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46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517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89986.8
申请日:2014-11-25
复审请求人:东营咸亨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琳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温锐
国际分类号:E21B37/00(2006.01),E21B28/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89986.8,名称为“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营咸亨工贸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第1页),2017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包括上接头(1)、中心杆体(2)和下接头(3),所述上接头(1)、中心杆体(2)和下接头(3)自上而下依次固定连接,所述中心杆体(2)的外表面上自上而下平行设置有若干层振动片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每层振动片组包括四片形状相同的扇形振动片(4),相邻两块振动片(4)之间设置有缝隙,相邻两层振动片组中的缝隙在中心杆体(2)的周向上交错45°,所述振动片(4)的振动频率为24Hz,所述中心杆体(2)的上下两端分别固定安装有支撑盘(5),所述支撑盘(5)包括支撑环(51)和若干肋条(52),所述肋条(52)的一端固定连接在中心杆体(2)上,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支撑环(51)上,所述支撑环(51)的外径大于振动片(4)的外径,所述支撑盘(5)的厚度为5mm,所述支撑环(51)的宽度为4mm,所述肋条(52)的宽度为4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杆体(2)的外径为25.3~25.5mm,所述相邻两层振动片组之间的距离为60mm,每组振动片组中相邻振动片(4)之间的缝隙宽度为3~4mm,所述振动片(4)的外径为19~30mm,振动片(4)的厚度为1mm,振动片(4)的材料为BZn18-26牌号锌白铜合金。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片组共20组。”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每层振动片的数量是4片,相邻两层振动片组中缝隙在中心杆体错开的角度是45度,振动片的振动频率是24Hz;以及支撑盘的位置、结构和尺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相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本申请的防蜡效果并没有明显的改善,而24Hz的振动频率未较其它频率具有明显的防蜡效果,而且,该频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经过简单的实验即可获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申请人引证的现有技术文献不能作为振动频率选择的频率范围的公知常识的证据,进而不能作为本申请的克服了技术偏见的证据。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振动片为分体结构,原油受到四片分体的振动片的振荡,由于分体结构中四片振动片按各自的振荡运动,产生的振荡无规律,能够达到更好的降粘防蜡效果;且振动片的振动频率为24Hz,其振动频率相对较低,同时在低频范围能够达到更好的防蜡效果,实现了节能增产的目的,并引用了相关文献认为本领域常用的防蜡振动频率为445-550Hz。本申请同时采用四片振动片以及利用较低的振动频率24Hz,达到了更好的降粘效果,延长防蜡装置的使用寿命。本申请中的支撑盘能够防止抽油杆以及抽油杆外的防蜡装置放置在井下油管中时受到磨损破坏,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扶正器作用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图2可知,振动片上缝开到中心杆体位置,因此同样形成分体式结构,从而提高防蜡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通过设置多层振动片,且相邻层振动片错开一定角度,从而在流体流过不同层的振动片时使振动片产生振荡,其原理与本申请完全相同,同时,该振荡为机械振荡,其频率通常为低频,也即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其振动为一定范围的低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对振动片材料、参数的设置,并检验各种条件下防蜡效果,从而获得24Hz频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然后,中心杆体、振动片参数和支撑盘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相邻两层振动片的缝隙在中心杆体上的交错角度为45°,振动片的振动频率为24Hz,中心杆体的上下两端分别固定安装有支撑盘,支撑盘包括支撑环和若干肋条,肋条的一端固定连接在中心杆体上,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支撑环上,支撑环的外径大于振动片的外径,支撑盘的厚度为5mm,支撑环的宽度为4mm,肋条的宽度为4mm,中心杆体的外径为25.3~25.5mm,相邻两层振动片组之间的距离为60mm,振动片的外径为19~30mm,振动片的厚度为1mm,振动片的材料为BZn18-26牌号锌白铜合金,振动片组共20组。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盘片式振动片与液体之间产生机械剪切搅拌作用,导致液体粘度降低,液体经振动片上的缝槽上下流动,由于相邻振动片的缝槽均错开一定的角度而产生剧烈的涡流振荡,从而破坏了蜡晶结构,由于每个振动片上开有4-8条缝槽,各个振动片为分体结构(参见图2),当缝槽为4条时,即为四片分体的振动片,其在井下管件运动或流体碰撞时,必然将发生无规律的振荡,则实现了降粘防蜡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该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时,选择其合理的振动频率是需要做出的技术选择,也是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声波降粘防蜡配套技术”所采用振动频率为445-550Hz,是利用声波发生器产生声波振动而防止结蜡的频率范围,其装置结构与本申请中的机械波产生结构显然不同,不能将其视为本领域中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的振动频率范围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中,振动片的下方靠近下接头5处安装扶正保护器4,用来保护振动片在下井时不被破坏,该扶正保护器的主要作用即为支撑该带有振动片的中心杆体,从而防止振动片的损坏,与支撑装置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而根据具体井情、中心杆体的尺寸、工艺需求等,调整支撑装置的位置以及选择其具体结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改造,如选择支撑盘形式的支撑装置以及将其设置于中心杆件的振动片组的上下两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依靠振动片上下移动引起涡流振荡,达到防蜡降粘的目的,在其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的技术启示是调整中心杆体上安装的振动片的个数以及振动片的缝隙条数从而引起更大的涡流振动以达到更好的防蜡降粘效果;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自激振荡频率的大小会影响其防结蜡效果的技术启示,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振动片的振动频率会影响原油的防结蜡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的也是增大振动片频率,增加原油的涡流振荡,而并非是发现24Hz能取得最好的防结蜡效果。本申请通过改变振动片的尺寸和材料,使振动片能够在油井内对原油产生24Hz的特定频率,在该频率下产生的机械波对原油中石蜡蜡晶结构破坏最大,防蜡效果最优。本申请不仅依靠振动片产生的涡流振荡防蜡,同时依靠振动片自激振荡产生的特定频率下机械波达到防蜡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3
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3(第1页)、说明书第1-33段(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对比文件1(CN1995692A)也公开了一种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包括上接头1、中心杆体2和下接头5,上接头1、中心杆体2和下接头5自上而下依次固定连接,中心杆体2的外表面上自上而下平行设置有若干层振动片组,每块盘式振动片上开有4条缝槽(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相当于每层振动片组包括四片形状相同的扇形振动片),相邻两块振动片3之间设置有缝隙,相邻盘片式振动片的缝槽不在同一平面上(相当于相邻两层振动片组中的缝隙在中心杆体2的周向上交错),每条缝槽的宽度为3-5毫米(相当于公开了每组振动片组中相邻振动片之间的缝隙宽度为3~4mm), 中心杆体2的下端固定安装有扶正保护器,该扶正保护器的外径大于振动片的外径(参见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相邻两层振动片的缝隙在中心杆体上的交错角度为45°,振动片的振动频率为24Hz,中心杆体的上下两端分别固定安装有支撑盘,支撑盘包括支撑环和若干肋条,肋条的一端固定连接在中心杆体上,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支撑环上,支撑环的外径大于振动片的外径,支撑盘的厚度为5mm,支撑环的宽度为4mm,肋条的宽度为4mm,中心杆体的外径为25.3~25.5mm,相邻两层振动片组之间的距离为60mm,振动片的外径为19~30mm,振动片的厚度为1mm,振动片的材料为BZn18-26牌号锌白铜合金,振动片组共20组。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安全的降粘防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盘片式振动片与液体之间产生机械剪切搅拌作用,导致液体粘度降低,液体经振动片上的缝槽上下流动,由于相邻振动片的缝槽均错开一定的角度而产生剧烈的涡流振荡,从而破坏了蜡晶结构,由于每个振动片上开有4-8条缝槽,各个振动片为分体结构(参见图2),相邻盘式振动片组之间距离30-50毫米,则在各振动片经受井下流体冲击等过程中必然产生独立的振动,达到进一步降粘防蜡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振动片的下方靠近下接头5处安装的扶正保护器,其用来保护振动片在下井时不被破坏,该扶正保护器的外径大于振动片的外径(参见图1),该扶正保护器实现了对于中心杆体的支撑作用,而根据实际井情以及井下部件尺寸等特点,为了获得稳定支撑而在振动片的两侧即中心杆件的上下两端均设置支撑部件是容易想到的支撑部件位置的选择,利用肋条与环状体组合的形式是本领域常见的井下杆件支撑部件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井下情况、加工需求等,容易做出的对于支撑部件形式以及各尺寸参数的常用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每块盘片式振动片开有4-8条缝槽,两相邻盘片式振动片之间的距离为30-50毫米,共有10-18块盘片式振动片在中心体上并列安装,相邻盘片式振动片的缝槽不在同一平面上,则缝槽的位置是沿着中心杆件轴向交错的,可见各个振动片为独立的,在经受液体冲击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独立的振动,达到进一步降粘防蜡的作用,其中对于部件尺寸、角度、材料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井情、工艺需求要做出的技术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相应的参数设置,如振动片相邻距离、厚度尺寸、材料、数量、振动频率选择等,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井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盘片式振动片与液体之间产生机械剪切搅拌作用,导致液体粘度降低,液体经振动片上的缝槽上下流动,由于相邻振动片的缝槽均错开一定的角度而产生剧烈的涡流振荡,从而破坏了蜡晶结构,由于每个振动片上开有4-8条缝槽,各个振动片为分体结构(参见图2),当缝槽为4条时,即为四片分体的振动片,其在井下管件运动或流体碰撞时,必然将发生无规律的振荡,则实现了辅助降粘防蜡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该机械波涡流降粘防蜡装置时,根据实际应用环境以及出于提高防结蜡效果的普遍追求,对于该防蜡装置的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改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选择,而对于振动片各参数的选择是容易被想到的且容易做出的结构改造方式,如振动片的个数、缝隙条数、尺寸、材料等均是常规的技术选择而振动频率是振动效果的常见技术参数,上述技术参数之间相互作用而共同实现更好的振动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容易对于上述结构参数以及材料做出具体的技术选择,达到合理的振动频率,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