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采掘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40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51305
优先权日:2012-01-18,2012-02-02
申请(专利)号:201310079425.1
申请日:2013-01-18
复审请求人:久益环球表层采矿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宏钧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高立虎
国际分类号:E21C35/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79425.1,名称为“采掘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由哈尼施费格尔技术公司变更为久益环球表层采矿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18日和2012年02月02日,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第1-10页);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6832521B1,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采掘机,具有操作所述采掘机的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具有振动监控器,所述采掘机包括:
传感器,感测所述采掘机组件的振动;以及
振动模块,
确定所述采掘机何时在预定周期运动,
响应于确定所述采掘机是在所述预定周期运动,触发从所述传感器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获得,其中所述预定周期包括选自由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
处理所述振动传感器数据以生成处理的振动数据,并且
输出所述处理的振动数据。
2. 权利要求1的采掘机,其中所述传感器是加速计。
3. 权利要求1的采掘机,进一步包括转速计,其监控所述采掘机在所述预定周期操作时的速度。
4. 权利要求3的采掘机,其中所述转速计是包括电压监控器的模拟转速计。
5. 权利要求1的采掘机,进一步包括用户界面,其指示出收集的所述振动传感器数据的量和所述处理的振动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6. 权利要求1的采掘机,进一步包括用于对所述处理的振动数据进行通信的网络。
7. 权利要求6的采掘机,其中将所述处理的振动数据显示在远程位置。
8. 权利要求1的采掘机,其中所述振动模块进一步基于确定组件是在预定速度范围内以恒速运动来监控所述采掘机组件的速度和获取所述振动传感器数据。
9. 权利要求1的采掘机,其中所述振动模块进一步基于确定组件具有预定范围内的恒定转矩来监控所述采掘机组件的转矩和获取所述振动传感器数据。
10. 一种监控采掘设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监控采掘机的操作;
确定采掘机组件在预定周期运动;
确定所述采掘机组件以恒速运动;
响应于确定采掘机组件在所述预定周期并以恒速运动,触发所述采掘机的振动数据的获得,其中所述预定周期包括选自由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
处理所述振动数据以生成处理的振动数据;并且
输出所述处理的振动数据。
11. 权利要求10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确定所述采掘机组件以恒定转矩运动。
12.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采掘机组件以预定范围内的恒定转矩运动。
13.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采掘机组件以预定范围内的恒速运动。
14. 一种采掘机,具有用于操作所述采掘机的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具有振动监控器,所述采掘机包括:
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所述采掘机的组件,所述 预定模式包括选自由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
采掘机组件,其在所述预定模式下运动;
传感器,当在所述预定模式下运行时,所述传感器感测所述采掘机组件的振动,所述传感器输出振动传感器数据;以及
处理模块,
接收来自所述传感器的所述振动传感器数据,
处理所述振动传感器数据,并且
输出经处理的振动数据。
15. 一种采掘机,具有用于操作所述采掘机的控制系统,所述采掘机包括:
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所述采掘机的组件,所述预定模式包括选自由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
所述采掘机,其在所述预定模式下运行;
传感器,当在所述预定模式下运行时,所述传感器感测所述采掘机的参数,所述传感器输出表示感测的参数的传感器数据;以及
处理模块,
接收来自所述传感器的所述传感器数据,
处理所述传感器数据,并且
输出经处理的传感器数据。
16. 权利要求15的采掘机,其中感测的所述参数是振动、转矩、或速度。
17. 权利要求15的采掘机,其中所述传感器是感测振动的加速计。
18. 权利要求15的采掘机,进一步包括在所述预定模式下运行时,监控所述采掘机的速度的转速计。
19. 权利要求18的采掘机,其中所述转速计是包括电压监控器的模拟转速计。
20. 权利要求15的采掘机,其中所述预定模式是向上和向下升降运动、向内和向外推压运动、和一侧至另一侧回转柄中的至少一个。
21. 权利要求15的采掘机,其中所述参数是振动,并且其中处理所述传感器数据包括对所述传感器数据进行傅里叶变换。
22. 权利要求15的采掘机,其中所述用户界面进一步指示出收集的所述传感器数据的量和由所述处理模块输出的经处理的传感器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23. 权利要求15的采掘机,其中所述采掘机在所述预定模式下运动直至收集的传感器数据的量超过阈值。
24. 权利要求15的采掘机,进一步包括用于对由所述处理模块输出的经处理的传感器数据进行通信的网络。
25. 权利要求24的采掘机,其中将所述经处理的传感器数据显示在远程位置。”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4、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用于采掘机;(2)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所述采掘机的组件,在预定模式下传感器感测采掘机的参数,所述预定模式包括选自由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2)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7、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21、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2)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均为采掘机的常规工作动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动作过程作为采掘机操作的预定模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振动传感器,并且振动传感器为监测采掘机的振动,在此模式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用振动传感器来监测采掘机的振动数据并反馈给采掘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下述区别:响应于确定采掘机是在预定周期运动,触发从传感器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获得,其中预定周期包括选自由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虽然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是本领域公知的,但这不能证明“响应于确定采掘机是在预定周期运动,触发从传感器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获得”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收集采掘机的精确振动数据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0中“响应于确定采掘机组件在预定周期并以恒速运动,触发采掘机的振动数据的获得”也无法基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来获得。权利要求14、15中“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采掘机组件”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均为采掘机的常规工作动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动作过程作为采掘机操作的预定模式或预定周期,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振动传感器,并且振动传感器监测采掘机的振动,在此模式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振动传感器来监测采掘机的振动数据反馈给采掘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用于采掘机,振动模块设于采掘机,控制系统还操作采掘机。(2)确定采掘机何时在预定周期运动,响应于确定采掘机是在预定周期运动,触发从传感器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获得,其中预定周期包括选自由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用于采掘设备。(2)确定采掘机组件在预定周期运动,确定采掘机组件以恒速运动,响应于确定采掘机组件在预定周期并以恒速运动,触发采掘机的振动数据的获得,其中预定周期包括选自由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用于采掘机,控制系统还操作采掘机。(2)采掘机包括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采掘机的组件,预定模式包括选自由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采掘机组件,其在预定模式下运动;当在预定模式下运行时,传感器感测采掘机组件的振动。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用于采掘机,控制系统还操作采掘机。(2)采掘机包括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采掘机的组件,预定模式包括选自由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采掘机在预定模式下运动;当在预定模式下运行时,传感器感测采掘机组件的参数。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7、17、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8、9、16、18、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11-13、19-20、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11-13、16-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对机器的振动进行监测的目的均是防止其零部件的失效,确保零部件安全性。包括采掘机在内的一般机器的零部件失效通常发生在工作过程中,采掘机在执行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常规动作过程中,各零部件要承受力的作用,且此时机器更容易受到振动干扰,振动与受力的叠加更容易导致机器零部件的失效。而在采掘机的非工作状态时并无必要对其振动进行监测。为了对机器振动进行有效、精确监测,确保零部件的安全性,当采掘机处于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常规工作阶段时触发传感器对其振动进行感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另外采掘机组件在工作阶段以恒速运动是其常规模式。为了对采掘机各个工作阶段的振动情况进行更细致的了解,通过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下操作采掘机组件,从而通过人为控制达到对采掘机常规工作过程中升降、推压和回转等各阶段的振动情况进行更细致的测试,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响应于确定所述采掘机是在所述预定周期运动,触发从所述传感器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获得”。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且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收集挖掘机的精确振动数据;为了部件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取已知的技术,但并不必然导致振动数据的获取。权利要求14限定了“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采掘机的组件,上述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该技术特征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收集挖掘机的精确振动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第1-10页);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采掘机,对比文件1(US 6832521B1)公开了一种数据收集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至4栏,第6栏,图1):数据收集器用于机器设备,具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具有振动监控器,机器包括加速计(相当于传感器),感测机器设备组件的振动;数据收集器包括振动模块,其处理振动传感器数据以生成处理的振动数据,并输出处理的振动数据到主机系统。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用于采掘机,振动模块设于采掘机,控制系统还操作采掘机。(2)确定采掘机何时在预定周期运动,响应于确定采掘机是在预定周期运动,触发从传感器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获得,其中预定周期包括选自由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精确有效地获得采掘机振动数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US 8016363B2)公开了一种自动采掘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3栏,第15栏):在采掘机100上设置振动传感器2556,并可根据所监测的振动结果对采掘机进行控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监控采掘机的振动,因此具有结合启示;当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将对比文件1中振动模块直接设于采掘机上,同时根据监测结果通过控制系统操作采掘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采掘机的振动容易造成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损坏,在采掘机正常工作执行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动作时,采掘机自身零部件必然要承受力作用以执行相应动作,此时所受的力再与振动叠加更容易造成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损坏。为此,在采掘机正常工作执行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动作时通过传感器对其振动进行监控能更有效地确保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安全性。因此,确定采掘机何时处于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的运动周期,响应于确定采掘机是在预定周期运动,触发从传感器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获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至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同上):传感器是加速计。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通过激光测速计监控机器的转速;另外在采掘机正常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工作过程中其速度对磨损、失效等影响更大,因此对其在预定周期操作时的速度进行监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机器的运转速度与其供电电压相关联,而模拟转速计是本领域常规转速计,因此转速计包括电压监控器的模拟转速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收集振动传感器数据并处理振动数据;为了使用户随时直观了解机器振动情况,设置用户界面来指示收集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量和处理的振动数据中的至少一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经处理的振动数据随后发送到主机并分析(其相当于公开了对处理的振动数据进行通信的网络以及处理的振动数据显示在远程位置)。
权利要求8、9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监控机器的速度和获取振动传感器数据;采掘机在正常工作时其组件是在预定速度范围内以恒速运动或具有预定范围内的恒定转矩,且转矩的大小也是造成零部件损坏和失效的关键因素,因此基于确定组件是在预定速度范围内以恒速运动来监控采掘机组件的速度和获取振动传感器数据,以及基于确定组件具有预定范围内的恒定转矩来监控采掘机组件的转矩和获取振动传感器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至9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监控采掘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US 6832521B1)公开了一种监控设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至4栏,第6栏,图1):方法包括:监控机器的操作,获得机器的振动数据,处理振动数据以生成处理的振动数据,并输出处理的振动数据到主机系统。
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用于采掘设备。(2)确定采掘机组件在预定周期运动,确定采掘机组件以恒速运动,响应于确定采掘机组件在预定周期并以恒速运动,触发采掘机的振动数据的获得,其中预定周期包括选自由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精确有效地获得采掘机振动数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US 8016363B2)公开了一种自动采掘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3栏):在采掘设备100上设置振动传感器2556;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监控采掘设备的振动,因此具有结合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采掘机的振动容易造成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损坏,在采掘机正常工作执行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动作时,采掘机自身零部件必然要承受力作用以执行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动作,此时所受的力再与振动叠加更容易造成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损坏,且采掘机在正常工作期间其组件通常以恒速运动。为此,在采掘机正常工作执行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动作时通过传感器对其振动进行监控能更有效地确保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安全性。从而,确定采掘机组件处于挖掘动作、回转动作和卷起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的运动周期,且采掘机组件以恒速运动,响应于确定采掘机组件在预定周期并以恒速运动,触发采掘机的振动数据的获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1至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3均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采掘机在正常工作期间,其组件通常以预定范围内的恒定转矩运动和恒速运动,因为,为了对采掘机正常工作中的振动进行监测,在采掘机组件以预定范围内的恒定转矩运动以及预定范围内的恒速运动的前提下进行振动监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至13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采掘机,对比文件1(US 6832521B1)公开了一种数据收集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至4栏,第6栏,图1):具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具有振动监控器,机器包括加速计(相当于传感器),加速计感测机器组件的振动,加速计输出振动传感器数据;处理模块,接收来自加速计的振动传感器数据,处理振动传感器数据,并输出经处理的振动数据到主机系统。
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用于采掘机,控制系统还操作采掘机。(2)采掘机包括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采掘机的组件,预定模式包括选自由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采掘机组件,其在预定模式下运动;当在预定模式下运行时,传感器感测采掘机组件的振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精确有效地获得采掘机振动数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US 8016363B2)公开了一种自动采掘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3栏,第15栏):在采掘机100上设置振动传感器2556,并可根据所监测的振动结果对采掘机进行控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监控采掘机的振动,因此具有结合启示。当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同时根据监测结果通过控制系统操作采掘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是采掘机最惯用的工作动作,采掘机的振动容易造成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损坏,在采掘机正常工作执行升降、推压和回转等动作时,采掘机自身零部件必然要承受力作用以执行升降、推压和回转等动作,此时所受的力再与振动叠加更容易造成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损坏。为此,在采掘机正常工作执行升降、推压和回转等动作时通过传感器对其组件振动进行感测能更有效地确保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安全性。从而,当采掘机处于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的预定模式时,传感器感测采掘机组件的振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为了方便对各阶段振动情况进行更精确有效测试,通过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采掘机的组件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采掘机,对比文件1(US 6832521B1)公开了一种数据收集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至4栏,第6栏,图1):具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具有机器振动监控器,机器包括加速计(相当于传感器),加速计感测机器的振动(相当于参数),加速计输出表示感测的振动的传感器数据;处理模块,接收来自加速计的振动传感器数据,处理振动传感器数据,并输出经处理的振动数据到主机系统。
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用于采掘机,控制系统还操作采掘机。(2)采掘机包括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采掘机的组件,预定模式包括选自由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采掘机在预定模式下运动;当在预定模式下运行时,传感器感测采掘机组件的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精确有效地获得采掘机参数数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US 8016363B2)公开了一种自动采掘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3栏):在采掘机100上设置振动传感器2556,并可根据所监测的振动结果对采掘机进行控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监控采掘机的参数,因此具有结合启示。当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同时根据监测结果通过控制系统操作采掘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是采掘机最惯用的工作动作,采掘机的振动等参数容易造成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损坏,在采掘机正常工作执行升降、推压和回转等动作时,采掘机自身零部件必然要承受力作用以执行升降、推压和回转等动作,此时所受的力再与振动等参数叠加更容易造成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损坏。为此,在采掘机正常工作执行升降、推压和回转等动作时通过传感器对其组件振动等参数进行感测能更有效地确保其轴承和轴等零部件的安全性。从而,当采掘机处于升降动作、推压动作和回转动作组成的组的至少一个的预定模式时,传感器感测采掘机的振动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为了方便对各阶段振动情况进行更精确有效测试,通过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操作采掘机的组件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6至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开了感测的参数是振动和转速(参见同上);另外,转矩也是影响采掘机零部件损坏的重要因素,根据实际需要,感测参数是振动、转矩或速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感器是感测振动的加速计(参见同上)。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开了监控机器转速的转速计(参见同上);另外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在预定模式下运行时监控采掘机的转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机器的运转速度与其供电电压相关联,而模拟转速计是本领域常规转速计,因此转速计包括电压监控器的模拟转速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5,向上和向下升降运动、向内和向外推压运动、一侧至另一侧回转是采掘机最惯用的工作动作,因此同时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预定模式是向上和向下升降运动、向内和向外推压运动、和一侧至另一侧回转柄中的至少一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检测参数是振动(参见同上);另外对振动数据进行傅里叶变换以方便对其进行分析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开了收集振动传感器数据并处理振动数据;为了使用户随时直观了解机器振动情况,设置用户界面来指示收集的传感器数据的量和处理的传感器数据中的至少一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5,传感器数据的量超过阈值意味着对机器零部件性能会有重要影响,此时应停止机器运动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采掘机在预定模式下运动直至收集的传感器数据的量超过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经处理的振动数据随后发送到主机并分析(其相当于公开了包括用于对由处理模块输出的经处理的传感器数据进行通信的网络以及将经处理的传感器数据显示在远程位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至25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即使没有公开“响应于确定所述采掘机是在所述预定周期运动,触发从所述传感器的振动传感器数据的获得”,但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对机器的振动进行监测的目的均是防止其零部件的失效,确保零部件安全性。包括采掘机在内的一般机器的零部件失效通常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或者说主要是工作过程所引起,因为采掘机在执行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常规动作过程中,各零部件要承受力的作用,且此时机器更容易受到振动干扰,振动与受力的叠加更容易导致机器零部件的失效。而在采掘机的非工作状态时并无必要对其振动进行监测,因为此时一方面振动干扰小,另一方面振动对机器零部件的失效影响也小。从监测系统的寿命和运行成本等来考虑,不必要的、多余的监测应该舍弃掉是本领域普遍的技术追求。机器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振动造成零部件失效在本领域是常见的,为此对工作过程中振动数据进行精确监测以便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而为了对采掘机振动进行有效、精确监测,确保零部件的安全性,当采掘机处于挖掘、回转和卷起等常规工作阶段时触发传感器对其振动进行感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关于“用户界面”,为了对采掘机各个工作阶段的振动情况进行更细致的了解,通过用户界面提供指令以在预定模式下操作采掘机组件,从而通过人为控制达到对采掘机常规工作过程中升降、推压和回转等各阶段的精确振动情况进行更细致的测试,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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