据扩充在数据库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健康风险量化评估还包括未来一段时间内进一步发展为特定疾病的概率和风险判断,综合解决方案模块根据所述健康风险量化评估生成针对性健康解决方案,对疾病进行提前干预。这表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疾病发生风险概率来制定治疗方案。另外,由于治疗方案是有限的,不可能为每一个概率都制定一套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的选择通常情况对应生理指标或疾病概率的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疾病发生概率分为不同的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疗方案,这是医疗过程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5) 这部分内容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仅仅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一个通用的判断方法应用于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判断中。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是对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进行判断,而对比文件1是对疾病的通用判断;2)权利要求1中可以根据外部输入的指令来设定权重值;3)更新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经过匹配的所述骨转移临床数据作为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相应的所述数据项中,以更新所述数据库;所述数据模型单元还用于根据更新的所述数据库对所述数据模型进行更新;4)区间单元,连接所述分析单元,用于对所述发生概率预设多个概率区间,每个所述概率区间对应预设的一个治疗方案,所述分析单元根据所述发生概率获取对应的所述概率区间,并根据所述概率区间得到并输出对应的所述治疗方案。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系统可以判断疾病的发生概率,虽然其没有具体指明该疾病为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也是疾病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疾病判断系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该系统应用于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数据模型具有多个权重值,并且可以根据数据计算出权重值。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用户通过外部输入指令来设定及调整各个数据项的权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疾病预测领域中,更新基础数据并相应更新预测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参见《数字化医院》,吴亚杰 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0831,第209页:大量的数据可以分析出疾病、症状及实验室数据的相关性,从而帮助临床科研人员建立针对某一些典型疾病的预测模型,同时模型具有动态自我学习的特点,会随着数据的更新不断调整)。另外,该数据库本身就是存储标准化数据的地方,当有更新数据库需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采集到的经过处理的标准数据扩充在数据库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疾病发生概率来制定治疗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疾病发生概率分为不同的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疗方案。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指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主要判断方法均是将采集患者的数据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根据各项数据的权重综合得到判断结果,这种方法是一致的。虽然本申请应用于骨转移癌骨,但并未因疾病的不同而使该方法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疾病的判断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适应性将其应用在另一种疾病中;2)具体参见复审通知书正文部分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区别技术特征3)的评述;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0040-0041段)健康风险量化评估还包括未来一段时间内进一步发展为特定疾病的概率和风险判断,综合解决方案模块根据所述健康风险量化评估生成针对性健康解决方案,对疾病进行提前干预。这表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疾病发生风险概率来制定治疗方案。另外,由于治疗方案是有限的,不可能为每一个概率都制定一套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的选择通常情况对应生理指标或疾病概率的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疾病发生概率分为不同的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疗方案,这是医疗过程的常规选择;4)“本申请应用血液骨代替标记物,差异蛋白表达、CT测量骨质破坏程度、MRI弥散系数、FRANKEL分级、Mirels评分”这部分内容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通用判断方法应用于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判断中。即使将其加入权利要求中,该技术手段也属于可预期范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第[0074]-[0077]段的内容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 对比文件1为对慢性疾病的一般判断系统,慢性疾病在前期不易察觉,发展缓慢,待显现症状时已病情严重,其发病机理和发展规律与本申请所关注的恶性肿瘤以及恶性肿瘤引起的骨转移癌有着本质的区别,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关注的对象有明显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系统用于本申请。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由用户通过外部输入指令来设定及调整各个数据项的权重”和“更新基础数据并相应更新预测模型”,也没有给予任何的技术启示或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和不会轻易想到外部输入指令以及设置更新单元。3)治疗是在判断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本申请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只有凭借区间单元设定合理概率区间,正确判断患者的风险后才能正确治疗。4)对比文件1针对慢性疾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本申请的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骨代谢标记物、骨转移程度、骨转移性质、CT测量骨质破坏程度和MRI弥散系数等指标。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并建立关联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的数据库;
所述数据库包含复数个数据项,每个所述数据项分别用以存储不同属性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
数据模型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项建立关联于所述数据库的数据模型,并根据外部输入的指令设定每个所述数据项的关联于所述数据模型的权重比;
匹配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采集获得的患者的骨转移临床数据与所述数据项进行匹配;
分析单元,分别连接所述数据模型单元和所述匹配单元,用于根据相匹配的所述数据项以及所述数据项的所述权重比处理得到所述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发生概率;
更新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经过匹配的所述骨转移临床数据作为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相应的所述数据项中,以更新所述数据库;
所述数据模型单元还用于根据更新的所述数据库对所述数据模型进行更新;
所述系统还包括:
区间单元,连接所述分析单元,用于对所述发生概率预设多个概率区间,每个所述概率区间对应预设的一个治疗方案;
所述分析单元根据所述发生概率获取对应的所述概率区间,并根据所述概率区间得到并输出对应的所述治疗方案,
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包括: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个体特征数据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和生活质量评分;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包括:血液检测指标中的肿瘤标记物、骨代谢标记物和血清差异蛋白表达;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癌转移数据的第三信息,所述第三信息包括:原发肿瘤类型、病理类型、骨转移程度、骨转移性质、有无内脏转移和活动功能评分;和/或
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骨转移影像指标的第四信息,所述第四信息包括: CT测量骨质破坏程度和MRI弥散系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概率区间包括对应所述发生概率最低的第一区间,对应所述发生概率最高的第二区间,以及第三区间;
则所述治疗方案包括:
对应所述第一区间的用于表示不进行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对应所述第二区间的用于表示仅进行一次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对应所述第三区间的用于表示进行至少两次手术治疗的所述治疗方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存储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医疗数据存储系统中多个关联于所述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
所述医疗数据存储系统与所述数据库连接,将保存于所述医疗数据存储系统中的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所述数据库中对应的所述数据项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包括脊髓损伤数据;
将所述脊髓损伤数据按照取值划分为多个不同的损伤区间,每个所述损伤区间对应脊髓损伤分级的一个预设等级;
所述脊髓损伤分级包括5个所述预设等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还包括四肢转移骨折风险数据的概率值;
所述四肢转移骨折风险的概率值根据所述数据项获得,并保存于所述数据库中的对应的所述数据项中。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999686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健康管理系统及其实现方法,通过该技术体系可以简单判断某一个体未来发生某种特定慢性疾病风险或转归,可以帮助个体充分和全面地认识到自身疾病风险和威胁的严重性,并采取针对特定病因或高风险因素进行综合干预(相当于一种疾病判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3]、[0055]段):
步骤a,通过计算机编程在所述健康风险评估模块里建立风险评估数据库,并在所述疾病风险评估模块里建立疾病风险评估数据库(相当于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标准临床数据,并建立关联于所述临床数据的数据库);
步骤e,所述疾病风险评估模块通过将所述专项体检结果与所述疾病风险评估数据库进行比较和判断(“相当于具有匹配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采集获得的患者临床数据与所述数据项进行匹配”),得出相应的健康风险评估,还包括未来一段时间内进一步发展为特定疾病的概率和风险判断;
例如对于一个普通体检者,首先确定有无代谢综合征和糖尿病的发病倾向,如果有,再进行针对代谢综合征和糖尿病的专项深度体检,进行下列X1-X7共7个项目的生化检查,根据化验项目的数值范围及其对应的意义,由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建立的生化检测项目数据库,检索各个项目所处的阶段及其对应的意义,首先根据x1-x7确定体检者所处代谢综合征或2型糖尿病的程度和阶段以及疾病的致病病因、致病条件和主要危险因素,再根据以下公式判断疾病的严重程度:Y=aX1 bX2 cX3 dX4 eX5 fX6 gX7,其中a,b,c,d,e,f,g为根据国内外资料和我们的数据计算的权重值(其中具有多个生化检查项目表明该数据库具有多个数据项,相当于所述数据库包含复数个数据项,每个所述数据项分别用以存储不同属性的标准临床数据;其中公开的“根据模型Y=aX1 bX2 cX3 dX4 eX5 fX6 gX7可以判断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还可以得出包括未来一段时间内进一步发展为特定疾病的概率”相当于公开了“数据模型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项建立关联于所述数据库的数据模型,设定每个所述数据项的关联于所述数据模型的权重比,以及分析单元,分别连接所述数据模型单元和所述匹配单元,用于根据相匹配的所述数据项及所述数据项的所述权重比处理得到疾病的发生概率”。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是对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进行判断,而对比文件1是对疾病的通用判断;2)权利要求1中可以根据外部输入的指令来设定权重值;3)更新单元,连接所述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将经过匹配的所述骨转移临床数据作为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保存于相应的所述数据项中,以更新所述数据库;所述数据模型单元还用于根据更新的所述数据库对所述数据模型进行更新;4)区间单元,连接所述分析单元,用于对所述发生概率预设多个概率区间,每个所述概率区间对应预设的一个治疗方案,所述分析单元根据所述发生概率获取对应的所述概率区间,并根据所述概率区间得到并输出对应的所述治疗方案;5)所述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包括: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个体特征数据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和生活质量评分;和/或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包括:血液检测指标中的肿瘤标记物、骨代谢标记物和血清差异蛋白表达;和/或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癌转移数据的第三信息,所述第三信息包括:原发肿瘤类型、病理类型、骨转移程度、骨转移性质、有无内脏转移和活动功能评分;和/或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骨转移影响指标的第四信息,所述第四信息包括:CT测量骨质破坏程度和MRI弥散系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将判断方法应用于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中;2)如何调整权重值;3)如何优化数据模型以提高预测准确度;4)如何获得治疗方案;5)如何设置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系统可以判断疾病的发生概率,虽然其没有具体指明该疾病为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也是疾病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疾病判断系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该系统应用于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判断中。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数据模型具有多个权重值,并且可以根据数据计算出权重值。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用户通过外部输入指令来设定及调整各个数据项的权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疾病预测领域中,更新基础数据并相应更新预测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参见《数字化医院》,吴亚杰 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0831,第209页:大量的数据可以分析出疾病、症状及实验室数据的相关性,从而帮助临床科研人员建立针对某一些典型疾病的预测模型,同时模型具有动态自我学习的特点,会随着数据的更新不断调整)。另外,该数据库本身就是存储标准化数据的地方,当有更新数据库需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采集到的经过处理的标准数据扩充在数据库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1]段)健康风险量化评估还包括未来一段时间内进一步发展为特定疾病的概率和风险判断,综合解决方案模块根据所述健康风险量化评估生成针对性健康解决方案,对疾病进行提前干预。这表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疾病发生概率来制定治疗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疾病发生概率分为不同的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疗方案。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进行下列X1-X7共7个项目的生化检查,根据化验项目的数值范围及其对应的意义,由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建立的生化检测项目数据库,检索各个项目所处的阶段及其对应的意义(相当于临床数据包括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各项指标数据的信息)。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中,个体特征、癌转移数据、骨转移影像指标等均是反映病情的重要信息,因此,在临床数据中包括这些数据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1]段)健康风险量化评估还包括未来一段时间内进一步发展为特定疾病的概率和风险判断,综合解决方案模块根据所述健康风险量化评估生成针对性健康解决方案,对疾病进行提前干预。这表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疾病发生概率来制定治疗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疾病发生概率分为不同的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疗方案,如分为三个区间,根据严重程度分别制定不进行手术、进行一次或至少两次手术的治疗方案,这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存储单元的情况下,通过第二存储单元将医疗存储系统中的相关数据置于第一存储单元数据库对应的数据项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中,脊髓损伤、四肢转移骨折风险等也均是反映病情的重要信息,因此,将分为5个预设等级的脊髓损伤信息以及四肢转移骨折风险概率作为标准骨转移临床数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关注的对象不同,但其主要判断方法均是将采集患者的数据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根据各项数据的权重综合得到判断结果,也就是说方法的总体思路是一致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疾病的判断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也能适应性将其应用在另一种疾病中,而且这种适应性应用并不没有克服技术上的困难;
2、根据数据计算出权重值或由外部输入指令来设定权重值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由用户输入来调整各个数据项的权重。此外,在疾病预测领域中,更新基础数据并相应更新预测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参见《数字化医院》,吴亚杰 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0831,第209页:大量的数据可以分析出疾病、症状及实验室数据的相关性,从而帮助临床科研人员建立针对某一些典型疾病的预测模型,同时模型具有动态自我学习的特点,会随着数据的更新不断调整)。另外,该数据库本身就是存储标准化数据的地方,当有更新数据库需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采集到的经过处理的标准数据扩充在数据库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不同疾病发生风险概率来制定治疗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治疗方案是有限的,不可能为每一个概率都制定一套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的选择通常情况对应生理指标或疾病概率的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疾病发生概率分为不同的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疗方案,这是医疗过程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
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5段):进行下列X1-X7共7个项目的生化检查,根据化验项目的数值范围及其对应的意义,由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建立的生化检测项目数据库,检索各个项目所处的阶段及其对应的意义(相当于临床数据包括用于表示所述患者的各项指标数据的信息)。在骨转移癌骨相关事件的治疗中,个体特征、癌转移数据、骨转移影像指标等均是反映病情的重要信息,在数据库中存储的临床数据中包括这些重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具体包括哪些信息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具体设定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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