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飞剪生产线上的精密修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04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610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8809.2
申请日:2016-04-06
复审请求人:广州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晴
合议组组长:李梅
参审员:曾浩
国际分类号:B23D19/04(2006.01);B23D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若干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8809.2,名称为“一种飞剪生产线上的精密修边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4262740U,公告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203484730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飞剪生产线上的精密修边机,其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修边剪刀装置、修边宽度调整装置以及齿轮驱动装置,所述齿轮驱动装置设有传动轴及传动齿轮,所述传动齿轮可横向移动的与所述传动轴连接;所述修边剪刀装置与传动齿轮连接,所述修边剪刀装置包括两边剪刀和橡胶压紧轮,所述剪刀为滚轮形状;
所述修边宽度调整装置包括键轴及调整螺杆,所述调整螺杆设有左螺纹段及右螺纹段,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为相反的螺纹结构,两个所述键轴分别设置在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上,两个所述键轴分别固定设置在修边剪刀装置中部;所述修边宽度调整装置设有手动调节轮,所述手动调节轮设置在调整螺杆的端部;
所述机架设有两个传动轴座,所述传动轴设有键槽,所述键槽的长度小于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所述齿轮驱动装置包括齿轮轴套,所述齿轮轴套包括固定机构,所述传动齿轮通过齿轮轴套与传动轴固定连接,所述齿轮轴套通过固定机构与传动轴固定。”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修边机用于飞剪生产线上,剪刀为滚轮形状,修边剪刀装置包括橡胶压紧轮,并且其修边宽度调整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宽度调整机构具体设置不同;传动轴设有键槽,键槽的长度小于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齿轮驱动装置包括齿轮轴套,所述齿轮轴套包括固定机构,所述传动齿轮通过齿轮轴套与传动轴固定连接,所述齿轮轴套通过固定机构与传动轴固定。而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有:(1)所述修边宽度调整装置包括键轴及调整螺杆,所述调整螺杆设有左螺纹段及右螺纹段,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为相反的螺纹结构,两个所述键轴分别设置在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上,两个所述键轴分别固定设置在修边剪刀装置中部;(2)所述传动轴设有键槽,所述键槽的长度小于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3)所述齿轮驱动装置包括齿轮轴套,所述齿轮轴套包括固定机构所述传动齿轮通过齿轮轴套与传动轴固定连接,所述齿轮轴套通过固定机构与传动轴固定;(4)所述修边剪刀装置包括橡胶压紧轮。区别技术特征(1)和(2)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修边宽度调整装置用于高效调整钢卷的宽度,方便灵活各种规格的快速切换;区别技术特征(3)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传动齿轮安装方便,同时保证传动的平稳性,后续维修更换也方便;区别技术特征(4)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修边剪刀模块带有橡胶压紧轮可以保证高速送料的平稳,避免跑偏。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一种圆盘剪切机组的宽度调整装置,但是其结构和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修边宽度调整装置是不相同的,例如:本申请主要是通过一根调整螺杆,并且在调整螺杆的左右端分别设置左螺纹段及右螺纹段,两个键轴分别设置在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上,再通过手动调节轮转动调整螺杆,实现修边装置的宽度调节,结构简单,调节速度快,而且由于没有复杂的调整结构,有利于剪切精度的控制。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而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是不相同的,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修边宽度调整装置也与本申请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知晓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方案后,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无法直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剪切机构可在丝杠螺母副的带动下调整切割宽度,权利要求1与其差别仅在于宽度调整机构中丝杠螺母驱动的具体设置不同,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有关该区别的技术特征,另外,由于对比文件2中左、右圆盘剪本体组通过左旋、右旋滚珠丝杠驱动来调整修边宽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左、右圆盘剪本体的底部必然固设有分别与左旋、右旋滚珠丝杠配合的结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键轴)以实现该调整。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本申请同属切边机领域,且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申请将键轴分别固设在修边剪刀装置中部只是一种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主传动轴8上具有花键传动结构,本申请中在传动轴上设置键槽,并使键槽的长度小于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只是简单变换。3)本申请中有关齿轮轴套的设置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传动齿轮和传动轴之间联接关系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精密机械仪器零件”,叶松林,第115-118页,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年05月)。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纵剪机的进料端和出料端分别设置有前后压辊装置21和前后侧靠调整装置22,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加工精度,使修边剪刀装置中包括橡胶压紧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修边机用于飞剪生产线上,并且,修边剪刀装置中的剪刀为滚轮形状,还包括橡胶压紧轮;2)机架上设有两个传动轴座,齿轮驱动装置中的传动轴设有键槽,键槽的长度小于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齿轮驱动装置包括齿轮轴套,齿轮轴套包括固定机构,传动齿轮通过齿轮轴套与传动轴固定连接,所述齿轮轴套通过固定机构与传动轴固定;3)修边宽度调整装置设有键轴,调整螺杆设有左螺纹段及右螺纹段,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为相反的螺纹结构,两个键轴分别设置在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上,两个键轴分别固定设置在修边剪刀装置中部。但是该区别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此次陈述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大部分相同,不同之处仅是分别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具体描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飞剪生产线上的精密修边机。对比文件1(CN204262740U)公开了一种金属板材双边纵剪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34段,附图1-5):该纵剪机包括床身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架),在床身1上设置有剪切机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修边剪刀装置)、宽度调整机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修边宽度调整装置)以及齿轮传动机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齿轮驱动装置),所述齿轮传动机构包括传动齿轮(具体为左动力齿轮9和右动力齿轮40、左上传动轴齿轮10和右上传动轴齿轮41、左下传动轴齿轮12和右下传动轴齿轮43)以及主传动轴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传动轴),上述传动齿轮分别安装在左箱体4和右箱体5中,主传动轴8为花键轴形式,可保证动力传到剪切机构的同时不影响左、右箱体4、5在宽度方向上的调整量;剪切机构设置在左箱体4和右箱体5的输出端,包括左、右刀头组件15-18以及分别安装的刀片,左、右刀头组件15-18在传动齿轮和传动轴的驱动下对工件30进行切割(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修边剪刀装置与传动齿轮连接”);
宽度调整机构包括左宽度调整机构2、右宽度调整机构3,每个宽度调节机构由燕尾导轨副46、丝杠4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整螺杆)、丝杠螺母48、调节手轮20(其位于丝杆47的端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手动调节轮)组成,丝杠螺母48与丝杠47相啮合,并与左、右箱体4、5相连接,转动调节手轮20,可以让左、右箱体4、5在燕尾导轨上沿着丝杠47移动,调节左箱体4和右箱体5之间的距离(左、右箱体内的传动齿轮将随着左、右箱体沿主传动轴移动,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传动齿轮可横向移动的与传动轴连接”),进而调整左、右剪切机构之间的距离;
另外,该纵剪机还包括将工件压紧防止其剪切变形的前后压辊装置21,前后压辊装置21由上压辊和下压辊组成,上压辊和下压辊之间有工件30通过的间隙,前后压辊装置21分别安装在纵剪机的进料端和出料端。
从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精密修边机,其也包括本申请中限定的修边剪刀装置、修边宽度调整装置以及齿轮驱动装置,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修边机用于飞剪生产线上,并且,修边剪刀装置中的剪刀为滚轮形状,还包括橡胶压紧轮;2)机架上设有两个传动轴座,齿轮驱动装置中的传动轴设有键槽,键槽的长度小于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齿轮驱动装置包括齿轮轴套,齿轮轴套包括固定机构,传动齿轮通过齿轮轴套与传动轴固定连接,所述齿轮轴套通过固定机构与传动轴固定;3)修边宽度调整装置设有键轴,调整螺杆设有左螺纹段及右螺纹段,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为相反的螺纹结构,两个键轴分别设置在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上,两个键轴分别固定设置在修边剪刀装置中部。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以及结构简单地进行飞剪生产线上的修边加工。
对于上述区别1),首先,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金属板材双边纵剪机的剪边结构用于存在同样技术需求的飞剪生产线上的修边加工只是一种常规应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障碍;其次,将剪刀设置为飞剪领域惯常使用的滚轮形状,并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前后压辊装置的基础上,设置相配合的橡胶压紧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设置左、右两个轴座用于安装、支承传动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传动轴和传动齿轮的基础上,在传动轴上设置键槽以及设置和传动齿轮相配合的齿轮轴套,并使传动齿轮通过齿轮轴套借助固定机构与传动轴固定,进而驱动齿轮轴套和传动齿轮转动属于常规的转动传动方式,由此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满足传动齿轮左右宽度方向位置调整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缩小键槽长度以减少传动轴的结构强度损失,显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传动齿轮都不必被布置到两个轴座外侧即可满足对调整剪裁宽度的需要,因此将键槽的长度设计为小于传动轴的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2(CN203484730U,说明书第11-14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圆盘剪切机组宽度调整装置,该装置包括工作台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架)和设置在工作台上的圆盘剪本体操作部分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修边剪刀装置)和圆盘剪本体传动部分3,圆盘剪本体操作部分2和圆盘剪本体传动部分3的底部分别设置有一根通过联轴器8连接的右旋滚珠丝杠4和左旋滚珠丝杠5(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左螺纹段和右螺纹段,联接之后的左、右旋滚珠丝杠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整螺杆),右旋滚珠丝杠4和左旋滚珠丝杠5通过一台交流变频调速电机7驱动旋转,左、右圆盘剪本体操作部分2通过左旋、右旋滚珠丝杠4、5驱动进行左右开合运动即剪切宽度调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3)中的左、右螺纹段,并且,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本申请同属金属板材切边机领域,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整目标板材的切割宽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存在同样技术需求的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采用键轴代替丝杠螺母使螺纹段与修边剪刀装置相配合,并基于传动稳定性的需求将键轴固定设置在修边剪刀装置的中部,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由此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有:(1)所述修边宽度调整装置包括键轴及调整螺杆,所述调整螺杆设有左螺纹段及右螺纹段,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为相反的螺纹结构,两个所述键轴分别设置在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上,两个所述键轴分别固定设置在修边剪刀装置中部;(2)所述传动轴设有键槽,所述键槽的长度小于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3)所述齿轮驱动装置包括齿轮轴套,所述齿轮轴套包括固定机构所述传动齿轮通过齿轮轴套与传动轴固定连接,所述齿轮轴套通过固定机构与传动轴固定;(4)所述修边剪刀装置包括橡胶压紧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修边机出现的精度和效率问题,例如钢卷开料之后跑偏、波浪形侧边、输送卡死等;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换刀时的操作方便、产品换型后刀盘及侧靠调整需要人工操作、剪切后的废料刚度大无法进行正常收卷以及剪切后的板片有毛刺影响外观及下道工序的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一种圆盘剪切机组的宽度调整装置,但是其结构和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修边宽度调整装置是不相同的,例如:本申请主要是通过一根调整螺杆,并且在调整螺杆的左右端分别设置左螺纹段及右螺纹段,两个键轴分别设置在左螺纹段与右螺纹段上,再通过手动调节轮转动调整螺杆,实现修边装置的宽度调节,结构简单,调节速度快,而且由于没有复杂的调整结构,有利于剪切精度的控制。
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而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是不相同的,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修边宽度调整装置也与本申请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知晓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方案后,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无法直接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均实质涉及一种对金属板材的边缘进行切割的修边机构,而且,对比文件1也包括本申请中限定的修边剪刀装置、修边宽度调整装置以及齿轮驱动装置,也能够通过调节手轮转动调整螺杆,实现修边装置的宽度调节,并且,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示要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然而由于其与本申请一样,同样采用了压辊装置压紧板材、修边宽度调整装置和齿轮驱动模块,因此也能够保证送料平稳、不跑偏、自动调整切边宽度以及保证传动效率和动力,避免卷边和输送卡死,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各种装置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细节结构设置,如上述区别所述。然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包括具有相反的左、右螺纹段在内的调整螺杆的技术内容,并给出了将其公开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与此同时,本领域周知,机械结构的简化以及方便化、平稳性是普遍存在的技术需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调整螺杆对修边剪刀装置横向驱动,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调整螺杆包括螺纹结构左右相反的左、右螺纹段,在此基础上,采用键轴使二螺纹段与修边剪刀装置相配合以及基于传动稳定性的需求将键轴固定设置在修边剪刀装置的中部,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传动结构设置;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传动轴和传动齿轮的基础上,为了实现传动轴对传动齿轮的驱动,在传动轴上设置键槽,在被传动的传动齿轮上设置齿轮轴套,传动齿轮通过齿轮轴套借助固定机构与传动轴固定连接,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传动结构,而基于调整剪切宽度的生产需求以及避免强度损失,键槽的长度显然应该小于两个传动轴座之间的长度;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采用前后压辊装置压紧剪切板材,在此基础上,选用橡胶压紧轮以保证送料平稳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和组合,在对比文件1和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而,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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