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输轮以及包含其的传动组件及事务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传输轮以及包含其的传动组件及事务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69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54890
优先权日:2015-10-06
申请(专利)号:201610048121.2
申请日:2016-01-25
复审请求人:虹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玮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李典英
国际分类号:B65H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8121.2,名称为“传输轮以及包含其的传动组件及事务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虹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5年10月06日,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4-7、9、12-15、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8、10、11、16、18、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0-159375A,公开日为2000年06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4276417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传输轮,输送数据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传输轮包括:
本体,所述本体具有传输面和两个支撑面,所述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所述传输面的两侧;和
多个凹槽,所述凹槽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且每个所述凹槽具有两个凹槽端部,所述两个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所述支撑面相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输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多个引导单元,所述多个引导单元和所述多个凹槽沿所述传输轮的枢设轴线和馈入方向间隔配置于所述传输面,且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线的切面上同时设有所述引导单元和所述凹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输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本体为轮状结构,材料为橡胶,且所述本体具有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设于所述本体的中心。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传输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完全布置所述多个引导单元,且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的所述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
5. 一种传动组件,沿馈入方向转动,以输送数据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组件包括:
转轴,所述转轴沿枢设轴设置;
传输轮,所述传输轮枢设于所述转轴,以所述枢设轴为轴转动,所述传输轮包括:
本体,所述本体具有传输面和两个支撑面,所述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所述传输面的两侧,且所述支撑面与所述转轴相枢接;和
多个凹槽,所述凹槽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且具有两个凹槽端部,所述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所述支撑面相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轮进一步包括多个引导单元,所述多个引导单元间隔地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上。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同时设有所述引导单元和所述凹槽。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本体为轮状结构,材料为橡胶,且所述本体具有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设于所述本体的中心。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完全布置所述多个引导单元,且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的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调节件,所述调节件设置于所述传输轮;
单向限制组件,所述单向限制组件枢接于所述转轴,其中所述传输轮通过所述调节件固定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外围,所述传输轮随所述单向限制组件转动,且所述传输轮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具有相同角速度;
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固定所述传输轮、所述调节件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在所述转轴上的位置;和
垫片,所述垫片设置在所述定位件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之间。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皮带齿轮组,所述皮带齿轮组沿所述枢设轴线枢设于所述转轴,且位于所述传输轮旁。
12. 一种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数据载体输送通道;
传动组件,所述传动组件设于所述数据载体输送通道,且沿着馈入方向转动,以输送数据载体,所述传动组件包括:
转轴,所述转轴沿枢设轴设置;
传输轮,所述传输轮枢设于所述转轴,以所述枢设轴为轴转动,所述传输轮包括:
本体,所述本体具有传输面和两个支撑面,所述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所 述传输面的两侧,且所述支撑面与所述转轴相枢接;和
多个凹槽,所述凹槽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且具有两个凹槽端部,所述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所述支撑面相接。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轮进一步包括多个引导单元,所述多个引导单元间隔地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上。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同时设有所述引导单元和所述凹槽。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多个引导单元和所述多个凹槽沿所述枢设轴线和所述馈入方向间隔配置于所述传输面上。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本体为轮状结构,材料为橡胶,且所述本体具有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设于所述本体的中心。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完全布置所述多个引导单元,且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的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动组件进一步包括:
调节件,所述调节件设置于所述传输轮;
单向限制组件,所述单向限制组件枢接于所述转轴,其中所述传输轮通过所述调节件固定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外围,所述传输轮随所述单向限制组件转动,且所述传输轮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具有相同角速度;
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固定传输轮、所述调节件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在所述转轴上的位置;和
垫片,所述垫片设置于所述定位件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之间。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动组件进一步包括皮带 齿轮组,所述皮带齿轮组沿所述枢设轴枢设于所述转轴,且位于所述传输轮旁。”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2、4-7、9、12-15、17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8、11、16、19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0和18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8、10、11、16、18、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是将辊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驱动的,虽然其将辊本体分为三个部分,但是三个部分并非完全独立的,三者需要在径向上一体转动,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其次,如果对比文件1中三个辊之间留有缝隙、互为完全独立,则违背了对比文件1的设计初衷;再次,如果由于安装原因三个辊之间具有间隙等问题导致其相比整个辊面加工造成了额外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一体加工的方式来进行辊面加工或者使得三个辊采用更为牢固的贴合方式,使得其能够完全构成一个辊结构。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的部分内容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的记载,本申请提供的传输轮为多边形柱体,传输面是由多边形中的每一条边对应的一个沿枢设轴延伸的切面构成,即本申请中传输轮的滚动是一个多边形柱体的滚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引导单元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辊部的滚动可以看作是圆柱体的滚动。根据上述相关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且采用多边形柱体作为传输轮,可以提高传输轮对纸张的摩擦力,降低事务机的使用成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传输轮,输送数据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传输轮包括:
整体为一体的一个本体,所述本体具有一个传输面和两个支撑面,所述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所述传输面的两侧;和
多个凹槽,所述凹槽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且每个所述凹槽具有两个凹槽端部,所述两个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所述支撑面相接,
多个引导单元,所述多个引导单元和所述多个凹槽沿所述传输轮的枢设轴线和馈入方向间隔配置于所述传输面,且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线的切面上同时设有所述引导单元和所述凹槽,
其中,所述传输面完全布置所述多个引导单元,且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的所述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输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本体为轮状结构,材料为橡胶,且所述本体具有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设于所述本体的中心。
3. 一种传动组件,沿馈入方向转动,以输送数据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组件包括:
转轴,所述转轴沿枢设轴设置;
传输轮,所述传输轮枢设于所述转轴,以所述枢设轴为轴转动,所述传输轮包括:
本体,所述本体具有传输面和两个支撑面,所述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所述传输面的两侧,且所述支撑面与所述转轴相枢接;和
多个凹槽,所述凹槽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且具有两个凹槽端部,所述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所述支撑面相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轮进一步包括多个引导单元,所述多个引导单元间隔地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上。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同时设有所述引导单元和所述凹槽。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本体为轮状结构,材料为橡胶,且所述本体具有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设于所述本体的中心。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完全布置所述多个引导单元,且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的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调节件,所述调节件设置于所述传输轮;
单向限制组件,所述单向限制组件枢接于所述转轴,其中所述传输轮通过所述调节件固定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外围,所述传输轮随所述单向限制组件转动,且所述传输轮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具有相同角速度;
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固定所述传输轮、所述调节件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在所述转轴上的位置;和
垫片,所述垫片设置在所述定位件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之间。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传动组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皮带齿轮组,所述皮带齿轮组沿所述枢设轴线枢设于所述转轴,且位于所述传输轮旁。
10. 一种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数据载体输送通道;
传动组件,所述传动组件设于所述数据载体输送通道,且沿着馈入方向转动,以输送数据载体,所述传动组件包括:
转轴,所述转轴沿枢设轴设置;
传输轮,所述传输轮枢设于所述转轴,以所述枢设轴为轴转动,所述传输轮包括:
本体,所述本体具有传输面和两个支撑面,所述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所述传输面的两侧,且所述支撑面与所述转轴相枢接;和
多个凹槽,所述凹槽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且具有两个凹槽端部,所述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所述支撑面相接。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轮进一步包括多个引导单元,所述多个引导单元间隔地排列于所述传输面上。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同时设有所述引导单元和所述凹槽。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多个引导单元和所述多个凹槽沿所述枢设轴线和所述馈入方向间隔配置于所述传输面上。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本体为轮状结构,材料为橡胶,且所述本体具有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设于所述本体的中心。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输面完全布置所述多个引导单元,且所述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的切面上的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动组件进一步包括:
调节件,所述调节件设置于所述传输轮;
单向限制组件,所述单向限制组件枢接于所述转轴,其中所述传输轮通过所述调节件固定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外围,所述传输轮随所述单向限制组件转动,且所述传输轮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具有相同角速度;
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固定传输轮、所述调节件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在所述转轴上的位置;和
垫片,所述垫片设置于所述定位件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之间。
17.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事务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动组件进一步包括皮带齿轮组,所述皮带齿轮组沿所述枢设轴枢设于所述转轴,且位于所述传输轮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多边形的传输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单从本申请记载的附图中无法看出其是多边形形状,仅因为对比文件1的文字部分没有提及其传输轮是否为多变形或者根据附图来判断其必然不是多边形的传输轮并不妥当;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传输轮表面结构、设置方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体整体为一体,且本体具有两个支撑面,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与传输面的两侧,两个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支撑面相接;(2)引导单元和凹槽同时设置在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切面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和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体具有两个支撑面,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传输面的两侧,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支撑面相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3和10均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和16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9和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9,11-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在传输轮的传输面的枢设轴向以及馈入方向上间隔设置引导单元和凹槽以降低数据载体输送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或卡纸问题,即与本申请主要采用的技术手段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完全相同的。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传输轮的形状不同。根据现有技术可知,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是数据载体传输领域中常规使用的结构,其是采用传输轮的枢设轴线的切面对数据载体例如纸张进行引导输送;在纸张传输过程中,多边形柱体和圆柱体的重量、粗糙度一致的情况下,多变形柱体作为传输轮时纸张受到的滚动摩擦力比圆柱体作为传输轮时纸张受到的滚动摩擦力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基于此,为了提高传输轮对纸张的摩擦力,扩宽纸张的使用范围,采用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轮,将引导单元和凹槽设置在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切面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首次提出“其传输面上设有多个凹槽和多个引导单元的传输轮整体为一体”的发明构思,本申请通过提供一种一体化的传输轮,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省略传输轮之间对准的步骤,且一体的传输轮相对轴固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三辊的固定结构更简单,两者的发明构思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2)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圆柱形输送辊可用多边形柱体输送辊替代,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首次提出“一种带有凹槽和引导单元的传输轮为多边形柱体”的发明构思,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种传输轮虽然都能解决降低传输轮的噪声问题,但本申请进一步通过将传输轮做成多边形柱体,提高了纸张对传输轮的阻力,以解决纸张适用范围广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8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传输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传输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该传输轮29,用于输送纸张(相当于本申请的数据载体),包括辊子本体,其由三个辊子部分33、35、37构成,每个辊子部分均具有传输面和支撑面,由于传输轮29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驱动,因此辊子本体整体具一个传输面,其中的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辊子本体的传输面的两侧;和多个凹槽33a、35a、37a,所述凹槽33a、35a、37a排列于传输面,且每个凹槽具有两个凹槽端部,两个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辊子本体两侧的支撑面相接;多个引导单元,多个引导单元和所述多个凹槽33a、35a、37a沿传输轮29的枢设轴线和馈入方向间隔配置于传输面,且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同一方向上同时设有引导单元和凹槽,其中,传输面完全布置多个引导单元,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线同一方向上的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体整体为一体,且本体具有两个支撑面,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传输面的两侧,两个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支撑面相接;(2)引导单元和凹槽同时设置在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切面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传输轮的加工误差以及如何提高传输轮对纸张的摩擦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传输轮29虽然由三个独立的辊子部分构成,但是三个辊子部分并不是完全独立运动的,该传输轮29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驱动以减少输送纸张时产生的噪声的,即三个辊子部分在径向上是一体转动的;而且一体成型和分体成型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成型方式,其各自所具有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轮分体设置可能会产生辊制作上的径向误差和安装上的同轴误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轮径向上一体转动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降低传输轮的加工误差,更好地减少噪音,将传输轮本体设置成整体为一体的结构对于本领域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传输轮采用一体设置时,其具有两个支撑面,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传输面的两侧,两个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支撑面相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是数据载体传输领域中常规使用的结构,其是采用传输轮的枢设轴线的切面对数据载体例如纸张进行引导输送;在纸张传输过程中,相对于圆柱形传输轮,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对纸张产生的滚动摩擦力更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基于此,为了提高传输轮对纸张的摩擦力,采用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将引导单元和凹槽设置在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切面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辊子本体为轮状结构,辊子本体具有容置空间用于设置转轴31,容置空间设置于辊子本体的中心。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同时,橡胶是传输轮的常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传动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传动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该传动组件21,沿馈入方向转动,用于输送纸张(相当于本申请的数据载体),传动组件21包括:转轴31,转轴31沿枢设轴设置;传输轮29,传输轮29枢设于转轴31,以枢设轴为轴转动,传输轮29包括辊子本体,其由三个辊子部分33、35、37构成,每个辊子部分均具有传输面和支撑面,由于传输轮29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驱动,因此辊子本体整体具一个传输面,其中的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辊子本体的传输面的两侧,支撑面与转轴31相枢接;和多个凹槽33a、35a、37a,所述凹槽33a、35a、37a排列于传输面,且每个凹槽具有两个凹槽端部,两个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辊子本体两侧的支撑面相接。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体具有两个支撑面,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传输面的两侧,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支撑面相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传输轮的加工误差。
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传输轮29虽然由三个独立的辊子部分构成,但是三个辊子部分并不是完全独立运动的,该传输轮29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驱动以减少输送纸张时产生的噪声的,即三个辊子部分在径向上是一体转动的;而且一体成型和分体成型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成型方式,其各自所具有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轮分体设置可能会产生辊制作上的径向误差和安装上的同轴误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轮径向上一体转动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降低传输轮的加工误差,更好地减少噪音,将传输轮本体设置成整体为一体的结构对于本领域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传输轮采用一体设置时,其具有两个支撑面,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传输面的两侧,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支撑面相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传输轮29进一步包括多个引导单元,多个引导单元间隔地排列于传输面上。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和7均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同一方向上同时设有引导单元和凹槽;其中,传输面完全布置多个引导单元,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线同一方向上的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同时,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是数据载体传输领域中常规使用的结构,其是采用传输轮的枢设轴线的切面对数据载体例如纸张进行引导输送;在纸张传输过程中,相对于圆柱形传输轮,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对纸张产生的滚动摩擦力更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基于此,为了提高传输轮对纸张的摩擦力,采用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将引导单元和凹槽设置在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切面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辊子本体为轮状结构,辊子本体具有容置空间用于设置转轴31,容置空间设置于辊子本体的中心。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同时,橡胶是传输轮的常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8-85段、附图3-11):该图像形成装置包括由辊主动齿轮部511等构成的单向限制组件,所述单向限制组件枢接于转轴51B,其中所述传输轮51固定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外围,所述传输轮51随所述单向限制组件转动,且所述传输轮51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具有相同角速度;由后板502等组成的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固定所述传输轮51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在所述转轴51B上的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合理的结构来使得传输轮进行单向转动,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即对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在此启示下,根据实际传输轮的定位需要,使得传动组件还包括调节件,所述调节件设置于所述传输轮;传输轮通过所述调节件固定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外围,定位件固定调节件在转轴上的位置,以通过调节件来额外控制传输轮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根据结构设置需要,使得传动组件还包括垫片,将垫片设置在定位件和单向限制组件之间以起到抗磨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皮带齿轮传动结构为本领域中常用的传动结构,根据实际传动以及结构设置需要,设置传动组件还进一步包括皮带齿轮组,皮带齿轮组沿枢设轴线枢设于转轴,且位于传输轮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事务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事务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该事务机包括纸张输送通道(相当于本申请的数据载体输送通道);传动组件21,其设于纸张输送通道,且沿着馈入方向转动,用于输送纸张(相当于本申请的数据载体),传动组件21包括:转轴31,转轴31沿枢设轴设置;传输轮29,传输轮29枢设于转轴31,以枢设轴为轴转动,传输轮29包括辊子本体,其由三个辊子部分33、35、37构成,每个辊子部分均具有传输面和支撑面,由于传输轮29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驱动,因此辊子本体整体具一个传输面,其中的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辊子本体的传输面的两侧,支撑面与转轴31相枢接;和多个凹槽33a、35a、37a,所述凹槽33a、35a、37a排列于传输面,且每个凹槽具有两个凹槽端部,两个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辊子本体两侧的支撑面相接。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体具有两个支撑面,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传输面的两侧,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支撑面相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传输轮的加工误差。
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传输轮29虽然由三个独立的辊子部分构成,但是三个辊子部分并不是完全独立运动的,该传输轮29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驱动以减少输送纸张时产生的噪声的,即三个辊子部分在径向上是一体转动的;而且一体成型和分体成型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成型方式,其各自所具有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轮分体设置可能会产生辊制作上的径向误差和安装上的同轴误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轮径向上一体转动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降低传输轮的加工误差,更好地减少噪音,将传输轮本体设置成整体为一体的结构对于本领域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传输轮采用一体设置时,其具有两个支撑面,两个支撑面分别连接于传输面的两侧,凹槽端部中的至少一个未与支撑面相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传输轮29进一步包括多个引导单元,多个引导单元间隔地排列于传输面上,多个引导单元和多个凹槽沿枢设轴线和馈入方向间隔配置于传输面上。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和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2和15均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同一方向上同时设有引导单元和凹槽;其中,传输面完全布置多个引导单元,传输面在所述枢设轴线同一方向上的引导单元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部分相连接。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同时,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是数据载体传输领域中常规使用的结构,其是采用传输轮的枢设轴线的切面对数据载体例如纸张进行引导输送;在纸张传输过程中,相对于圆柱形传输轮,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对纸张产生的滚动摩擦力更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基于此,为了提高传输轮对纸张的摩擦力,采用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将引导单元和凹槽设置在传输面在枢设轴线的切面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2和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9段、附图1-2):辊子本体为轮状结构,辊子本体具有容置空间用于设置转轴31,容置空间设置于辊子本体的中心。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同时,橡胶是传输轮的常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8-85段、附图3-11):该图像形成装置包括由辊主动齿轮部511等构成的单向限制组件,所述单向限制组件枢接于转轴51B,其中所述传输轮51固定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外围,所述传输轮51随所述单向限制组件转动,且所述传输轮51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具有相同角速度;由后板502等组成的定位件,所述定位件固定所述传输轮51和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在所述转轴51B上的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合理的结构来使得传输轮进行单向转动,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即对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在此启示下,根据实际传输轮的定位需要,使得事务机还包括调节件,所述调节件设置于所述传输轮;传输轮通过所述调节件固定于所述单向限制组件外围,定位件固定调节件在转轴上的位置,以通过调节件来额外控制传输轮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根据结构设置需要,使得事务机还包括垫片,将垫片设置在定位件和单向限制组件之间以起到抗磨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皮带齿轮传动结构为本领域中常用的传动结构,根据实际传动以及结构设置需要,设置事务机还进一步包括皮带齿轮组,皮带齿轮组沿枢设轴线枢设于转轴,且位于传输轮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三个辊子部分并不是完全独立运动的,其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驱动以减少输送纸张时产生的噪声的,即三个辊子部分在径向上是一体转动的;而且一体成型和分体成型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成型方式,其各自所具有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轮分体设置可能会产生辊制作上的径向误差和安装上的同轴误差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下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轮径向上一体转动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降低传输轮的加工误差,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减少噪音,将传输轮本体设置成整体为一体的结构对于本领域人员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2)申请人已经认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了相同的在传输轮表面上沿周向设置轴向相互交错配置的多个凹槽和引导单元的这一技术手段,并解决了相同的纸张能够稳定且安静地被输送这一技术问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二者的主要区别除了“传输轮是整体为一体”的之外,还在于传输轮的形状不同,根据现有技术可知,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是数据载体传输领域中常规使用的结构,其是采用传输轮的枢设轴线的切面对数据载体例如纸张进行引导输送,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进行纸张传输过程中所具有的特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例如,多边形柱体和圆柱体的重量、粗糙度一致的情况下,多变形柱体作为传输轮时纸张受到的滚动摩擦力比圆柱体作为传输轮时纸张受到的滚动摩擦力大;基于此,为了提高传输轮对纸张的摩擦力,扩宽纸张的使用范围,采用多边形柱体形状的传输轮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轮并对传输轮表面进行相应的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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