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阀门和液压控制线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96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1F245004
优先权日:2011-04-01
申请(专利)号:201280017170.X
申请日:2012-04-02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周
合议组组长:方华
参审员:韩薇
国际分类号:F15B13/04(2006.01);F16K3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多篇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需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如果存在没有被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全部上述现有技术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17170.X,名称为“阀门和液压控制线路”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2年04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4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9月30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国家阶段日2013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即第1-7页)和说明书摘要、2014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US2006174948A1,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0日;
对比文件3:US4133511A,公告日为1979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4:US5868160A,公告日为1999年0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在阀门壳体的缸孔中能轴向推动地布置的控制滑阀的阀门,控制滑阀在缸孔中的轴向位置能够通过能产生相应电位置信号的位置传感器无接触地获取,其中所述阀门构造为座阀并且具有阀门壳体(1)和从所述阀门壳体(1)伸出的套筒(5),其中阀座被布置在所述套筒(5)上,其中所述阀门被由阀门壳体(1)和控制滑阀(3)的远离阀座的端面(15)所限定的腔室中的控制压力所控制,其特征在于,控制滑阀(3)在其围面的探测区域中具有其直径的变化并且能够通过关于缸孔(2)沿径向指向地布置在阀门壳体(1)的接纳凹口(18)中的、构造为接近传感器(19)的位置传感器根据控制滑阀(3)的分别与位置传感器对置的区域相对于位置传感器的径向间距来产生位置信号,其中所述接近传感器(19)对控制滑阀(3)的在所述端面(15)和座面(10)之间的具有连续扩大或减小的直径的探测区域进行探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控制滑阀(3)在探测区域中在一段沿轴向的探测长度上具有连续扩大或减小的直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控制滑阀(3)由导电材料构成并且位置传感器是感应式接近传感器(19)。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接纳凹口(18)是完全或部分地在其长度上设有螺纹(20)的孔,设有外螺纹(21)的位置传感器能够旋入该孔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在位置传感器上构造了轴向止挡(22)并且位置传感器能够旋入设有螺纹(20)的孔中直到止挡(22)在阀门壳体(1)的对顶止挡(23)上抵靠。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多个位置传感器沿轴向和/或径向彼此错开地布置在阀门壳体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控制滑阀(3)能够在关闭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移动地得到驱动,其中通过处于关闭位置中的控制滑阀(3)能够将从进入缸孔(4)的入口(8)至缸孔(4)中出口(11)的连接截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缸孔(4)具有沿轴向的阀座(9、9'),控制滑阀(3)在其关闭位置中利用相应的座面(10、10')相对该阀座抵靠,其中控制滑阀(3)的在阀座侧的端面(16)能够被入口(8)上的压力逆向于控制压力在打开方向上加载。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阀座(9)相对于这个或这些径向出口(11)沿轴向间隔地布置,并且控制滑阀(3)在其在阀座侧的端部区域处构造为与缸孔(4)相比直径较小的阻尼栓(12),从而在控制滑阀(3)的关闭位置中在阀座(9)和出口(11)之间形成包围该阻尼栓(12)的环形室(13)。
10. 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阀门的液压控制线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液压控制线路,具有电子装置,接近传感器(19)的信号能够被输导给该电子装置(32),并且具有液压单元(33),该液压单元由电子装置(32)根据接近传感器(19)的信号操控。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液压控制线路,其中如此配置所述阀门和接近传感器(19),以致于接近传感器(19)的信号持续并且成比例地反映控制滑阀(3)的位置,并且其中电子装置(32)被构造并配置成按照给定的额定位置来对控制滑阀(3)的位置进行调节的调节电子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液压控制线路,其中,液压单元是预控阀门(33),其被布置用于液压地调整控制滑阀(3)。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液压控制线路,其中,液压单元是能成比例地调整的方向阀。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液压控制线路,其中控制滑阀(3)的远离阀座的端面(15)能够被控制压力和/或控制弹簧(7)沿关闭方向加载,并且其中根据接近传感器(19)的位置信号借助于调节器来调节沿关闭方向对控制滑阀(3)加载的控制压力,并且调节阀门的入口处的压力。”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控制滑阀在缸孔中的轴向位置能够通过能产生相应电位置信号的位置传感器无接触地获取,控制滑阀在其围面的探测区域中具有其直径的变化并且能够通过关于缸孔沿径向指向地布置在阀门壳体的接纳凹口中的、构造为接近传感器的位置传感器根据控制滑阀的分别与位置传感器对置的区域相对于位置传感器的径向间距来产生位置信号,其中接近传感器对控制滑阀的在端面和座面之间的具有连续扩大或减小的直径的探测区域进行探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阀门的液压控制线路,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括阀门的液压控制线路并且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另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端面(15)限定所述腔室,所述腔室被以控制压力加载”。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
(1)关于对比文件4
对比文件4的阀的设计没有提供任何用于定位位置传感器的空间。如果将对比文件4的盖13看作是壳体,那么就毫无道理去径向地插入一位置传感器,因为阀组件27太短且因此无法进行探测。对比文件4的阀设计仅仅允许传统的轴向布置的位置传感器,其通过从盖13上方插入的传感器引脚来测量位置。对比文件4的阀的设计会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更加传统的在盖13的顶端布置位置传感器的方法。
(2)关于对比文件2
权利要求1中的端面15是控制端面,其与对比文件2中的滑阀右端面的功能不同,进而权利要求1中的探测区域与对比文件2中的探测区域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的阀是一种压力控制滑阀,而非座阀。对比文件2的阀10在阀组件的两个不同侧部不具有座面和控制端面,其没有公开阀10是如何被控制的,其传感区域20布置在阀10且也是滑阀18的一个端部部分处。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无法确定传感区域20具有在相应的端面控制该阀的附加的功能。相反,阀孔的右手侧的腔室、也就是传感区域20所处的腔室看上去是通过滑阀中的一轴向和径向的孔连接到大气中的。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的传感区域公开了在阀的长度上加装一径向布置的接近传感器,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接近传感器和传感区域有利地布置在控制端面15和座端面16之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对比文件4和2,因为对比文件4的阀的设计仅仅允许一轴向布置的传感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端面15是一种控制端面,其用于限定阀的控制腔室,通过该控制腔室中的控制压力来控制该阀,因此端面15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控制滑阀一端的面,更不是对比文件2的控制滑阀的右侧端面,因为对比文件2的该右侧端面并没有起到控制的作用。此外,对比文件2所示的阀并非是座阀,而是一种压力控制滑阀,因此其不具有座面。因此,对比文件2的接近传感器和探测区域并不是布置在控制端面和座面之间的,这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接近传感器和探测区域所处的位置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也具备创造性。在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11-15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阀的长度上加装一径向布置的接近传感器,在阀的探测区域中其直径是可变的,接近传感器根据阀与传感器的径向间距来产生位置信号,进而准确确定阀的位置。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确定对比文件4中控制滑阀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阀的某一部分的直径设置为可变的,并结合径向布置的接近传感器检测阀的位置。而对于接近传感器的具体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中阀的具体结构以及位置可以进行适应性调整的。(2)对比文件4的阀结构仅仅是结构示意图,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相应地进行改进,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障碍,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将对比文件4中环绕阀活塞27的环形部26和区段35作为壳体(26,35),根据对比文件2中径向设置位置传感器的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该壳体(26,35)上径向地插入一个位置传感器,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即使该壳体外周存在控制块12,那么使得位置传感器以径向方向由外向内先穿过控制块然后再插入壳体(26,35)也并不存在技术障碍。(2)根据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7-0008段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在壳体中以径向方向插入位置传感器以检测阀芯18相对于壳体12的轴向位置的启示。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确定对比文件4中阀活塞(即控制滑阀)的轴向位置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阀活塞的其中一部分轴向区段设置为径向直径可变的探测区域以供传感器进行检测,并利用环绕阀活塞的壳体中径向布置的接近传感器来检测传感器端与探测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而得到阀活塞的轴向位置,当在对比文件4的阀活塞27上选取所述的探测区域时,所述探测区域必然位于阀活塞的上端面(即本申请的端面)与锥形表面38(即本申请的座面)之间,而不会位于该范围之外,因为在该范围之外并不存在阀活塞27的可供检测的轴向区段。对比文件4的控制导管19连通到阀活塞27的上端面所限定的压力腔室中,因此对比文件4中阀活塞27的上端面同样属于所谓的压力控制端面。因此,当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4中用以解决如何确定滑阀位置的技术问题时,用于检测滑阀位置的探测区域必然位于对比文件4的上端面(即本申请的端面)与锥形表面38(即本申请的座面)之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根据权利要求4-5和说明书第4页第11-13行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接纳凹口(18)是完全或部分地在其长度上设有螺纹(20)的孔,设有外螺纹(21)的所述位置传感器能够旋入该孔中,并且其中,在所述位置传感器上构造了轴向止挡(22)并且所述位置传感器能够旋入设有螺纹(20)的孔中直到所述轴向止挡(22)抵靠在阀门壳体(1)的对顶止挡(23)上并且确定所述位置传感器到所述控制滑阀(3)的准确距离”,并删除了权利要求4-5,调整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如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8-10行所述:“若在位置传感器上构造轴向止挡并且位置传感器可以旋入设有螺纹的孔中直到止挡在阀门壳体的对顶止挡上抵靠,那么便可以通过另外确定位置传感器相对于控制滑阀的探测区域的间距来提高位置获取的精度”以及第4页第11-13行所述:“通过径向扩张来在接近传感器19上构造环形的轴向止挡22,该止挡在接近传感器19旋入时抵靠在阀门壳体1的对顶止挡23上并且确定接近传感器到控制滑阀3的准确距离”,结合本申请附图1可知,由位置传感器19上的轴向止挡22和阀门壳体1上的对顶止挡23所限定的安装位置就是正确的探测位置,这样,即便由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来操作,也能够将位置传感器简单而又可靠地安装在固定的探测位置上,无需对传感器的位置进行精调。
(2)从对比文件2唯一的附图可见,该接近传感器30上的外螺纹旋到传感器孔16上的内螺纹上,由于在接近传感器30上没有构造如本申请那样的轴向止挡,并且在传感器孔16中也没有设置对顶止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技术人员和一些必要的技术劳动来确定接近传感器30深入到传感器孔16中的深度,以找到正确的探测位置。此外,在找到正确的探测位置之后,还需将接近传感器30固定在正确的探测位置上,这时通常还需要使用自锁螺母,例如埋头螺母。而根据本申请,在位置传感器上构造了轴向止挡22并且在阀门壳体1上构造了对顶止挡23,这样就可以将位置传感器一直旋入孔中,直到轴向止挡22抵靠在对顶止挡23上,这一方面简单而直观地表示到达了正确的安装位置,无需后续的对于传感器位置的精调。另一方面,通过两个止挡22、23的相互抵靠,同时也确定了正确的探测位置,即确定了位置传感器相对于控制滑阀的探测区域的间距,由此提高了位置获取的精度。
(3)对比文件1也示出了位置传感器E1,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栏倒数两行公开了:“开关E1是接近开关20,即,它以电磁方式检测肩部14c的接近度并在输出线21上提供输出信号”。从其附图2中可见,接近开关20的外螺纹旋入到孔的内螺纹上,当到达探测位置时,通过埋头螺母固定住接近开关20的位置。与对比文件2一样,在接近开关20上没有构造轴向止挡,并且在孔中也没有设置对顶止挡,那么接近开关20要旋入到孔中多少深度还是得由技术人员和一些必要的技术劳动来掌控。虽然从对比文件1的图2中或许能看到在孔中设置了小的台阶(如从接近开关20的螺纹左端部再往左可见),并且在接近开关20的螺纹左端部也能看到小的凸肩,但是从图中可见,倘若孔中的小台阶和接近开关上的小凸肩相互抵靠,那么接近开关20就会过度地深入到阀孔中,这样就无法进行探测,因此就算它们能看做是止挡,但它们显然不是用于对接近开关20的安装位置和探测位置进行定位的,因此与本申请的两个止挡22、23的功能完全不同。
(4)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记载了相同的区别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3直接或间接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或8,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按照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7页及说明书摘要、2014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在阀门壳体的缸孔中能轴向推动地布置的控制滑阀的阀门。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1行-第7栏第58行、附图1-4)公开了一种双向插入阀,其具有在壳体(35,26)的缸孔44中能轴向推动地布置的阀活塞27(即本申请的控制滑阀),所述阀具有壳体(35,26)和从所述壳体(35,26)伸出的套筒25,其中阀座38被布置在所述套筒25上,即所述阀构造为座阀,所述阀被由壳体(35,26)和阀活塞27的远离阀座38的端面所限定的腔室52中的控制压力所控制,所述端面限定所述腔室52,所述腔室52被以控制压力加载。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控制滑阀在缸孔中的轴向位置能够通过能产生相应电位置信号的位置传感器无接触地获取,控制滑阀在其围面的探测区域中具有其直径的变化并且能够通过关于缸孔沿径向指向地布置在阀门壳体的接纳凹口中的、构造为接近传感器的位置传感器根据控制滑阀的分别与位置传感器对置的区域相对于位置传感器的径向间距来产生位置信号,其中接近传感器对控制滑阀的在所述端面和座面之间的具有连续扩大或减小的直径的探测区域进行探测;所述接纳凹口是完全或部分地在其长度上设有螺纹的孔,设有外螺纹的所述位置传感器能够旋入该孔中;(2)在所述位置传感器上构造了轴向止挡并且所述位置传感器能够旋入设有螺纹的孔中直到所述轴向止挡抵靠在阀门壳体的对顶止挡上并且确定所述位置传感器到所述控制滑阀的准确距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位置传感器相对于控制滑阀的准确距离以提高位置获取的精度(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4、0045、0046段)。
经查,对比文件4中并未涉及关于位置传感器的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位置传感器的安装问题,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0008段、附图)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液压阀10的阀芯18(即控制滑阀)在阀孔14(即缸孔)中的轴向位置能够通过能产生相应电位置信号的接近传感器30(即位置传感器)无接触地获取,阀芯18在其探测区域中具有大直径端22和小直径端24,即阀芯18在其圆周面的探测区域中具有其直径的变化,并且能够通过构造为接近传感器30的位置传感器根据阀芯18的分别与接近传感器30对置的区域相对于接近传感器30的径向间距来产生位置信号,该接近传感器30相对于阀孔14沿径向指向地布置在阀壳体12的传感器孔16(即接纳凹口)中,其中接近传感器30对阀芯18的具有连续扩大或减小的直径(从小直径端24到大直径端22为连续扩大的直径,从大直径端22到小直径端24属于连续减小的直径)的探测区域进行探测;所述传感器孔16是在其长度上部分地设有螺纹的孔,设有外螺纹的接近传感器30能够旋入该孔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的接近传感器30上没有构造如本申请那样的轴向止挡,并且在传感器孔16中也没有设置对顶止挡,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考虑如何将接近传感器30深入到传感器孔16中的确定的深度,以使传感器停留到准确的探测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目前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为本申请带来了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可以确定位置传感器相对于控制滑阀的准确距离以提高位置获取的精度(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4、0045、0046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4行-第7栏第46行、附图3-4)公开了一种电液调节阀系统,包括液压控制线路,该线路包括具有阀塞45的阀门;传感器90用于测量阀塞45的位移,传感器90的信号能够被传送给比较器93,具有电磁单元70,该电磁单元70由比较器93根据传感器90的信号来操控;配置阀门和传感器90,使得传感器90的信号反映阀塞45的位置,比较器93根据参考源92给定的额定位置来对阀塞45的位置进行调节;根据传感器90的位置信号,借助于比较器93和电磁单元70来调节对阀塞45加载的电磁驱动力,从而调节阀塞45的位置。从对比文件3的图3可见,对比文件3的传感器90上没有构造如本申请那样的轴向止挡,并且在传感器孔中也没有设置对顶止挡,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考虑如何将传感器深入到传感器孔中的确定的深度,以使传感器停留到准确的探测位置。因此,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即使考虑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
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阀门的液压控制线路,由于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阀门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液压控制线路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13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9-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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