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自动门户进入的模块化汽车相机和图像处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24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43062
优先权日:2011-12-09
申请(专利)号:201280060725.9
申请日:2012-12-10
复审请求人:伟创力加拿大国际服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晓唤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张玉兵
国际分类号:B60R16/02(2006.01);B60J5/00(2006.01);G06K9/7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现有技术的启示和教导下,根据其所知晓的技术常识并按照常规方式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具有预期效果的改变从而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0725.9,名称为“用于自动门户进入的模块化汽车相机和图像处理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伟创力加拿大国际服务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6月09日,公布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9项,2014年06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11(即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232228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自动车辆门户进入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相机,与所述门户布置在一起;
机械系统,被配置为开启所述门户;
图像处理引擎;以及
射频RF集线器,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其中所述RF集线器被配置为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图像处理引擎、所述相机和所述门户;
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引擎被配置为确定何时开启所述门户,其中在所述门户处的用户检测确定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所述用户检测确定基于在所述图像中的用户的被动出现,并且其中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以及
所述图像处理引擎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用户检测确定来启动所述机械系统从而开启所述门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引擎包括功率管理单元、局部互连网络/控制局域网络收发信机、数字信号处理器和串并转化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用户检测确定进一步包括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所述图像的用户姿态确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引擎被配置为验证与所述用户相关联的密钥卡检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引擎与所述相机或电动升降闸门模块中的一者集成在一起。
6. 一种用于自动启动车辆的门户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从与所述门户布置在一起的相机接收图像;以及
处理所述图像以基于传达用户的被动出现的所述图像确定是否开启所述门户,并且其中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处理包括确定用户是否在所述门户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处理包括确定用户是否已经作出姿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确定密钥卡是否在所述车辆的特定范围内。
10. 一种车辆,包括:
相机系统,与所述车辆上的门户布置在一起;
机电系统,被配置为开启所述门户;
图像处理系统,被配置为在基于从所述相机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到用户的被动出现的时候开启所述门户,并且其中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以及
所述图像处理系统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用户被检测到则启动所述机电系统以开启所述门户。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图像处理系统包括功率管理单元、局部互连网络/控制局域网络收发信机、数字信号处理器和串并转化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图像处理系统被配置为在来自所述用户的姿态也基于从所述相机系统接收的所述图像而被检测时开启所述门户。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图像处理系统被配置为在与所述车辆相关联的密钥卡也被认证时开启所述门户。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图像处理系统与所述相机系统集成在一起。
15. 一种用于自动车辆门户进入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成像系统,与所述门户布置在一起;
机电系统,被配置为开启所述门户;
处理模块;
射频RF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其中所述RF模块被配置为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处理模块、所述成像系统和所述门户;
所述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分析来自所述成像系统的图像以确定用户的出现,并且其中所述出现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以及
所述处理模块被配置为仅基于所述用户的出现用信号通知所述机电系统开启所述门户。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模块包括功率管理单元、局部互连网络/控制局域网络收发信机、数字信号处理器和串并转化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来自所述成像系统的图像来确定所述用户是否已经作出姿态。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模块被配置为验证与所述用户和所述车辆相关联的密钥卡检测。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模块与所述成像系统集成在一起。”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具体采用射频RF集线器,RF集线器被配置为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图像处理引擎、所述相机和所述门户;(2)并且其中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轮廓改变。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射频RF集线器,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其中所述RF集线器被配置为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图像处理引擎、所述相机和所述门户;(2)并且其中所述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6-1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并用于区别挨着车辆站着的人或行人”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6、10和15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用户检测确定基于在所述图像中的用户的被动出现,并且其中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并用于区别挨着车辆站着的人或行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身份的一部分的预定运动”属于主动出现的情形,并不属于本申请指出的“基于升降阀门开启对应的有动作的用户姿态”的情形,本申请人位置固定也可能打开车门,属于被动出现,对比文件1中人位置不断移动,属于主动出现,不能打开本申请的车门;(2)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要避开使用被动系统,因此,本申请中用户无动作的被动出现或者包括不具有方向性和移动性的姿态的被动出现,在对比文件1中不是对“身体的一部分的预定运动”的肯定识别,从而打不开车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交互系统只通过判断标记件佩戴者是否出现在车辆周围来判断是否开启门户进行的改进,避免造成用户没有希望开门或者没有意识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于携带有识别构件的用户出现在车辆附近时激活摄像机,并且基于摄像机进行远程光学识别,判断是否出现身体部分的预定运动,共同判断是否开启门户,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也相应起到了区别挨着车辆站着的人或行人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包括射频RF集线器,所述RF集线器被配置为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图像处理引擎、所述相机和所述门户;(2)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被动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系统包括射频RF模块,所述RF模块被配置为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处理模块、所述成像系统和所述门户;(2)所述出现确定基于光照或轮廓改变。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6-1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1)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RF集线器被配置为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图像处理引擎、所述相机和所述门户”修改为“所述RF集线器被配置为在验证所述密钥卡时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图像处理引擎、所述相机和所述门户”,将图像处理引擎对应的特征修改为如下:“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引擎被配置为基于以下内容启动所述机械系统以开启所述门户:密钥卡检测确定;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的用户检测确定,该用户检测确定使用光照或轮廓改变指示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以及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的用户姿态确定,该用户姿态确定使用光照或轮廓改变指示所述用户姿态是预定姿态”;(2)参考权利要求1的修改修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3)删除原权利要求3、8和17,并相应调整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图像处理引擎,其基于密钥卡检测确定、指示用户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的用户检测确定以及指示用户姿态是预定姿态的用户姿态确定来启动机械系统以开启门户”,对比文件1的远程系统无法区分实际的、经过验证的用户与潜在的行人之间的移动,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附加步骤,该附加步骤要求在密钥卡检测后,用户必须站在车辆后部或经过门户开口——然后作出姿态,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密钥卡识别/验证、用户站立的检测以及用户做出的预定姿势的检测。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还包括射频RF集线器,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其中所述RF集线器被配置为在验证所述密钥卡时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图像处理引擎、所述相机和所述门户;(2)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的用户检测确定,该用户检测确定使用光照或轮廓改变指示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以及该用户姿态确定使用光照或轮廓改变指示所述用户姿态是预定姿态。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处理所述图像的光照或轮廓改变以确定是否存在用户的运动,其中所述处理包括:基于指示用户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的光照或轮廓改变确定用户的检测,并且基于指示用户姿态是预定姿态的光照或轮廓改变确定用户姿态;和基于传达图像中的用户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且然后用户正在作出姿态的图像开启门户。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车辆包括射频RF集线器,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其中所述RF集线器被配置为在验证所述密钥卡时向控制器和图像处理引擎发送使能信号;(2)基于来自所述相机所捕获的图像的用户检测确定,该用户检测确定指示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以及基于来自所述相机所捕获的图像的用户姿态确定,该用户姿态确定指示所述姿态是预定姿态。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射频RF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其中所述RF模块被配置为在验证所述密钥卡时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处理模块、所述成像系统和所述门户;(2)基于所述图像的光照或轮廓改变的用户检测确定,该用户检测确定指示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以及基于所述图像的光照或轮廓改变的用户姿态确定,该用户姿态确定指示所述用户姿态是预定姿态。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1)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RF集线器被配置为在验证所述密钥卡时发送使能信号至所述图像处理引擎、所述相机和所述门户”,将图像处理引擎对应的特征修改为如下:“图像处理引擎,其包括通信地耦合至所述相机、所述机械系统及所述RF集线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其中,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被配置为:使用所述RF集线器检测所述密钥卡;在所述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以及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所述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且已经检测到所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机械系统开启所述门户”;(2)删除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数字信号处理器”;(3)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来适应性修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5、8、13,并参考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来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9和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用户站立的检测,(2)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打开门户必须发生的事件顺序,因此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自动车辆门户进入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相机,与所述门户布置在一起;
机械系统,被配置为开启所述门户;
射频RF集线器,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以及
图像处理引擎,其包括通信地耦合至所述相机、所述机械系统及所述RF集线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
其中,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被配置为:
使用所述RF集线器检测所述密钥卡;
在所述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以及
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所述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
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且已经检测到所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机械系统开启所述门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引擎还包括功率管理单元、局部互连网络/控制局域网络收发信机和串并转化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引擎被配置为验证与所述用户相关联的密钥卡检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处理引擎与所述相机或电动升降闸门模块中的一者集成在一起。
5. 一种用于自动启动车辆的门户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检测并验证密钥卡;
从与所述门户布置在一起的相机接收图像;以及
处理所述图像的光照或轮廓改变以确定是否存在用户的运动,其中所述处理包括:
在所述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并且
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所述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和
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且已经检测到所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机械系统开启所述门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处理包括确定用户是否在所述门户处。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确定密钥卡是否在所述车辆的特定范围内。
8. 一种车辆,包括:
相机系统,与所述车辆上的门户布置在一起;
机电系统,被配置为开启所述门户;
射频RF集线器,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以及
图像处理系统,其包括通信地耦合至所述相机系统、所述机电系统及所述RF集线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
其中,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被配置为:
使用所述RF集线器检测所述密钥卡,
在所述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相机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以及
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相机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所述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以及
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且已经检测到所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机电系统开启所述门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图像处理系统还包括功率管理单元、局部互连网络/控制局域网络收发信机和串并转化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图像处理系统被配置为在来自所述用户的姿态也基于从所述相机系统接收的所述图像而被检测时开启所述门户。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图像处理系统被配置为在与所述车辆相关联的密钥卡也被认证时开启所述门户。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图像处理系统与所述相机系统集成在一起。
13. 一种用于自动车辆门户进入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成像系统,与所述门户布置在一起;
机电系统,被配置为开启所述门户;
射频RF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
处理模块,其包括通信地耦合至所述成像系统、所述机电系统及所述RF模块的数字信号处理器;
其中,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被配置为:
使用所述RF模块检测所述密钥卡,
在所述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成像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以及
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的情况下,基于从所述成像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所述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以及
在所述用户被检测到是站在车辆附近且已经检测到所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机电系统开启所述门户。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模块还包括功率管理单元、局部互连网络/控制局域网络收发信机和串并转化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模块被配置为验证与所述用户和所述车辆相关联的密钥卡检测。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模块与所述成像系统集成在一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项,2014年06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自动车辆门户进入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自动解锁机动车辆1的开启件的设备2(参见说明书第33-73段以及附图1-3),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用于自动车辆门户进入的系统,该系统包括:摄像机13(对应于本申请的相机),与开启件3、在图3所示的例子中为行李箱(对应于本申请的门户)布置在一起;开启件3装备有马达驱动单元(对应于本申请的机械系统),被设置开启行李箱;发射机/接收机15,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便携识别构件17(对应于本申请的密钥卡);中央处理单元5(对应于本申请的图像处理引擎),其通信地耦合至摄像机13、马达驱动单元和发射机/接收机15;中央处理单元5被配置为基于以下内容启动马达驱动单元以开启行李箱:首先在车辆1周围的预定范围19内检测到便携识别构件17,构件17的检测在中央处理单元5中唤醒访问计算机,该访问计算机使用无线电通讯来验证便携识别构件17以检查该构件确实与车辆1相关联(对应于本申请的检测密钥卡);在肯定验证的情况下,便携识别构件17与车辆分开的距离被确定且当该距离低于预定值时远程打开系统4被设置在用于所有开启件3的“准备解锁”状态中,在便携识别构件17被储存在车辆1附近时,为了避免“准备解锁”状态的非期望的激活,所述构件17朝向车辆1的接近的条件对于“准备解锁”状态的激活是必要的(即检测用户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借助激活装置11,“准备解锁”状态导致摄像机13激活,开始记录影像,身体的一部分的预定运动然后被摄像机13远程地光学识别,且该识别基于灰度水平影像而被执行(对应于本申请的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在运动的肯定识别的情况下,前方有该运动执行的开启件3被解锁(对应于本申请的检测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机械系统开启门户)。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还包括射频RF集线器,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图像处理引擎包括通信地耦合至相机、机械系统及RF集线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2)两者关于用户姿态检测的开始条件不同,本申请在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后开始检测用户姿态,对比文件1在便携式别构件17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通过例如距离传感器检测用户和车辆的接近条件、即用户在车辆附近而不是行人后开始检测用户姿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线通讯的替代方案,射频RF技术在无线通信领域被广泛应用,其特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射器/接收机15用于检测并识别便携识别构件17,以及发送信号至中央处理单元5的基础上,采用射频RF集线器检测并识别便携识别构件以及发送使能信号至中央处理单元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另外使中央处理单元5包括通信地耦合至相机、机械系统及RF集线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户姿态检测的开始条件的替代方案。本申请通过相机检测到用户站在车辆附近而不是行人时开始用户姿态检测,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便携识别构件17被储存在车辆1附近时,为了避免“准备解锁”状态的非期望的激活,所述构件17朝向车辆1的接近的条件对于“准备解锁”状态的激活是必要的,由于便携识别构件由用户携带,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检测用户和车辆的接近条件来判断是否激活用户姿态检测,即检测用户在车辆附近而不是行人时开始用户姿态检测,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6段还公开“已经证明明智的是能识别脚25的运动,特别是用户21的脚25的旋转方向或旋转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会认为,在进行用户的脚的运动检测时通常需要用户站住不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检测过程是用户接近车辆、激活摄像机、用户站住不动且脚做相应动作、摄像机检测到用户的脚的相应运动、开启件被解锁,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检测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对比文件1在检测到用户站在车辆附近时激活摄像机开始用户姿态检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无论是检测用户站在车辆附近还是检测用户接近车辆或者说用户在车辆附近,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有意打开车门的用户和无意打开车门的用户,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图像处理引擎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央处理单元5作用与本申请的图像处理引擎相同,并且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功率管理单元、局部互连网络/控制局域网络收发信机和串并转化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配置,将对比文件1的中央处理单元5配置为包括功率管理单元、局部互连网络/控制局域网络收发信机和串并转化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识别构件17的检测在中央处理单元5中唤醒访问计算机,该访问计算机使用无线电通讯来验证便携识别构件17以检查该构件确实与车辆1相关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3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中的中央处理单元5、摄像机13以及马达驱动单元集成在一起以简化各个模块独立设置的繁杂是容易想到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自动启动车辆门户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3-73段以及附图1-3)公开了一种用于自动启动车辆门户的方法,包括:首先在车辆1周围的预定范围19内检测到便携识别构件17,构件17的检测在中央处理单元5中唤醒访问计算机,该访问计算机使用无线电通讯来验证便携识别构件17以检查该构件确实与车辆1相关联(对应于本申请的检测并验证密钥卡);从与开启件3、在图3所示的例子中为行李箱(对应于本申请的门户)布置在一起的摄像机13(对应于本申请的相机)接收图像,在肯定验证的情况下,便携识别构件17与车辆分开的距离被确定且当该距离低于预定值时远程打开系统4被设置在用于所有开启件3的“准备解锁”状态中,在便携识别构件17被储存在车辆1附近时,为了避免“准备解锁”状态的非期望的激活,所述构件17朝向车辆1的接近的条件对于“准备解锁”状态的激活是必要的(即检测用户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借助激活装置11,“准备解锁”状态导致摄像机13激活,开始记录影像,身体的一部分的预定运动然后被摄像机13远程地光学识别,且该识别基于灰度水平影像而被执行(对应于本申请的基于从所述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在运动的肯定识别的情况下,前方有该运动执行的开启件3被解锁(对应于本申请的检测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机械系统开启门户)。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处理所述图像的光照或轮廓改变以确定是否存在用户的运动,其中所述处理包括:在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户姿态检测的开始条件的替代方案。本申请通过相机检测到用户站在车辆附近而不是行人时开始用户姿态检测,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便携识别构件17被储存在车辆1附近时,为了避免“准备解锁”状态的非期望的激活,所述构件17朝向车辆1的接近的条件对于“准备解锁”状态的激活是必要的,由于便携识别构件由用户携带,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检测用户和车辆的接近条件来判断是否激活用户姿态检测,即检测用户在车辆附近而不是行人时开始用户姿态检测,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检测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对比文件1在检测到用户站在车辆附近时激活摄像机开始用户姿态检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参见2.1的评述)。另外无论是检测用户站在车辆附近还是检测用户接近车辆或者说用户在车辆附近,其都具有在一定程度上区分有意打开车门的用户和无意打开车门的用户,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图3所示实例公开了脚25的运动被摄像机13检测,此时用户在行李箱3处(参见说明书第66-67段及附图3);在车辆1周围的预定范围19内检测到便携识别构件17的存在(参见说明书第52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车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参见说明书第33-73段以及附图1-3),包括:摄像机13(对应于本申请的相机系统),与开启件3、在图3所示的例子中为行李箱(对应于本申请的门户)布置在一起;马达驱动单元(对应于本申请的机电系统),被配置为开启行李箱;发射机/接收机15,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便携识别构件17(对应于本申请的密钥卡);中央处理单元5(对应于本申请的图像处理系统),其通信地耦合至摄像机13、马达驱动单元和发射机/接收机15;中央处理单元5被配置为:首先在车辆1周围的预定范围19内检测到便携识别构件17,构件17的检测在中央处理单元5中唤醒访问计算机,该访问计算机使用无线电通讯来验证便携识别构件17以检查该构件确实与车辆1相关联(对应于本申请的检测密钥卡);在肯定验证的情况下,便携识别构件17与车辆分开的距离被确定且当该距离低于预定值时远程打开系统4被设置在用于所有开启件3的“准备解锁”状态中,在便携识别构件17被储存在车辆1附近时,为了避免“准备解锁”状态的非期望的激活,所述构件17朝向车辆1的接近的条件对于“准备解锁”状态的激活是必要的(即检测用户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借助激活装置11,“准备解锁”状态导致摄像机13激活,开始记录影像,身体的一部分的预定运动然后被摄像机13远程地光学识别,且该识别基于灰度水平影像而被执行(对应于本申请的基于从相机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在运动的肯定识别的情况下,前方有该运动执行的开启件3被解锁(对应于本申请的检测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机电系统开启门户)。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车辆包括射频RF集线器,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图像处理系统包括通信地耦合至相机、机电系统及RF集线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2)两者关于用户姿态检测的开始条件不同,本申请在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相机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后开始检测用户姿态,对比文件1在便携式别构件17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通过例如距离传感器检测用户和车辆的接近条件、即用户在车辆附近而不是行人后开始检测用户姿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2.1中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与从属权利要求2相同,因此基于与2.2中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1-67段)公开了中央处理单元5被配置为在来自用户姿态也基于从摄像机13接收的图像而被检测时开启行李箱;中央处理单元5被配置为在与车辆相关联的便携识别构件17也被认证时开启行李箱。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中的中央处理单元5与摄像机13集成在一起以简化各个系统独立设置的繁杂是容易想到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自动车辆门户进入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自动车辆门户进入的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3-73段以及附图1-3),该系统包括:摄像机13(对应于本申请的成像系统),与开启件3、在图3所示的例子中为行李箱(对应于本申请的门户)布置在一起;开启件3装备有马达驱动单元(对应于本申请的机电系统),被设置为开启行李箱;发射机/接收机15,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便携识别构件17(对应于本申请的密钥卡);中央处理单元5(对应于本申请的处理模块),其通信地耦合至摄像机13、马达驱动单元和发射机/接收机15;中央处理单元5被配置为:首先在车辆1周围的预定范围19内检测到便携识别构件17,构件17的检测在中央处理单元5中唤醒访问计算机,该访问计算机使用无线电通讯来验证便携识别构件17以检查该构件确实与车辆1相关联(对应于本申请的检测密钥卡);在肯定验证的情况下,便携识别构件17与车辆分开的距离被确定且当该距离低于预定值时远程打开系统4被设置在用于所有开启件3的“准备解锁”状态中,在便携识别构件17被储存在车辆1附近时,为了避免“准备解锁”状态的非期望的激活,所述构件17朝向车辆1的接近的条件对于“准备解锁”状态的激活是必要的(即检测用户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借助激活装置11,“准备解锁”状态导致摄像机13激活,开始记录影像,身体的一部分的预定运动然后被摄像机13远程地光学识别,且该识别基于灰度水平影像而被执行(对应于本申请的基于从成像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已经做出预定姿态);在运动的肯定识别的情况下,前方有该运动执行的开启件3被解锁(对应于本申请的检测到预定姿态的情况下控制机电系统开启门户)。
权利要求13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射频RF模块,被配置为检测并识别密钥卡,处理模块包括通信地耦合至成像系统、机电系统及RF模块的数字信号处理器;(2)两者关于用户姿态检测的开始条件不同,本申请在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成像系统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后开始检测用户姿态,对比文件1在便携式别构件17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通过例如距离传感器检测用户和车辆的接近条件、即用户在车辆附近而不是行人后开始检测用户姿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2.1中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与从属权利要求2相同,因此基于与2.2中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1-67段)公开了中央处理单元5被配置为验证与用户和车辆相关联的便携识别构件17检测。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中的中央处理单元5与摄像机13集成在一起以简化各个系统独立设置的繁杂是容易想到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用户站立的检测,本申请打开门户之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RF集线器检测密钥卡、检测用户站在车辆附近以及用户姿态确定,对比文件1打开门户之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便携识别构件检测、便携识别构件位于车辆的预定距离内以及用户姿态确定,然而检测不移动与检测距离是不同的解决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是:基于从相机接收的图像的用户站立检测,对比文件1为基于传感器的便携识别构件相对于车辆的接近度的检测;(2)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打开门户必须发生的事件顺序;因此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对于理由(1),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在密钥卡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基于从相机接收的图像检测用户是站在车辆附近且不是行人,然后进行用户姿态的检测,对比文件1中,由于便携识别构件17由用户携带,因此在便携识别构件17被检测到的情况下,通过例如距离传感器检测用户和车辆的接近条件、满足条件后进行用户姿态的检测,由此可见,两者仅是关于用户姿态检测的开始条件不同,本申请通过相机检测用户站在车辆附近,对比文件1通过传感器检测用户在车辆附近,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便携识别构件的位置检测,对于上述两种用户姿态检测的开始条件,其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区分有意打开车门的用户和无意打开车门的用户,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一种用户姿态检测的开始条件的替代方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6段还公开“已经证明明智的是能识别脚25的运动,特别是用户21的脚25的旋转方向或旋转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会认为,在进行用户的脚的运动检测时通常需要用户站住不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检测过程是用户接近车辆、激活摄像机、用户站住不动且脚做相应动作、摄像机检测到用户的脚的相应运动、开启件被解锁,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检测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对比文件1在检测到用户站在车辆附近时激活摄像机开始用户姿态检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上述区别不能为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
对于理由(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打开门户必须发生的事件顺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67段),即首先检测便携识别卡,然后检测用户在车辆附近,再检测用户的预定姿态,打开门户,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仅是检测用户站在车辆附近。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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