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及其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49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603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50405.9
申请日:2016-08-10
复审请求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利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王继龙
国际分类号:E04G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50405.9、名称为“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日为2016年8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754169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1日)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其特征是,由电磁装置(3)、穿墙管(4)组成的;电磁装置(3)由电磁铁(31)、电磁护罩(32)、拉杆(33)与稳定块(34)组成的;电磁装置(3)通过穿墙管(4)安装在墙体(5)的两侧;电磁装置(3)的拉杆(33)在穿墙管(4)中穿过,稳定块(34)安装在拉杆(33)的室内一端;电磁铁(31)在电磁护罩(32)内部,安装在拉杆(33)的室外的一端;电磁装置(3)的电磁铁(31)是磁力发射装置,由电磁铁和绕组线圈组成的,通电后向护罩(32)发射磁力,使护罩(32)对吊篮(1)产生吸力;电磁装置(3)的护罩(32)是保护电磁铁(31)的金属壳体;护罩(32)上端与拉杆(33)的室外端固结;当产生磁力时,将吊篮(1)牢牢吸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其特征是,电磁装置(3)的拉杆(33)是将墙体(5)两侧的电磁装置(3)连成整体并传递荷载的中空杆状部件;拉杆(33)两端分别与护罩(32)、稳定块(34)固结;中空部位有电线穿过,电线连接电磁铁(31)和电源开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其特征是,电磁装置(3)的稳定块(34)是通过拉杆(33)、护罩(32),使护罩(32)以及被护罩(32)通电后产生的磁力吸牢的吊篮(1)的稳定的块状部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其特征是,穿墙管(4)是垂直穿过并预埋在墙体(5)中的管桩部件,使墙体(5)两边得以贯通。
5. 采用权利要求1-4所述的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的使用方法,其特征是,在进行墙体(5)施工时,就要将穿墙管(4)按照设计要求预埋在墙体(5)内部;采用吊篮(1)在墙体(5)的外表面作业时,先在屋顶安装吊篮(1)的升降控制设备并在女儿墙上安装好滑轮支架与定滑轮;将缠绕在升降控制设备上的吊索(2)的一端与吊篮(1)固结,吊篮(1)在女儿墙顶部时,作业人员进入吊篮(1),通过转动升降控制设备,将吊篮(1)置于作业位置;通过吊篮(1)内的作业人员与室内人员配合安装电磁装置(3),首先将拉杆(33)安装在穿墙管(4)中,在墙体(5)的内侧的拉杆(33)的一端安装稳定块(34),在墙体(5)的外侧的拉杆(33)的一端安装电磁铁(31)和护罩(32);接通电源使电磁铁(31)受电,电磁铁(31)就会向护罩(32)发射磁力,护罩(32)就会对吊篮(1)产生电磁吸力,使吊篮(1)作业时不晃动;即使这时升降控制设备或滑轮装置或吊索(2)出问题,吊篮(1)也不会突然坠落;墙体(5)的此部位施工完成后,断开电源,电磁铁(31)就不再发射磁力,护罩(32)也没有了对吊篮(1)的吸力,吊篮(1)又可以自如升降;吊篮(1)每停止在一处作业时,就用电磁装置(3)制造一次电磁吸力,这样可确保吊篮(1)安全施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4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余权利要求顺次编号。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其特征是,由电磁装置(3)、穿墙管(4)组成的;电磁装置(3)由电磁铁(31)、电磁护罩(32)、拉杆(33)与稳定块(34)组成的;电磁装置(3)通过穿墙管(4)安装在墙体(5)的两侧;电磁装置(3)的拉杆(33)在穿墙管(4)中穿过,稳定块(34)安装在拉杆(33)的室内一端;电磁铁(31)在电磁护罩(32)内部,安装在拉杆(33)的室外的一端;电磁装置(3)的电磁铁(31)是磁力发射装置,由电磁铁和绕组线圈组成的,通电后向护罩(32)发射磁力,使护罩(32)对吊篮(1)产生吸力;电磁装置(3)的护罩(32)是保护电磁铁(31)的金属壳体;护罩(32)上端与拉杆(33)的室外端固结;当产生磁力时,将吊篮(1)牢牢吸住;所述的电磁装置(3)的拉杆(33)是将墙体(5)两侧的电磁装置(3)连成整体并传递荷载的中空杆状部件;拉杆(33)两端分别与护罩(32)、稳定块(34)固结;中空部位有电线穿过,电线连接电磁铁(31)和电源开关;所述的电磁装置(3)的稳定块(34)是通过拉杆(33)、护罩(32),使护罩(32)以及被护罩(32)通电后产生的磁力吸牢的吊篮(1)的稳定的块状部件;所述的穿墙管(4)是垂直穿过并预埋在墙体(5)中的管桩部件,使墙体(5)两边得以贯通。
2.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的使用方法,其特征是,在进行墙体(5)施工时,就要将穿墙管(4)按照设计要求预埋在墙体(5)内部;采用吊篮(1)在墙体(5)的外表面作业时,先在屋顶安装吊篮(1)的升降控制设备并在女儿墙上安装好滑轮支架与定滑轮;将缠绕在升降控制设备上的吊索(2)的一端与吊篮(1)固结,吊篮(1)在女儿墙顶部时,作业人员进入吊篮(1),通过转动升降控制设备,将吊篮(1)置于作业位置;通过吊篮(1)内的作业人员与室内人员配合安装电磁装置(3),首先将拉杆(33)安装在穿墙管(4)中,在墙体(5)的内侧的拉杆(33)的一端安装稳定块(34),在墙体(5)的外侧的拉杆(33)的一端安装电磁铁(31)和护罩(32);接通电源使电磁铁(31)受电,电磁铁(31)就会向护罩(32)发射磁力,护罩(32)就会对吊篮(1)产生电磁吸力,使吊篮(1)作业时不晃动;即使这时升降控制设备或滑轮装置或吊索(2)出问题,吊篮(1)也不会突然坠落;墙体(5)的此部位施工完成后,断开电源,电磁铁(31)就不再发射磁力,护罩(32)也没有了对吊篮(1)的吸力,吊篮(1)又可以自如升降;吊篮(1)每停止在一处作业时,就用电磁装置(3)制造一次电磁吸力,这样可确保吊篮(1)安全施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不能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总体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能以通电线圈会产生磁场的基础知识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未有证据证明区别特征容易想到;本申请记载的预埋管与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在墙上密集打洞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754169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1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15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高稳定性高安全性高空吊篮,包括篮体1,篮体1工作时靠近楼体一侧设有吸附装置6,吸附装置6通过电导体与控制箱4连接,吸附装置6为电磁吸附装置。通过控制箱4控制篮体1的上下运动,当到达合适的位置时,通过控制箱4控制吸附装置6吸附楼体将篮体1稳定。对比文件1还隐含公开了楼体在靠近吸附装置一侧的位置处必然设有可供吸附装置吸附的装置。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涉及吸附装置的形式和安装方式,具体为:该防坠防晃装置还包括穿墙管,电磁装置由电磁铁、电磁护罩、拉杆与稳定块组成,电磁装置通过穿墙管安装在墙体的两侧,电磁装置的拉杆在穿墙管中穿过,稳定块安装在拉杆的室内一端,电磁铁在电磁护罩内部,安装在拉杆的室外的一端,电磁装置的电磁铁是磁力发射装置,由电磁铁和绕组线圈组成,通电后向护罩发射磁力,使护罩对吊篮产生吸力,电磁装置的护罩是保护电磁铁的金属壳体,护罩上端与拉杆的室外端固结,当产生磁力时,将吊篮牢牢吸住;电磁装置的拉杆是将墙体两侧的电磁装置连成整体并传递荷载的中空杆状部件;拉杆两端分别与护罩、稳定块固结;中空部位有电线穿过,电线连接电磁铁和电源开关;电磁装置的稳定块是通过拉杆、护罩,使护罩以及被护罩通电后产生的磁力吸牢的吊篮的稳定的块状部件;穿墙管是垂直穿过并预埋在墙体中的管桩部件,使墙体两边得以贯通。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墙体上安装电磁吸附装置以及电磁吸附装置的形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电磁吸附装置的具体形式及其固定安装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电磁吸附装置设置于墙体上,电磁吸附装置采用穿墙管、拉杆安装到墙体外侧,使用常见的电磁铁方式并用金属护罩对其保护,墙体内部设置稳定块作为平衡块,内外采用中空拉杆连接并布设相应的电源、电源开关、电线和线圈等,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电磁形式和固定安装方式,其技术效果亦可预期。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高稳定性高安全性高空吊篮,其明确提及针对高空吊篮稳定性差,高空作业时经常受到气流的影响而摇晃,高空作业的安全性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其技术手段包括了采用电磁吸附装置的方式,控制箱控制吸附装置吸附于楼体,从而将篮体稳定。基于此,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相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总体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这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并不矛盾。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采用电磁吸附装置吸附楼梯一侧的篮体1,在此基础上,电磁吸附装置的具体结构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电磁吸附装置的固定方式,在墙体上布置预埋件为墙体施工中的常用技术手段,预埋管、拉杆、配重等部件是本领域常见的部件,其使用方式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都是常规和可预期的。本申请固定电磁装置的方式是先在墙体上预埋穿墙管4(如本申请附图2所示),然后在穿墙管中设置拉杆来连接并固定设置在墙体内、外侧的稳定块与电磁装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需要在墙体上密集预埋穿墙管4即预留孔洞,施工方案复杂,对墙体强度也有一定的影响,而且相对于其他固定方式,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电磁式防坠防晃装置的使用方法。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前文)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涉及电磁吸附装置如何布置和如何安装,具体特征为:在进行墙体施工时,就要将穿墙管按照设计要求预埋在墙体内部;采用吊篮在墙体的外表面作业时,先在屋顶安装吊篮的升降控制设备并在女儿墙上安装好滑轮支架与定滑轮;将缠绕在升降控制设备上的吊索的一端与吊篮固结,吊篮在女儿墙顶部时,作业人员进入吊篮,通过转动升降控制设备,将吊篮置于作业位置;通过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与室内人员配合安装电磁装置,首先将拉杆安装在穿墙管中,在墙体的内侧的拉杆的一端安装稳定块,在墙体的外侧的拉杆的一端安装电磁铁和护罩;接通电源使电磁铁受电,电磁铁就会向护罩发射磁力,护罩就会对吊篮产生电磁吸力,使吊篮作业时不晃动;即使这时升降控制设备或滑轮装置或吊索出问题,吊篮也不会突然坠落;墙体的此部位施工完成后,断开电源,电磁铁就不再发射磁力,护罩也没有了对吊篮的吸力,吊篮又可以自如升降;吊篮每停止在一处作业时,就用电磁装置制造一次电磁吸力,这样可确保吊篮安全施工。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布置和安装吸附装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上述电磁吸附装置的安装方式和布置形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穿墙管在墙体施工时预埋,吊篮经由滑轮支架与定滑轮安装并连接吊索一端,电磁吸附装置各构件的安装及对电磁吸附装置的操控方式,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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