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52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833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34732.2
申请日:2017-02-15
复审请求人:常熟共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志明
合议组组长:郭春春
参审员:马姗姗
国际分类号:H01B7/18,H01B7/282,H01B7/295,H01B7/36,G02B6/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解决权利要求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34732.2、名称为“一种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常熟共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每个隔离部件由第一卡合单元及第二卡合单元构成,第一卡合单元及第二卡合单元都为长方体形,第一卡合单元位于第二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与第二卡合单元相垂直,每个隔离部件为一体式结构,基带由基带本体构成,基带本体内部具有多个水平设置的第二凹槽,相邻的第二凹槽之间是不相连通的,每个第二凹槽都是沿基带本体的长度方向贯通的,每个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中央向上延伸有一个与该第二凹槽相垂直的第一凹槽,每个第一凹槽是贯穿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第二凹槽的下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所有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每个第二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每个第一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第二卡合单元可以卡入第二凹槽中,第一卡合单元可以卡入第一凹槽中,在使用状态时,第一卡合单元是伸出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2)基带本体按重量份计,由以下原料制成:环氧树脂:30份、尼龙:15份、聚乙烯:15份、聚乙烯醇:5份、玻璃纤维纱:60份、聚丙烯抗裂纤维:10份、EVA热熔胶:5份、碳酸钙:10份、氢氧化镁:3份、二氧化硅:12份、抗氧化剂1098:1份。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它部分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相对于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每个隔离部件由第一卡合单元、第二卡合单元、第三卡合单元、第四卡合单元、贴合单元构成,第一卡合单元为弓形弧柱体,第二卡合单元为长方体形,第一卡合单元位于第二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第一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与第二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相重合,贴合单元位于第一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贴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与第一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相重合,第三卡合单元从贴合单元的上表面右侧向上延伸、第四卡合单元从贴合单元的上表面左侧向上延伸,第三卡合单元、第四卡合单元、贴合单元三者之间形成色条通道,第二卡合单元的上表面的圆弧与贴合单元的一表面的圆弧是同圆心的,每个隔离部件为一体式结构,基带由基带本体构成,基带本体内部具有多个水平设置的第二凹槽,相邻的第二凹槽之间是不相连通的,每个第二凹槽都是沿基带本体的长度方向贯通的,每个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中央向上延伸有一个与该第二凹槽相垂直的第一凹槽,每个第一凹槽是贯穿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所有第二凹槽的下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所有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每个第二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每个第一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第二卡合单元可以卡入第二凹槽中,第一卡合单元可以卡入第一凹槽中,在使用状态时,卡合单元的下表面是紧贴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2)基带本体按重量份计,由以下原料制成:环氧树脂:30份、尼龙:15份、聚乙烯:15份、聚乙烯醇:5份、玻璃纤维纱:60份、聚丙烯抗裂纤维:10份、EVA热熔胶:5份、碳酸钙:10份、氢氧化镁:3份、二氧化硅:12份、抗氧化剂1098:1份,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它部分或被对比文件3、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具有长方体形状的基带(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还具有多个隔离部件(1),每个隔离部件(1)由第一卡合单元(11)及第二卡合单元(12)构成,第一卡合单元及第二卡合单元都为长方体形,第一卡合单元位于第二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与第二卡合单元相垂直,每个隔离部件为一体式结构;所述基带由基带本体(20)构成,基带本体内部具有多个水平设置的第二凹槽(22),相邻的第二凹槽之间是不相连通的,每个第二凹槽都是沿基带本体的长度方向贯通的,每个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中央向上延伸有一个与该第二凹槽相垂直的第一凹槽(21),每个第一凹槽是贯穿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所有第二凹槽的下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所有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每个第二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每个第一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第二卡合单元(12)可以卡入第二凹槽(22)中,第一卡合单元(11)可以卡入第一凹槽(21)中,在使用状态时,第一卡合单元是伸出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所述基带本体按重量份计,由以下原料制成:环氧树脂:30份、尼龙:15份、聚乙烯:15份、聚乙烯醇:5份、玻璃纤维纱:60份、聚丙烯抗裂纤维:10份、EVA热熔胶:5份、碳酸钙:10份、氢氧化镁:3份、二氧化硅:12份、抗氧化剂1098:1份。
2.一种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具有长方体形状的基带(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还具有多个隔离部件(1),每个隔离部件(1)由第一卡合单元(11)、第二卡合单元(12)、第三卡合单元(13)、第四卡合单元(14)、贴合单元(15)构成,第一卡合单元为弓形弧柱体,第二卡合单元为长方体形,第一卡合单元位于第二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第一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与第二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相重合,贴合单元(15)位于第一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贴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与第一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相重合,第三卡合单元(13)从贴合单元的上表面右侧向上延伸、第四卡合单元(14)从贴合单元的上表面左侧向上延伸;第三卡合单元、第四卡合单元、贴合单元三者之间形成色条通道,第二卡合单元的上表面的圆弧与贴合单元的一表面的圆弧是同圆心的;每个隔离部件为一体式结构;所述基带由基带本体(20)构成,基带本体内部具有多个水平设置的第二凹槽(22),相邻的第二凹槽之间是不相连通的,每个第二凹槽都是沿基带本体的长度方向贯通的,每个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中央向上延伸有一个与该第二凹槽相垂直的第一凹槽(21),每个第一凹槽是贯穿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所有第二凹槽的下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所有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每个第二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每个第一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第二卡合单元(12)可以卡入第二凹槽(22)中,第一卡合单元(11)可以卡入第一凹槽(21)中,在使用状态时,卡合单元的下表面是紧贴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所述基带本体按重量份计,由以下原料制成:环氧树脂:30份、尼龙:15份、聚乙烯:15份、聚乙烯醇:5份、玻璃纤维纱:60份、聚丙烯抗裂纤维:10份、EVA热熔胶:5份、碳酸钙:10份、氢氧化镁:3份、二氧化硅:12份、抗氧化剂1098:1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部件的材料为聚乙烯或聚丙烯或聚氯乙烯或聚四氟乙烯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中的凹槽、凸条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凸条是不同的,两者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不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采用凸条与凹槽相结合形成不同色条的护套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来实现线缆技术领域中的色条,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及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相隔开的彩条的技术方案,其作用是防止鸟啄,并没有给出如何使彩色线缆的颜色边界清晰可辩、尺寸准确、相邻的色条之间不融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阻燃电缆护套料的的原料,实际要达到的是提高阻燃性能,使硬度高、韧性好,并没有给出如何提高吸阻水性能、耐高温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在驳回决定中已经进行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对于对比文件3,其给出了采用色条通道为电缆着色的技术启示,该色条虽然能够实现惊吓鸟来达到防鸟啄的目的,但同样实现了电缆着色的作用,而对于色条的位置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解决该权利要求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5301727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4407423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对比文件4:CN105566783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2.1.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防鼠的中心束管式光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6]-[0041]段,附图1-6),该光缆具有异型束管(即相当于复合带),异型束管具有管壁体2(即相当于基带)及多根凸条21(相当于隔离部件),管壁体2由管壁体本体构成(基带由基带本体构成),管壁体本体内部具有多个凹槽22(相当于第二凹槽),结合说明书附图可知,相邻的凹槽之间是不相连通的,并且每个凹槽沿基带本体的长度方向贯通,管壁体本体的下表面形成内部为空的圆柱体形状的容缆芯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每个隔离部件由第一卡合单元及第二卡合单元构成,第一卡合单元及第二卡合单元都为长方体形,第一卡合单元位于第二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与第二卡合单元相垂直,每个隔离部件为一体式结构;基带本体内部具有多个水平设置的第二凹槽,每个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中央向上延伸有一个与该第二凹槽相垂直的第一凹槽,每个第一凹槽是贯穿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第二凹槽的下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所有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每个第二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每个第一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第二卡合单元可以卡入第二凹槽中,第一卡合单元可以卡入第一凹槽中,在使用状态时,第一卡合单元是伸出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2)基带本体按重量份计,由以下原料制成:环氧树脂:30份、尼龙:15份、聚乙烯:15份、聚乙烯醇:5份、玻璃纤维纱:60份、聚丙烯抗裂纤维:10份、EVA热熔胶:5份、碳酸钙:10份、氢氧化镁:3份、二氧化硅:12份、抗氧化剂1098:1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彩色线缆的颜色边界清晰可辨、尺寸准确、相邻线条之间不融,以及如何提高基带本体性能、使其机械性能、吸组水性能、耐高温性能、阻燃性能、加工性能更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采用相邻的加强件用于阻挡鼠咬,不存在采用凸条与凹槽相结合形成不同色条的护套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对其进行改进以解决如何使彩色线缆的颜色边界清晰可辨、尺寸准确、相邻线条之间不融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外护套的外周面上均匀分布至少两种色彩的线条,用于通过相间的彩条达到防止鸟啄的目的,其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存在如何使相邻色条不相融的技术启示;同时,“隔离部件的特定结构”、“基带的特定结构”、“隔离部件1与基带2相配合,基带本体内部的多个凹槽使隔离部件1的第一卡合单元及第二卡合单元卡合牢固及定位以达到隔离形成线缆护套上的色条”,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基体原料,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复合阻燃剂改性弹性体的阻燃电缆护套料(参见该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5]-[0008]段),原料按重量份包括:尼龙3-6份、碳酸钙4-8份、氯化聚乙烯80-120份、改性SEBS弹性体40-80份、聚四氟乙烯5-15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30-60份、玻璃纤维1-5份、聚丙烯蜡4-8份、氢氧化铝2-9份,其中,改性SEBS弹性体包括复合阻燃剂、55#白油和 SEBS弹性体,复合阻燃剂的原料按重量份包括:氢氧化镁20-80份、二氧化硅2-6份,而环氧树脂是本领域常用的材料,聚乙烯醇是本领域常用的粘合剂、分散剂,聚丙烯抗裂纤维具有良好的抗裂、抗疲劳、抗冲击性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材料,EVA热熔胶是本领域常用的粘合剂,抗氧化剂1098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根据基体本体性能的具体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环氧树脂、聚乙烯醇、聚丙烯抗裂纤维、EVA热熔胶、抗氧化剂1098作为基体本体的组成成分,而对于各组份的具体重量份数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使得本申请达到了通过基带与隔离部件的特定构造及相互衔接,使得制成的线缆颜色边界清晰可辨、尺寸准确、相邻色条不融的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说,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独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电缆或光缆用复合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防鼠的中心束管式光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6]-[0041]段,附图1-6),该光缆具有异型束管(即相当于复合带),异型束管具有管壁体2(即相当于基带),及多根凸条21(相当于隔离部件),管壁体2由管壁体本体构成(基带由基带本体构成),管壁体本体内部具有多个凹槽22(相当于第二凹槽),结合说明书附图可知,相邻的凹槽之间是不相连通的,并且每个凹槽沿基带本体的长度方向贯通,管壁体本体的下表面形成内部为空的圆柱体形状的容缆芯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每个隔离部件由第一卡合单元、第二卡合单元、第三卡合单元、第四卡合单元、贴合单元构成,第一卡合单元为弓形弧柱体,第二卡合单元为长方体形,第一卡合单元位于第二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第一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与第二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相重合,贴合单元位于第一卡合单元上方的正中央且贴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与第一卡合单元的左右对称轴线相重合,第三卡合单元从贴合单元的上表面右侧向上延伸、第四卡合单元从贴合单元的上表面左侧向上延伸,第三卡合单元、第四卡合单元、贴合单元三者之间形成色条通道,第二卡合单元的上表面的圆弧与贴合单元的一表面的圆弧是同圆心的,每个隔离部件为一体式结构;基带本体内部具有多个水平设置的第二凹槽,每个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中央向上延伸有一个与该第二凹槽相垂直的第一凹槽,每个第一凹槽是贯穿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所有第二凹槽的下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所有第二凹槽的上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每个第二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每个第一凹槽的形状都为长方体形,第二卡合单元可以卡入第二凹槽中,第一卡合单元可以卡入第一凹槽中,在使用状态时,卡合单元的下表面是紧贴基带本体的上表面的。(2)基带本体按重量份计,由以下原料制成:环氧树脂:30份、尼龙:15份、聚乙烯:15份、聚乙烯醇:5份、玻璃纤维纱:60份、聚丙烯抗裂纤维:10份、EVA热熔胶:5份、碳酸钙:10份、氢氧化镁:3份、二氧化硅:12份、抗氧化剂1098:1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彩色线缆的颜色边界清晰可辨、尺寸准确、相邻线条之间不融,以及如何提高基带本体性能、使其机械性能、吸组水性能、耐高温性能、阻燃性能、加工性能更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采用相邻的加强件用于阻挡鼠咬,不存在采用凸条与凹槽相结合形成不同色条的护套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对其进行改进以解决如何使彩色线缆的颜色边界清晰可辨、尺寸准确、相邻线条之间不融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外护套的外周面上均匀分布至少两种色彩的线条,用于通过相间的彩条达到防止鸟啄的目的,其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存在如何使相邻色条不相融的技术启示;同时,“隔离部件的特定结构”、“基带的特定结构”、“隔离部件1与基带2相配合,基带本体内部的多个凹槽使隔离部件1的第一卡合单元及第二卡合单元卡合牢固及定位以达到隔离形成线缆护套上的色条”,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基体原料,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复合阻燃剂改性弹性体的阻燃电缆护套料(参见该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5]-[0008]段),原料按重量份包括:尼龙3-6份、碳酸钙4-8份、氯化聚乙烯80-120份、改性SEBS弹性体40-80份、聚四氟乙烯5-15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30-60份、玻璃纤维1-5份、聚丙烯蜡4-8份、氢氧化铝2-9份,其中,改性SEBS弹性体包括复合阻燃剂、55#白油和 SEBS弹性体,复合阻燃剂的原料按重量份包括:氢氧化镁20-80份、二氧化硅2-6份,而环氧树脂是本领域常用的材料,聚乙烯醇是本领域常用的粘合剂、分散剂,聚丙烯抗裂纤维具有良好的抗裂、抗疲劳、抗冲击性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材料,EVA热熔胶是本领域常用的粘合剂,抗氧化剂1098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根据基体本体性能的具体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环氧树脂、聚乙烯醇、聚丙烯抗裂纤维、EVA热熔胶、抗氧化剂1098作为基体本体的组成成分,而对于各组份的具体重量份数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使得本申请达到了通过基带与隔离部件的特定构造及相互衔接,使得制成的线缆颜色边界清晰可辨、尺寸准确、相邻色条不融的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说,权利要求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或2,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申请技术方案涉及的“隔离部件特定结构”、“基带特定结构”、“隔离部件与基带相配合,基带本体内部的多个凹槽使隔离部件1的多个卡合单元卡合牢固及定位以达到隔离形成线缆护套上的色条”,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构成了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之一,对于该区别,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有凹槽与凸条的光缆结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相邻的凸条来防止鼠咬,不会想到采用凸条与凹槽相结合形成不同色条的护套,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防鸟啄光缆,其第二外护套的外周面上均匀分布有嵌设若干根至少两种色彩的彩条,通过相间的彩条实现惊吓鸟来达到防止鸟啄的目的,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如何使相邻色条不相融合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无法得到上述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结构。第三,上述内容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至于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据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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